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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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律师

      1。 前一阵河里有关于(美国)律师的讨论。这两位的表现或有关这两位的报道相当的狗血,完全偏离了前一阵的律师形象。不过之前很多河友嫌律师太没人性来着。

      2。河里的理性人使用强大的逻辑判断律师要对邓玉娇不利,所以称之为人血律师。巴东警察绝对是要保护邓玉娇,所以才要解除人血律师的代理关系。

      3。可惜正经律师的嗅觉不如人血律师灵敏,所以才给了人血律师糟蹋邓玉娇的机会。

      • 律师
        家园 你说这话就不亏心?

        河里讨论的美国律师,他的当事人是谁?一个连环杀人犯,那个律师干了什么?替杀人犯隐藏证据。

        邓玉娇是什么人?一个涉嫌防卫过当的弱女子,夏某干了什么?把当事人往死路上推。

        你把两者相提并论,是何居心?

        你说河里理性这个,理性那个,你自己倒是感性的很。感性到把邓玉娇的案子和连环杀手的案子相提并论。

        你的良心何在?

        • 家园

          邓玉娇是什么人?一个涉嫌防卫过当的弱女子,夏某干了什么?把当事人往死路上推。

          怎么往死路上推了?说邓不是精神病还是什么?

          比较一下巴东警方,”推倒“到”推坐“,要求性服务到异性洗浴,谁在把邓往死路上推? 谁推的更狠?

          为什么河里谴责警察的没几句,谴责律师的一大把?

          • 家园 你真想不明白?

            按警方的说法,黄德智是性交易要求被拒绝后,恼羞成怒,追至休息室,邓贵大是和他一起来的,先用钞票砸邓玉娇,再施加暴力,无论是推倒还是推坐,总之都是有暴力。这个过程是连续的,邓玉娇可以合理认为,对方有强奸企图,从而实施正当防卫。邓玉娇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可以在一旦被判防卫过当时提出来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

            夏某的说法,黄德智是强奸未遂,邓玉娇本来应该杀他,却杀了邓贵大。首先,黄德智强奸未遂是不能证明的,既无人证,也无物证,在法庭上不能成立。其次,有黄德智在现场,邓玉娇正当防卫的对象就变成了黄德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黄德智唆使邓贵大实施强奸,邓贵大的行为不足以引发不计后果的正当防卫。这样,邓玉娇杀邓贵大,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

            本来可以按照正当防卫,最多是防卫过当处理的案件,变成了故意杀人。这不是把人往火坑里推是什么。

            • 家园 您的意思

              律师应该按照警方的现场重建对邓进行无罪辩护?

              1。警方的通告说变就变。警方的意思是没有性侵犯这回事,他的通告当然要支持他的说法。

              2。夏律师的表面方向是想做实性侵犯这回事,是黄某还是邓某意图插入重要吗?不但杀错人了 难道非要说成是邓JJ,如果事实是黄JJ?

              3。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即使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律师的说法,只能说律师的这个辩护不成立,怎么就做实邓玉娇故意杀人了?回到开头按您的想法再来一遍行不行?

              也许夏律师未必真的想走法律途径,但说他把邓玉娇往死里推,嘿嘿。

              • 家园 要依据对邓玉娇最有利的情况重建现场

                无论是警方的还是夏某的,哪个对邓玉娇有利就要坚持哪个,和警方的相比,夏某的说法对邓玉娇更不利。

                按照警方的现场描述,邓玉娇无须证明对方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她只要证明对方高度疑似强奸就可以了。按照夏某的现场描述,他就必须证明对方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邓玉娇才算是正当防卫,而这点恰恰是不能证明的。

                在第一个现场--水疗室--是一对一的局面,既无人证,也无物证,用什么证明黄德智有试图强奸的行为?不能证明这一点,如何说明黄、邓在第二个现场--休息室--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不能证明黄、邓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又如何证明黄、邓有实质性强奸行为?

                夏某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邓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相反却给诉方提供了证据,邓玉娇是在对方第一次不许她离开现场,有领班,有其他服务员在场的情况下,把刀拿在手里的,而不是象警方公告描述的那样,是在第二次被推坐之后,拿出把刀来乱刺的。

                如果诉方顺着夏某提供的依据,把邓玉娇的行为描述为不能忍受邓贵大的羞辱,一怒之下杀了邓贵大,就成了货真价实的故意杀人罪,法官只能根据邓玉娇是自首,且事出有因酌情从宽处理了。

                真出现了这种情况,夏某如何解套?

                你在菜市场买东西,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钱,这次不行,你还可以打个转回来接着讨价还价。但法庭不是菜市场,你的辩护失败了,诉方就赢了,你的当事人就玩了。

                • 家园 飞将我要严肃的批评你

                  首先,你的理解和逻辑大有问题。前面良心一帖,你怎么看出我是把地主案和邓案相提并论的?

                  警方的现场描述怎么会对邓玉娇有利。他们的目的是想把邓玉娇整成精神病,从而了结这命案而不冲击当地的吏治。他们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就是从正当防卫扯到官员嚣张的逛窑子。再往深里翻不知道还有什么拍案惊奇呢。你觉的网上的流言都是假的?

                  夏律师的第一现场和警方的第二现场不冲突。抛开推坐的细节不谈,夏律师的暴料补充了更多更完整的性侵犯的流程。你可以说他的爆料很难被法庭采用,但至少他没有削弱原有的证据,如果有的话。

                  在第一个现场--水疗室--是一对一的局面,既无人证,也无物证,用什么证明黄德智有试图强奸的行为?不能证明这一点,如何说明黄、邓在第二个现场--休息室--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不能证明黄、邓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又如何证明黄、邓有实质性强奸行为?

                  如果不能做实第一现场的性侵犯,的确不能认定在第二现场的继续。但这并不削弱第二现场的性侵犯。再次强调我的说法,夏律师的现场描述没有削弱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如果你的意思是夏律师不应该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因为胜算很小,这是另外的话题。照着这个思路,你最后的一段话,我也有想过,之前回帖的时候犹豫了一下。这个细节太多,你我都不是律师不要在这上面纠缠了。即便你是对的还有上诉不是?

                  另外提醒一点,夏律师的爆料有可能是真实的。上学不迟到:回复

                  您和闻砾的对话我没细看,同感您讨论的细节太多了。既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详细的案件资料我不建议继续深入。您不一定能接受我的看法,但是您应该领会到您对夏律师在邓案上表现的攻击至少是有争议的。我感觉您在这个事情上是先有论点再找论据,对夏律师和他后面的组织先入为主,所以感觉强烈负面。

                  这里是我目前的看法总汇:马大善人:把我的回答集中了一下

            • 家园 另外说一句

              为什么黄的强奸不能够证明?边上没有其他证人?现场没有血迹,不能够还原?黄没有伤口,邓贵大没有伤口?

              物证也有,为什么律师联系公检法没有人理睬?新闻发布会恳请警察提取证据而证据居然立刻被洗掉?

              你说谁有这么大能量来操作此事?除了巴东政府。

              黄的强奸行为不是不能够证明,是公检法不为也!

              • 家园 为什么不能

                首先、现场的血迹,黄、邓的伤口,只是邓玉娇刺伤、刺死二人的证据,不是二人企图强奸的证据。

                其次、证人没有证词证明黄、邓有强奸表现。

                第三、普通布料上的指纹难以提取。

                第四、律师在做秀,他不陪同邓母把衣物直接送到公安机关,却在东拉西扯。

                • 家园 当然可以证明一些

                  首先、现场的血迹,黄、邓的伤口,只是邓玉娇刺伤、刺死二人的证据,不是二人企图强奸的证据。

                  刀伤的部位,现场的血迹发布,沙发上的血迹。

                  可以推断当事人的姿态。

                  其次、证人没有证词证明黄、邓有强奸表现。

                  你见到完整的证词没?就能够下结论?是有强奸行为不是强奸已经完成。

                  第三、普通布料上的指纹难以提取。

                  第四、律师在做秀,他不陪同邓母把衣物直接送到公安机关,却在东拉西扯

                  律师都见不到邓母了,还陪同。你以为呢?

                  作秀之语太主观!

                  • 家园 证明不了

                    邓贵大的伤在颈部,右胸,左胸,左肩,黄德智的伤在左臂,这说明双方当时是面对面,符合邓玉娇被邓贵大推坐在沙发上,用刀乱刺的描述。

                    公安机关询问了证人,没有试图强奸的证词。夏某没有询问证人。所以认为是无证人证言。

                    综上,只能得出双方在休息室口角,冲突,对方挑衅的结论。除非有特别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在休息室外就开始的,不能得出企图强奸的结论。

                    如果是一般网络讨论,说说是可以的,但是诉黄德智企图强奸的话,这些都不能作为证据。

                    请问夏霖见不到邓母是什么时候的事?

                    • 家园 细节未免太多

                      符合面对面推坐在沙发上?不是试图强奸或者协助强奸的一个证据即使不是唯一的证据?

                      • 家园 这个必须结合其他旁证才行

                        单靠这一条是不行的,因为口角发生肢体接触造成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所以水疗室发生的事情是判断的关键。

            • 家园 别曲解律师的话

              什么叫杀错了人?

              律师的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156484.htmlblog中写明

              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
              。这就叫律师说邓杀错了人?!律师说的清楚,认为
              邓玉娇无病、无罪、无刑
              ,如果是杀错了人怎么能够无罪无刑?

              仔细读一下,黄有强奸行为,手伸进了邓内衣,而邓贵大有暴力行为,如果黄是强奸犯,邓贵大是从犯,防卫中刺死了邓贵大也还是无责。哪里来的杀错了人把邓玉娇往死里推?

              律师同邓交谈过,邓玉娇有没有精神病不是难分辨的事情,难道非要律师将当事人说成精神病以避本来就没有的刑责?!难道说邓不是精神病也是将邓往死里整?

              巴东警察倒是没有把邓玉娇往死里整,往精神病院推,这样好理解的很,如果是精神病患者杀人没有死刑,也不用牵扯官员的强奸案。精神病了,一病盖百丑。

              • 家园 什么叫杀错了人,你得去问律师

                那是他自己说的,不是没出现在起诉书上的话就是不存在的。

                巴东警察在发现邓的包内有精神类药物,这是把邓送进精神病院的直接理由。

                有没有罪是法院说了算,不是律师说了算,在法院宣判之前,一切有利的证据都要抓住,这是常识。

                我以前只听说过律师千方百计证明当事人有精神问题的,还没听说过律师千方百计证明当事人精神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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