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中国法律的一瞥 -- 天空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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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真没看出来哪里有问题

你举的四个案例全部都是涉及同一案件是否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机关进行复议或审查的,然后出现纠纷,最后闹上法庭。而判决书都是高院接到上诉后的终审判决。

看下来,真没看出你说的 “通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前面言辞凿凿的认定了同一事实已经被相关法院受理,后面居然不是去驳回起诉,而是接着进行实体性判决。”在什么地方体现出来了。

除了最后那个 “(2017)闽行终698号,单君诉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 案,其他三个都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许你把判决书里复述原判的内容当成高院的终审意见了?

最后那个案件是改判了。但改判的直接原因是上诉的被告和原告正好和原审兑换了。原审的被告败诉不服上诉,所以原审的原告成了被上诉人。最后那个案件的高院意见认为原审有误所以推翻了原审判决。这在法律程序上来说并无问题。

这四个案子都是牵涉到你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高院的判决恰恰是支持“一事不再理”的。几个案子都是向多个政法机关提出同一案件,结果其中一个机关以其他机关已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所以请你详细说说到底人家高院法官哪里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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