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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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您是不是说,《考工记》所表现的只是“工”这个阶层。而在《左传》里的“舆”或“舆人”或是与“工”相关的记载,范围要比《考工记》里的工,有所扩大,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上下文作仔细分析。

我看了陈梦家先生的《西周文中的殷人》,个人觉得解说的非常精到,试与您分享如下:

…………周书中酒诰很完整的纪录了两组材料:一组是西周追述的殷制,一组是周王当时诰命中对殷遗的称呼。分录于下:

追述殷制:我闻惟曰在昔殷先哲王……越在外服(1):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2):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3)百姓里居。

周王诰命,王曰:……予惟曰当劼毖殷献臣(甲):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乙):百宗工

诰命中两种“献臣”,(甲)和(乙),就是追述殷制中的内外服,(1)和(2)。但(乙)只是(2)中的一部分。此殷制的“外服”,和周王口中的“献臣”(甲),相当于召诰中的“庶殷”: “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厥即命庶殷,庶殷丕作”;“诰告庶殷”。

第二行的“厥即命庶殷”在今本尚书中作“厥既命殷庶”。我们据金文和石鼓文的重文例,推知其原来应作“厥即命庶殷丕作”,后巨迻写的人把第一个重文“庶殷”误倒为“殷庶”。“庶殷”所指的是侯甸男邦伯,当然不是殷的庶人。

酒诰所述内服中的“宗工”,在诰命中为“献臣”。其所以特别提出来者,因其下文又曰:“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洏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此“诸臣”即“献臣”。诰文说殷之诸臣只有百宗工犯了酒禁,可以赦免不杀。可见周人重视殷的百宗工。百宗工或宗工,乃是属于王侯的宗庙之工,可能是作器之工,也可能是乐工。他们和见于西周末期金文与“臣妾”并列的“百工”是不同的。

酒诰所述殷制的“百姓里居”,是指内外服以次的上层人民,即康诰、多方中“殷民“的上层。包括上下诸层的“殷民”,在克殷后的西周统治者口中被称为“殷献民”,见洛诰等。

从酒诰的两组材料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殷时王以下“外服”“内服”和“百姓”三个阶层,克殷后被西周统治者称为“献臣”“献民”。此外的“臣”与“民”就是“官”与“民”的分别,称之为“献臣”是说征服了的殷官。

……以上三个阶层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诸侯(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二) 百官(内服):专称——尹、内史、大史、小臣、工、亚、服;泛称——庶尹、百僚、百辟、多士、诸臣、有正

(三) 民:百姓、君子、民

关于(一)无论尚书或金文,其所称的殷诸侯是指殷代的,不是周所封的。卜辞中的“侯”“田”“伯”“方伯”相当于“外服”。

关于(二)专称的诸名都见于卜辞,而卜辞及晚殷金文中的百官名称还要多。泛称的“庶尹”“诸臣”相当于卜辞的“多尹”“多臣”。

关于(三),大略相当于卜辞的“多生”与“人”。

夏殷周以及诸邦君都有“多士”“庶士”。多和庶是一,“多”是殷语,“庶”是周语。

西周初在周王统治下的殷多士,其原来身分如何,是极费推敲的。我们只以就文献所载,稍作推测如下:

(1) 多方曰:“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多士曰:“亦惟而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则某些殷多士当时臣服于周。这些殷士据多士的记述已迁居于洛邑,尚有其土田居邑;在迁洛以前,也当有其土田居邑。则这些殷士当非一般的人民。

(2) 多方第一诰命告“四国多方”与“殷侯尹民”,第二诰命告“有方多士”与“殷多士”,然则“殷侯尹民”与“殷多士”究竟是互相同一的还是互相排除的?多士“用告商王士”,即诰命内的“殷遗多士”,“殷多士”“多士”,也相当于《逸周书世俘篇》“殷俘王士”的“王士”。世俘篇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至“癸丑荐殷俘王士百人”,四月“武王乃废于纣矢恶臣百人”,此王士百人与矢恶臣百人是一是二?若采取同一的说法,则殷多士即殷侯尹民,亦即殷臣。否则的话,多士当另有所指,今取后说。

(3) 多士似指贵族阶级,《多方》说夏之多士“大不克明保享于民”,可见多士是统治夏民的。殷之多士,在西周初有些被移居于洛邑,有的则服事于王室。《大雅文王》“殷士肤敏,裸将于京,厥作裸将,常服黼冔,王之荩臣,无念尔祖”,是记殷士戴了殷人的冠【士冠礼‘殷冔’】为周王行灌尸之礼。到春秋以后,则沦为民间的相礼者:《檀弓上》记“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殷士也”;《士丧礼》与《既夕礼》曾有十次提到“商祝”,也属于殷士阶级的一种末路。《左传昭公七年》所述十等人中的“王、公、大夫、士”之士,也是一种维修组,乃属于知书识礼者。

从上所述,“士”在殷代只是一种阶层的人,而不是一个官名。现存的材料也很难具体的说明殷士的内容。此处我们不得不另求一种关于殷民的记载。

《左传定公四年》卫祝佗追述周初分封之事,“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此所谓“殷民六族”以及分于唐叔的“殷民七族”的殷民,应可视作士的阶级。分鲁公的‘祝宗卜史’与分唐皮的“职官五正“是一类,分鲁卫的殷民则是臣服的殷士以职专于鲁卫者。

殷民六族中的萧氏据世本,《左传隐元正义,殷本纪索隐引》所述是与殷同姓的姓。萧是六族之一,故萧氏即萧族,其下有宗氏,有分族,有类醜。据《左传襄公十二年》“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礼庙”,可知姓宗、族是自远而近的三层。我们试将此三层次与殷民六族的层次作一比较:

子姓-萧族

殷民-萧氏-宗氏-分族

同姓-周宗-同族

宗庙-祖庙-礼庙

姓族-氏族-宗族-家族

由此可知殷民六族或七族是子姓下的六个七个同姓的氏族,每个氏族下有若干同宗的宗族(宗氏),宗族下有若干同族的家族(分族)。

萧条徐索等等氏族,就其对共同的子姓族而言,他们是同姓的“氏”,就其本身而言,他们别自为一姓。《殷本纪》曰:“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许多氏姓构成了百姓,他们的子孙称为“百姓里居”。“百姓官居君子”,“仇民百君子”或“庶伯君子”。百姓就是百官。关于此,我们应引述《楚语下观射父》的一段话。

观射父说“百姓、千品、万官、亿醜、兆民”,韦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韦昭对于百宫与百姓的关系,说的很明白。至于姓、品、官、醜、民的如何区分,则观射父自己所说的是:“民之徹官百,王公子北之质能言能听,徹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司,是为百姓。姓有徹品,十于王,谓之千品,五物之官陪属万,为万官。官有十醜,为亿醜。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所谓百姓是“王公子弟”之能言能听者,百姓之下,一姓徹十品,百姓为千品;一品有十官,千品为万官,(万官司之官是陪臣),一官司有十醜,万官为亿醜;百姓、品、官的最下层是“醜”,这醜和殷民六族的氏、宗氏、分族以下的类“醜”是一样的。《诗出车》:“执讯获醜”,《诗吉日》“从其群醜”,《诗泮水》“屈此群醜”,凡此“醜”者是奴隶、虏。

从上述的“殷民六族”及对射父所说的“百姓、品、官、醜”的组织,可知所谓“殷民”与“民”并不指一般农耕的平民。“殷民”或“民”常常代表贵族出身的士民,有着自己的奴隶,也当如“殷遗多士”一样有着自己的土田居邑。《周书》中的“殷民,至少包括了这类人。

我们在卜辞中找不到“民”字,只有“人”和“众”,当是自由民和奴隶。西周的诰命中才常提到“民”,如《洛诰》曰:“诞保文武受民”,大盂鼎曰:“受民受疆土”。但这些“民”字的涵义很广泛,如大盂鼎“匍有四方,畯正厥民”,《洛诰》《康诰》《召诰》的“四方民”,《多士》《多方》的“四国民”,所指的是四国多方各阶层的人。西周初之“民”,与后来所谓“庶民”“黎民”的意义也不相同。在《周书》部分,我们似可分别两事:(1)民与小民或小人的分别;(2)小人与小民的分别。

《康诰》曰“民情大可风,小人难保”,《无逸》曰“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民与小人是有分别的。

《周书》中的“小人”“小民”,大约是殷周方言之别。殷语的“小人”相当于“小民”。周公在《无逸》一篇中追述殷王与小人的关系,通篇都称“小人”,惟独提到文王说他“怀保小民”,《楚语上》左史倚相引“周书曰文王至于日中百昃,不皇暇食,惠于小民”。《召诰》一篇周公对成王说的一番话,四次提到“小民”,所用是周语。但这种区分,有时也有混淆之处:《康诰》是周王诰卫康叔之辞,说“小人难保”,因卫是殷地,用了殷语;酒诰也是周王诰康叔之辞,而说“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则完全用了周语,因殷语天作帝,小民作小人。

在《无逸》一篇中对于“小人”的性质说明了两点:1、是自由的人;2、是从事稼穑的人。《无逸》曰:“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弗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弗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従。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可知小人绝非奴隶。《无逸》曰:“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由此可知小人乃是农夫。《墨子贵义篇》曰:“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农夫对大人而言,是小人。《左传襄公十三年》“君子尚能而讓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大人君子是一等人,农夫小人又是一等人。

由上所述则知西周人品中的殷民至小包含两个阶层,一是贵族后裔的“百姓里居”,与“百官里居君子”,即君子;二是从事稼穑的农夫,即小人。此两等都是自由民。

《周书》中对于殷民的称谓,有以下的四种:1、泛称“殷民”如《康诰》曰“应保殷民”,“乃以殷民世享”。2、称为仇民,《召诰》曰“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仇民与友民为对,故当读作(看不清)。3、称为播民或播臣,《康诰》的“百工播民”虽不一定都指殷民,但殷民被迁乃属事实;《大诰》曰:“于伐殷播臣”,指武庚之叛,所伐乃逃亡之殷播臣。4、称为“殷献民”,《洛诰》曰“其大惇典殷献民”,谓在洛邑籍(即查点)殷民,西周金文克盨“典善夫克田人”,格白 “用典格白田”,凡此“典”字均同此义。凡此介于“殷”“民”之间的“播”“献”以及在“民”前的“仇”等字,都是形容字。其中关于“献民”之献最为重要,值得详论。

西周初期金文记周王赏赐以“鬲”或“人鬲”,见于令簋和大盂鼎。方濬益最先以为“鬲疑献字之省,《大诰》民献有十夫,与此语合”。孙诒让则谓:“鬲当读为厤,《周书世俘篇》谓俘虏为厤也”,郭沫若说:“人鬲当即《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之民献,《尚书大传》作民仪,而黎献字汉碑亦多作仪。”

以金文 中作为奴隶阶级的“人鬲”与大诰的“民献”比拟,恐怕是不恰当的。所谓“民献有十夫”,据《大诰》上下文来看,指扶翼武王守成文武功业的贤臣,《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大誓》曰“余有乱臣十人”,《论语泰伯篇》“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乱读作治,即指此。“民献”或“民仪”,都是名词;汉碑上的‘黎仪’虽所指是黎民,也是名词。但“殷献臣” “殷献民”之献都是形容词,其意义是有罪的。……

我们以前分析过《酒诰》对于殷人身分的两组材料,一组是追述殷制,一组是当时的称谓如“献臣”“献民”。关于后者,我们可以再加分别为两种:一种是周以征服者的地位加于被征服的殷民的,称他们为“献臣”“献民”即定了罪的臣民;一种是依旧殷民原来的身分称呼的,如称殷献臣中“侯、甸、男”等乃殷时的“侯、甸、男”,并不是周所命的。同样的,对于在殷原为奴隶的,当然也依旧称他们为奴隶。

……

西周初用作赏锡的“臣”的来源,约有四端:一是被征服的殷献臣而分于鲁卫的,这些献臣带了家室宗氏与奴隶去服役,他们的身分也降为被奴役者。二是外邦入贡为臣,如中方鼎所记“兹(礻鬲)人入吏,易于武王作臣”,大盂鼎的邦司或属于此种。三是百官贡于王室的“徹品”,如《楚语》所记的。大克鼎赏赐两宗人:一是臣妾,一是史、小臣等,前者原是奴隶。后者或属于“徹品”之类。《左传》所记分鲁公以“祝宗卜史”,或亦属此种。四、其他战俘和有罪的臣民,降为奴隶以后当可以随意拿来赏赐。以上四类人,其出身不是奴隶,而他们被锡以后的待遇也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

我们于此再说一说西周金文中所述“人鬲”的等级。据大盂鼎“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其中当有不少的等级和类别。略据以前所述,更为条说于下:

一、 讯此与“首”“馘”皆在虏获中提到。

二、 御、仆、徒金文御作 ,徒或作士。师旂鼎“师旂众仆不从王正于方”,此众仆与师 簋“仆御”之仆当同是副御。令鼎“王御,溓仲仆“,御、仆都是动词。《左传哀公二年》“初卫侯游于郊,子南仆”,贾达注云:“仆,御也”。牧簋“以邦冢君徒御庶人”,伐东国,徒御亦犹仆御,亦即《诗出车》之仆夫。《左传定公四年》记放蔡叔而予之“以车七乘,徒七十人”,《管子乘马篇》“一乘者四马也……自徒三十人奉车两”。徒与白徒即金文徒御之徒,乃是车徒。后世“徒隶”之徒,或从此出。

三、 鬲,后世“黎”“隶”“虏”等字,或从此出。

四、 众,仆, 鼎“众”与“臣”是两等,有高下之分。方言三“甬……奴婢戝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又曰“庸谓之倯”,注云“今陇右人名(女兰)为倯”。甬、庸、倯古音同,都是仆佣之佣,音与众同。《淮南子原道篇》“庸民”注云“庸,众也”。关于“仆庸”之庸,详下。

五、 臣妾,金文的臣妆有二:一是与“百工”并列在城内的臣妾,如伊簋康宫内的臣妾,师 簋事扁西的臣妾;一是附于土田的臣妾,如大克鼎所说。臣妾之名见于西周较晚的金文和《尚书》,后者如《费誓》的“诱臣妾”。男奴或称之为“臣”,或称之为“臣仆”,如《微子》及《诗正月》

六、 庶人,庶与众互训,所以西周金文的“庶人”与卜辞的“众人”应是相当的。卜辞的“多尹”“多臣”于西周称为“庶尹”“诸臣”,故知“多”“庶”是殷周用语之别。

上述不同的人等,其高下次第难以确定。在《左传》中有两种“人等”的次序,其一是《楚无宇》所说的十等:王-公-大夫-士-皁-舆-隶-僚-仆-台, 马有圉,牛有牧。《左传昭公七年》

其二是晋人所说的,共有三条:

1、 天子、诸候、卿、大夫、宗士---庶人---工商皁隶牧圉 《左传襄公十四年》

2、 卿、大夫、士---庶人---商工皁隶 《左传襄公九年》

3、 上大夫、下大夫、士---庶人工商---人臣隶圉 《左传哀公二年》

楚人所说“王臣公,公臣大夫”是一层臣一层的,自士以下包括圉牧共有八等。晋人所说多出“工商”二等,士以下似乎分为两层:庶人工商是一级,人臣皁隶牧圉是更低一级。《左传襄公九年》说“庶人力于农穑”,此自是东周时代与工商并立的“庶人”,较西周金文中的“庶人”,其地位或已升高,但两个时代的“庶人”都是力田的,则似可以无疑。大盂鼎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从御到庶人的种种等级,一是从御(御车者)到庶人(力田者)的种种类别。若如此的话,则我们可略依《左传》的次序与金文作一对照。

皁-徒,舆-御,隶-鬲, 仆-仆,庶人、台、庸-庶人,人臣-臣妾,牧-牧

皁是养马之官,见《史记郑阳传索隐》,其义从养马具之槽枥而生。庶人和台都指农夫,方言三说“儓、(西(上)服(下)),农夫之醜称也”。《孟子万章篇下》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则士与庶人是相接的。但《孟子》的庶人不限于农夫,《万章下》“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这已当战国之时。

上述左传所述晋楚人口中的人等,可能是整齐了的,而且时代既晚,又有地方性。《楚无宇》十等人中有台,并且又说“是无陪台也”,台当是楚语。方言三“南楚凡骂佣贱谓之田佁”,可证。《孟子万章下》“盖自是台(食鬼)也”,台亦是齐语。方言“齐楚之郊”“齐楚之会郊”,“齐楚之间”,可见齐楚方言有时而同。晋人所述人等没有台。齐楚方言中的“台”,中州和陇右则为“庸”“公”,即殷语之众。

……鲁公分封时所得的人共有三种:一是“殷民六族”,二是“土田陪敦”,三是“祝宗卜史”。《左传》叙述的次序如此。殷民六族应视作被遣的殷士,其地位应高于令簋的臣鬲或大盂鼎的邦司、夷司。大克鼎赏赐除田以外共有三等:一是井家某田及其臣妾,二是史、小臣、 、鼓钟,三是井人。这个次序或许是倒的,井人最高;或许是顺的,因二三两等同于《左传》的二三两种。“易女井人奔于量”,大约相当于<井侯簋>的三品臣,或较低于殷民六族,不详论。“史小臣等”相当于《左传》的“祝宗卜史”,和 殷的“楚,走马”(皆小官名)。《左传定公四年》祝佗曰“且夫祝、社稷之常隶也”,可见祝之地位。至于附于某田的“臣妾”则相当于《左传》的“土田陪敦”。即五年琱生簋的“土田仆庸”,《鲁颂閟宫》的“土田附庸”。故“陪敦”即“仆庸”“附庸”。我们以为《左传昭公七年》的“仆臣台”“陪台”,方言三的“田佁”“佁(西(上)服(下))”皆与之相当。陪、附、仆、(西(上)服(下))古皆同间,敦则庸的误字。方言三说骂庸戝为田佁,所以中土西土的庸(佣)即齐楚的台或田佁。根据“仆臣台”的顺序,仆高于台或田佁,金文《鲁颂》“仆庸”的次序仆先于庸,所以庸或佣相当于台或佁。台名之为田佁,和金文《鲁颂》“土田仆庸”相应,台与庸都是附于土田的“臣仆”“臣妾”。既称臣妾,必有家室,他们和西周初期金文中的人鬲自有不同。

我们重又分析了卫祝佗的一段话,更可相信其中可靠。其中提到分晋唐皮以“怀姓九宗”,据王国维考定为鬼方之姓。鲁卫所分的“殷民”称之为族,晋所分的怀姓称之为宗,两者是有分别的。祝佗又提到成王分封三国时“命以伯禽”“命以康诰”“命以唐诰”“昭之以分物”。此四命书今存《尚书》中有《康诰》一篇而已,可见祝佗本诸亡佚的《尚书》,所述当有所本。至于《国语》的《楚语》,保存古史材料很多,此不详论。所以《逸周书》颇多较晚的材料,但其中若《世俘作雒商誓》等篇却含有若干真实的史料,往往合于金文所述,与同书其它各篇不并论。

……用上述方法整理的结果,我们觉得殷代殷人存在着两个阶级:

一、 统治阶级 王;侯、田、邦伯;百官;多士(上层百姓)

二、 被统治阶级 自由的小人(下层百姓);奴隶。

就卜辞而说,卜辞所记的统治阶级的各种称谓与西周所追述的很相一致,暂且不论。关于被统治阶级,即士以下的阶级,在卜辞中约有三等:1、人,2、众人,3、众。以下简略地述其分别。

卜辞的“人”字有两种用法,一用作单位词如“羌三人”,一用作某种人如“我人”“戈人”。“我人”是殷王国之人,戈人是戈族邦之人。卜辞征伐以前要“共人”,即徵集人夫。卜辞记“戊其丧人”是说戊族邦丧失了“人”。就失去的一方说是“丧人”,就获得的一方说是“俘人”。卜辞云“俘人十又六人”即记被敌国之方俘去了十六人。

卜辞的“众人”常常受王的命令,或从事于“协田”,或征集出征。卜辞有一次记载“我其丧众人”,“众人”似是属于王或王国所有。众人之“众”为形容词,但卜辞于其它人称之前以“多”为形容词,只有在“人”之前以“众”为形容词。

卜辞的“众”是独立的名词,如“众一百”是说一百个“众”,而非一百个人。“众”从事农耕与出征,略同于“众人”,但是卜辞有“共人”“共众人”而无“共众”。卜辞有“王众”即属于王的众,也有属于某族邦的众。卜辞中统治“众”的是王以下“小臣”“戍”“亚”和一些族邦之长。众与众人最大的区别是在于:1、“众”常戍边,2、常有“丧众”的记录。

就最后两点,加上西周金文中“众”与臣仆之“臣”同作赔偿之物而言,“众”应是奴隶。自由的“小人”以下,奴隶的“众”以上,似乎应该是“众人”所处的地位。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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