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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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这左右横跳的劲也是奇葩

在你之前这个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帖子里,你可是口口声声打着法理的名义保护女性的。甚至极端到“摸了你的屁股,你不反抗,你就是在图他潜在的对你好”

什么是女权,这才是女权。女权不是美女的权,而是所有女性的权。你的领导摸了你的屁股,你不去告,就是性贿赂,你就有罪。因为摸了你的屁股,你不反抗,你就是在图他潜在的对你好。只有这样严厉执行,才能净化职场环境

现在一个女法官被杀,你又跳到另一端了

老汉如果不自杀,极大概率不会死。

这种一杀一的,基本不会判立死。杀的法官肯定要从重判,但是互联网舆情支持扳回,大概率是死缓,到时候再改无期。

这种有故意杀人情节、有预谋的杀人案,都是判立即执行的重要考虑因素跟情节。这时候你不谈法理了?

抛开事实不谈,就是你的常态,不停地脑补扯淡才是你的终极目的。

回到女法官这个案件,因为更多信息未公开,仅从法院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判决是有瑕疵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按照河南高法的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误工天数是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的。而漯河法院的通报中则称“因其住院29天中的14天并未实际住院”,所以按14天计算误工天数。仅看法院的通告,可以看出来判决并未按照省高法规定去核实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而是单纯以实际住院时间去否定了党某提交的住院29天的诉求证据。否则肯定会写明原告医治时间几日、医嘱休息时间几日,合计误工天数14天,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29天不予支持。

按照官方宣传文章中介绍,女法官一年半开庭判决700多件,甚至一天2件,说明这个案件基本没有进行太多的调查,给出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判决并未完全令原告信服,这才是最终酿成悲剧的原因,说到底还是业务能力问题。扯到什么阶级对立、不同情底层甚至有人用性别对立来解读,都是胡扯淡。

法官审判应该维持公平正义是众所周知的,但司法活动还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但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个才应该是法官的初心。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也应该是有温度的。作为法官,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律法条进行机械地理解对照,而是围绕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这项最终目标去工作。脱离目标,无论做多少都是无用功,如果目标反了,越努力离目标越远。

回到这个事件上,对女法官的遇害报以同情,毕竟是鲜活的生命。但从法规通报公布的信息来讲,对她的判决也难以完全认同,还是有瑕疵的。高院的规定有了,但基层法院判决时不能严格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真正完全落实还是很漫长。至于你这样罔顾事实唯恐天下不乱,鼓吹网络舆论要左右判决公平的,包括拿子虚乌有的保险公司开始同意赔12000这样的来胡扯的,还是歇歇吧。

司法应该是严肃、严谨、公平的,根本不应该用社会舆情去影响,舆论一直都会存在,不以人的意志转移,而且舆论是最不可控的。因为今天你可能同情原告所以判多一点,明天同情被告所以判少一点,第三天发现原告被告都值得同情,该怎么办?后来原告被告发现法官会同情弱者,于是不再讲法律和证据,开始在法庭上比惨了,又该怎么办?唯有法度严明,公正不阿,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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