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关于所谓“内战”及其他 -- 吴头楚尾

共:💬147 🌺260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0
下页 末页
  • 家园 【原创】关于所谓“内战”及其他

    在这里潜水很久了,喜欢默默的看文字,那些满怀温情或豪情的文字,于会心处浅浅一笑,与我心有戚戚焉。

    看文字久了,感觉关于解放战争的讨论多了,或用内战代替,潜意识里感觉在否定这场战争的意义;或讨论个人不幸,站在道义的高度讨论这场战争。

    曾经看到这样的话,“历史的前进是以鲜血做为润滑剂”,想起主席的那句明言“扫帚不到,灰尘是不会自己跑掉的”,更加感慨当年的解放战争对中国的意义之重大,没有这场战争,中国的现在到底是什么样子呢?

    在这个世界上,有我们的父母、兄弟姐妹、爱人、孩子,我们为了幸福的生活,或辛苦加班而不能陪伴在孩子身边,或长期外地而不能父母膝下随伺左右,这些都是代价,个人或家庭的代价。同样,国家和民族的前进,也需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或不是个人所能左右,但却是在时代的个人所需要经历和付出的。在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大时代里,我们的先辈以他们或沉默或悲壮的声音,为国家和民族的前进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保卫和建设国家的时代里,又有那么多的人物付出了自己的努力。我想,只要承认是中华的血脉,炎黄的后人,都应去追忆他们,缅怀他们为民族和国家作出的牺牲,而不是诋毁或侮蔑他们。我们可以有分歧,或政见不同,或评价不一,但从民族和国家出发,我们都应承认先烈的功绩。

    说到内战,近的说难道辛亥革命不可以算内战,远的说难道始皇帝统一六国不是内战,等等。可是我们都尊崇这些先烈,没有他们,现代的中国难以想象。

    评价人物,不能脱离历史的大背景,要求古人以现在的标准,难也!更逞论“责己以严,待人以宽”了。如果是别有用心者,则华丽的无视之,我读文字即如此。

    看了网络上很多文字,甚至出现了非常多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混帐文字,有感而发,不足处请多指点,不胜感激。

    • 家园 第一,这当然是内战,说是外战的家伙比陈水扁还不如,大家

      也不必多废话了。

      第二,这问题就成了这内战是否有意义。不是所有的内战都没有意义的,比如从陈胜到刘邦的内战的意义没人能否认吧,因为谁站着说话不腰疼就先去阿房宫挖几天土再说。

      历史其实是很势利的,很多意义要后来慢慢去找。如果台湾没出过蒋经国,老蒋根本就是全在开历史倒车,我们说起老蒋就完全是说起亚洲的马科思之类的感觉。老金发动朝鲜战争的目的和老毛完全类似,但今天朝鲜那样子使得大家都没兴趣去争论老金当初是否有可能也有崇高的目标了。

      49年内战的正义性,在80年代大陆知识界知道四小龙的建设成绩以后是很成问题的,这其实也是那年那场运动的思想基础之一。那时经常比较的就是东西德(东不如西),南北朝(北不如南),大陆和台湾(大不如小)。问题是最近二十年总体来说TG干的很不错,于是维护其正义性的网友又多了。

      其实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苏联完蛋了,保尔柯察金就失掉了正义性,因为他围剿的乌克兰匪帮现在是人家追求独立的民族英雄,现在铜像可是在那里巍然屹立着呢。这和保尔当初的目标如何崇高没关系。

      TG 好好干吧,干好了以前的一切都不过是历史的代价,有的是比各位河友更高明的历史学家出来解释一切。

      • 家园 说得很对阿

        如果辛亥革命的结果是某人又复辟成功,并且成功地发展经济,解决内忧外辱问题,那自然也就不够是一场内战,无非是换一个皇帝而已。

        解放战争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制度代理另一种制度,可是这种新制度却从很大程度上不成功,后来又回到原来的那种制度从而取得一系列成就,同时原来制度的各种问题缺点自然也就回来了, 回头看去,那场战争被当成“内战”自然也就不足为奇。

          • 家园 讨论到这种人身攻击的程度只能说您是理屈词穷了
        • 家园 历史是螺旋上升的

          现在,我认为大陆也许是在重新补资本主义的课.但是,在激进土改后的资本主义前进的阻力一定小很多,发展更顺利.所以毛和他的同志们在历史上做留下这一件事就可以值得记下来了。

        • 家园 很大程度上不成功?比在大陆的国民党成功到天上,这就足够
          • 家园 当然是不够的,尤其是比起

            当时亚洲四小龙在内的发展,尤其其中还包括一个是“前朝余孽”

            后来的发展虽然超越了,或者即将超越,可是制度上也基本上回到原来,并且原来的问题也重新出现,当初暴力革命的正义性自然就遭到质疑, 除非面对同样的问题,人们愿意使用同样的方式来处理。

            • 家园 这种肤浅的比法是什么呢?就是刻舟求剑,缘木求鱼。

              您怎么不拿四小龙和沙特,阿联酋比比,然后得出结论,这资本主义还不如人家封建国家好呢。

            • 家园 制度上也基本上回到原来

              这句话过了吧

              "暴力革命的正义性"遭到质疑?也只是吃饱了饭之后的无聊想法吧.套句薛涌的名言,你是愿意生活在现在的中国,还是愿意生活在1930年的中国

              • 家园 要比也是今天的中国和1945年的中国

                除了技术进步的因素,其他的还真是可比的。

                • 家园 我看您也是个女的,就拿个小老婆的问题比比吧。

                  香港是71年废止纳妾制度的,据本河大老葡萄说,台湾好象更晚,您倒觉得国民党有能力铁腕统治一个小小的台湾省都这么个鸟样,在大陆它得到什么时候才能作到?还是说您虽然身作女人,觉得当当小老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 家园 这个问题现在双方还真没有什么区别

                    原来的小老婆好像还有名分,现在的二奶什么的好像名分都没有, :) 。

                    中共上台以后,女性某些方面的地位改善确实很快,但是比较突出某些方面, 社会观念的改变实际上比较落后,所以80-90年代以后才有很多旧的东西卷土重来, 女性真正地位的提高仍有待时日,台湾香港,走的也则是等待社会观念有一定的改观,然后才在制度上改观。

                    这个问题和技术进步一样,进步总的来说不是谁执政带来的,而是时代进步决定的,而且到目前双方可以说基本持平。

                    • 家园 很多人有点想当然了。台湾香港是很迟才正式废除一夫多妻,

                      可是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身边的港台人,有几个人的父亲还是N个老婆的?

                      那边也是很早就鼓励一夫一妻了,妇女地位一提高,也是水到渠成的事。之所以法律上要拖到那么迟,是因为封建主义的尾巴在那里,有那么多人,已经有了妾——港台又不能或者不肯向大陆一样,限定期限,离婚,只留一个。

                      所以相关法律没有出台,否则那些有妾的人,不都非法了?

                      实际上,他们执行的是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除了个别人,穷得愿意做妾,港台也早就一夫一妻了。

                      • 家园 你老兄对大陆婚姻法中纳妾的规定也是想当然

                        1950年大陆出台的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该法生效后出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过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破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

                        重婚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重婚人,即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和相婚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或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他们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后果(民事责任)与刑事后果(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首先,在人身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节之一,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重婚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第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十二条又规定,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重婚当事人婚姻无效后财产分配依《婚姻法》规定,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依法分配: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赠与对方的礼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一方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第三,子女方面,《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重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非直接抚养方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成年。第四,重婚人对原配偶的赔偿。如果因重婚而导致与原配偶离婚的,《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如果重婚导致原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婚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确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同时,刑法对破坏军婚有特殊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破坏军婚者,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 家园 这个问题我祖父在世的时候,我问过他。

                          当然他只有一个老婆,但是,他认识不少所谓重婚的。

                          1法律上,是像你说的没错,不算那些家伙犯法

                          2解放妇女,那可是政治任务。各级政府是有时间压力,要解放妇女的

                          3于是,工作会做到每个家庭,让妾们主动申请离婚,当然政府会立即批准

                          4雷厉风行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貌似五反后,就没有妾了。

                          其实,我党的政策,法律之间的关系往往都是这样——知青不下乡,好像也不犯法,但是他们都是自愿去的。

                          我非常支持废除纳妾制度,其实国共貌似也都反对,因为一来欧美主流是一夫一妻,融入世界,二来得罪人毕竟不多,经济上能纳妾有多少,三来就算废除了,那些真正有几个臭钱的,还是照样可以在外面找补充,也没有多少影响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0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