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常识不过是18岁前头脑中铺下的偏见层 -- 长颈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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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常识不过是18岁前头脑中铺下的偏见层

    南都,或者南方系,最近是河里批判的重点,比起主流媒体,我们要“清醒”得多。

    陈mm的文章,我理解的立意在于——虽然说政府和人民必然是一对矛盾,但双方都应该学会与时俱进,不要再犯低级错误。

    当然,还有媒体,大约写红钻的目的主要在此吧。当然,是为多党制,军队国家化,言论自由,这些更大的话题服务。

    学会反求诸己,反求诸宪法,是人民斗争的策略。

    然而,我还是要说,红钻,不是个好的例子。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认为红钻到了年底还没有获得自由?

    我知道,但我不是个好的样本,因为我了解些情况。

    但我想说的是,即使我不了解情况,我的常识——孙志刚,延安黄碟事件,短信诽谤领导事件等等等等,我会认为,在现在,在济南这个层次的地方,不会有“红钻到了年底还没有获得自由”这样的事情发生。

    正如萨苏说过的那个例子,有的时候,没有新闻就是最好的新闻。红钻,警方或者说政府,苦主银广,都不希望再成为新闻了吧。

    当然,这和南方系无关。

    小时候妈妈教育我们,做错了事就要承认。

    可是长大了才发现,道歉,尤其是想听到别人的道歉,挺难的。

    秋菊就想要个说法,可是要是把村长抓起来,她又于心不忍。

    就在西西河,我也看到很多次争论之后,不说话,就算道歉了。

    当然,MM也说了,对南方系,也是就事论事,但确实,有些地方,比如“不够厚黑”,算不算贴标签,一棍子打死一船呢?mm给出的南方的言论,我觉得有很多说的也不错。夹带私货,我们可以得鱼忘筌啊。

    反对意见中,有些还是中肯和有道理的,比如说jy说,比如说对手法的批评。

    我猜测,南方系是不会为了mm批判红钻而和你对簿公堂的,为什么呢?

    批判的武器,应当是有力的才好。

    红钻的故事,无论说政府媒体网民的责任轻重,还是南方系不报道红钻获得自由带来的误导,都不是个好的例子。

    若是朋友劝告,希望mm听进去,若是针锋相对,希望mm在斗争中成长。

    还是那句话,无论是范跑跑还是王兆山,绝大多数人都是自以为是而不是自以为非的,MM不会也不必想说服所有人。

    写的挺乱,大家原谅。希望陈mm能理解。

    虽然拉名人垫背不是什么好事,但标题那句话真不是我说的,尽管深得我心。

    Common sense is merely the deposit of prejudice laid down in the human mind before the age of 18

    ——Albert Einstein

    关键词(Tags): #学习(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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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说得好
    • 家园 基本上同意

      不过这句话的前面部分不赞同:“还是那句话,无论是范跑跑还是王兆山,绝大多数人都是自以为是而不是自以为非的,MM不会也不必想说服所有人。”

      以我看来,一个普通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对那些那些明显的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他们这么做不是因为他们自以为是,而是因为某些原因而故意以非为是。如果地震中范跑跑的身份不是教师而是其中一个学生的父亲,那他的观点肯定是大不相同的,甚至可能指向完全相反的方向,但明显的,造成这变化的原因不会是是非判断上的飞跃。

      在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准确的说是在自认为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皆能是尧舜非桀纣,然而一旦牵涉到利害关系,对有些人来讲,影响和决定他们是什么非什么的第一要素便不再是是非本身,而是自身的得失损益。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所有人都是如此,即使是那些不管自己的得失损益(比如生命)有多大也始终坚持是是非非的人,他们实际上也是以自身的得失损益为决定的第一要素的,只不过在他们那里,是是和非非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生命等一切表面的物质损益和精神得失的总合,成了最高的得和益,是人生最高价值所在。

      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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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英美法之所以有陪审团制度就是要那些不懂法律的普通人

      del

    • 家园 【文摘】翻翻旧帐

      这个也是被批判的对象,但我觉得,有些话还是有道理的。

      其实,法律本身不是最高准则,最高的准则在人心里。

      法律的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可以说司法解释的作用远大于法律条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陈mm说得很好了,但倘若真的把南方系和贺卫方一棍子打死,也许我们每个人思想角落里的纳粹就会膨胀

      看看恒升笔记本的案例,十年之间的司法立场观点变化,可见一斑

      [URL=]http://www.52yuwen.com/Article/Class82/Class83/200505/6199.html [/URL]

      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1964年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这个案件对于美国的媒体如何去监督公众人物可以说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意大利所接受,被德国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它的原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时,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媒体所说的话都是真的。

      你们知道这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呢?所以对于一个媒体来说,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一个记者。他所见到的事情,他马上就发表的时候,更是如此!你们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记者只能根据他眼前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写成文字来发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东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只有一张脸,一双眼睛,我们的背后没有眼睛。这个时候要是游伟老师在背后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当一个公众人物要提起名誉权或诽谤案诉讼时,他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了报道者或者媒体有实际恶意。什么叫“实际恶意”,非常简单,就是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

      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而且这个案件也在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他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比方说,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一种情况,肖夏林作为一个普通的编辑,他如何能去核实这样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然后他们还告诉我说,当时法庭上还需要举证,你说你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所谓名誉权受到侵害就是社会公众的评价度下降,那原告方是否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评价度下降了,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举的,所以最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惊堂木一拍,驳回起诉。余秋雨“法律苦旅”就此结束了。(笑声)大家知道,这对于我们的作者、我们的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判决。

      他这个判决书里边,确立了非常有价值的几个原则,一个原则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如果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来说的话,这个报道的确跟后来的真实情况有差距、不一样。但是,他们记者依据什么来做的这个报道,发现这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啊,有一些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啊,然后记者根据这些个材料做出了自己的报道,同时有些访问。

      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

      另外,确立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公正评论”原则,也就是说,媒体所做的评论是否侵权,要取决于他所作的评论是要追求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一些情绪化,但是他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营企业的工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这个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可以被认为是侵权。就这样驳回了起诉。

      而且我们现在的司法解释,我常常问一个问题,我们学法律的人这样的问题是我们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保障在这个国家里边,法官决策是平衡的、是稳定的。比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全国的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一个条文,都是一部法典,是否能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像不大可能,因为比方说,“王海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表明这做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49条应当适用于全国,但是大家都适用这部法律,作出的判决却是不一样的。

      每一个案件,法官在他的判决中间,实际上都在解释着法律的概念。如果我们没有办法让这个国家的法官尤其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方面保持一致的话,这个国家不可能获得统一的法治,我们不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的平等包涵着空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上海的法官的解释要保持跟云南的法官的解释一样;这样的平等还包涵着时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今天的法官要保持和昨天的法官的解释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官对于法律关键的概念,基本的规则所作的解释的一致性的话,我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法治统一原则就势必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状态,我们似乎做不到这一点.

      我们的新闻法制这方面,最高法院也非常急切,他们也出台了一些个规则,比方说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大概是出台于1999年或者199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有感于最近涉及到新闻的诉讼越来越多,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解释说,对报纸的报道的要求是要做到基本事实的准确,但是非基本事实不能要求所有的东西都准确.

      这个东西看起来是要鼓励记者更加大胆的、更加直截了当地去进行批评地一种解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所谓的最高法院的解释仍然需要解释,那就是说什么叫基本事实,什么叫非基本事实,搞不清楚,至少不是特别的清楚。

      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解释,来使得全国都遵守这样的解释,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绝对不仅仅是立法创造的,而且也包括我们通过上诉审,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的功能,来使得相关的规则(法官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保持一致,我相信在座的许多同学读王泽鉴先生的著作,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有许多东西在解释什么,他在研究什么,研究主流的解释,一个国家,法官们对于相关的概念有一种共识,形成主流解释。

      每一个法官判决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不仅仅遵循法律条文,而且包括这样的一种解释,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我们没有这样的主流解释,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的机制,我想大家不妨去研究一下在中国怎么去保证法律的统一几乎可以说是非常的粗陋的,没有办法保障法律的统一.

      所以你可以发现他有个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发现有些案件肯定会受到外部力量的很强有力的干预的时候,这些案例往往是原告胜诉,如果有一些个外力不干预的时候,法院可以自主地判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法院能够维护新闻的一种价值。新闻自由的价值或者批评的价值。

      我们说这是现在的一种情况,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规律,逐渐地形成一个规律,这一点也要求我们逐渐地去推动这个国家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如果不独立的话,我们就必然遇到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因为一切取决于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什么人,而不取决于法律对这样的情况的一个规定。

    • 家园 说得好。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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