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小议税务与房地产 -- 超级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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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人防停车位也有买的

成都一家开发商卖车位20年使用权,14万,这好像是前年的事儿。

土地增值税是预征,预征率在2010年提过一次,现在传还要提。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即使是按最高的销售收入5%,我们计算一下,对应的增值率不超过17%。

迟迟不清算,未缴的土地增值税等于国家提供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也是预征,有类似情况。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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