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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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也同意乃的观点

          杀人罪成立就必然是故意杀人,而非过失杀人。

        • 家园 你说的都没错,但是有个前提

          “押钞员用枪打路人的头部”

          你少到了两个字,故意。

          我说的事前谋划和事中主观故意其实并不准确。事前谋划是主观故意的一个显著证据。事中激情杀人当然也是故意的,用刀子之类的冷兵器就会有很多的证据证明主观故意的存在,但是枪的特点是就那么一下,当时的情况是电光火石之间,而且押运员和死者有肢体接触,即使录像在也有100个理由可以将当时的情况解释为误激发。当然这都是臆测,就如同你臆测录像被故障一样。

          • 家园 这个是不需要的

            只要押运员用枪指着被害人的头,然后击发,无论是自己主动击发还是走火,都是故意杀人罪。明知……,而放任……。

          • 家园 我怎么是臆测录像被故障呢?

            是兄台先说,录像坏掉对押钞员不利,但这个明显不是事实。因为我的主贴里面已经将警方在事后给出的超级有利于押钞员的第一个解释版本写得很清楚,而它明显是胡编乱造,也为他们后来的举动所否定。所以从警方的立场来看,给出那个胡扯解释的前提是,银行录像必须是故障掉的,否则肯定被戳穿。而手握采集证据权力的他们也有这个能力让录像故障。既有能力又有动机,录像被故障是合理推论。而且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他们有相当的动力和资源去保证录像的完好,那个录像为什么就坏掉了呢?

            当然这个录像的坏掉,目前也只是相关人士的透露,而非警方的正式声明,所以还不能下结论。如果它是好的,那么押钞员当时的动作就可以一目了然,大家也就省得在这里‘臆测’来‘臆测’去,还相互指责对方用心。

            死者和押钞员的确有肢体接触,但是一个人几分钟前还在买瓜子,几分钟后就会杀人么?如果他没有杀人的动机,那么他和押钞员的肢体接触能够激烈到什么程度呢?而押钞员又是如何认为自己处在‘电光火石’的境地呢?

            还有就是押钞员是否承认自己是‘误激发’并不重要,现代的刑事侦查和审判看的是证据链条,口供并不是决定性的。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里面的故意,绝对不是说要嫌犯自己承认才成立的。

            • 家园 说臆测没有恶意

              我是臆测,你也是臆测,臆测的意思是没有证据,凭主观作出的判断。以上解释没查字典。你不喜欢这个词,请理解为猜测好了

              说有肢体接触,不是说押运员生命受到威胁。接触中枪支被误激发,明白?看下文你是明白的。

              没错,警方的尸检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说明问题,我只是没想到在监控录像“被故障”之后你对警方还有这么多信心。OK,是我小人之心了,所以在有证据之前,“猜测”没有任何意义,你是否同意?

              “还有就是阁下的情操真高尚阿。很多年前我听说有人为了从洪水中抢救国家财产--一根木头--而不幸身亡,还有人为了扑灭山火而身亡,我都非常感慨,这些人真是太无我太高尚了,真是无比牛鼻的道德之士阿。现在我发现阁下也是很有这方面的潜力,至少把银行的钱财放在人的生命之上,哪怕是前者受到的一点小威胁或者一点小鄙视,都值得用人命去填。俺真的是非常的敬仰,自认是做不到的。”

              这段我完全不知你在说什么。。。我认为押运员枪击路人是违法的,涉嫌过失杀人罪,我觉得我的语言写的已经够明白了。。。如果我的观点是公共财产>人身生命,那么结论应该是押运员无罪开释。。

              看了你的其他贴子,说实话,我这个人一般喜欢就事论事,很讨厌因人废言,但是我现在不得不说,我很后悔回在你的贴子里。。。写那么多字不容易,我就不删了。。。

              • 家园 哈哈,回复的时候看错人了

                最后一段删掉,抱歉了,老兄。俺土人一个,表往心里去哈。

      • 家园 del
      • 家园 先花,押运员不是私人保镖,他们有配枪,不能当纯商业机构

        如果一个私人保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安全,打死了上来“骚扰”的人,这是杀人无疑。但是押运员不是私人保镖,其保护的不是个人或某公司的财务,往大了说是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在中国,配枪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一般的警察都没有配枪为什么他们配?具体的细则我不是专业人士,但他们配枪一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赋予他们配枪的权利肯定不是当烧火棍用的,也不仅仅是维护自己人身安全,一定配套的赋予了一定的使用暴力的权利,否则不符合一般逻辑。

        当然,这个暴力权利是什么,具体这个个案中押运员是否使用过当,可以具体讨论。但很多河友认为押运员不该有任何暴力权利,这显然是和押运员配枪这个基本的事实违背的。

        也不必太拘泥于“商业”公司这个概念。我自己就有一档子事。有一次在101上出错了出口,一下开到洛克西德马丁门口。立刻有几个似警察似警卫盘问半天。只是举个例子,很多所谓“商业”公司,有很大的超出“商业”强制力量,不能太拘泥于概念。

        • 家园 持枪的权力

          中国社会枪支管制,所以老百姓一般一看到合法持枪的第一反应就是“和官府有关系”。事实来讲这种认识也没问题,但是严格来说不准确,从法律上讲这样的保安公司和保洁公司没有区别,不过是经营的产品不同。他们持枪的权力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通过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的。

          金融系统由于其社会功能特点而需要受到格外的保护,这点没有问题。但是这种保护当然不能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引用的条文对于枪支使用的条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具体来说,保安可以用枪支阻止——注意,不是爽快的击毙——抢劫押运物品或在押运过程中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员,但是对打了他一个大耳光的人,没有一丝一毫权力用枪。

          不是特指你,下边很多人有个很有意思的推论:因为有犯罪分子伪装良民骚扰警卫然后伺机抢劫的可能性存在,因此骚扰警卫的人应视同抢劫犯的同案,可以击毙。这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押运人员的枪支是用来阻止而不是杀死犯罪嫌疑人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除了杀死对方外没有别的办法阻止或者本身受到人身生命安全的威胁,否则都是杀人罪。其次在引用的法规中已明确限定了使用枪支的条件,即使出现上边说的大耳光的极端的例子,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方对押运物品或人员人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枪支的使用都是违法的。最后即使是公权力暴力机关的人员如警察,枪支的使用也是有法律规范要求的。

          综上所述,尽管死者对押运员有人身侵犯,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有抢劫行为或者没有对押运员生命构成威胁,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暴力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更不要提击毙对方了。

          那么应该如何应对真假良民的骚扰呢?无责任支招,应该加强安保装备,使用防暴盾牌、隔离障之类的东西迅速将骚扰者与押运车辆、通道隔离并戒备,之后可以呼叫警察支援。同时可以参考对于飞机上谎称有爆炸物人员的处理进行处置。

          以上我们是基于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讨论这个问题。美国社会有其特殊性,从社会思想、经济制度到法律规范,特别是枪支控制的问题,都不一样。美国安保公司有多嚣张,黑水让全世界都知道了。但美国民众自身是否认同这种现象?我看未必。前贴举的伞公司的例子,尽管只是电子游戏中虚构的一个公司,但是民众对这类安保公司心存疑虑的思想可见一斑。另外美国的安保公司雇员其行为也要受法律约束的,实际枪支使用的权利并不比普通民众大多少,不过因为普通民众用枪的权利范围很大,所以看起来比中国同行NB不少。

          具体到洛西德马丁这样的公司,情况还有区别。毕竟他们负责军工项目,某些单位受国家保密法律制度的保护是一定的。纯粹的商业保安绝对不是他们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你也仅仅是被拦下询问,如果是擅闯军事禁区。。那你迷路的水准可以进国安局了。。。

          • 家园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我有几点补充:

            1. 押运员必然有对枪支酌情使用的权利,否则不会配枪。

            2. 押运员的枪支不是为了仅仅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还有维护金融安全,否则遇到情况跑了不就完了。

            3. 很多都是事后话

            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除了杀死对方外没有别的办法阻止或者本身受到人身生命安全的威胁

            这一点怎么判断,等劫匪也掏出枪才能明确么?我不否定在个案中押运员有暴力权利使用过当的可能,但维护押运员使用暴力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另外洛马的例子就是说“商业”公司就只一个概念,因为“商业”二字就否定它的权利不严谨。再说金融安全的意义不亚于国防安全吧。

            总之,押运员有权利酌情使用枪支对付他认为危害金融安全的嫌疑人。并有遵守规章不擅用权利的义务。承认权利,明确义务,承担责任。不是否认权利。如果他对权利使用过当,坚决处理。

          • 家园 有质量的帖子,乐善不够,不能宝推

            用户乐善达到 650 以上才能【通宝推荐】

          • 家园 押钞员只要声称死者与其争夺枪枝,过失就转移到死者身上--

            无论如何,在运输大量现金的现场,故意与持枪实弹人员纠缠,死者很难否认其过失,破坏银行业务的故意,而对肢体纠缠中枪枝走火的致命危险视而不见,而两人事前素不相识,上面有人扯什么故意杀人之类的人没常识。

            ----至于您说

            押运员仍然是“商业”机构的雇员
            性质,降低了押运员可能遭受处罚的力度:我国执法人员滥用枪枝、走火伤人的惩罚很严厉,而私人性质的猎枪走火伤人之类,往往私了,并不经过司法机关。

    • 家园 这一枪双方位置蹊跷,警卫倒地鸣枪,死者冲上来继续攻击中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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