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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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ZT 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别的不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也仅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 家园 是啊,对于职务型犯罪,在法律许可的裁量范围内判他们死刑,

            或许是绝无可能的了;毕竟某些人呼吁废除职务型犯罪的死刑刑罚已不是一两天了。持这种论调的法学者立论的依据不是见了就会给人恶感的刑不上大夫,而是让人第一印象会有好感的法律的本义不是报复一类的论调。觉得他们真的好手段了,在时髦理论的大义下行倒退之事,弄得认同者众,尤其是时髦的新人类吧:)。倘若真这么办了,那实质不和刑不上大夫类似。况且更是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更导致法律丧失了公信力。

    • 家园 【讨论】判刑过重了

      判刑过重了。这个人自身确实有错误,但银行本身有毛病(银行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吗?)。以前发生过黑客从银行中将受害者的金钱直接划走,而银行也不愿意负责,法院也支持银行方面;如果能判银行赔偿受害者,将来追回赃款再返还银行,我愿意支持这个案子的判决。交通事故中,交警还要给双方划个几几开呢!

      现在好多法律条文和法院本身都对单位(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保护过多了一点,对个人的利益实在是保护不够!要知道,现在的时代已不是过去的“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时代了”;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并没有集体或组织可以依靠了!

      • 家园 判的是按刑法条文来的

        但是制定刑法的时候还没有这么多钱在市面流通吧,这个规定的数额太低了。3-10万以上就算“数额特别巨大”了。PS:现在贪污受贿10万的能算“贪官”么?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一条是他算“盗窃金融机构”。我觉得可能当时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ATM之类的,只有抢银行,呵呵。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 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 家园 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

        应该算是玩忽职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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