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雷洋案的核心是什么?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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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水平先生”的指引,查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可见,
(1)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是有罪而不是无罪。
(2) 犯此罪者负有刑责,而不是无责。
这不是“高水平先生”所说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用坐牢的“失手”。”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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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 7 层
🙂他的标题清清楚楚写着“失手”,怎么到你这成了“弄死疑犯” 4 预备役师的防化 字1050 2016-07-15 10:54:27
🙂过失致人死亡也是刑事罪 逍遥清风V5 字153 2016-07-21 03:59:43
🙂很遗憾,法律承认“失手”。 4 预备役师的防化 字583 2016-07-21 17:58:52
🙂又在偷换概念
🙂不要来现眼了 预备役师的防化 字105 2016-07-22 09:04:04
🙂不错,的确有人在丢人现眼! 散兵x 字69 2016-07-22 09:07:53
🙂回复楼下” 预备役师的防化”先生的 “可以给你解释…” 2 散兵x 字675 2016-07-16 09:18:56
🙂请教: 散兵x 字173 2016-07-15 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