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另外,对四人帮的审判是非法的 -- lit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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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当初要判江死刑,陈云坚决反对,曰: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

      “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

      一个党内斗争,搞到用法律手段解决,当法庭是什么?宫廷政变遮羞布啊?

      当年看了电视审判的百姓很多都不认为江有罪。

    • 家园 说一下对前两个“非法”的理解

      首先适用法律非法,其次管辖范围非法

      在适用法律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而审理的事实都发生在1979年以前,因此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是在1979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土改法》三部而已:《宪法》中没有刑责,《婚姻法》和《土改法》当然更不合适——既然要用法律审判的形式,那么这个问题肯定绕不过去。类似的情况在纽伦堡审判时也出现过,可以参考那时的争议内容。

      至于管辖权方面,我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根据79年的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7条)”——这个案子无论如何也无法放到某个高院进行一审。而事实上,这也是近三十年来唯一由最高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

      • 家园 那79年前刑事犯怎么判的?

        怎么又有刑事犯罪的啊?

        • 家园 这个问题可以分阶段来说

          因为我不是专门研究现代中国法律史的,所以只能说个大概: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利最早见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这个条例第四条还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的规定为依据;无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79年以前的“法律”,包括宪法在内只有三部;还有一些形式和程序都不甚严格的法令、决议、命令、办法等等,这些都还有案可查,但是数量也不是很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实务中会对下级法院上报的疑难问题进行批复,这些批复不仅对个案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效力(因为所有的下级法院都要尊重这种批复),但批复的数量也不多;另外就是大量的“政策”,具体内容现在已很难查考(但其地位远远高于前两种。对于1949年以来的中国“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再到主要依靠法律”是中法史的主流观点,至少前半句是符合历史的)——以上所以渊源中关于刑事的部分,就成为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比如《婚姻法》第26条第2款“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但究竟是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就不得而知了)。但不得不说,这些规定都是极为抽象、极不完善的;以死刑为例,79年以前真正在实体上明确规定了死刑的其实只有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但是同一时期最高法院涉及到死刑(包括死缓)的批复倒有4个,可见死刑(包括死缓)适用的普遍。

          到了文革“砸烂公检法”的阶段,这些依据也不完全管用了,那时讲究的是“群众专政,群审群判”。就如75年宪法第25条第3款所规定的: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由于对于哪些算是“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并没有确定的解释,所以这一条很容易就被滥用了。

          最后补充一点:近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即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要怎么处罚,都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这一原则直到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才得以明确;79年刑法有“罪刑法定”的倾向但不彻底;而79年之前,“罪刑法定”是作为“资本主义法律思想”来批判的,由此可以想见当时刑事审判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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