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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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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

日常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就是区别处理的。我所说的不理解,是指这个,为什么要分开区别对待。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引导人们按法律规则办事。

法官审理案件是具体的司法,是适用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就事论事,仅对个案作出评判,指引作用有限。而制定司法解释既是司法行为——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律;同时又是立法行为——毕竟司法解释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在判决书中是要具体引用的。

这样理解的话,司法解释更强调指引功能,更突出事先引导,指引人们在将来按照法律规则行为;而审理具体案件则主要是事后裁判,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裁判,定纷止争。

以下还是答记者问的内容

《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这应该是立法原意,真正做到夫妻共签,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至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无限责任。如果不能认定的话,就没有责任。这对债权人作出是否发生交易的决定,影响有限吧。

看似回答问题,其实是我自己在整理思路。辞不达意,似是而非。非常感谢桥上老师循循善诱!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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