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讨论一下,习总会不会去旧金山参加APEC -- 湍流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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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是历史形成的,并非wg才出现

建国以来,人们对于公检法的作用的概括一直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1951年12月,政务院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主要是公安机关兼办检察机关的工作。后因董必武反映,毛泽东又决定保留检察机关。

“大跃进”期间,有些地方一度将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长代行三长的职权)、“一员顶三员”(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一员代行三员的职权)的做法,办案则是“下去抓一把,回来再分家”。有的检察机关并入公安机关,成为后者所属的法制室或检察室。

从1958年开始,按照中央通知,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委员会前身),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

1960年,公安部部长谢富治主持下的中央政法小组会议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报告。

中央批复同意,要求三机关对外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

合署办公时期,公安部党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司法机关系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从逮捕到审判,均由党委或政法党组决定,司法机关由宪法上的国家机关变为一切听从党指挥的党委的执行机关。”

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司法工作再次陷于瘫痪,后被军管或派驻军代表。其中,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公安机关的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代为履行,实际上使法院沦为公安机关的附庸。

1968年12月,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被报给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毛泽东批示“照办”。1975年宪法正式确认了各级检察院被撤销的事实,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至于司法部,早在1957年8月,该部党组全体成员6人及正司级党员干部3人共9人被打成“反党集团”,到1959年,司法部干脆直接被撤销。

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建立起来。

据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人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 但经研究,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渎职行为,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比较超脱,更有利于处理这类案件。最终,小平拍板决定: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到1980年年底,从中央到地方都恢复了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确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1979年12月,司法部恢复不到三个月,司法部就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

具体的历史,可以参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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