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左右朱令案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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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你说说那时候所谓“结案”的法律依据?

不要说什么“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应当。。。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起码所谓“结案”本身就意味着不再积极侦查了,变成要靠被动的所谓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去被动的重新启动侦查。

还是那句话, 才三年的案子,还是重要的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什么不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侦查,最少也像其他案件一样,人员可以暂时用于其他案件,但保留专案组,保持定期复审,主动的定期扫视是否有破案的新线索。为什么要三年就急着所谓“结案”? 要把重启侦查的举证责任推给谁? 所谓等有新的线索再重新立案其间的关节和门槛不用多说,大家都很清楚,这个能骗的了谁?

案件是95年的,传说中的“结案”是98年。你说说当时所谓”结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凭什么结案? 当时的”结案“在哪个法律和法规里定义的是相当于”撤案“? 有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所谓“结案”后,公安机关还用不用主动投入人力物力去侦查?并且,事实上这些年公安机关在所谓结案后,有没有投入人力物力主动去进行侦查。 如果说不用和没有的话,那么这个所谓“结案”和字面上的结案就没有什么差别了。不要拿文字游戏来唬弄人。

即使现在,也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没有说侦查有难度就可以撤案的。相信当时也不会有这样脑残的规定。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在不单需要重启案件本身,而且要审查案件的办理过程,有没有不正常的因素。当把这些不正常的因素调查清楚了,案件本身就水到渠成了。因为某些因素酌情考虑不是不可以,但因在查清事实、依据事实,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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