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人的亲疏远近和同理心——从李云迪引发的讨论想起 -- 崂山一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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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如果梳理一下,可以列出下面一些要点

首先,嫖娼不是犯罪,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不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

其次,李云迪事件中,男未婚、女未嫁,没有伤害其他人;

第三,李云迪和陈女,属于你情我愿,不存在强迫行为。

如果不考虑法规,仅从事件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看,除了对社会风气有负面影响外,似乎没有其他的更大危害。

那么李云迪付出了什么代价呢?

除了按照法规的拘留罚款外,还付出了个人事业和声誉完全毁灭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有些太大了,和他行为造成的危害完全不相称。

按照法规,嫖娼应该处以拘留和罚款,这没问题。但是是否应该将之公告天下,造成个人的社会性死亡,则有颇大的讨论余地。

假定一个普通人,因嫖娼被拘留,应不应该公告天下,譬如告知他的家庭、单位等呢?我以为是不应该的,因为这是额外的惩罚。按照一罪不能两罚的原则,既然已经拘留和罚款了,就不应该再有公告天下之类的社会性惩罚。

必须承认,公告天下也是惩罚。而且对有些人而言,可能是比拘留罚款更严厉的惩罚。既然是惩罚,那么原则就应该一致,要么法规规定所有被抓的嫖娼和卖淫者都要公布,当作惩罚的一部分,否则就不应该公布,不能法外再罚。

像现在这样,选择性公布,其实在原则上是不对的,因为这是在法律之外施加的额外处罚,而且不公平,既然公布李云迪,那是不是也应该公布其他人呢?

有些人说李云迪是公众人物,所以,他的一切都应该透明,我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妥当的,公众人物允不允许有隐私、可以不以有人权?我认为应该有,公众人物首先也是个普通人,凭什么一般老百姓可以享有的人权和隐私权他们不能享有?

通宝推:独草,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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