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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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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许霆案,在是否成盗窃一罪这点上,已无需质疑 ( 之后我不再对该点进行讨论 )

    目前在民间、网络和法律界,理性和公正的质疑则集中于“通过ATM机盗窃17万,判处无期是否太重?”

    的确,17万在当前,已经不再是个天文数字。而比对其他贪污、受贿、渎职所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计的损失,也大有十几年甚至几年的有期徒刑来看,更显得不公平。更何况与抢劫、杀人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来比,许霆案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对判处无期过重的质疑,并非无理。

    实际上,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属无奈之举。只因在现有法律条文下,许霆的作案情节难以逃离“盗窃金融机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约束——而该罪量刑为无期徒刑到死刑——法官已经采取了法定范围内的最低刑罚。

    因此,在法律条文下看似无懈可击的判决和大众的质疑声浪,反映出一个问题,即该案突出表现了当前法律的滞后性。

    一,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

    我国之所以在盗窃罪下特意加设盗窃金融机构的论罪情形并论以重刑,个人认为一则是因为金融秩序的稳定十分重要,二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一般很严格。换言之,我国在制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时,想象的应该是偷入银行金库重地之类的情形。

    但是,把ATM机也视为金融机构,我认为不符合当初的立法本意。ATM机无论其重要程度、保卫严密性、易接触程度、以及心理距离方面,都差之甚远。ATM机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却是位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和普通被盗对象之间的一个特殊存在。

    因此,作为盗窃金融机构论罪,过于严厉。

    二,17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当前司法解释中,没有疑问。只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仅仅考虑到该解释自1997年至今,10余年的通货膨胀因素,该标准已经明显过低。2007年的20万元,是否值得上97年的10万元,很成问题。

    可对于法院来说,无法脱离司法解释的制约自行制定标准。也不敢自己来依照年通胀率之类的数据,推算97年的标准到今天该是多少。

    因此,如何在当今明显滞后的法律条文约束下突出重围,给予许霆一个既合法也合理的判决,极大程度考验着法官的勇气和能力。

    突围方法有二:

    一,否认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选取一个合理刑期。(许霆在重审时的表现,可视为无悔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仍然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但根据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自己解套,把包袱扔给最高法院解决。

    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需要强调,我国应该尽快针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变化剧烈导致的法律滞后问题进行反省,从速修正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使许霆案成为促进中国法制进步的催化剂,这才是该案所应具有的最大意义!

    ==============================================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顶,命中,自贺
    • 家园 按高院副院长的说法,看来是采取天火的第一个突围方法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法院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

      2008年03月11日02:05 新京报

      姜兴长在与代表讨论。本报记者 徐春柳 摄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昨天,就“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记者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霆案重审现场

        姜兴长昨天在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谈及“许霆案”时他说,“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认为,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姜兴长同时表示,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于广州中院的判决,姜兴长表示,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目前正处在证据调查等工作阶段,姜兴长透露,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 家园 不同意“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的说法

        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对许霆案中涉及的钱款,银行有所有权,而不是ATM有所有权。银行是金融机构。盗窃罪成立,盗窃金融机构也同时成立。

        • 家园 盗窃金融机构就算了吧

          虽然我也认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无疑的。

          但是最后方方面面面子都要给一点。定个盗窃罪就差不多了。为了让许小贼判的轻点,是不是金融机构这种事情就属于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原则性问题了。

          • 家园 什么?拿法律讲面子,谁敢负责?
            • 家园 嗨,不是说不能“法条主义”,不能“机械运用法律”嘛

              这个案子最后走向妥协是必然的。

              平心而论,到目前为止,这个案子上我很钦佩相关的司法人员。坚持了原则。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变通的就尽量变通吧。如果定成“盗窃金融机构”,变通的余地就小了。

              只能走“特赦”的路子了,但这对最高院也有点为难了,“特赦”之类的事情,当然是能不做尽量不做的。

              (最高院说: 我招谁惹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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