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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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不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

          不认识的成人之间尚且可能勾肩搭背,何况是成人于儿童,何况只是把手搭在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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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张照片都是成人把手搭在儿童的肩上,是不是也要追问是否有必要呢?

          • 家园 好棒的类比!

            解放军战士勇救落水儿童,抱着儿童上岸,那肯定不是猥亵!如此是否说明搂抱不算是猥亵的动作?随便找几张照片也能当证据了,我真的对您的“逻辑、法律”佩服的五体投地。

            • 家园 对啊,既然类比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那你的想象就能说明问题了

              正如你所说的,解放军战士用救落水儿童,生拖活拽地拉上岸,期间估计胸啊,屁股啊,甚至更敏感的部位都免不了要碰到。

              哦,对了,据我所知,一般救人都会采用手臂环绕落水者脖子的方式,恩,这大概就是传说中的“掐脖子”了吧。

              我靠,完全符合你对“猥亵”的理解哈

              • 家园 做事要厚道嘛

                什么叫“你的想象”呢?在此事上究竟是您“想像”的多还是我“想像”的多?俺绞尽脑汁也就想像出了林大人是未来世界的机器人嘛。可您就不一样啦!又是“陷害”,又是“碰瓷”,还有“走私”,连中医、看相都跑出来啦。

                要说想像我还真的没法跟您比!还有诸如“不认识的成人之间尚且可能勾肩搭背,何况是成人于儿童,何况只是把手搭在肩上?”

                我真的很羞愧,我以前一直自认为是一个讲道理,懂逻辑的人。但是看到您的各种精彩分析和评论后,我觉得我对逻辑的理解都轰然崩溃了!

          • 家园 没话说了,受害者不是你闺女!
            • 家园 受害者是谁的闺女根本不是理由

              每个人的角色都可能是闺女或者母亲,儿子或者父亲,亦或兼而有之。

              这能说明说明呢?

              难道当你指认一个你“以为是”的人是杀人凶手,对法官说“受害者不是你闺女”,法官就必须感同身受地不惜制造一个冤案?

          • 家园 laska好可爱喔,叔叔抱抱,亲一个

            1.林高官和陈MM素不相识

            2.陈MM独自一人,周围没有成年监护人

            3.林高官当时醉酒(深圳市公安局鉴定)

            4.陈MM先用手指出了厕所方向,然后在前面带路(录像)

            5.陈MM身材1.48,着短裙(林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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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当然可以摸得。没看见温家宝还抱着女孩在亲嘛。温相亲得,林高官就摸不得嘛?不就多用了点力嘛。装纯情还穿短裙?精神纯正权?GP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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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两个口还可以说:

            林高官的身体某个部位当时没有充血,所以不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 家园 呵呵,没问题啊。

              你要愿意跟我勾肩搭背啥的,我并不介意。世界上就是有这种自来熟的人。我总不能都说人家隈亵吧。

              你拿温总理说事儿,挺好。要是按照你的逻辑,温总理估计可是亲了人家的,如果是抱在手里的话,估计还摸了人家屁股。光搭一下肩膀就“猥亵”了?

              拜托,你搞清楚什么叫做猥亵不?

              • 家园 就是嘛,温相屁股摸得,林高官肩摸不得?

                罚你先读一遍1,再读一遍2,接着读3,4,5。

                嘿嘿,我算是看出来了,你个无间,够毒,假模假样帮着辩护。

        • 家园 你怎么判断"必要"或"不必要"?

          法条上有么? "必要"与否是罪否的要件么?

          如果不是,那提它是不是只是您自己的看法和推测?

          如果只是您自己的推测,能不能不要掺杂在讲"法律"的部分里,免得让人觉得它也是法律的一部分.

          现在怎么随便谁出来都是引一堆法条.东拉西扯,凡是看起来沾点边的就用,在您这就更离谱了,法律上有个东西叫做"请求权竞合",简单说就是一件事用一个规则判断,您哗哗哗搞了N部法律,想来个重复计算罪责累加刑期不成?

          我虽然觉得深圳市公安局的发布会开的颠三倒四,要点说的模糊不清,甚至还有缺少,但是也不至于就差成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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