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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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变法和法律不能一概而论

                    要是真把这两件事情并起来说,那可真是抬杠了,呵呵

                    我说过了,从统计结果来看,驾驶员死伤是很小概率的事件.但是呢,统计学对个体无意义,同时,中国这么大的基数,就算是1%,也是不小的人口.难就难在这里,道理上说,应该尊重95%的人,5%的人部分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5%是一万人,十万人,甚至是上百万人的时候,这种决定就不好下了.也会造成一定得社会后果和影响.你所提的这个例子,就是这个后果和影响的一个体现.

                    但是没有交通法规也不行,所以只好摆来摆去,寻求一个最好的结局,换了谁,大概也只能采取一样的方法,蒙对的概率和知道怎么做对基本是一样的.在改来改去的过程中,就会有倒霉鬼,这也是肯定的.但是这也是必须的代价.

                    对于你最后的一句话,就是我说,你的朋友处置不当的原因,对方固然不该死,但你的朋友应该有紧急避险(法律词语,建议google)的意识,躲不开,撞上去就撞上去了.不必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基于这个判断,你提出的拷问"司机又凭什么要以生命的代价来替犯错的别人死?这个很合理,很公平吗?司机天生就有罪?"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人要求他们这么做

                    • 家园 我的理解是,他总是先替别人考虑的。这是他一贯的为人

                      他选了一个死人最少的方式,死了一个人,撞到了老太太。要是真撞上去,可能和您写的北京那个案例一样。死伤好几个,全高速大塞车。处理此事的两个民警都流泪了,他们一看现场就知道是怎样的了。我不认为他在开玩笑,相反我极其敬重他,因为,我做不到。

                      谁到了军事禁区,被击毙是责任自负。同理不同轻重,闯红灯不该死,创高速大概该死。问题是,谁来定生死?天天喊民主,其中一个基本点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遵从多数人的意见。只做到一半,就是不及格。现在的条例,还不够,但是好很多。

                      • 家园 有些事情,好说不好做

                        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遵从多数人的意见.

                        要是这俩事情是互斥的,怎么办?

                        美国公司招聘,有一段例行的话,本公司保证,员工不因种族,肤色,血缘.blabla...受到歧视,他们将会得到平等的机会.

                        中国人有句老话,缺啥吆喝啥,你说,要是他真能保证没有这些歧视,干嘛还把这些玩意写在纸上和合同里呢?

                        你的朋友,我并非不敬佩,在当时那种二选一的情况下,他牺牲了自己保全了别人,这是非常高尚的行为.我只是说,个人高尚的行为不能上升到(起码是不能全部上升到)法律高度,最坏的道德成为法律已经足够了.不能为了保障高尚司机的利益,就把普通人的权益修改掉,当然,改一部分是对的.

                        为什么能得出闯红绿灯不该死,闯高速大概就该死的结论呢?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告诉我们,如果不同的行为造成相似的后果,这些行为应该领受同样(或是基本相等)的刑罚.

                        从闯红绿灯和闯高速来看,它们一般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最坏后果,就是一名或几名驾驶员身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点上,闯红灯和闯高速,应该是类似的.所以,它们领受的刑责应该是略约相等的.

                        当然由于高速路上机动车行驶速度较快,更容易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闯高速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不过怎么个严厉法,确实很难推敲.一般情况下(不考虑驾驶员人身伤害),如果是致残,可以一次性获赔15-25万元,后续还能有个基本医疗保障(对方赔).如果是致死,能赔到35-50万元.

                        如果司机无责,按照10%无责赔偿原则(100%那个就不讨论了,第一是这个实在脑壳有包,第二各地通过地方性实施细则基本给它废了,重归10%)

                        致残能拿到1.5-2.5万元(当然,一般比这个多,但是了不起5-8w),后续需要的医疗费自己也要出90%.在实际情况里,致残者基本没有条件继续治疗,几万块残废一生.致死一次性赔个几万块,不到十万.

                        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比例也连年上升,我不知道一年能有多少人致残(致死就不说了,致死社会没有后续处置的问题),算全国全年一万人吧,不算多吧?要是太多,算5000人吧,这个能接受么?

                        每年5000人,如果在事故后平均存活年限是10年.那在最高峰的时候,我们就能看到有5w名因为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他们可能有相当部分的人难以维持生活,社会该拿他们怎么办?

                        如果存活年限提高到20年,这个问题就更大.何况,全国一年的致残人数,我看都不止5000.

                        在这种情况下,提要行人自行负责,提严格处置进入高速的行人,怎么提?怎么处置?总不能因为人穷,致残以后连活都不让人活了吧!

                        所以,只好让驾驶员多出钱,多负责,毕竟,驾驶员比行人,一般还是有钱的.

                        当然,这么做驾驶员不乐意,但是,还有什么其他win-win的解决方案吗? 要政府出钱养着这些因伤致残的人么?我觉得也没什么道理吧.

                        所以,在找到一条新路来解决这些问题的之前,可能还是要维持现行的法律规定了.

                        • 家园 别的都不说,政府养着就很有道理

                          如果残疾人缺乏经济能力,不能自行负担生活和必要的医疗复健费用,政府不管,民政局不管,理直气壮的要无责任的驾驶员管?

                          中国政府还真是便宜啊啊啊

                          之前还可以讲说国家穷,解决不过来,现在只是有没有心照顾自己弱势国民的问题,要是政府耍赖非要两手一摊推给无过错方,那驾驶员觉得不公平是正当的,恶法就是要推动废止和修改

                          • 家园 我说过了,无责任不等于无过失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是无责撞人,有人把人撞伤了进医院养两天就好,有人把人撞伤了养10年也不带好.就因为行人违章,驾驶员就可以把他撞到后面那种情况嘛?

                            驾驶员撞了人也要政府管,那大家都去作驾驶员好了,反正撞了有政府管,我只要不违章,看到前面有人就加大油门撞丫的,没看到大爷我独家使用路权么?买不起车还敢上路,作死啊~

                            一方面要"大社会,小政府",税收要低,管得要少,要纯市场竞争,最好政府无为而治,自己制定规则玩

                            另一方面要政府为所有的后果擦屁股,驾驶员驾驶无责,要政府管受害人.企业破产有理,政府要管失业工人.人生下来又不是因为自己的意愿,无责,所以政府应该照顾自己的弱势国民,从生管到死好了,怎么能耍赖两手一摊推给父母呢,父母也没过错啊.谁让上帝给了我们这个功能,我们也没说想要啊

                            唉...CV改到头晕脑涨,回帖恶搞一下...

                            • 家园 你已经开始胡扯了,即使顶着恶搞的名头仍然是胡扯

                              这不是大政府小政府的问题,这是最基本的社会福利,甭管奉行古典自由主义也好还是新自由主义也好,现在没有敢说不管弱势人群死活的政府,Ron Paul那么激进推行孤立主义小政府,他敢说这话吗?

                              另一方面要政府为所有的后果擦屁股,驾驶员驾驶无责,要政府管受害人.企业破产有理,政府要管失业工人.人生下来又不是因为自己的意愿,无责,所以政府应该照顾自己的弱势国民,从生管到死好了,怎么能耍赖两手一摊推给父母呢,父母也没过错啊.谁让上帝给了我们这个功能,我们也没说想要啊

                              这个已经扯到离题万里了,且不说企业破产本身对于工人就有清偿工资和解约金的义务,就说失业人群吧,你的意思是政府果然就该任其自生自灭不成? 你以为政府就没有从生管到死吗?按照社会契约论,它给我上了户口,我是它的国民,我有我的权利,它就有它的义务,虽然都是有限的,但不能认为不存在——现在普遍认为政府有提供给缺乏经济能力的国民以最基本的生活、教育以及医疗保障的义务,你认为呢?

                              况且在这里根本不是"无责任不等于无过失"的问题,你的意思反而是无过失不等于无责任,诚然在某些情况下无过失一方也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我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特定情况:高速公路,穿越者有过失,驾驶员无过失。我附和燕兄的观点,应该认定驾驶员无责任,但是目前法律却一面倒的偏向行人一方

                              我们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车辆事故在民事赔偿上都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目的已经不在于界定和惩罚过错方了,而在于分摊消化事故的损失,因为车辆上路都强制缴纳保险,因此赔偿实际上是由所有缴纳车辆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车辆拥有者分担的,但正如其他所有的保险一样,其理赔范围也必须有一定的额度,事实上这种无过失责任的承担者既不是驾驶者也不是行人,而是保险公司。具体到高速公路的例子上来就是说行人被撞伤撞死,保险公司先在限额范围之内赔付。但如果受害人有其他的财物损失或者认为所受人身损害应获得高于保险额度的赔偿,那就得打官司了,这个时候无过失责任不再使用,各方面需要举证来最终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在穿越高速公路的例子中,如果驾驶员无过错,那么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国家的新版交法伟大就伟大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过错责任上,一场交通事故只要发生,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引致事故发生,赔偿责任就在驾驶员身上,虽然保险额度范围之内的还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超出部分还是得由个人承担,甭管超出多少,一句话,保险公司是有限责任,而驾驶员是无限责任。

                              你回复里举的例子更没逻辑

                              同样是无责撞人,有人把人撞伤了进医院养两天就好,有人把人撞伤了养10年也不带好.就因为行人违章,驾驶员就可以把他撞到后面那种情况嘛?

                              驾驶员可以精确控制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吗?我是没法故意把人撞得养10年都养不好,我最多只能故意把人撞死

                              如果你担心的是过失责任引发的道德问题,那我告诉你,推动无过失责任并不是为了鼓励或者防止驾驶员的避险行为的,实际上这两者相关程度很小,不管责任怎么认定,事故发生的刹那宁愿自己活下来的总是会选择保全车辆的处理方法,而像燕兄那位心地善良的朋友也总会选择舍己救人——它更是一种本能反应,没空给你思前想后,加减乘除。美国法律规定房主在警告无效后可以射杀闯入者,按理会有不少人利用这个法条钻空子杀人玩,但实际上呢?

                              • 家园 以胡扯对胡扯,也很正常嘛

                                你说无责就要推给政府嘛,举几个例子说明要管,不对么?

                                关于高速路的过失,我也觉得应该有别于城市道路,只是我觉得没啥好办法区分就是了.

                                世界上的情况没你说的那么简单吧.在英国这里,随便一点疑似人身伤害,就可以要2000镑的人身损害赔偿.更何况,100%的保险覆盖也不现实,买三者险买的不够,又该怎么处理?

                                现在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额不足以支付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吧(最多只能赔64k,我记得),而且先行赔付跟现在讨论的这个好像不是一回事.

                                新交法七十六条已经基本废了,就不用再讨论它了把,不过它会被定在一根柱子上被反复批,那倒是肯定的了.

                                主观要件里,有故意还有过失啊...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个过失性罪名嘛,够不上犯罪的民事赔偿基于的也是过失咯...

                                美国房主那个,虽然可以不判罪,但是要赔偿啊..不可一概而论

                                • 家园 在没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

                                  国家确实对其处境困难的国民负有救济的义务,这个算是胡扯?

                                  之前你提到的,行人是作为弱势方得到法律的偏向性保护的,其含义在于驾车人对于事故的控制能力和平均财力高于行人,因此这种偏向是为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那么我要问,国家相对于个人来讲,其行为能力和财力远远不在一个数量级,在无法认定责任人,而受害者又确实需要援助的情况下,把责任推给政府难道不是出于同样的出发点吗?毕竟,国家是拿来干嘛的?它存在的意义?

                                  之所以扯到保险公司就是因为当初为76条辩护的时候,大堆法学专家拿欧美的例子证明这个法条如何如何人道主义,如何如何先进,但是欧美那边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先行赔付,而是赔完就完了,续保的时候费率提高而已。只要没闹上法庭,那车主和受害人到底该负担什么样比例的责任是完全不论的。可中国倒好,保险公司还得要责任认定书,荒唐的是,如果驾驶员被认定没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按条款就不能赔,但按照交法驾驶员又得全赔——不用再多费口舌吧,瞎子都能看出整个体系生搬硬套的多么荒谬

                                  至于驾驶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险的问题,受害人的损失一般是由一个公益性质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赔付的,然后按照责任认定,基金可以决定是否向责任人追偿款项——顺便说一句,这个基金在中国也是没影儿的事儿,两会代表喊一喊,底下就挂个牌子,但资金人员全都阙如,赔钱货,不热心~~

                                  呔!你还在过失上打转,真是枉费了我们先进的立法专家苦心宣扬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失责任的伟大努力!

                                  • 家园 厄?怎么又扯到无责任人了?明明说的是有责任人嘛..

                                    驾驶员撞人,不由驾驶员负责,由国家负责,这..应该有责任人吧

                                    企业破产清算,不把清算财产首先拿来支付工资,下岗工人由国家负责...这..也应该有责任人吧

                                    欧美保险公司是这么赔么?我可不太清楚,不过欧美可没有这样的法律,说生搬硬套..不太对吧~

                                    后面你说的那个基金会我在英国是没见过...

                                    都说七十六条被废了,干嘛老扯着它不放呢..

                                    • 家园 逻辑不是这样的

                                      很多情况下不是驾驶员撞人,而是人撞驾驶员。事实很清楚,但是责任并不明确

                                      企业破产依照破产法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当然要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和各种津贴、保险和补偿金,这个毫无疑问

                                      我指出的是劳动者失业之后,劳动部门未能安排合理的工作,这时失业者当然有权享受到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权,这个事情还真就只能国家管——“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提供不单单被视为对贫穷无依者的施予,也不单是为了保持社会控制而提供,而应被视为国家与公民权责关系的一部分。”

                                      生搬硬套指的是一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几乎还是以过失责任为主导的环境下强推无过失责任,造成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忽略道路交通无过失责任所需的配套保险和补偿体系,以致执行时强烈水土不服,造成事实上当事驾驶员个人承担过高责任

                                      英国当然有类似机构,叫做MIB,不是黑衣人,而是Motor Insurers' Bureau, 如果肇事车无保险或者Hit and Run,受害方均可向此机构申请补偿。而这个机构虽然叫做Bureau,但实际上是个私有保险公司,所有强制车险的保险费,均自动提计一定比例进入该公司的理赔基金。

                                      世界各实行车祸无过失责任的国家,均有类似基金的存在,资金来源多少各有不同,比如南非的车险基金,即大部分来自于汽油销售收入的提计。

                                      • 家园 有时候我真不知道这么扯要扯到哪里去...

                                        逻辑是这样的..

                                        你看啊.大前提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小前提 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结果 机动车不需要赔付行人

                                        大前提 企业破产 小前提 企业管理人员无责 结果 企业清算财产须在结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结算员工工资

                                        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债务清偿的顺序,如果知道,你就会明白,这两件事,在同样(或是说类似?)的大小前提之下,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所以我调侃你,要是你同意机动车驾驶员无偿不赔,那你就该同意企业破产之后也不支付工资(除非它在支付完有抵押物的债务后,又把近期债务也给结清,还有余钱..不过那样的话,还破啥产呢..).

                                        至于你说国家应该管下岗工人,我同意,无需辩论.俺调侃的那个例子,你没看明白~

                                        你说"过失责任为主导的环境下强推无过失责任",要是我理解不差的话,你应该是在说,在依照过错划分责任的前提下,又推行无过错责任吧.这很好理解吧,就是把起赔点定在10%上,会造成什么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我看没有把,连新交法76条都执行的下去,10%有啥问题.

                                        你说,欧美的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先行赔付,而是赔完就完了"(顺便问,这个先行赔付是啥意思?),而就我看到的标准文本,则是说,它们会跟当事人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当然没啥分摊的问题.达不成上法院的话,欧美的保险公司还威胁说,要是你不同意达成的"reasonable"的协议或是赔款,它们就不管赔"further"的钱了.由于俺没有交钱买保险,所以也看不到具体每一家的规定,但是就这个一般规定来说,我看不到你提到的"赔完"是指全部赔偿.所以,你说"忽略道路交通无过失责任所需的配套保险和补偿体系"我看不太对,最多是说交强险赔的不够多而已.

                                        至于你说的MIB,其实中国早讨论过.但是没有人愿意接手.不是因为别的,倒是因为你说的"赔钱",但是为啥赔钱呢,英国这边的保险,相对于平均车价来说是很可怕的.一般2w镑的新车,新手第一年大概要缴500-700镑(听朋友说,啥也没有,就是最基本的撞车,自己撞的保险公司不管,拖车还要另交钱,不知对不对?).三四年后才能降到300镑(需要无记录的,撞一次就至少上浮200-300镑,以至于一份无事故的记录可以卖到3000镑以上).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俺见过的一个拖欠水电费之类的哥们,交了足足2500镑.国内是什么概念,30w的新车(差不多英国卖2w镑),一年全险(不计免赔,10w第三者,玻璃险,盗抢险都上上~)不到5k,便宜的天安似乎才4k多一点.这是什么比例.而且撞了之后,按照责任划分严格赔付,一年撞个几次,换个大灯啥的,保险费早就回本了,第二年不过加个1-200块,你不爽的话换个保险公司又重新计算.(顺便小声说一句,英国这边保险是跟着驾驶员走的,2w镑的新车少人买,2千镑的旧车倒是满地跑,目前俺还不知道跟车关系大不大,只是为了对比方便,用了一个同等档次的车,算旧车的话,怕差距太大让你难以接受,呵呵)

                                        当然,俺一直希望有这样的一个基金会来对无保险或是逃逸驾驶员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不改保险条款,我看是很难

                                        所以呢,很多事,都是好想不好做的.

                                        • 家园 同学 结算工资跟车祸赔偿是一回事吗?

                                          公司破产结算工资和各项福利补偿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护的,这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对其员工的债务!公司经营不善,管理人员并没有向员工赔款的义务啊~~~(实际上管理人员只向股东或者说出资人负责,员工责任和权利的甲方都是公司这个法人而已)

                                          你举的这个例子从头到尾就没有跟车祸相似之处,我耐着性子事隔多天之后再做解释,无非是想澄清一下国家对于公民的责任——对于弱势群体(在此包括司机无过失的车祸受害者和失业人群)的救济义务而已,针对的是你之前的“国家不管”一说

                                          • 家园 所以我估计你不明白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这里,我本来也没提什么管理人员责任,你说得对,把公司拟人化之后,就是一个法人(公司)与自然人(员工)之间的债务关系.

                                            但是债务清偿顺序是从有抵押物的债务开始,到无抵押物的债务结束.

                                            如果按照你说的无责逻辑,应该是照常先清算有抵押物的债务.而不是优先清偿工资

                                            我这么说,不知道说明白了么?

                        • 家园 您在道德问题为辩而辩。关于理由,我的理解在下面

                          我从来没层写过,我要求哪一条法律是按最高道德要求来做到,是不是?我说他道德高尚,只是因为您说他处理有误--这个与道德高不高没什么直接关联,统计数据总是冰冷的,就像我这里讲1931-1945年,中国因为日本侵略死掉了近2500万到3000万人,这个代表什么?什么也不代表,以现实而言,死就死了,还能活过来不成?但是,这个后面的真正意义,咱们大家都是明白的,这代表一种正义,法律也好,什么也好,犯下杀害平民战俘罪行的战犯就应该受审,不因为那些人都死了,这些人也就没必要理了--我讲这些,意思就是,统计数字后面,才是意义,本身,自己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残疾5万,十万,不管多少,只要是个人,犯了罪,你穷也好,富也好,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话又说回来,我朋友的处理方式恐怕还是和他思想中的道德观有关系。没人能要求他怎样去处理,只能是他自己。同样,您说

                          总不能因为人穷,致残以后连活都不让人活了吧!
                          那同样,是不是我也可以这样说:总不能因为他们穷,犯了罪就可以免于惩罚了?或者,不能因为您没有钱,就去侵害别人的正当利益还要受法律保护。这个就是我讲的深层次,同样要考虑。

                          关于残疾,这个已经在讨论范围之外。而且,中国残联的不作为大家都有耳闻。

                          现行的10%我觉得还是不合理。要分情况,市内其实问题不是很大,高速上封闭路线上另有细则,才更合理。我们要做的,或者希望做的,都是盼着法律越来越完备,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您也认为去年以前的条例都是脑子里面长大包的。

                          既然要立法,为什么不把工作做得更细一些?而且为将来打下一个基础呢?

                          我对美国的那个谁错谁负全责并不是绝对赞同,同样我认为国内的穷人可以减免也不会赞同。难道除了这两样,我们这么多专业人士,就找不到一条既能体现当前,又为以后打下基础的,在逻辑上又是合理的方法吗?我还是不太信。

                          法律是讲究平等的,同样,穷人是应该收到照顾的。我以为,穷人受到照顾应该体现在因为穷,好处可以多一些,而不是因为穷,坏处可以少一些。

                          • 家园 不,我怎敢奢谈道德大词,我只是个法律爱好者,也给故园

                            我在下面的回帖里说过很多遍,法律只是最坏的道德.

                            燕兄前面的一段,我就不辨了,那不是我擅长的领域.

                            就说后面,燕兄提到高速路上应另有细则,我同意,但我同时给了你一个问题,就是...在现行条例的10%都不足以支持致残者后续生活的情况下.如果再行减轻司机赔付的责任,社会应该怎么对待这批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

                            更何况,我没有提到的一个问题是,现在流行一句话,"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不如逃逸".逃逸,在交通事故案件里也占了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更惨,连10%都没有人赔.

                            那么,他们的后续生活和安置,怎么办呢,燕兄?

                            您说"为什么不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其实有很多人都有各式各样改良法律的想法,但是多数行不通,因为法律是如此复杂,如此多层次的一个系统,按下葫芦起了瓢,就是对现在法律改良最实在的描写.动一点都要反复思考,反复搜集意见.

                            我在不少帖子里都表示了对新交法制定者的不屑,但是我得不屑仅止于立法者法律逻辑的不严密,法条规定的简单粗暴.以至于不像是一名久久浸淫在法治思想里的人.里根(还是谁)曾经说过,要是我的经济学家都只有一只手就好了.这是调侃经济学家总是说"但是".其实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一样爱说但是,如果不是比他们更爱说的话.

                            这可能也是我爱在河里的涉及法律的帖子里唱反调的原因之一吧

                            您说"我对美国的那个谁错谁负全责并不是绝对赞同,同样我认为国内的穷人可以减免也不会赞同。难道除了这两样,我们这么多专业人士,就找不到一条既能体现当前,又为以后打下基础的,在逻辑上又是合理的方法吗?"

                            很遗憾,在现在,就是找不到.很多人讨论了很久,不过,法律用于制裁的,主要就是身体和金钱(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他名誉之类的只是个附加的产品,不能作为主产品来使用(当然,我觉得道德法庭更可怕,那是另一回事)

                            镣铐只有这么小,还要跳出美丽的芭蕾,每个人都绞尽脑汁,但无外乎就是一个拘留/有期徒刑,或是罚款.变来变去,别人都笑话他们是老狗教不会新把戏了

                            所以,要是燕兄能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我想法律制定者会爱死你的,无论是什么职业的人,都不爱让人骂自己,是不?

                            法律仅仅是上层社会的一个模块,一个工具.它依靠新的技术,新的工具来更新其本身,而很难通过自身的革新影响社会的其他部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没准到了以后什么时候,可以有一个驾驶员基金会,由每个驾驶员每年缴纳一定份额的保险金,充入基金会,对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者进行补偿.

                            再往后,行人也能有保险,共同分担损害后果.交强险也能变得不那么"强交",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虽然可能有种种种种改进,但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不会变,司机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则不会变,无责赔偿不会变(这个,也许吧,有些法律专家实在没辙,说不过他们).

                            突然看到您提到的"总不能因为他们穷,犯了罪就可以免于惩罚了?",我要说,现实就是如此,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还要不了人命,怎么惩罚?劳动改造换取工资来赔偿,赔够了再获得人身自由? 那样的话,奴隶工厂可就真重现神州大地了.法律在很多时候都很无奈,特别是当被告没什么可再失去的时候.至于后面那句话,我觉得,正因为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才是文明的.否则,跟中世纪的宗教审判所有什么区别~

                            给故园MM的回复,除了上面之外的东西.大家批判医院,真得就是在乎肖某这件事么?医院的形象这么恶劣,谁不怕轮到自己身上出问题?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不过是这个问题而已.

                            老燕的那个例子,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例,做不得准.而且,避让行人和他丧失生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说句得罪点的话,还原当时的现场,经验不足,操作失误,车辆本身的问题,超速行驶,未尽严格的注意义务.这里面,一项或是数项必定存在,全责不等同于他自己没有过失,换个司机,换辆车,可能结果就完全不同.所以,用这个案例谴责"丧失生命还要全责赔付"是不妥当的,因为丧失生命在这里和全责赔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属于(我觉得)无因管理,可以要求那捡垃圾的老太赔偿一部分费用...不过我估计她也是赔不出的.就算她真得不吃不喝攒钱赔,要这个赔偿,合不合适还有个道德判断呢.后者是交通事故赔偿,不会因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有无判断成立与否,这是独立事件.

                            助长不助长高速公路乱窜的风气,这个端看你站在谁的立场上,一条高速公路可能方便了无数人(比如说,燕兄提到了,70%的某电脑零配件要走那条公路),同时也给住在附近村子里的,可能几百人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如何合理解决,也很难.嘿嘿

                            所以,胡总说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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