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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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对结果没影响
1、原告是在诉讼期过后才起诉的,这点你视而不见,偏偏把被告不请律师的行为作恶意解读。
2、法官对是否撞了的判决(“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与检测结果(无法确定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没发生接触”。)存在明显差异你也视而不见。
3、以惊吓作为交通事故的理由明显牵强。交通法规定行人与车辆发生事故的,车辆负主要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者。这点虽然违反公平原则,但大家也可接受。但如果说到惊吓就让车辆负主要责任,请问有什么依据?惊吓对人和车来说,明显是车受惊吓后可能受到的损害大,在该类事件中,弱者应该是车才对。
即使要说受到车的惊吓,那也是有先例的,有很多案例告车主鸣笛造成其他人或者物受到损害,请问法院是用交通法判的吗?这明显应该是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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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说,这案子我认为撞到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fighterbruno 字396 2011-09-08 00:04:42
🙂基层法官如果判断撞倒的可能性非常大判决书就不是这么写了 猪头笨笨 字48 2011-09-08 01:11:21
🙂对结果没影响 2 fighterbruno 字1050 2011-09-08 01:42:10
🙂发觉你的思维有偏颇
🙂交通伤害的诉讼有效期 海峰 字83 2012-01-20 21:25:14
🙂看看案例吧 cgangcm 字538 2012-01-20 21:47:21
🙂我经过研究双方已经公开的证据,已经得到了自己的结论 fighterbruno 字373 2011-09-08 07:35:30
🙂关于可能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的原因 1 cgangcm 字344 2012-01-20 21: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