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叫一声祖国太沉重 -- 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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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冒昧问你一句,兄不是学法律的吧

                            法制和法治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含义的。在法治社会中,恶法不是法的。当然了,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太大了,我猜测兄估计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会以为你关于法制的说法差不多可套用在法治上。问得冒昧了,请海涵。

                            另,提醒一下,中国政府承认自己现阶段还不是法治社会,需要努力很久才能建设成功法治状态,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起就是一个法制社会的。

                            • 家园 如果你说的是rule of law就没错

                              我通篇都是谈这个。

                              • 家园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英文RULE OF LAW一般作法治翻

                                对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已多有论述,但仍然显得有些混淆,导致这两个概念尤其是“法治”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由于这两个概念涉及到国家理念和制度上的一些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有必要理清两者的关系。

                                法制即依法而制。法制之“法”,即法律制度;法制之“制”是制约、控、制裁、防范、规范等异体性监督控制之义。法制即“法”的制度设施和“制”的应对过程,因此法制是一种应对的措施。从法制的应对性上可以看出,法制是一种现实工具性的东西,是国家机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服从于特定国家的主旨或意志。法制所要维护的是现存秩序,它不具有泛化和超越意义。换句话说,“法制”之“法”可能是保障民主权利、促进社会进步之“良法”,也可能是损害民主权利、妨碍社会进步之“劣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不过是国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职能或管理方式。国家决定法制,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法制的性质、方向、内容等等,都是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的。概括地说,法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实施过程。

                                那么什么是法治呢﹖按一般的理解和阐释,法治是指依法治国的方式,进一步,指“良法治国”。但我们认为,这只是“法治”表面意义。我们需要深入地来探析一下“法治”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精神实质或精神内核。法治,即依法治理而达到“治”。法治之“治”,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治理及其方式,二是良好秩序和局面。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现代意义上的“治”显然不等同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天下大治”之“治”。传统之“治”是指安定和繁荣,而不管这里面牺牲了多少民众的也许并未觉悟的自由、民主和权利,也谈不上对治者的权力制约,更不用说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了。现代之“治”,则是通过自由和民主保障、权力制约、法律至上、良法统治来加以实现的安定、繁荣、文明、进步的社会局面。从着力点上讲,法制侧重于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管制,即侧重于“制民”;而法治侧重于制约权力,保障民主权利,即侧重于“制官”。法治之“法”非一般之“法”,而是特指“良法”,因为非良法而不能实现“治”。所谓“良法”,即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体现民意、制约权力、主张公平、维护正义之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治”之“法”同样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律,二是制约权力,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也就是一种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它的核心是不断追求人性张扬、个体自由与社会衡平,发展到当代,还须注意人与自然衡平,而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是其中心话题。尽管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社会内容,但它的核心是一以贯之的,那就是上述人文精神,也就是人性、人权、自由、民主、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具有泛人类的超越性,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从价值观的目的性上说,法治首先是一种主张个体自由,追求公平、正义的进步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从国家理念和治国方式上讲,法治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权力制衡、法律主治的一种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从具体操作形式上看,法治即法制,也就是一种实现上述人文精神、价值理念及与之相应的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工具。法治包含了上面三层含义。简言之,法治,就是在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文思想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国家形式,用法律主治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安定与繁荣、文明和进步。法治其实就是这么一种既具有异体性又具有一体性的合理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状态。

                                由上述定义可以知道,法制与法治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之所以要这样来理解法制与法治,在弄清两者不同的目的后,就一目了然了。也就是说,必须在弄清楚“法制所要维护的是什么”和“法治所要维护的是什么”之后,才能深刻地理解这两个概念。法制是一种现实性的工具,是为既有的现实服务的,是为国家及其统治者服务的。法制的目的就是维护现存秩序,实现国家统治者 意志。不管现存秩序和国家意志合不合理,法制都得去执行它的维护和实现的职能。而法治则不同,法治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形式,法治本身就包含了目的、途径和手段。法治是为它自身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服务的。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制约权力、保障民主权利,进而保障人性自由并实现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合理衡平。法治在其法制含义的层面上,当然也服务于国家意志。但这个国家意志本身也要服从于法治精神。法治不会被动地服务于国家意志。当国家意志和行为违反法治精神时,法治思想和原则将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对国家意志和行为进行调整。当法治国家蜕变为非法治国家时,它就不再是法治国家,也就无所谓法治了。法制具有现实性,法治更具有合理性。现在,回过头来追问一下:“法治所要维护的到底是什么呢﹖”回答是:法治所要维护的,是法律主治的治国方式,是与此相应的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及人与社会衡平、人与自然衡平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这才是现代法治的要义和精髓所在。

                                法制与法治的实现条件也是不同的。实现法制化和法治化的相同条件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规范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工作,健全的司法机构和严格的司法运行,独立自主的诉讼保障体系和机制,以及高度的社会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这些是实现法制化的充要条件,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法制化就能够实现。但是,要实现法治化,这些条件就远远不够了。因为这些条件只能保证运用这样的法律来实现这样的法制,而这样的法律在非法治化条件下又往往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而不一定是体现民主权利的“良法”。并且,这些条件不能保证对统治者的权力形成制约,从而产生制衡效应。因此,要实现法治化,还必须要具备其它条件。什么条件呢﹖首先是要培育和发展主张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因为这才是法治精神和现代民主最后的根,也是法治服务的终极目的,是法治存在的依据所在。只有在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土壤里面,才能生成现代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原则 。其次是要系统地建立能够有效实行法治的国家结构和国家制度,由此形成法治的社会自然机制,这个机制就是结构制衡机制,同时也是确保法律良法 主治的运行机制。缺乏结构制衡机制的国家制度,几乎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结构制衡机制既是法治的内容之一,也是法治的根本保障。不实行法治,就难以有效地进行结构制衡;没有结构制衡机制,也就无所谓法治。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实行真正的法治。

                                法制与法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相对物。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而言的,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制度当中的一种,是服务于国家意志的工具和手段之一。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本是儒家的政治思想,后来泛指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或其它集体性事务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随时随地随意作决定。人治的危害,从表现上看,在于不按章办事,随意性大,容易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容易违反客观规律,造成损失和灾难;从实质和根源上看,是缺乏自由、民主、平等意识的等级思想作祟,正是基于对“人治”这种认识,人们才提出“法治”。可见,提出“法治”的目的,绝不仅仅是等同于“法制”层面的“依法治理”,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和价值追求的。提出“法治”,实质上是对“人治”制度传统和文化传统的一种否定或扬弃,其要义是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制度和具有自由精神的现代文化。这才是“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真正涵义和目的。从人治与法治相对的角度或者说从民主进程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大体上经历了无治阶段和人治阶段,正在向法治阶段过渡。当前,我国大体上可以说是处于向法治转型过渡的初期阶段,这个转型期是一个渐进、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因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转型,而更是一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的转型。具有历史意义的是,这种转型已经或正在开始。

                                当然,法制与法治是有密切联系的。从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法制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层级,一个环节。但是,法制要在法治精神下才是法治的一个构件和环节,不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制是非法治的东西,就不是法治的构件。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即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实行法治。有法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但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法治所体现的,是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我们不仅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迫切地需要良好的“法治”,我们需要的是包含了“法制”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必然要求实行法治。

                                • 家园 顺便问一下,你这是不是从国内哪本教科书里抄的?

                                  通篇是中国政治教科书式的狗咬尾巴、狗尾续貂的legal Chinese/legal Greek。

                                  节选当中精彩片段:

                                  当法治国家蜕变为非法治国家时,它就不再是法治国家

                                  还有:

                                  法治所要维护的,是法律主治的治国方式,是与此相应的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及人与社会衡平、人与自然衡平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

                                  原来法治还很绿色、很环保。

                                  PS:如果是摘录的话,请注明出处。

                                  • 家园 我看你果然不是学法律出身的,建议了解一下

                                    基本的法理学以及中国的法律体系为好。

                                    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大的社会学科,自然有其深刻的道理和价值,我觉得老兄还是有些谦虚精神才好,从你的行文来看,你对法律的理解还差得很远,讽刺什么什么教科书,你的资格似乎还不足够,言尽于此,请深思。

                                • 家园 似乎除中国外,没人区分法制和法治

                                  Wikipedia中rule of law有这样的解释: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per se says nothing of the "justness" of the laws themselves, but simply how the legal system upholds the law. As a consequence of this, a very undemocratic nation or one without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can exist with or without a "rule of law", a situation which many argue is applicable to several modern dictatorships. However, the "rule of law" or Rechtsstaat is considered a prerequisite for democracy, and as such, has served as a common basis for human rights discourse between countries such a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West.

                                  [URL=]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tradition rule of law has been seen as a guard against despotism and as enforcing limitations on th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In China, the discourse around rule of law centers on the notion that laws ultimately enhance the power of the state and the nation, which is wh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rule by law rather than rule of law.[/URL]

                                  • 家园 关于民权意识

                                    主要说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区分,究竟两者之中谁居于优先地位,凡以权力为主的,必然公权认可私权,而公权则属于“君权神授”;而权利为主,则公权附属于私权,其公权是卢梭《社会契约》中描述的公民为获得更好生活而协作起来的过程中不得不忍受的部分私权让渡结果。

                                  • 家园 不是其他国家不区分,而是因为正如前述

                                    两位法学大家所说,中国直到现在都缺乏民权意识和法治传统(但中国社会自古都是一个法制国家,创造了中华法系)。民权和法治都是舶来品。英美德法等正是这种舶来品的制造国和输出国。

                                    • 家园 请注意我引言中的两句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per se says nothing of the "justness" of the laws themselves, but simply how the legal system upholds the law.

                                      翻译:“法治”的概念本身并不涉及法律的“正义性”,只涉及司法系统如何执行法律。

                                      As a consequence of this, a very undemocratic nation or one without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can exist with or without a "rule of law", a situation which many argue is applicable to several modern dictatorships.

                                      翻译:以此类推,一个非常不民主的国家,不论尊不尊重人权,都可以实行或不实行法治。多个现代独裁国家都符合这种情况。

                                      当中还有一段涉及中国的:

                                      The concept of impartial rule of law is found in the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legalism, but the totalitarian nature of the regime that this produced had a profound effect on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which at least rhetorically emphasized personal moral relations over impersonal legal ones. Although Chinese emperors were not subject to law, in practice they found it necessary to act according to regular procedures for reasons of statecraft.

                                      翻译:“普遍法治”的概念出现在中国的法家。但是产生这种思想的政权的独裁性质对这一个概念有深远的影响。它至少在修辞上强调个人的道德关系在非人性化的法律之上。尽管中国的皇帝不受法律管辖,但在实际上他们往往出于政治的考量而不得不遵循法律程序。

                                      • 家园 倒,只能说你不了解中国法律的基本概念

                                        我觉得老兄似乎也不象是学习英美法系或者德国法国法的。

                                        我觉得,你还是先好好看看你不以为然的法律基本教科书吧。

                                        • 家园 其它不说,我知道至少在我这个学科里国内教科书是不能看的

                                          你给的那篇东西,我看不懂就算了。我看得通篇都想哈哈大笑。

                                          我的确不是法律专业,但法律毕竟是个文科,拿出的东西至少要说服法律的辖众。

                                          另外:请你说明原文出处,不是专业问题,而是基本专业道德的问题。

                                          • 家园 你可真真是大言不惭啊,兄弟

                                            看过国内法学大家编著的法学教材吗?不恭敬的再问,凭你的学术修养,你又能看得懂吗?

                                            狂悖至此,你觉得有意思吗。

                                          • 家园 你这是胡扯吧

                                            我说了原创吗?

                                            又去什么地方发表了吗?

                                            或者在河里面单独开帖而不标注了吗?

                                            仅仅回答你的问题而已,和这些扯得上吗?

                                            要照你这种说法,在百度知道上回答问题的绝大部分人基本上都是道德败坏的人类了。你是不是过于偏执了啊?!

                                            你说来说去,就是对法律一窍不通,还偏偏要胡扯什么法学的噱头,敢问阁下有基本的法律概念吗?

                                            没有的话,是否应该有些基本的谦虚态度,对海内外公认的法学大家向日狂吠,你知道吗,你这是无知者无畏的表现。

                                            阁下自己玩好。

                                            • 家园 谁在狂悖?!

                                              请你提供一个出处,就三番两次地装模作样吓唬人,你做人也太差劲了吧!!

                                              百度上的文章经常没来源,所以人家说它比Wikipedia差劲!

                                              我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但并非没翻过法律专业的学术杂志,并非没有起码的学术素养,知道什么是严肃的讨论,什么是狗屁不通!

                                              • 家园 【文摘】再送你一篇文摘看看

                                                人家好歹说得是有研究的民科,你再看看你自己,连国内基本的法学教科书都不愿意读,你这民科路子也太野了去吧(不愿意读是没问题的,但也不能胡乱评价什么法学教科书吧),我建议老兄还是有些谦虚和不知为不知的精神、态度为好,当然了,要说的不恭谨了,也一并道歉和请海涵:

                                                《永动机与哥德巴赫猜想》:"沙滩上建房子"的人

                                                在我们身边,有相当数量的“民间科学爱好者”:他们一般并非供职于科研机构,而多为公务员、教师、工人甚至农民;他们往往选择具有轰动性的大题目,有人试图证明哥德巴赫猜想或黎曼猜想,有人致力 于推翻相对论或量子力学,有人热中于研制永动机,有人试图构造新的宇宙论或进化论体系;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常常受到媒体的注意,不时成为报道的对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各式评论。

                                                  记者:田松博士,首先我想知道的是,你为什么会选择“民科”现象作为研究题目呢?

                                                  田松:作为学者,我多少有点儿“出身不正”,在到北大做博士后工作之前,做过物理教师、文学编辑,读了两个博士学位(科学史和科学哲学),才正式进入学术领域。从秉性来说,可能我不是书斋式学者,我很敬佩从文献到文献皓首穷经的学问,读博士以来也一直在补这一课,但我总是对社会现实有所关注。对于引起困惑的问题,我总是要进行解释,不然就觉得心里不舒服。比如我看到地上有一块光斑跳动,我本能地会寻找光源,去解释它的来源。“民科”也是这样,那么多人,费那么大的劲儿在“沙滩上盖房子”,这事儿让人困惑,就忍不住想要解释它。对一种“奇怪”的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我想这个研究是有价值的。对于医生来说,一个健康人的价值可能不如一个病症特殊的病人。我觉得“民科”问题缠结着科学与公众、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对这个特殊病症的解剖,其价值不亚于分析正常社会人群。

                                                  记者:你如何定义“民间科学爱好者”?

                                                  田松:我对“民科”的定义也是逐渐明确的。现在的文本是这样:所谓民间科学爱好者,是指在科学共同体之外进行所谓科学研究的一个特殊人群,他们或者希望一举解决某个重大的科学问题,或者试图推翻某个著名的科学理论,或者致力于建立某种庞大的理论体系,但是他们却不接受也不了解科学共同体的基本范式,与科学共同体不能达成基本的交流。总的来说,他们的工作不具备科学意义上的价值。在定义“民科”的同时,我还定义了另一个群体:业余科学爱好者,比如业余天文爱好者,他们能够和科学共同体达成交流。这个补充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说,一个“民科”如果能够和科学共同体达成交流,就不再是“民科”,而变成了业余科学爱好者。这种定义方式遭到了批评,认为我的理论不能证伪。我的辩护是:我是在对症状进行定义,不是在对特定的人进行定义。正如一个人在感冒结束之后,就不能再说他是感冒患者。

                                                  记者:以你的观点,认为“民科”绝无可能做出惊世大发现。而支持“民科”的人认为,“民科”受到了主流科学界的漠视甚至压制,有可能导致他们的重大发现被埋没。你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田松:确实,并不是所有“民科”的“研究”犯的都是低级错误,容易识别。有些人的文章看起来也挺高深的。有些似乎还很专业,普通人乃至普通专家都不容易判断它是否正确。但如果因此说主流科学界压制他们,或者说科学共同体存在严重的体制问题,我不能同意。科研成果的发表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渠道,那就是向科学期刊投寄论文,经过同行评议,如果发表,就进入了公共知识流通领域。论文的价值则通过正常的引用、同行的评价来确认。比如蒋春暄对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已经在美国一家名为《代数群几何》的杂志上发表,这很好。但是,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张利华研究员发现,《代数群几何》并没有被列为SCI,也不是一个数学界认同的专业杂志,那位高赞蒋春暄为未来学科领袖的杂志主编桑蒂利本身也不是专业数学家。其实早在1978年,在当时中科院院长方毅的过问下,中科院数学所就为蒋春暄开过论证会,认为蒋春暄所做的只是“无谓的探索”。

                                                  科学共同体里也许有“学阀”,科研成果的发表体制也许还有缺欠,但说“民科”受到了科学界的压制,我认为是“虚拟”的,科学界一直是开放的。当初华罗庚仅仅是指出了苏家驹论文中的一个小错误,就受到了数学界的关注,并很快进入了主流数学界。我的建议是,今天证明哥德巴赫猜想的人们,不妨先证明一两个小的数论问题让行家看看。

                                                  

                                                记者:“民科”常常引用科学史上的一些案例来为自己辩护。他们常常自比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哥白尼、伽利略、魏格纳……确实,历史上,很多科学家的理论由于太具革命性,太超前,科学界不认可,乃至压制他们。会不会今天的“民科”中,也有哥白尼式的伟大人物呢?

                                                  田松:人们对科学史上类似故事的使用往往很不准确。比如哥白尼,他本来就是科学共同体的正式成员,与欧洲的科学家有很好的交流。魏格纳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他本来是一个气象学家,却在地学方面提出了“大陆漂移”假说,属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类型,他的成功有一点偶然,但并非不能解释。另外,科学史上更多的例子是,有人提出一个匪夷所思的理论,当初是谬误,现在还是谬误。用科学史上的故事来证明“民科”可能做出了重大发现,逻辑上推不过来。即使现在一万个“民科”中有一个可能挖到了金子,也不能说这一万个“民科”手里捧的都是金子。

                                                  还有呢,不能把思辩等同于科学理论,正像我们把提出“日心说”的优先权给予哥白尼,而不是古希腊的阿里斯塔克;把提出“原子论”的优先权给予道尔顿,而不是留基伯或德谟克里特。思辩与科学理论之间,可以说是有天壤之别。国内有一位“民科”老刘提出了“杂交致癌学说”,就属于思辩性质。即使将来这个想法得到了证实,那也不会是老刘的成功。老刘的工作顶多出现在致谢和脚注里。

                                                  

                                                记者:据你的了解,目前中国“民科”的数量有多大?在西方是否有一个类似的群体?中国近现代以来的历史上有“民科”这样一个群体吗?

                                                  田松:具体的数量比较难说,但估计不会少。特别是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者,有人称他们为“哥迷”,其成员恐怕几千都不止。

                                                  西方的情况我不是特别了解。三联出过拉德纳的一本书叫《真理与谬误》,其中提出一个概念叫“狂想者”,类似我们所说的“民科”。但也有不同,“狂想者”多探求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和理论,其中大多可属于典型的伪科学,像冯·丹尼肯这样的人。有特殊爱好的人自古就有,如历史上一些“怪异志”的记录,但我觉得,当代中国的“民科”从规模、特点来看都是很独特的。

                                                  记者:那么,你认为当代中国为什么会出现“民科”这样一个群体呢?

                                                  田松: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总有复杂的社会文化成因。我认为“民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过理想主义教育,二是赶上了上世纪80年代前后“科学的春天”。所以我推断,“民科”的年龄一般不会低于30岁。比如我们这一代人,从小就被教育要有远大理想,为人类造福为祖国争光什么的,为了这个理想可以放弃物质生活,甚至付出生命。他总结为苦行和牺牲。徐迟1978年发表的报告文学《哥德巴赫猜想》中,陈景润也具有苦行和牺牲的精神。在2002年国际数学家大会上,我遇到一位农民装束的“哥迷”刘先生,他慷慨激昂地说:“一个人怎么能没有精神呢?你没有精神,总想着个人那点事情,国家成什么样子了?我们农民就不能证明哥德巴赫猜想?就不能为国争光?你们科学家不证,还不让我们证,那不全让外国人证了?”他承认经济上非常困难,借钱都找不到人借了。

                                                  那么,为什么科学成了这些人献身的对象,我认为与科学在主流话语系统里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关。所以,“民科”的出现,与所谓“文学青年”的出现在社会心理动因上有相似之处。

                                                  再具体点说,我发现,“民科”基本上是按科普书刊和大众传媒上对科学和科学家的描写而进行自我塑造的。传统科普里的那种“坚持真理、不食烟火、勇于牺牲、刻苦钻研”的科学家形象就是他们模仿的样板。深圳贺承军先生称“民科”的行为是“自编自导自演的关于‘科学研究’的行为艺术”,这个评论用语刻薄,但抓住了本质

                                                  

                                                记者:在你的笔下,一方面是对“民科”及其理论的全面否定;另一方面却对他们有所同情,以至于江晓原先生说是悲天悯人之作,为什么会这样?

                                                  田松:在与“民科”打交道以及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矛盾和困惑。我觉得,这些“民间科学爱好者”是在沙滩上建大厦,大厦将永无建成之日,而他们只能拥有一次的人生就将耗在了这“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上。这是一种人生的悲剧,所以我很同情,而且我不支持也不认同它们的做法。人生在世,安身立命是基础。许多“民科”连自己的生存问题都解决不好,忍饥挨饿地为改写科学史而奋斗,为虚幻的理想而献身,这多少有些荒谬。我希望这些“民间科学爱好者”自己能认识到我所说的,但是说实话,我对此也不抱希望。因为“民科”的一大特点就是,不能交流。

                                                我觉得摘录的这篇文章还是有些参考意义的,既然对法律一窍不通,最好还是多些理性学习的精神,过于自信之前还是反思为好,上文摘录于: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1058/2626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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