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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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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即便“12000”到9000,是女法官不同意”12000“吗

请注意:“12000”加引号(法律文书上没有显示,但姑且不否可能性),9000则没有,因为是法律事实。

由一起金额并不大的交通民事诉讼,引发的报复性杀女法官的命案,之所以(1)激发当事人报复性杀女法官,(2)引发半年多的广大舆情 ---- 这两者必然有一个“共情点”:就是为什么从“保险公司一开始同意给12000”,而结果法官判了9000,违背了不少人认为的所谓”民事诉讼不减利原则“ (请注意加了引号),虽然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没有这个所谓的“原则”(法律术语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这也是为什么唐家山兄与寄兄辩论中,一再追问“12000元”是否存在的原因:

那我再问一次。在正常的保险流程下,党某提交票据后,保险公司会不会给出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这个赔偿金额可能是12000元,也可能不是12000元。问题本身跟赔偿金额是否是12000元无关。这个问题这么难回答吗?一个Yes or No的问题,你的回答是 or。

我倒是认为,即使认为”12000元“可能存在,并不一定能推导出女法官违反了上面那个姑且默认的所谓的”民事诉讼不减利原则“ 。

真正核心的问题是:到底是谁不同意”12000“?是被杀的女法官?

把这个核心问题想明白,将其中涉及的每一个阶段逻辑理顺,你二位仁兄的辩论也就迎刃而解了。

寄兄这个回复明确了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基本事实: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就是原告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法官根据双方的证据去认定事实

让我们从:

(1)唐兄的合理性假设

(2)寄兄的民事诉讼中采证程序

出发,来梳理事件过程,归属各方责任,弥合彼此争论。

首先,很多人相信的:“保险公司一开始同意给12000,而结果法官判了9000”,即便是个假设,也是被过份“简化“、乃至被刻意“扭曲”的假设,确切的假设应该包括三阶段:

一、保险公司一开始在“庭外调解”阶段同意给12000

二、当事人党某不同意,双方进入而庭审阶段,互相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

三、女法官在“法庭判决”阶段中评双方出示的“证据”及质证结果,最终判了9000

如果故意抹去第二阶段,甚至刻意将第一阶段与第三阶段合并为一句“法官故意从12000砍到9000”,这就不止是缺乏法律常识的疏忽,而会导致完全的错误结论甚至“杀人还要诛心”了。

这里探讨三个问题:‘

1、为什么保险公司在“庭外调解”阶段有可能同意给12000?

非常好理解的:图省事,图省时间,图省调查成本,图省法律成本。

如果不这样,而是走到第三阶段,即便是女法官最后判了9000甚至更低,从保险公司的成本角度出发,是真的省了3000?我看亏了3000都不止:皮衣取证、修车取证、住院取证、出庭时间、律师费用。。。哪一项是免费的?

2、为什么”12000“没了?

当事人不同意”12000“。

之后,保险公司心态就完全变了。打个比方就是”敬酒不吃吃罚酒“,那么好吧,你既然执意让我方多付出成本(尤其是法律成本),那我方就奉陪到底吧。这个时候,别说会同意之前的12000,一分一厘都必须锱铢必较了 ---- 较的不是钱,而是较输赢,较面子了。

而双方走到这一步,从法律资源(不考虑法官,她还没介入呢)的角度,孰强孰弱?一目了然。

所以,党某从“皮衣”到“修车”到“实际住院天数”,种种“不诚信”乃至“伪证”的行为,都被保险公司不留一点余地的彻底翻出来了。

3、是女法官不同意“12000”?

你觉得呢?

当事件进入第二阶段后,党某与保险公司都不认这个“12000”了,那么女法官还会面临同意或者不通知““12000”的问题嘛?

所以说,女法官不同意“12000”,纯属伪命题,女法官不同意的是18000 ---- 这也是为什么“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宣判”中,并没有提及“12000”,却提及18000的原因。

当大家复盘从一起简单交通事故,各方矛盾升级的各个阶段,如果仅仅简化乃至聚焦于第三阶段(庭审阶段),符合很多人标榜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吗?

当大家反思从一起简单交通事故,激化到报复性杀人的最终结果,如果仅仅归责于女法官(包括她的一些生活细节),不妨扪心自问一句:公平吗?

通宝推:等明天,寄意寒星,扶桑,ren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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