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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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扰乱公共秩序的界限何在,正是问题的关键。

              警察执法的合理与否,正在于对网络上虚假言论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界限判断上。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消息的传播,已经不仅仅是公开媒体的报道。有人说是web2.0时代的特点。那么,对于网络上浩如烟海的消息中,那些虚假的消息,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呢?这也是言论自由的现实界限在哪里的问题。

              有人说,这条界限应该是以美国法官的一个解释为标准——是否造成实时的损害,比如在剧院里喊失火就应该禁止。我认为不妨参考一下。

              在web2.0时代,要每个消息的传播者都必须对自己传播的消息负有证实的责任,这是不可能的。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受到损害的一方,当然可以事后提起诉讼来解决。但是,警察动用公权力,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理由来涉入这种网络言论,究竟界限在哪里?这正是南方报报道红钻帝国事件的意义所在。

              • 家园 请就事论事

                要每个消息的传播者都必须对自己传播的消息负有证实的责任,这是不可能的。

                南方不是个人,南方是媒体,南方没有“不可能”的权利,媒体必须为其传播的消息负责,不仅仅是证实,还包括一些社会责任及其他。红钻帝国是个人,但她是为她言论的结果负责,这和你的这句话没关系——所谓的“每个消息的传播者”这个隐含了双重的概念:你想侧重说南方是个人,还是想说红钻个人“不可能”?——在你的逻辑下,你如何能统一这个概念?

                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受到损害的一方,当然可以事后提起诉讼来解决。

                请据此解释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并据此,你如何圆满的完成你事后解决的逻辑关系?

                但是,警察动用公权力,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理由来涉入这种网络言论,究竟界限在哪里?

                1网络和现实并非截然分开,这个国家只有一套法律。

                2是否造成实时的损害

                3这个问题与南方隐瞒部分事实无关——不要跑题——没时间跟你扯。

                • 家园 我非常善意地劝你

                  你还是休息一下吧。

                  不是我不愿意跟你交流,而是你确实不具有读懂我文章的能力。要我将每一个意思都给你再解释一次,而且还不知道你是不是能理解,这是很累而无趣的事情。

                  这里不同意我观点的人还有很多,你不妨旁观一下。

                  当然,是否接受我的建议在你本人,不过,恕我不再回你的帖子了。

                  • 家园 我看的很热闹,您还真行,我也真是看不懂您的帖子

                    尽管工作以来接触几千人,还没有我理解不了的~~~~~~

                    曲高和寡,我本来也想旁观,可是又觉得不厚道,有点看猴耍的感觉,只好加入进来,以示对您的尊重!!

                    我进来只是想说,您真的错了~~~~虽然我很讨厌银座,但是您的这句话,让我看到了红色的屁股啊~~~

                    红钻帝国的言行,充其量就是损害了商场老板的利益。

                  • 家园 我将会非常善意的回复你的帖子

                    要每个消息的传播者都必须对自己传播的消息负有证实的责任,这是不可能的。

                    你看不看得懂我不关心,我写给别人看。鄙人文化水平很低,码出来的文字自然不会让阅读者不理解,当然更不会因为此而建议别人休息。解构是一件累但很有趣的事情。

                    “每个消息的传播者”指个人还是指法人或二者兼有?如指个人,红钻帝国是在为其言论结果而非言论负责,谈不上“这是不可能的”;如指法人,南方系作为媒体,对自己传播的消息负有证实的责任。如指二者兼有,则如何区分天生有责任的部分法人如媒体与天生无责任的个人如红钻在此同一标准下出现的不公平?

                    我非常能读懂你的文章,懂到一个名词需要掰成两半来阅读的地步——如果不是你故意玩这样的花货的话。

                    对所谓的事后追究云云,我想杀人犯被事后被受到损害的一方追究的意义,和足下说这句话的意义,一样大。

                  • 家园 这是说话高手的本事:劝你闭嘴,还带善意!

                    服了。

              • 家园 “公共秩序”的判定

                涉及超市具有公共属性,据此就可判定,中外司法实践上都毫无问题。

                美国的司法体系,跟中国完全是两码事。就算以你所说“实时性”而言,超市的经营时间就具有实时性。200个回帖足以说明其有发布谣言的主观故意,大街上找个律师都会知道她违法。

                所以,南方报的这个玩意,根本就是法盲在喊言论自由。所以,现在有些人认为南方报不是自由不自由的问题,是NC不NC的问题,我觉得,很有道理。

                • 家园 你对法律的解释正确吗?

                  你看,你认为“涉及超市”就满足了所谓“公共属性”的条件。

                  超市的经营时间,就等于了“具有实时性”。

                  200个跟帖就证明了“主观故意”。

                  这些都是你的看法和解释。

                  那么,是否这就是执法标准呢?

                  最近,美国法官对于关塔那摩基地囚犯问题的法律文件说,连行政机构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那么,你认为你对于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以及普适性,究竟有多少呢?

                  另外,补充一下我对你意见的看法。

                  1、超市属于私人财产,超市当没有人在内时,不具有公共属性。即使有人在内,其在超市内的活动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的活动,但是超市本身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2、所谓实时性,是指言论发生的同时即造成损害,而不是指超市的营业时间。

                  3、至于200个跟帖算主观故意,那么199个算不算?主观故意的标准,不是跟帖几个的问题,而是其本身就是言论发源地的问题。

                  • 家园 你对法律的解释正确吗?

                    你是法律化身吗?

                    别拿美国说事。

                  • 家园 我跟你说

                    中国和美国完全是两个法系,美国的司法实践对中国仅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至于说,要中国按照美国怎样如何如何,等人大决定了再说好不好?

                    但即便如此,“超市”、“商场”这类场所,在中外司法实践中都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具有公共属性的时间,就是超市的营业时间,因为这时候涉及众多消费者;连续发表200个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足够作为主观故意证据的,公、检、法、辩,都是没有疑问的,199个贴也是没有问题,关键是在不同网站发贴的连续性表明其主观故意。

                    如果要给她打行政诉讼官司,真正的律师是不会干的。除非走邪门歪道,让南方一类的媒体制造舆论施加压力。但是容我说一句:这种行为是破坏法治的。

                    你辩的一些细节,都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的东西,就不要用强了。

                    • 家园 任何一个官司,都是对法律的贡献。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给人们制定一个行为规则。所以,所有的法律,都有一个可执行性的问题。对于执行的指导,通过各种《细则》和《解释》来实现。当然,也有通过判例来实现的。

                      所以,任何一场官司,无论输赢,都是对于法律执行情况的一次检验和补充。

                      这恰恰不是破坏法治,而是完善法治。

                      真正破坏法治的行为,是有法不依。比如,这次长平对于警方“该抓不抓”的质疑,就是质疑其对于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对于超市、营业时间等等的具体问题,既然我们不能达成共识,不妨存疑吧,等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的有关机构来处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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