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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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有个老笑话:

    一位学生打电话问主持人:“西方法律到底是工具还是科学?”

    主持人说:“我也不清楚,但我肯定不是科学。”

    “为什么?”

    “如果是科学的话,他们应该先拿狗做试验。”

    .

    这个笑话说明了西方在制定和应用法律方面,目前还比较缺乏科学的方法。

    前些年在西方势大的时候,中国法律界“废死”的呼声尘嚣甚上;当然这几年人们比较清晰的认识到其背后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权贵和搞讼棍治国之后,废死派们已经不太吃得开了。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考虑一下如何添加科学的研究方法,去探索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科学,最重要的核心是实验和可证伪性。所以我们完全搞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实验,方法如下:

    一、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废死社会实验;

    二、给废死派登记,并签署文件,声明如果自己被人杀害/遭到任何迫害,杀人者可以免除死刑;

    三、鼓励废死派佩戴明显标志,方便犯罪分子识别;

    四、让这个实验运行五年,然后分别统计“废死派”和“非废死派”的死亡率,特别是意外死亡率。

    如果废死派的意外死亡率统计显著低于非废死派,那么就确实说明,“废死”确实如“废死派”所言,改善了社会治安。那么,就为下一步更大规模推广废死建立了科学依据,反废死派们也只能闭嘴了,毕竟天大地大,科学最大嘛。

    如果废死派的意外死亡率统计显著高于非废死派,虽说科学的证明了 “废死派”的主张谬误,但是废死派也没损失什么啊,至少在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中推广了废死啊。

    至于那些在实验过程中死于非命的废死派们,求仁得仁,也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么。

    通宝推:崂山一道士,flycloud,时间的影子,胖老猫,张新泉,
    • 家园 这个笑话的荒谬之处

      这个笑话的荒谬之处在于无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不同。

      自然科学的实验是可控的。

      社会科学在多数情形下,是不能够做实验的。

      这是对于人类文明和人类福祉的基本看法。

    • 家园 最近国内被刀了个法官引发广泛热议,就没见到废死派冒头出来

      微博上有位勇士真佩服她的勇气,直接发了一个视频,标题是《你的春风走了,我的春风就来了》

      • 家园 可惜的是,开始捂嘴了

        咱不知道造了什么谣,估计十有八九是那个豪车的问题

        点看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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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对于网络谣言

          如果涉及违法损伤他人名誉,支持政府坚决予以打击。

          • 家园 河南省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门诊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530230/answer/3598090223

            @鲜鱼部派克

            河南省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门诊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本交通理赔案仅仅按15天住院时间计算。

            只需把党某某的医疗记录、出院医嘱、伤情鉴定等材料挂出来,就可以堵住所有人的嘴。

            评论区有呼友认为后14天不计入误工时间是因为挂床。在河南省的规定中,“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仅在医疗费的说明中出现,所以应当仅影响医疗费的计算。而误工天数的说明中并没有“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等字样,因此按照这个规定挂床不影响误工天数的计算。

            下面是以前的两个判例判例1:《徐某某与徐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2713号原告无责,被告全责。原告在事故中两处十级伤残,第一次住院133天(第二次12天),医嘱1~2年,判的误工费只算住院的这145天。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3月20日18时许。首次住院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共计住院133天。首次出院医嘱:1、休息1-2年;2、每月来院拍片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3、左胫骨不愈合必要时需再次手术治疗;4、左膝关节僵硬必要时需行左膝关节松懈术;5、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说明出院时既有内固定物,也有外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说明内固定物不是融合骨钉,而是内部钢板(或者是其它需要取出的固定物)。6、X线自己保存;7、不适随诊。第二次住院时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共计住院12天。伤残鉴定:2018年2月5日,许红司[2018]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处十级伤残。

            ---------

            判例2:《刘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1631号原告无责。原告在事故中一处十级伤残,住院32天,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4月13日首次治疗时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共计住院治疗32天(判决书原文是2018年)。出院医嘱:1、患者不负重康复锻炼;2、每月来院复查一次X线,直至骨折完全愈合;3、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患肢负重;4、不适随诊。(和判例1不同,无休息时间)伤残鉴定时间:2017年12月21日,漯民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0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次手术:2017年12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作出关于刘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

            ---------

            现在对比下上述两个判例。

            共同点:

            1、都有 伤残鉴定、残疾赔偿、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

            2、都有 医嘱“每月来院复查”,且判决书上都没有 每月复查记录;

            3、都需要二次手术;

            4、在判定误工费那段,都未提供有效证明。

            不同点:

            1、判例1两处十级伤残,判例2一处十级伤残;

            2、判例1定残日在第二次住院治疗之后,判例2定残日在两次治疗之间;

            3、判例1有医嘱休息1~2年,判例2没有;

            4、判例1住院145天,判定误工天数为145天。判例2住院32天,判定误工天数为251天。

            相关规定: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对于一般伤情,经过诊治或者治疗后的一段修养达到痊愈,那么治疗期间或者治疗后实际修养期间是误工期;对于致残的受害者来说无所谓痊愈只是伤情稳定,只有伤情稳定鉴定机构才能准确鉴定伤残等级,因此致残案件中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最长的误工时间,只有因伤残持续性误工的才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于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由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如拖延评残,势必会导致相关费用的重复计算,导致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加大,违法法律精神。

            非持续性误工的应该以实际误工时间为准,即要从侵权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期间扣除中间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不过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来进行误工期的评定。

            以下是个判例:

            至于误工期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根据其住院病案记录,李某甲早已符合鉴定时机却拖延至2021年1月才申请鉴定,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长达1219天,远远超出《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就此类伤情的误工期上限。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之规定,故确定误工期为720日。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097490/answer/3596766834?utm_psn=1808522308974940162

            某某某​

            北京大学 金融硕士

            2057 人赞同了该回答

            女法官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办案,看看同行做法即可。

            再次更新,结合王佳佳法官在2018年审理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研究其过往判例习惯。

            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二处,肇事方全责。

            医嘱说明“休息1-2年”。此外根据2、3、5可得知,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

            同时,受害者腿上仍有“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请问这种情况下,不误工依据从何而来?

            王佳佳法官在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仍有内外固定物的情况下,无视医嘱“1-2年休息时间”的建议,依然采用住院天数作为误工赔偿的标准。

            -------

            我个人评论一下:杀得好,可惜了党某人了。

            通宝推:桥上,潜望镜,燕人,
            • 家园 一案还一案,各有各的难处呗

              前年时间,俺同事违规倒车,后面的摩托追尾,全责。骑手摔破点脸皮,其他都没什么事,狮子大开口10W。期间去把牙齿全整一遍,发票2W多,加上全车报废及其他补偿,最后谈成5W+。当然他们没闹上法院,全程都是保险公司谈判,同事也没理,他的保额最高也是10W。

            • 家园 本案漏洞之一

              就是党某没有申请司法鉴定,非专业人员,没有经历过交通事故,多数人不知道还有司法鉴定。可能是援助律师没提醒,只给算了赔偿额。

              机动车肇事案件,计算赔偿范围和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学诊断书是计算在医院、牙所等医疗机构修治费用依据,而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最用力依据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王法官无视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越俎代庖,直接下场武断指定误工费等治疗外费用。客观上偏袒被告方,也将原被告之间矛盾转换成法官个人与原告矛盾。原告没有攻击被告,概因法官的倾向性太明显了。司法解释鼓励肇事方多赔偿受伤者,争取谅解,减少戾气。

              多数轻微机动车肇事案,最后都是经济纠纷案,一个想少赔偿,一个想多报销。本案被告方全责,承担司法鉴定费(500元左右)和全部医疗费用。枉法官没有调解,身穿法袍,无所敬畏,指定的赔偿金额甚至低于被告同意的赔偿额,很难让原告信服。

              也因为此案判决结果出乎常人认知,官方也勉为其难,最高法各种抚慰,却迟迟未见追认烈士。

              通宝推:史料推理,
              • 家园 司法鉴定可管不了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

                司法鉴定只能确定伤害程度问题。

                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而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最用力依据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这是你的错误理解。

                交通事故住院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医院认为有住院的必要就可以住院,医院要求出院就出院即可。通常是以主治医生的诊断建议或法医门诊部出具《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的结论为标准。

                这里确定的就是误工时间。

                误工费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般是不在一审判决中明确的,因为很多费用那时候还未最终明确或者没有发生,通常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所以这个案子的漏洞根本不在司法鉴定做没做,而是对住院时间的认定及住院费的认定上,法官没有全面客观考量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家园 这篇文章对误工费等写的很详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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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去年代理过一个手指头齐根断掉一根的非典型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知道这样的计赔方式肯定是错误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哪怕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农民,误工费都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句话来算,农林牧副渔行业,统计局也发布年度平均工资数据的。】

                  • 家园 这文章正验证了我之前回复你的观点

                    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法,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以所谓情理的理由左右摇摆,实际上是变相给了执行者操控法律的借口,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人对情理的理解是不同的,最终就是导致法律的严宽因人而异,这样的情形除了唯恐天下不乱的,没人会认同。

                    这女法官就是如此,省高法对交通事故伤害的误工日期有明确的规定,她不去遵照执行,擅自发挥自由裁量权,直接把挂床未住院的时间刨除,这才是导致判决被人怨恨的原因。她真要是和我的论述有类似的风格,那就是严格落实省院的规定,只会判的比9000多

                    这样的法官根本不是某些人理解的机械理解法律去执法,而是没有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只挑选自己想用的法条,变相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已。

                    这也是我对于你说的“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赞同的原因。

                    所以我说,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只有一个执法者,尺度宽严不一,是很容易发现跟纠错的。落实到中国这么大个国家,执法者成千上万,经历阅历不同,加上地域差别,自由裁量也就有差别了,如果再碰到枉法裁决的,那就是冤假错案了。所以现在一碗水端平,远比你要的什么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更重要。

                    通宝推:史料推理,
                    • 家园 这一段我不赞同

                      这样的法官根本不是某些人理解的机械理解法律去执法,而是没有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只挑选自己想用的法条,变相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已。

                      这里你对法官的要求很奇怪。首先,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是一个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的训练和实践,而如此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

                      相反,只挑选自己想用的法条,就简单多了,而结果是扩大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就是吃力不讨好么?法官有什么动机去全面理解运用法律?自由裁量,言出法随,岂不舒服多了?努力全面理解运用法律,花费时间心力,来给自己套上个枷锁?那只有强迫症才能当法官了。

                      所以呢,我压根就不相信法治。也许你寄意网友能够全面理解运用法律,但是大部分法官是乐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所以也没有动机来搞这个全面理解运用,而是让法律为我服务,我说什么就是什么。

                      你有什么考核指标,能让法官全面理解运用法律么?

                      • 家园 你赞同与否根本不重要

                        因为你的认知根本理解不了这些。更重要的是,你的赞同与否的标准完全是根据自己情绪来的,今天为了抬杠这个观点,就说对法官要求高了;明天为了抬杠别的观点,又会说对公务员要求太低。看看你以往的发言就说明了这些。

                        这里你对法官的要求很奇怪。首先,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是一个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的训练和实践,而如此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

                        相反,只挑选自己想用的法条,就简单多了,而结果是扩大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就是吃力不讨好么?法官有什么动机去全面理解运用法律?自由裁量,言出法随,岂不舒服多了?努力全面理解运用法律,花费时间心力,来给自己套上个枷锁?那只有强迫症才能当法官了。

                        你看看你这发言,是不是很可笑。因为法官自己嫌累,所以就不能要求法官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

                        按你这个逻辑,军人也不需要全面掌握军事技能了,因为“是一个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的训练和实践,而如此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

                        公务员不需要具备全面掌握依法行政的能力,因为“是一个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的训练和实践,而如此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诸如此类,都可以按你的逻辑推而广之。是不是太荒唐了?

                        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一个掌握社会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如果不能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都是如你这般靠自己的情绪甚至脑补来理解法律,如何能公正执法?全面地理解运用法律,虽然不可能每个法官都能做到,但作为标准去要求,有什么可质疑的呢?

                        事实上呢?除了这个最基本的要求之外,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素质。

                        张军对新形势下法官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法官要有思想。有思想才能懂法律,有思想才会用法律,否则只能是法律的工匠。我们解决诸多法律问题的方法,其实就是探究诸多法律问题的本质,也是解决各类问题所要实现的目标,更是诸多法律问题最终出现的基础问题。第二,法官要懂国情。懂得今天的国情就必须了解过去的中国,懂得今天的中国就必须了解我们所处的世界,了解世界许多国家的经济、政治、传统和他们的民主法制。中国是一个正在上升阶段的大国,我们完全有希望和信心去化解各种矛盾,解决眼下遇到的各种困难。第三,法官要行法制。这个“行”是懂得之后去宣扬,去实践。我们要通过依法审判、依法管理去促进国民养成更深厚的法律素养,通过国民法律素养的提升去实现我们正在上升阶段的国家法治。

                        高标准严要求这是任何行业都遵照的,因为所有人都知道取法其上得其中,标准高未必能让人人都是高标准工作,但标准低绝对不会有人高标准工作。连这个基本道理你还要去杠,不是杠精是什么?

                        至于你质疑的

                        你有什么考核指标,能让法官全面理解运用法律么?

                        这个问的简直可笑。你总不会觉得法官随便干一年根本都没人管吧?如果这样,哪来的大量法官离职的新闻。法官考评委员会了解下。

                        通宝推:翼德,
                  • 家园 参考法院和保险公司战略合作的信息

                    一些法官难道是保险公司豢养的走狗?因为只有保险公司受益,而被伤害者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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