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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二

二、有两类“臣”,“君臣”关系的来源不同

所谓“臣”,均是相对“君”而言的,但成为“臣”的途径有两种:一种可以说是“先天”的,即“子”、“弟”等家族成员(只包括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家族成员)“天生”就都是他们的族长(同时也是他们的“父”或“兄”)的“臣”。

但这种“先天”的“子弟”之“臣”不包括那些因身为“人臣隶圉”的子女而一出生就仍然是“人臣隶圉”的人,这些人我归之于另一种“臣”,这另一种“臣”可以说是“后天”的“臣”,包括那些“委质为臣”的“臣”,以及“臣虏”之“臣”等等。

家庭成员同时就是家长“先天”的“臣”,这是当时“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下,亲缘关系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家族是基本的行政与军事单位,于是才会出现这种“先天”的“臣”。

“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无法改变,“后天”的“臣”的身份——包括“人臣隶圉”——则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先天”的“子弟”之“臣”中的很多人都会离开自己的家族到别处去任职,就是所谓“委质为臣”,他们首先会在本国的“公室”任职,也会去别的家族任“家臣”,这样他们就又当上了“后天”的“臣”,同时具有了两种有区别的“臣”的身份。

当这两种身份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后一类“后天”取得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前一类“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左传》以及《论语》中与这两种身份的冲突有关的例子有:

1.

《隐四年传》: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涖于卫。九月,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nòu)羊肩涖杀石厚于陈。((p 0037)(01040501))。

这里提到石氏家族的家长石碏对犯上作乱的儿子石厚执行了家法,而石厚却是前任卫国国君州吁的宠臣,似乎是家法高过了国君的权威。但是由于石碏刚刚发动了政变,借用外“国”的力量把宠任石厚的前任国君州吁抓了起来,所以石碏并不承认石厚具有“国君家”的“臣”的身份(《春秋经》和《左传》的作者也都不承认州吁卫君的身份,从未称之为“卫侯”或“卫君”等等),但石碏仍然等到新君杀掉州吁以后,才来动家法名正言顺地杀石厚。

2.

在《成三年传》中荀罃回答楚共王的话就说得很清楚:“以君之灵,纍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p 0813)(08030401)),这里纍臣是荀罃自称,外臣首是说荀首是楚共王的外臣,荀首是荀罃的父亲,也是荀罃的族长,当时在晋国任中军佐,在大臣中排名第二。

荀罃说的就是楚国如果将他释放回晋国,首先是由晋国国君处置,然后才轮到他的父亲——也是他所在家族的族长荀首——处置,而且如果荀首要动家法杀他的话,还要请求晋国国君许可。

3.

《僖二十三年传》:九月,晋惠公卒。怀公立,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乃杀之。((p 0402)(05230401))。

这里的“狐突之子毛及偃”就是“后天”成为“臣”的实例,而且这“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甚至可以影响到对国君的效忠。在这个事例中,“狐突之子毛及偃”的国君晋怀公把他们的父亲狐突抓起来,让狐突把他们从后来的晋文公重耳那里召回来,可狐突宁死也不肯。狐突认为他们已经“委质”于重耳,成为重耳的“臣”(名在重耳,有年数矣),所以就只能首先效忠于重耳。对比上面提到的“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不能脱离国君的掌控,两种身份的差异可见一斑。

这里还可以讨论,本来在更古些时候一度所有人应该都是只效忠于自己的家族的,但到了此时,首先要效忠于自己“后天”效忠的“君”,再到了后世,又变为首先要效忠皇帝,演变的脉络是清楚的,每一步的演变在当时也都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4.

《昭二十年传》:初,齐豹见宗鲁于公孟,为骖乘(cān chéng)焉。将作乱,而谓之曰:“公孟之不善,子所知也,勿与乘(chéng),吾将杀之。”对曰:“吾由子事公孟,子假吾名焉,故不吾远也。虽其不善,吾亦知之;抑以利故,不能去,是吾过也。今闻难而逃,是僭子也。子行事乎,吾将死之,以周事子;而归死于公孟,其可也。”((p 1410)(10200402))。

这里也反映了“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在有些条件下是要以生命为代价来维护的。宗鲁虽然是由齐豹推荐才当了公孟的骖乘,甚至齐豹是有让他当内应的意思,连要作乱袭杀公孟也事先通知他让他好脱身。而宗鲁虽然没有泄露齐豹的阴谋,却不惜以死来殉了公孟,以此尽了“臣”的本分,具体过程前面介绍车战时已经介绍过。

即使如此,孔老夫子还不满意,批评后来要去吊唁宗鲁的人说:“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汝)何吊焉?君子不食姦,不受乱,不为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盖不义,不犯非礼。”(《昭二十年传》(p 1413)(10200408)),孔子的意思是说宗鲁就不应该图利去当孟絷的“臣”,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也反映了按当时的伦理,“委质”于人就要誓死效忠。

5.

《昭二十五年传》:初,臧昭伯如晋,臧会窃其宝龟偻句,以卜为信与僭,僭吉。臧氏老将如晋问,会请往。昭伯问家故,尽对。及内子与母弟叔孙,则不对。再三问,不对。归,及郊,会逆。问,又如初。至,次于外而察之,皆无之。执而戮之,逸,奔郈。郈-鲂假使为贾正焉。计于季氏。臧氏使五人以戈楯伏诸桐汝之闾,会出,逐之,反奔,执诸季氏中门之外。平子怒,曰:“何故以兵入吾门?”拘臧氏老。季、臧有恶。及昭伯从公,平子立臧会。会曰:“偻句不余欺也。”((p 1467)(10251001))。

这里是臧氏家的子弟臧会犯了事,逃到叔孙家的采邑郈,“委质”于叔孙家,当了叔孙家的家臣,臧家也就不能随便杀他,甚至后来他还回到臧家当了家长。这也反映“后天”得到的、“委质为臣”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如果臧家不管不顾把臧会杀了,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可以参见下一个例子。

6.

《昭二十八年传》:晋-祁胜与邬臧(zāng)通室。祁盈将执之,访于司马叔游。叔游曰:“《郑书》有之:‘恶直丑正,实蕃(fán)有徒。’无道立矣,子惧不免。《诗》曰:‘民之多辟(pì),无自立辟(bì)。’姑已(yǐ止),若何?”盈曰:“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遂执之。祁胜赂(lù)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祁盈之臣曰:“钧将皆死,慭(yìn)使吾君闻胜与臧之死也以为快。”乃杀之。夏六月,晋杀祁盈及杨食我。食我,祁盈之党也,而助乱,故杀之。遂灭祁氏、羊舌氏。((p 1491)(10280201))。

这里说的是晋国祁氏家族的祁胜与邬臧行为不端,祁氏家族的族长祁盈听说以后,没有请示当时的晋国国君晋顷公,就把这两个人抓了起来。但这两人已经在晋国的“公室”有职位(只有这样才有“通室”的基础),而祁盈却忽视了这两个人“公家”的“臣”的身份。结果晋顷公借机发难,反过来把祁盈抓了起来,祁盈的家臣不服,将祁胜与邬臧杀了,这边晋顷公就也把祁盈杀了,而且顺手把祁家给灭了。

7.

在《左传》中还有三处提及“家臣”与“国”(或“君”,或“公室”)的关系,如下:

“我,家臣也,不敢知国。”(《昭二十五年传》(p 1464)(10250606))

“恤恤乎,湫乎攸乎!深思而浅谋,迩身而远志,家臣而君图,有人矣哉!”(《昭十二年传》(p 1336)(10121003))

“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昭十四年传》(p 1364)(10140201))

这三处中的“家臣”都是“后天”而为“臣”的,因此这三处首先反映了在当时的人看来“家臣”只能忠于自己的“君”,而不能越过自家的“君”去忠于“国君”。也就是说,虽然当时家族制度还存在,但是已经不是建立在“先天”因亲缘产生的“君”与“臣”的关系之上,而是依靠“后天”的效忠。甚至非亲缘的“家臣”要比家中“子弟”在外为臣者更应效忠于这个家族,这显然从根本上背离了当时的“封建”制度。

8.

在《论语》中也有与此有关的一段:叶(shè)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十三》)

这里的叶公应该是平定了白公-胜之乱、一度身兼楚国的令尹与司马二任的沈诸梁(字子高),应该也就是“叶公好龙”的叶公。这位叶公曾长期主管楚国“叶”这个地方,所以称叶公。“叶”在当时楚国的“方城之外”,今河南叶县南面一带,孔子也许是在周游列国时见的叶公。

这个例子也许反映了叶公治下的社会与鲁国还是有差异的,还反映“君”对“后天”的“臣”虽然有各种权利,但也有一定限度:他的直接的“臣”只是那些独立家族的家长,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这些家长来统治的。这里的“父”是他的“臣”,“子”就只是“父”的“臣”,而“攘羊”之类的事属于家族内部或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纠纷,在当时这种纠纷一般不属于国君所干预的范围。所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会影响各家族的家长对“君”的效忠。

因此以上孔子的看法也就不妨碍孔子还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第三》):这里的臣和君,应该也包括“家臣”与他们的“君”;而这里的“礼”,应该就包括容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一类的事。

不过孔子大概也看出了“封建”制度的危机,所以在此要竭力强调先天的父子关系的优先性。

而且从以上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当时一个人还是不可能完全摆脱先天的作为“子”、“弟”而具有的“臣”的身份的。由于这种先天的“臣”的身份是来源于当时的人的祖先崇拜,所以,这种先天的“臣”的身份不仅属于自己的家长,也属于自己的族长,也应该属于同“宗”的“宗子(大族长)”。

前面提到过,在某种意义上,“宗”大于“族”,《襄十二年传》有:“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p 0996)(09120301),就反映了这一点。凡是同宗者,又没有另外的“臣”的身份,宗之首——宗子,在名义上都有权利诛杀之,限制大概在“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这里的“斩”应该是指斩断亲族关系,被“斩”了以后的人虽然不再“先天”就是那位宗子的“臣”,但也同时没有权利了(例如被“君子”“收族”——即保障其生路——的权利)。

其实诸侯国的国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宗子”(周天子则是姬“姓”最大的“宗子”,当然其他各“姓”也有他们各自的“宗子”),而且是所谓“大宗”(直系)的“宗子”,但他同时还有周天子赐予的国君的权利。这样他不仅对同“宗”有生杀予夺之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对本诸侯国管下的那些不同“宗”甚至不同“姓”的人也有生杀予夺之权。

所以诸侯国的国君也就不必强调自己“宗子”的身份,不必强调自己诸侯国内的臣属对于自己先天的“臣”的身份。他们淡化自己“宗子”身份的一个具体措施就是不让从国君的家族分出去的小宗有祭祀大宗直系上任何国君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小宗也就不是同宗了。这样做一方面是阻隔了小宗之人对君位的觊觎。另一方面是这并不影响这些人在国君那里后天的“臣”的身份。

因此当时的统治者往往都有动力不强调自己的家长身份,而强调家族以外的人也要对自己誓死效忠,他们才不管整个政治制度的存废,即使孔老夫子大声疾呼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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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于“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先天”的“子弟”之“臣”,这一点又与当时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制度有根本的冲突,于是就在“封建”制度的大厦上留下了许许多多的缝隙,长此以往,经过“政治”斗争的风风雨雨,整个大厦的基础不可避免地不断受到侵蚀,总有一天会撑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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