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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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五

五、奴隶制的必要外部条件,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当时是否是奴隶社会?据说有关的定义是:由奴隶从事主要生产活动的社会才是奴隶社会。

当时有奴隶大概无可置疑,不过后世也一直有奴隶,制度性的奴隶大概一直到辛亥革命前还存在。但由奴隶从事当时主要的生产活动——农业生产,则当时至少是不全如此。《左传》中有明文:“其庶人力于农穑。”(《襄九年传》(p 0966)(09090401)),可见从事农业的还有“庶人”,而这“庶人”显然不是奴隶。

但是也有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如上面提到的“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宣十五年传》(p 0764)(07150601)),这些“狄臣”应该就是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那么问题就是由奴隶进行的农业生产到底占多大比例。

关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有很多人批评马克思主义僵化,好像马克思主义已经认为全世界都是按照某种一律的模式: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这样发展的,但根据袁林先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其实是非常实事求是的,下面是袁先生文章中的两段:

五种社会形态说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看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将多样化的历史发展纳入其单一的模式之内,排除了其他历史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十分重视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他们并不认为历史只有单一的发展模式。

二者差别首先表现在对奴隶制与农奴制之间关系的看法上。五种社会形态说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历史上前后产生的两种剥削形式,其间有承继关系,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同时产生、同时并存的。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所有制的产生后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0~491页。)所有制产生的重要前提是排他,是占有作为他部落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如果同时占有了土地上的人,并使之成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即形成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便必然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的产生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6页。)之所以同时产生两种不同的剥削形式,与被剥削者从事的具体劳动有关。马克思论及现代个体家庭的产生时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恩格斯说得更清楚:“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1页。)迫使被剥削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客观需要与条件导致了农奴制的产生,而这种需要和条件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的上古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和农奴制不仅可能同时产生,也可以同样作为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的直接历史前提。《手稿》中,马克思论及相对于资本的劳动的产生时,将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的解体,即“劳动者本身”作为“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被人占有”关系的解体,同看为前提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9页。)。在《巴师夏与凯里》手稿中,马克思明确说:“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解体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这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可以同时并存于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

(《西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50)《第一章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二节 社会形态问题》)

所以无论如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都是必不可少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想法:

关于奴隶制,首先,中国当时如果有奴隶制,其形态也必定与古罗马的奴隶制不一样。但是既然后来美国南方也有奴隶制,形态也大不相同,所以只能说是找些共性了。我感觉,其中的一个共性就是:奴隶制要能延续,其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外部的奴隶来源。而如果散处乡野的奴隶能正常组成家庭产生后代,固然能让这些人的补充有足够的内部来源,但恐怕这些人就已经不是奴隶而是农奴了。

如果没有外部的奴隶来源,由于奴隶的自然减少,包括死亡与赦免等,又没有正常大量的增补途径,奴隶制——主要指奴隶的农业生产,一般俘虏之类首先会用为家内奴隶——很快(在几百年之内)就会逐渐凋零。尤其在那时的中国,没有太明显的人种区隔,一旦发生大的事变时,想要保持对奴隶的控制非常困难。我估计这种奴隶的农业生产就是在战国秦汉一连串社会动荡之中彻底消亡的。

而无论美国也好,罗马也好,当时都有外部的奴隶补充来源,美国是贩奴制度,罗马是对外征伐得到的俘虏。即使我国近代凉山的奴隶制度,也有从附近地区虏劫人口用为奴隶的大量事例。也就是说,奴隶制是内部不平衡的制度,如果没有外部的奴隶来源,就无法延续下去。

考察春秋时的状况,奴隶的补充应该也是靠战争俘虏。但是这也分是哪种战争,用为奴隶的俘虏应该主要来自与“蛮夷戎狄”之间的战争,至于与“兄弟甥舅”之间的战争,即使抓到了上层的俘虏,也常常会很快就放回去,不把这种俘虏用为奴隶;而下层人士,恐怕也都是安插在“土田陪敦”之中,作为“庶人”。我想,将大量俘虏用为奴隶也是要有条件的,其中之一恐怕就是,用来当奴隶的一般要是语言风俗习惯甚至相貌都不太一样的外族。

由于周初开始的华夏农耕族的成功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与文化大融合,中原地区的“外族”越来越少,华夏农耕族能得到的“外族”俘虏也就越来越少,奴隶的“外部”来源正在枯竭。因此显然当时奴隶占总人口的比例大概不会太高。当然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奴隶制,以美国为例,当初南方实行奴隶制时,其人口中奴隶的比例也有限。

另外,由于能够大量杀殉反映了有充足的奴隶来源,所以殉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是否是奴隶制的一个指标,那么到了春秋时期,奴隶制成分至少比殷商时期少了。

所以我觉得在殷商时代,在周初,甚至在春秋之初,由于有奴隶的补充来源,所以在农业方面的奴隶生产还占一定比例,可以认为存在着奴隶制。后来随着“外族”逐渐消失或远离,奴隶没有补充来源,逐渐凋零,农业方面的奴隶生产也就逐渐凋零了,而早就与奴隶的农业生产同时存在的“庶人”的农业生产逐渐占了压倒性优势。

这里的大背景是殷商与周有极重大的区别,这一点先贤已经多次指出。只有到了周代以后,才开始打破了过去按部落在一定势力范围内分别聚居的局面,使得整个华夏地区在文化上逐渐成为一个整体,这样最终在华夏的核心地区也就没有了“外部”的奴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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