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中国法律的一瞥 -- 天空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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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中国法律的一瞥

    不会写长贴,写个短的

    林爱钦,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现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各种地方性的荣誉称号就不提了,2016年全国优秀法官,2020年全国模范法官,全福建就两个候选人的名额,全国也只不过70个候选人的名额。

    看表面上称号荣誉够耀眼的,但实际的审判业务水平呢?十几起错案,瑕疵案,

    下面的判决书,都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即使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判决书适用的法律依据都是错误的,通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前面言辞凿凿的认定了同一事实已经被相关法院受理,后面居然不是去驳回起诉,而是接着进行实体性判决。就这水平的,如果根据法院纸面上的规章制度,这么多错案瑕疵案,2016年她连本单位的先进都评不上,不扣津贴就不错了,可在现实生活中呢,居然是2016年“全国模范法官”,这人居然可以成为“全国模范法官”的候选人。

    我感觉中国最独裁的就是法院了,他们说是什么就是什么,根本就不跟老百姓讲道理,什么申诉,案件评查纯粹流于形式。

    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案号

    (2018)闽行终509号,于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3175506452d40c6b090a9af00a1a41f

    (2018)闽行终143号,嘉太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9a40d2ee78b4b2f8a12a8e0008c7ab6

    (2015)闽行终字第102号,郑时永与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9f3e70f612e412f86bc69b3eaedc5f8

    (2017)闽行终698号,单君诉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f1855c9588247a78073a8e0008ca59d

    大概十几个案子吧

    • 家园 真没看出来哪里有问题

      你举的四个案例全部都是涉及同一案件是否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机关进行复议或审查的,然后出现纠纷,最后闹上法庭。而判决书都是高院接到上诉后的终审判决。

      看下来,真没看出你说的 “通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前面言辞凿凿的认定了同一事实已经被相关法院受理,后面居然不是去驳回起诉,而是接着进行实体性判决。”在什么地方体现出来了。

      除了最后那个 “(2017)闽行终698号,单君诉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 案,其他三个都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许你把判决书里复述原判的内容当成高院的终审意见了?

      最后那个案件是改判了。但改判的直接原因是上诉的被告和原告正好和原审兑换了。原审的被告败诉不服上诉,所以原审的原告成了被上诉人。最后那个案件的高院意见认为原审有误所以推翻了原审判决。这在法律程序上来说并无问题。

      这四个案子都是牵涉到你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高院的判决恰恰是支持“一事不再理”的。几个案子都是向多个政法机关提出同一案件,结果其中一个机关以其他机关已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所以请你详细说说到底人家高院法官哪里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了呢?

        • 家园 没有这回事

          只要是高院判决了,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这等于同一事项判了两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裁定的形式结案,驳回起诉,并将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退回给上诉人,你可能不太懂裁定书结案和判决书结案的区别

          高院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上诉进行复审。如果同一案件高院不能再审,那么上诉岂不是流于形式。

          你举的四个案例中所谓的“一事不再理”,仅指同一事件不能由超过两个以上的政府机关同时受理,不相统属的机关之间也不能互相推翻决定。设置这个法律的目的很明确,杜绝令出多门。如果两个机关做出相反的决定岂不糟糕。反过来说,有统属关系的机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的机关是可以推翻下属机关,或被统属机关的决定的。例如上级物价局接到申诉后可以推翻下属物价局的决定。地方法院可以依法推翻在其管辖内的当地政府或机关的错误行政决定。上级法院接到上诉后可以依法推翻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等等。

          这并不是“一事不再理”,而是正常的上诉程序。

          至于你说的所谓“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在这里不适用。在中国,“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很显然,你举的所有的例子都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但涉案中的一方不服上诉。其中并没有设计到诉讼程序问题,要解决的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纠纷。这种情况下,高院当然是受理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这里显然没有不当之处。

    • 家园 觉得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是公检法从业人员水平都比较低

      本质还是司法体制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是胡乱。

    • 家园 中国好像没有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或者叫一罪不二罚)是英美法系的特点。中国没有搞这个。相反,如果在判决后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出起诉,法院要依法受理或拒绝。

      而高院一般接受的都是上诉的案子。上诉的案件可以驳回,也可以根据证据重新判决。

      你给的那串案件号网上查不到。能给个直接链接或直接贴上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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