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某网友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看法 -- 苗子
首先,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前二年有机会和别人一起比较研究中美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有些心得,共同在国内专业刊物上发表了几篇文章,并在国内讲过几次课。所以我对法律的理解还只是个半吊子,且所鼓吹的对象也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就用的都是大白话儿。
我非常同意糯米园子指出的“目前中国法制化进程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个叫程序正义至上…”,深以为然。只不过我自己创造的词儿是“程序公正”,与之相对的是判决“结果公正”。
我个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强制性的管理工具,最终目的是为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提供相对公正的解决程序和方法(或机制),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并促进发展。
关键是法律在社会上的“相对公正”,因为从管理的角度看,不可能有绝对的事情,对所有案件处理的法律结果也不可能保证绝对公正。所以,评估法律体系的好坏,不应太苛求某一具体案件的结果,而应注重该案件判决结果是否和其它类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类似或接近,也就是说该案件无论在哪儿判、由谁来判,结果应是差不多的,即法律的一致性。如果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巨大,不用说,这样的法律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而是制造更多的矛盾。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对发挥其维持稳定社会的功能极为重要。
要保证法律的一致性,或建立好的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合理的的法律程序。搞科研的同行们都知道实验程序和实验结果的关系,如果实验程序经常变化,那结果连自己也不敢信。程序是保证取得可靠结果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法律程序的公正是保证法律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
但是,程序公正不是保证结果公正的充分条件。程序公正不一定保证某一具体案件的结果公正,但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从而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相对公正。
够了,还是说点儿白话儿吧,找几个例子说说。
程序公正的例子:典型的例子是著名的美式足球运动员O.J.辛普森的杀妻案,轰动一时,但警方提供的关键物证的采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判定证据。这样一来,虽然大部分人,包括为其辩护的司法鉴定专家李昌钰,都认定辛普森是杀害前妻的凶手,法庭还是因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结果公正的例子:是河南一个姓张的警察,开车撞人后不停车,导致受害者死亡,情形极为恶劣。经报纸揭露后,民忿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忿。执行死刑前,张姓警察说:“按法律,我不该死,我是被报纸判的死刑…”
大家可以从这两个例子体会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对我来说,程序公正应高于结果公正。如果我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判决的结果与我的看法不同,但处理的程序是公正的,我想我还是能接受判决的结果。其实,我也没的可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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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友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看法 1 苗子 字2570 2005-09-07 02:58:48
【原创】程序公正高于结果公正?还是结果公正高于程序公正?
🙂请河里的专业人士们谈谈这方面的问题吧 1 苗子 字74 2005-09-07 03:01:13
说说我的个人看法. 4 糯米园子 字1413 2005-09-07 04:20:25
赞同的说,只一点 禅人 字276 2005-09-07 07:12:39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 糯米园子 字464 2005-09-07 08:57:08
厄,这个国际仲裁嘛,和圆子探讨一下 禅人 字754 2005-09-07 12:56:56
纽约公约并非仅有程序审查而无实质审查 1 糯米园子 字1733 2005-09-07 20: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