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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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这逻辑也不通

          你知道这些拦车的人在非典时有遗弃宠物的行为吗?没有的话凭什么指责人家是伪君子?

          • 家园 都是同一个群体

            你看看他们拦车以后都干了些什么……强行抢夺他人财产(木笼里面的猫),打破笼子然后“放生”,这帮家伙就是没啥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玩意——所以警察抓了五个“爱猫人士”并且留下了他们的案底。

            • 家园 不能同意

              1、有养殖肉狗的,有养殖肉猫的么?

              2、撇开流浪猫不算,被爱猫人士救出来的猫很多都是家猫,粘人、带项圈,如果爱猫人士砸笼是侵犯他人财产,这些猫的来路就不侵犯他人财产了?河里养猫或者养过猫的同学一定不能同意。

              我承认爱猫人士砸笼是不对的。但是偷家猫来卖这种无本万利的生意也要保护吗,放走一堆来路不明的猫是违法,偷猫也同样违法。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只不过目前国内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关部门也不重视,一只被当作家庭成员的宠物猫被偷,连立案标准都不到,更不用说得到公检法保护。导致爱猫人士不得不以违法对抗违法。

              所以我觉得,就爱猫人士砸笼这部分来说,罪无可恕,情有可原。

              • 家园 法律上说,偷猫侵犯他人财产,但购买的话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猫是他人财物,则购买人合法取得所有权。

                • 家园 对于这个,我不是很明白。

                  因为我是按照盗窃手机这个思路来看的。

                  在窃贼指认的情况下,收受贼赃的店主也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对吧。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偷猫这一行为不受制裁,那么就抓不到偷猫贼,当然对收购被偷家猫的一条线也无所谓惩罚了。

                  • 家园 不一样的

                    如果窃贼长期多次而且以不合理的间隔向一家店主买手机。那么这家店主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这明显不合常理。但偶然性的向一家店主出卖,则没有这个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由于有大量流浪猫的存在,猫贩子原则上不可能分辨出那一只是偷来的,因此适用善意取得。

              • 家园 肉猫养殖是有的

                广西很多

                别说肉猫,连食用飞鼠也有人养

                飞鼠是什么——就是蝙蝠啊

              • 家园 捕拿流浪猫贩卖不合法么?

                一、大城市里面流浪猫泛滥成灾是客观事实;

                二、流浪猫戴项圈、粘人根本就算不得什么证据——要知道流浪猫本来就是家中蓄养的宠物猫,至于为什么成了流浪猫、问它们的主人去……

                三、即使有偷猫的,那么请爱猫人士抓“偷猫贼”去,别拿肉猫贩子出气——话说有这么多流浪猫、费劲去“偷”是吃饱了撑的?

                PS: 这种吃饱了撑的主北京也有,某年冬天他们就曾经气势汹汹扫荡过远郊县的屠狗市场……

                • 家园 恕我直言,您……没养过猫吧?没近距离接触过猫吧?

                  或者您根本就对宠物感冒吧?

                  1、流浪猫泛滥成灾不是猫的过错,而是人的过错。不负责任的人的过错。因此而轻贱流浪猫的生命是嫁祸江东。

                  2、猫带项圈说明它必定被人用心地饲养过(项圈起防蚤功能),流浪猫生的小流浪猫是不会有人替它戴项圈的。你一定要认为带着项圈的猫也是被丢弃的,我无法阻止你这么认为。——我只能认为你没养过猫。

                  3、好像我记得,贼是要抓的,销赃渠道也是要破获的吧。不管偷车,偷手机,或者偷窨井盖,销赃渠道都是入手点。

                  当然,归根结底爱猫人士不是公检法,他们没有执法权——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给予公检法保护家养宠物的执法权。

                  • 家园 动物始终是动物、畜生始终是畜生

                    Alarm:还有更残酷的

                  • 家园 分歧在于咱们对伴侣动物的观点

                    你的观点我就不约主代庖了……我的观点是:伴侣动物没有了主人以后,也就是说丧失了作为伴侣动物的身份与价值以后,就不应该有生的权利——这是大自然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又及:我小时候养过兔子,等它性成熟以后实在烦不胜烦、最后只好杀掉了吃肉,这件事情让我明白了人和动物的关系……我家人总说一句话,养宠物不如养人,所以我们家不养宠物、但是收养弃婴——我对养宠物的确不太感冒,觉得这实在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 家园 您的看法我比较寒

                      我能否进一步问一声,伴侣动物丧失主人这一关键要素,是否需要分成主人主动遗弃和被动丧失?

                      • 家园 无论什么原因都是如此

                        Alarm:伴侣动物没有了主人以后

                        因为伴侣动物已经丧失了野性,只能依附于人生活,它们的情况和野生动物是完全不同的;野生动物,为了保证种群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得到保护——对于失去了主人在城市里面流浪的伴侣动物,有什么理由要保护其生命?难道就坐视它们成为隐含的危险源(传播疾病,伤人),仅仅为了满足一点点虚伪的、用错了地方的“同情心”么?

                        • 家园 对我来说您的观点实在匪夷所思

                          如果您的意思是,一只被主人抛弃的宠物没有资格再活下去,我想我还能对这个观点表示理解,虽然我并不认同。

                          但您如果要说,一只被以暴力非暴力手段从主人身边带走的宠物也没有资格再活下去,我就实在理解不能了。伴侣动物的作用,意义,和价值,难道不是由它的主人来决定的么。它的主人还没有做出决断,就因为偷盗等行为丧失了决断权而决断权转移到小偷盗贼手里,这才是……越俎代庖吧?

                          好像我丢个手机是因为我不喜欢或者坏了或者什么别的,但我还没打算丢我手机的时候能有个小偷偷了它然后决断说把它送给他女朋友么?这也合理么?

                          于是,我真的理解不能啊……

                          • 家园 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偷猫人对猫没有所有权,也因此不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利。

                            但转卖后就不同了,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猫是非法占有的,着合法取得所有权。

                            猫主有权向偷猫的要求赔偿。但无权追究购猫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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