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从“色戒”到“窃明”,我们为啥要争辩? -- 老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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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色戒”到“窃明”,我们为啥要争辩?

    河里前些时关于色戒,讨论得沸沸扬扬。这些时大伙又瞄上了窃明。不就是电影和小说吗?干嘛这么较真?老马说,应该较真!

    较真的不完全是观点。老马关于色戒和窃明的观点可以散见各回帖,我很欣慰,和自己观点一致的有很多80年代出生的(不必说70年代生人的),不过到底有多少人和自己一致,证据有多强,声音有多大,这是讨论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今天我们为啥要争论,而且争论得如此火爆?

    我觉得一个民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崛起必然伴随着思想和精神上反思。对于我们这样曾经强大然后沉沦,而且轮回不止一次的民族,这种反思尤为重要。反思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价值评价系统。中国缺乏一个稳定的,对人物,对事迹的评估体系,一个符合民族和国家利益的体系。我们使用过的体系,先是儒家的体系,然后是舶来的历史唯物主义,而现在采用的体系,实用主义尔!老马以为,色戒和窃明表明上是关于文艺作品,深层次体现的是历史人物的作为。今天对色戒和窃明的讨论,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也许能帮助我们形成一个这样的体系,哪怕暂时是民间的。以窃明为例,他说的袁,和你说的袁,也许都不是真正的袁,但是大家都趋向于用一个评价体系-为国为民,区别在于大家的标准(宽,严)和论据(材料来源)。想到这一点,不用争谁对谁错,老马很开心了。

    这样看来,回到色戒和窃明上,打谁或捧谁其实并不重要。鲜花或板子也许会落在王X芝和袁X焕身上,或者落在张女士,李导演,金作家和灰熊猫的身上。但更有意义的是,如果真的能够形成一个评价体系,告诉大家,特别是今后的国家领导人和关键人物(他们一定会从我们身边产生的)如何做会得鲜花,或者如何做要被打板子,同时整个国民以此作为做事做人的准则,中国这次崛起会很有质量的。

    • 家园 有一点不明白啊

      “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坐看中国再次崛起吧.”

      祖国会选择选择祖国的人。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从作品的角度看,没有争论,岂非说明选题很失败?
    • 家园 事实与价值观的问题

      http://www.cchere.net/thread/919515

    • 家园 今天才看懂这篇。也说两句,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成者为王败者寇”

      这两句就已经可以成为这个争论(大讨论)的指导方针了。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是畅所欲言的保证。成者为王败者寇 是检验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由此,任由繁杂深奥的事物都可以做较清晰的结论。

      • 家园 意识形态领域的观点正确与否,应根据是否有利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意识形态领域的观点正确与否,应根据是否有利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与事实有关的,应根据事实实事求是。

        • 家园 可否为“是否有利于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

          即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基本价值观。

        • 家园 试图找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实际上不可行

          每个人对自己的根本利益是什么,要么不清楚,要么讳莫如深,旁人很难得知。再者,一个人的根本利益也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我们无从界定这个“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不同群体的利益还会相关。触动一群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引起其他群体的利益跟着改变,而且是朝意想不到的方向变,即所谓好心办坏事。这样的观点算“正确”么?

          另外,有些观点其实并不会触及“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这样的观点我们怎么判断?

          • 家园 请参照中国宪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

            关于什么算是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请参照中国宪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

            不触及“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观点不算意识形态,比如你对食物的评价,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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