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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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宣部还是很有力量的

                  我记得古人说过,只有贫贱者才可以骄人,富贵者是不可以骄人的.这是儒家传统的骨气,但是被满清给阉割了.

                  中宣部还是很有力量的。比如奥运,这么大的工程,多少官员在里面捞钱,比之当年陈市长的亚运会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中宣部就能把奥运的形象弄得全民支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不是一句空话,有的消息不准报导,网上删贴,有的消息要包装鼓吹,一切为和谐社会服务,而也确实让相当多人以为这是一个和谐社会。

                  三峡的问题不是民间声音太小,而是政府不许反对派发出声音.

                  你是草根,所以你没有话语权.话语权是指把持主流媒体的权利,是VIP们的特权.只有你的意见符合国内网站不删贴的标准时,你的言论权利才会被尊重.

                  希望工程的存在,说明政府在教育上的支出不足.而大量的资源被用在对民众的得利更小的地方,比如国家大剧院.如果不造这个大剧院,或者不举办奥运,那么今天一所希望学校都不需要建造,但是贪官们也因此而失去很多捞钱的机会.希望工程本身的制度的弊端不重要,美国红十字的CEO年薪70万美元,也是弊端.希望工程的存在,才是政府的耻辱,因为它一边把钱浪费到贪官的口袋里,一边又在向民众乞讨钱用于本该是它的责任.

          • 家园 谈问题不要用南周方式,郑泄密罪不是因为传的内容,而是内容的载体

            外链出处

            “ 2003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恩宠在晋元路住处,在获得的新华社出版的《内参选编》2003年第17期中《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上,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等文字后,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该复印件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的材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

            郑做错了两点

            1)如果没有传真内参复印件,而是给对方自己整理的文字材料,很难被判泄密罪。内参属于秘密是明文规定的

            2)境外组织,这个我想不用多说了

            至于郑是否真正原因是否与维权有关,我觉得不用多讨论。和李文和一样,他违反了制度,被人抓住了把柄。

            “陈良宇倒台后,郑律师就被放出来了.”这个是南周似的误导,判决书上是这样的

            一、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六月六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五日止)。

            陈倒台确实是在2006年,但我个人感觉,郑在2006年被放出来是服刑期满,说跟陈案有关,我觉得比较牵强。

            • 家园 这涉及到恶法非法的问题

              内参明文规定属机密,汶川地震也是中宣部明文规定属机密的.

              这个明文本身是否合法?中国没有宪法庭,所以一堆违宪的东西到处都是.宪法不如草纸,这也是中国国情.

              偶第一次看到恶法非法的概念,是龙应台在抱怨德国限速的一篇文章里,因为九十年代初国内违宪的概念还没有普及.不过当时读到温瑞安四大名捕里拼命地强调四大名捕的正义性是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就觉得十分可笑.若如此,要陈胜吴广作什么?CCP也不用造KMT的反了.

              该报导,如同河南爱滋病,毒奶粉毒大米,煤矿死人,洪洞县奴工,所有有常识的正常人都不会认为属于国家机密,只是官僚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陈书记出于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的需要,将其定义为国家机密.而其载体,是无关的,因为秘密是信息而不是载体.

              境外组织不构成理由,如果是秘密,不管你和谁说起这事,都是泄密.

              这些,在庭辩上都有提过,只是法官不采信而已.只要脑子没进水的人都不会不采信,不过中国法官一向是一个脑残的群体,宝马撞死人是思想溜号,扶被撞倒的老太太必然是因为是他自己撞的.

              郑在释放前,中纪委有派人向他收集过陈和周的资料,当然周的二进宫未必与这些有关.不过郑的出狱也确实和陈无关,属刑满释放.事实上郑出狱后一直受到监视骚扰,数次被带回局里,如果详细说,那又是在给CCP脸上抹黑.偶使用南周手法,好歹还能粉饰下和谐.

              • 家园 不要扯东扯西,内参是什么搞清楚

                内参是什么,一定级别以上政府官员内部参考文件,从其定义来说就是政府内部秘密。这种东西不管东方西方不管哪种制度都不是没有相应权限的人能够去获取并散发出去的东西。

                如果这么说你理解不了那么我说个公司里的例子,公司经常会发一些公司新闻之内的公共邮件,有些甚至就是公开发行的报纸的摘抄,看来无关紧要,但是你forward到公司之外被公司发现你就会有麻烦,如果forward对象是竞争对手几乎可以肯定你会被公司开除了。

                其实如果是个普通人在这上面犯错误毫不奇怪,但律师就只可能是明知故犯了。

                泄露给境外组织还是普通人则涉及到罪与非罪判断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为的后果。如果是把非法获取的内参内容泄露给普通人,通常只构成一般违法,只会受到拘留或者警告。但一旦泄露给境外机构,构成犯罪的可能就会很大了。

                我觉得在说一个法律是恶法非法或xx判决不公的时候,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很有必要。

                • 家园 载体并不是内参,而是手写稿纸,内参来源也是街头散发

                  内参的来源是街头80岁老头的散发,你能相信么?泄密是老头不是郑律师.至于出警情况则来源于某警察的道听徒说(又回到主贴的内容,诽谤)。

                  老头散发的是某期内参中的一篇文章,且这篇文章并没有标密级.而郑把这篇文章摘节手写在一张纸上传真出去(其实传真还失败了,也就不存在犯罪后果),而这篇手稿涉及的内容,同时在同一个法院上的另一个行政庭上完全公开.

                  有人在街头散发一张纸给你,上面又没标“机密”,然后内容依常识看都不属于机密,你会把它当作机密?

                  郑传真的内容是事后才被认定是机密的,事实上中国的许多事先的机密认定都是恶法.如果没有蒋医生泄密(他是真正的泄密!)以及南周的支持,SARS死的人也许要多两个零,而中国可能回到79年之前与世隔绝的状态.

                  下面是辩辞节选:

                  一审,此时双方主要纠缠于警力出动的情况是否属机密,控方证据是上海保密局出具的证明,但是被证明的那张手写稿又不许当庭出示,简直就是笑话。

                  由此可见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且经法定程序确定者才有可能是国家秘密。仅是使得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事实,仅是令腐败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约的事实的披露,根本谈不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损害。

                    

                    披露反映社会现实的新闻,工厂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违法乱纪非法野蛮强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权,非法干扰记者合法采访的事实,根本谈不上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恰恰相反,这是有功于国有功于民的壮举!

                    

                  ……

                    

                    不准工人行使宪法赋予之示威和平请愿之权,不准揭露官商合作严重侵犯公民私有房产权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披露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实正是为了有效地及时地制止这种不顾普通公民死活的,视民如草芥的官老爷们的丑恶行为;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稳定社会只有益处而无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三则国家秘密依法有特定的含义,并非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扩张解释以构罪于人。它必须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者,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本来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警方出动警员维持秩序未偿不可,但如临大敌则大可不必。处理工厂工人示威或请愿活动,实乃警方日常维护社会秩序应有之义;与国家安全无关,更与国家利益无涉;徐警员只不过是一名普通警员,而且是一名未参加该次出勤活动的警员;他本人仅是道听途说,连他自已作为公安人员都不知道其陈述的社会新闻是所谓国家秘密,外人又如何可能知晓是所谓秘密?又何来法定程序?如果一个普通警员作为茶余饭后谈资的普通执行公务且业已发生数十日的旧闻,也能无限上纲地套上所谓国家秘密,而且提升到机秘级的话,那么我们的政府是否有点太神经质了?

                  四则根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3.2.10项之规定:认定该手写稿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未免也太牵强了吧?该手写稿的全部内容仅涉及工人示威及请愿情况和警方平息事件中出警推测之人数着装警车数量等情况,充其量仅是一般社会新闻而已。况且是业已处理完毕数十日的旧闻。值得一提的是:控方拒绝将该文当庭让辩护人一阅,而合议庭竟然支持控方这一非理主张。任何鉴定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涉及的原始材料亦然。既然控方拒绝出示该所谓文书,拒绝质证,建议合议庭不采纳该所谓证据。

                  其次,该篇内参电讯稿事实上是郑恩宠先生建议记者前往采访的,记者之所以将其以内参的方式而不以普通社会新闻的方式发稿,仅是出于给上海市政府留面子,仅是想引起高层重视强拆事件可能引起的社会动乱因素,及纠正拆迁中暴露出的诸多违法乱纪侵害公民人权的严重问题。

                    

                    再次,该篇内参的内容事实上在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业已公开审理,然而却在同一法院的刑事庭却将同一事实当作国家秘密处理,如果不是欲加之罪,那岂不是太荒谬可悲了吗?!

                    

                    第四,该内参并未标明任何密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因此任何秘密文件若系真的秘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标明密级,反之不属国家秘密的不得标密级。该内参电讯文稿之所以未标明密级,正因为其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

                  郑恩宠律师因为打了十年行政及拆迁官司,客观上得罪了众多权势人物,“十个区长九个反对你”!同时由于郑恩宠律师先后举证揭发了仰融和周正毅,触犯了权贵们的根本利益,动摇了官商合作鲸吞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的基础。这正是极少数官员欲置他死地而后快,迫害郑恩宠律师的实质所在。郑恩宠律师在公安侦察阶段所写的自述居然要市政府领导过目恩准,岂非咄咄怪事?

                  公诉人迄今为止未举出任何郑恩宠先生有颠覆政权和现行制度的任何证据。反而当庭辩称:“未举证证明并不等于郑恩宠就没有此种颠覆目的与动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呀!

                  二审,警力出动情况,这个一审时的主要罪名离奇消失,控方集中火力攻击内参属于机密一事上,而辩方则说《电讯稿》不等于《内参》

                  在一审的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拒不出示郑恩宠外发的上述"群体事件出警情况"的文稿,尤为严重的是,一审案结也不随卷移交二审法院.

                  (一)一审判决以"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为导语,分13个自然段列出7项证据,似已详尽.细细核查,获知竟无一项一词涉及"将处置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整理成文 "这项主要"罪行"的证据.从而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该项重"罪"(事涉"国家机密")无证可据,或虽有"证"但不能成立.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民警街头维持治安,怎样会成为国家秘密?可是,一审在明知无证,指控不实的情况下,居然作出有罪之判,其非枉法,如何解释?

                  (二)一审判决所列的第2项证据,严重失实.该证说:"证人赵汉祥证实,……赵至郑恩宠住处,交给其一份新华社《内参选编》的复印件."按此证源于2003年7月1日对赵的询问笔录.请看问答:

                  侦查员问:"讲一下你将《内参选编》的材料交给郑恩宠的过程?"

                  赵汉祥答:"5月28日,参加开庭,中午离开法院.出门时,有一个老头,约80岁了,在门口拿了一叠《内参选编》在散发,也给了我一份.我看到是新华社的黄庭均写的《内参选编》,就收下来了.下午去郑家,……把这份《内参 选编》提供给郑作参考."(引文见侦查卷00080页)

                  原来如此!赵证来自发问中的诱导,惜与实际不符.事实是:赵汉祥在法院门口得到的散发材料,千真万确是《强行拆迁》电讯稿复印件,此为侦,检,审三家的一致结论,怎么可以用一种提问的方式就把电讯稿变成"刊物"了呢?真实既失,此证还有什么证明力?

                  三,关于鉴定

                  (一)据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第5项:"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密级鉴定书》证实,郑恩宠向境外提供的《强行拆迁》的材料,系出自《内参选编》(秘密级)2003年第17期,属于秘密级国家机密."与此相关,一审判决在其"查明"的前一项事实的结尾,特意加注一笔:"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强行拆迁》的材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可是,审前已被断为"国家机密"的"处置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竟不在判决罗列的7项证据之内.判决在其"查明"的这项事实的结尾,也没有"经鉴定"后应属"机密"的断语.这当然不是漫不经心的疏漏.

                  我们在一审的法庭辩论中,曾经两次逐字宣读了上海市保密局援引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10目.该条原文:"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扩散."条文所指的"下列事项"共12目,其第10目根本与郑案无关.我们据此说明:上海保密局鉴定依据的法条,得不出郑恩宠传真"中国人权"的关于工厂"群体事件"的两份材料(包括打字稿)"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的结论.依据这份鉴定给人定罪经不起批驳.于是一审判决不再援引上述条文,甚至不再提及对于此项行为的"密级鉴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审在纠正控方证据的重大失误.一审依然认定该项"罪行"能够成立,甘冒枉法裁判的风险.这是为什么?我们于一审案结之后才略知中有"隐情".

                  10月28日下午,郑案宣判闭庭.我们与法官交换意见,陈述对判决的看法.谈话中,法官极其委婉地说:你当庭宣读的那个条款,是1995年的规定,现已失效,另有新规.跟着从办公室取来一份1999年的《规定》,文号编为"公发",应属公安部的规章,最后一页确有1995年《规定》作废的条文.可是,既有新的规章可循,判案何不援引?待我经同意抄下文号返还该件时,发现封面分明印着"秘密"两个大字,方知究竟.向有关部门查询,公开文件中确无此件.秘密规章当然不宜公开引用.可是明着不用,暗中照搬,取我所需,据以判案,这是什么类型的"法治"呢?而对于人民大众,这却是彻头彻尾的专制.这种做法,比公布实施"恶法"更使人恐惧.事关治国护法大局,上述"鉴定"能不否决?一审做法,能不批驳?不然又怎能让人民免予恐惧?

                  (二)现在再来考察对于《强行拆迁》电讯稿的鉴定.我们的结论是:这项鉴定,从程序到实体,一错到底.申述如下:

                  1,这份鉴定无"人".谁人鉴定?有无资格?法定的要求尽失,极不规范;不具备《鉴定书》的要件,应归无效.

                  2,保密局鉴定的是《内参选编》,不是《强行拆迁》电讯稿.这一层不容含混.鉴定随意换置鉴定对象,与"鉴定者"的职责很不相称,鉴定者将因此失"格",所作鉴定,当然无效.

                  3,《内参选编》标有"秘密"字样,保密局据此"鉴定"为国家秘密,错在有"定"无"鉴",对鉴定对象未作具体分析――

                  第一,编入《内参选编》这个刊物的文稿图片,不一定统统涉"密",即以保密局鉴定的该刊17期为例,其中标题为《增加透明度,扩大知情权》的 "本刊言论",无论怎样看都不会涉密;标题为《创新工作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交流",出自南京的一位区法院院长,他的"经验"距"密"更远;至于编入的《伊拉克战争回眸》(请注意是"回眸"!)的一组"图片报道",显然更不会危及我国安全!由此可证,文章编入《内参选编》,也不可不分是非,一律断为"国家秘密".这如同一份绝密文件中,有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倘有人撰文引用发往境外,或简或繁,无论如何都构不成"非法提供秘密",大体上是一个道理.就《强行拆迁》来说,文章内容源于郑恩宠的情况提供,所有涉及拆迁的情节无不是社会动态的现实,其中无一词一句涉及国家安全,这样的文章,不论编入哪一密级的内刊,都与国家秘密无关.这是常识,也属常理.

                  第二,《内参选编》第17期上标示的"秘密",并不等于就是"国家秘密".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明定,"国家秘密"与"其他秘密"之间有其原则性的区别,在实践中不容混淆.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只有"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才是"国家秘密".《内参选编》第17期的内容大多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我们在上面所举的事例应能说明),其发放范围又相当宽泛,标为"秘密",也属"其他",不是"国家秘密",应无歧义.

                  第三,进一步说,《内参选编》能否成为或者是不是"国家秘密",须由新华社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即"应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的规定,予以确定.无须说明,新华社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确定密级,而无须申请其他机关予以确定.就本案说,新华社未在法定期限之内对《内参选编》确定密级(上海市新华社的"证明材料"就是旁证),保密局事后鉴定确认,即使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支持,也都是对《保密法实施办法》的公然违反,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四,如上所述,最高的司法解释解决不了保密局违法鉴定的问题.我们在一审已经申明,现在依然坚持.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司法解释,不可以作为裁判讼事的依据,对此无须多辩.

                  凡此四点,一语归总:用标有"秘密"的《内参选编》取代《强行拆迁》,企图借用"鉴定"手段加人以罪,仍然不能达到目的.重复地说:郑恩宠的行为与"国家秘密"绝无牵连,强行加罪,不能成立.

                  4,还应补充的是:《强行拆迁》复印件,于5月28日街头散发,当时,为维持"5•28庭审"秩序而布控的警力数以百计,有关部门对散发情况当然了如指掌,但对散发人与持有者一律未予追究.如果涉"密",为何轻纵?即使在郑恩宠为此被捕以后,依然没有一人受到相同或相似的处理,这只能说明:有权机关原本就不认为该复印件属于"国家秘密"!但为惩办郑恩宠,于是在事后通过不合程序,极不规范的一种"密级鉴定",罗致罪状,按"密"处刑,这还有什么公平,哪里还有公理?然而统观事实,审度法条,敢问郑恩宠何辜?

                  扼要地说,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郑恩宠从事律师职业,就必然会判断出哪些事项,哪类文稿属于或不属国家秘密,从而一定具有"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职业与识别国家秘密之间往往没有联系.隔行如隔山.可以认为卫生部长对Sars疫情是否涉密,理当确知;但又不能要求他对标为"新闻监督"的文稿是否涉密也能有准确无误的判断.

                  PS,关于对内参的理解,这个又是东西方文化差异

                  在美国,保守机密是美国政府雇员的事,而记者不受此约束,多次发生记者泄密并且拒绝透露情报来源的案例.而中国则变成了全民的事,所有人都有义务保守汶川地震这样的秘密,这次的记者都该被抓起来吃牢饭.

                  对公司和客户负责而不对政府负责,这个是美国传统.如果你发现你的客户涉嫌不法行为,按CFA的职业道德,你不可以向美国政府举报,而是向你的上级报告处理.政府并不高于一切.

                  你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公司内部文件涉嫌违法,按你的逻辑,则是向政府举报公司的不法行为,这是东方的传统做法,因为集权体制下政府高于一切.

                  所以政府内参,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高于一切的国家机密,而对于美国人来说不过是一家大型机构的内部文件,如果我不是这家机构的雇员,我没有义务保守它的秘密.

                    

                  • 家园 另外再给您一点关于内参的材料

                    外链出处

                    不管游戏规则是否公平,但在郑的事情上政府确实是按游戏规则在玩。你既然痛恨人治,就应该看到郑案中法治的因素。那么也就不因该根据个人好恶去认为郑不遵循现有规则也理当没事,如果老百姓习惯根据个人好恶而选择对规则的遵循与否,那么来自于老百姓的官员又怎么不会依据个人好恶选则对规则是否遵循。

                    至于你说的恶法非法,我觉得你的理解有点片面,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固然会被淘汰,但淘汰之前,其规则应当被尊重。

                    也就是说,你固然可以因为郑案抨击相保密规则不合理,但是,郑因为这个规则获罪却不能说是莫须有。

                    • 家园 尊重恶法并不是法治

                      法治特指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个法律体系,如果一个法不在这个基础上,那它就没有效力,也就不需要被尊重。

                      尊重一切法律,并不是西方意义的法治,而是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就象西方的人权本是指个人权利,而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则是指生存权发展权。就象西方的民主本是指一套游戏规则,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则是指民主集中制,一切民主都要服从于集中,以集中为前提,象金正日那样选举得票率99.9%就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民主。

                      郑律师一案最搞笑的是一审的罪名到了二审完全消失,找了一个新罪名来搞他。其实我也能理解他为何向海外机构寻求舆论帮助,因为在国内他再找不到出路了,律证面临吊销,律所把他开除,从黄副总理到小警察,各方都对他施加压力,民不与官斗,敢斗就要有做孙志刚的思想准备。如果他没有文化,多半会抱个炸药包,因为他有文化,所以他用他的笔作抗争。而大部分中国人,我想退缩认输是正常的反应。

                      郑的案子里,律师对相关法律并无异议,有异议的是这个认定过程,因为这个认定过程完全不存在,或者说也许存在,但是不对辩方和社会公开。如果这种认定过程被法庭承认,那明天控方给一张证明说猪夫人的名字属于国家机密,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定每天猪先生泄了N次密。猪先生要问了,凭啥我LP的名字是国家机密啊?法院说,这也是机密,不能公开,也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

                      • 家园 我觉得歪曲别人的话,给出结论不给举证,人身攻击无助于你的观点

                        尊重一切法律,并不就是法治,但是,法治必然包括尊重一切法律。因为法治必然要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

                        典型的例子美国种族歧视法律,在通过法定程序废止之前按其逻辑做出的判决必定受到尊重和执行。如果相应司法执法机构或者民间组织以主观恶法非法判定为由拒绝对相关法律应用和遵守,必然会遭到法律本身逻辑的制裁。

                        所谓恶法非法,必须是通过立法途径(美国的大法官解释制度是广义的立法一种)认定,而不是由某个人或则组织去认定。各人和组织想让自己的意见得到采纳,只能通过相应的立法途径而不是不遵守法律的方式,否则需要做好受到法律制裁的准备。

                        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者需要向前辈罗素学习,一战罗素发表了反对英国参战的言论,并受到了法律的处罚。罗素并未对自己受到处罚不满,而认为,自己行使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法庭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郑律师一案最搞笑的是一审的罪名到了二审完全消失,找了一个新罪名来搞他”我希望能给出相应的说明,因为我看到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基本维持了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

                        至于你最后的人身攻击,我觉得好歹这里成年人居多,这种小孩子们吵架的把戏对你观点无益。

                  • 家园 辩护词没有否定郑定罪的最重要事实,载体也不是手写稿纸

                    “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恩宠于2003年5月28日在本市晋元路住处,在所获得的新华社2003年4月30日出版的《内参选编》2003年第17期中《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以下简称"强")文的复印件上,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等文字后,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

                    注意,不知道是你理解有误还是别的原因,郑并不是"把这篇文章摘节手写在一张纸上传真出去"而是”...复印件上,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等文字后,传真...“

                    不管郑获得的渠道如何,郑明知是内参而发送给外国机构的事实是确定的。

                    剩下的一点就是内参到底是不是国家秘密,判定其实有两个依据,其一是郑传送的文章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内参选编的一部份。其二是保密局鉴定。郑的律师的辩护其实想绕开法律逻辑而将问题引向什么是秘密的讨论。法院不采纳也没有违背程序。

                    最后,我不知道你怎么会得出“按你的逻辑,则是向政府举报公司的不法行为”的结论,有必要用歪曲别人观点的方法来支持你的论据么?

                    • 家园 判决认定的这张纸并没有当庭出示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可以判定猪头笨笨先生泄密了,因为控方说猪先生发了一张传真给海外某机构,且我不需要控方出示这张纸确实存在,只要控方口头上说有这张纸,那就有这张纸,控方说这张纸长得啥样,那它就长得啥样。

                      在全面采信控方口头所称证据的情况下,你所说的确实成立,郑律师有罪,猪先生也有罪。

                      把一个大街上散发的传单当作机密,这是二审时的焦点,至少一审时的出警情况,控方和法院是在胡搅蛮缠。

                      国家法律高于职业道德和公司内部规定,这个是中国人的共识吧?不过我在读CFA的职业道德时却不是这样的,我也很吃惊。

                      • 家园 你还是有进步的

                        至少承认了如果传真内参的事情确实存在的话,郑有罪。

                        那么是否存在呢?

                        看看其辩护律师的话:

                        "一、虽然起诉书指控的郑恩宠先生曾传真两份文书给中国人权新闻社基本属实。但有两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是该两份传真因为传真机技术故障等原因,事实上未传达中国人权。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人权曾收到过该两分传真。二是中国人权事实上从未使用或发表该两份传真的内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确认收妥,这一事实表明中国人权未曾收到过该文件。亦即郑先生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后果。"

                        我想不用多说什么了吧

                        • 家园 文书,不是特指某份复印件

                          控方所称的复印件不肯在庭上拿出来,在之前辩方已经纠缠过了,并称没有当庭证据,该证据即不成立。

                          所以后面讨论的是"文书"的问题,而非复印件。

                          • 家园 你根本就没搞清楚在法庭上说对方说的基本属实的含义

                            这句话说出来其实是承认对方表述的是客观事实,对方表述的是什么,是郑传了内参复印件给某外国组织。

                            如果律师认为传送的不是指控中所指的复印件则必定会在基本属实之后紧跟对于复印件内容的否定。律师没有这样做,只能说明他认可了对方的描述。

              • 家园 没有完美的法律!

                中国没有宪法庭,所以一堆违宪的东西到处都是.宪法不如草纸,这也是中国国情.

                ---------------------------------

                中国的很多法律是不完善,执行也存在人为因素,我想这点大家都很清楚.

                但并不表示西方的法律就很完美,也有很多不合情理的地方,各国国情而已.

                比如警察在查车时,对有嫌疑车驾驶人的在车上和下车动作要求也很严格,稍为不对就可以开枪把你毙了,所以西方对警察的威严还是很尊重的.

                但要在中国警察这样开枪了,也许就吃不了兜着走了,不要说动作如何如何,连公然的打砸枪开枪制止了都要被冠以"不尊重人权"的帽子.

                所以在想一些不合理的情况的同时,能否多想想为何不合理?

                • 家园 中国是一个人治国家,这和有否完美法律没有关系.

                  江核心快下台之前一两年,还特别提出要加强人治!

                  人治是中国特色,中国传统,中国国情,只能被动接受,而难以改变.这个和有没有完美的法律没有关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只是拿了西方法系的形而非神,所以宪法不如草纸,法律不依宪法,而行政条例又不依法律,实施细则不依条例,执行又不依细则.

                  西方法系和数学公理体系一样,定理是严格建立在公理的基础上的,如果被发现违背了这个基础,那么定理就不成立,亦即无效.人治和法治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东西,在成本和收益上取了两个不同的平衡点.

                  美国警察的所有行为准则都是建立在案例的基础上的,目的是保护警察安全,不然就没人来上班了,毕竟美国警察不象国内那样普遍地可以轻易侵害百姓利益.举例来说,美国的持枪差不多是一户一支,但是每年被打死的警察人数少于中国(有本书<我在美国当警察>说起这事).

                  中国警察开枪更应严格,所谓的公然打砸抢,谁知是不是又一个孙志刚?中国百姓手中没枪,警察侵害百姓利益更加肆无忌惮.作为政府,要么加强对警察的监管并容忍批评,要么就要作好陈胜吴广的准备,如果是你,你选哪个?江核心下台前的几年,几乎每个月都有抱着炸药包自杀的重大恶性治安事件,现在允许民间发出不同声音,至少这种恶性事件少了,你又怎么选择?

                  政治上要找个帕累托最优几乎不可能,只能从一堆烂苹果里挑一个不太烂的.

                  PS.我不太明白另一个回贴里你把外国人杀人放在这里的类比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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