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张厂长的故事 -- wqns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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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部分赞同,我仅仅是对孙大炮不待见。

                                                                      孔子的主张不现实,终其一生也没有多少机会去实践他的主张。马克思不是革命家,恩格斯勉强算是吧。

                                                                      “对于一个政治家来说,无能即罪过。”我这话是针对孙大炮说的。不是针对孔子,或者马克思。

                                                                      • 家园 我们这不是要寻找共识吗 夫妻之间兄弟之间朋友之间同胞之间

                                                                        政党之间都需要这种共识不是,这也是我们交流讨论的出发点不是,起码我自己从来没有寻求要把你或者谁压倒打倒不是。那么老孙就是海内外中国人能够达成的最重要共识/纽带之一不是,维护这个共识对这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不是?打倒这样的共识(当然我尊重你个人的好恶)你就会发现这个国家(包括极大量的海外华人)的分崩离析,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 家园 中国人有一些西方人没有的特点

                                                                  过度自负之外还不太容易听得进去反对的意见. 得理不让人,非常缺乏长远木光。比如,对贫富不均的解决方案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或者革命。这些都是李葵这样梁山上木有脑子的人干的。

                                                                  关键词(Tags): #七嘴八舌通宝推:腾格里,
                                                          • 家园 与其说中国势力太差,不如说俄罗斯的革命输出成功

                                                            苏联在20-30年代的革命输出给中国政治造成了相当的混乱。这不能不说是俄罗斯的成功的地方。以前的北羊政府还出兵苏联。后来的中国就南北大打。TG和国名党的打达。从竞争的角度上说,是俄罗斯搅乱了中国。

                                                            • 家园 部分同意,但我觉着还有中国自己本身的国情。

                                                                清末时,社会精英对满清皇室还是很期望的。但是满清皇室还是自秦代以来皇权那一套,另外就是整天纠缠于“保大清还是保中华”。保皇党们期望向日本样板学习。但架不住国事一天天败坏,社会精英们实在是忍无可忍。所以儿戏般的辛亥革命才会成功。

                                                                其后的北洋政府,貌似是个现代共和国的架子。我感觉,实际上还是封建官僚,或者说是封建军阀那一套。有点类似于唐末藩镇。再加上,孙大炮成天在南方上窜下跳,成天添乱。国事怎能不坏?

                                                                国民政府比北洋的组织性强点,但也好不了哪里去,更像是一个帮会。KMT内对蒋中正不爽的太多太多了。粤党,西山会议派,改组派等等。我听过某种说法:“蒋中正集团的成功是建立在摧毁KMT党务基础上的。”国民政府前期,蒋中正打着剿共的旗号,实际上是剿灭KMT地方派。反蒋的不止本朝这一个,多得很。

                                                                所谓的”中华民国“自诞生起从来都是四分五裂的,我感觉有点类似于唐末藩镇。

                                                              • 家园 你这个说的有理 老蒋的力量其实就是黄埔军校的一帮人

                                                                能完全掌控的地方其实就是上海浙江,别的地方其实都是阳奉阴违,既不从命也不纳税,更不说汪精卫胡汉民张学良这些身居党国要职掌握要权的"政治家"了--他们根本没把老蒋当一回事,对老蒋是说兵谏就兵谏,说起义就起义,说抗日就通电全国。国民党其实只是一个名头而已,只是因为当时的大多数人都要举“三民主义”的旗,可阎锡山的国民党、白李的国民党,汪精卫的国民党和老蒋的国民党是一回事吗?

                                                              • 家园 二十世纪是共产主义大实践运动

                                                                中国的上个世纪的历史,就是民族主义者对共产主义的大实践。讨论中国在二十世纪的演化,离不开这个大环境。中国再上个世纪干了什么? 作为国际共产的前沿,为捍卫苏维挨和北上的日本人狠狠的打了一丈。作为冷战的前沿和米在朝鲜打了一仗,在后期作为抵御苏联的前线和北约站在一起。

                                                                • 家园 持保留意见。

                                                                  民国从来不是统一的,实际上是四分五裂。各种各样的思潮在民国并起,共产主义仅仅是其中一种。而且,其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

                                                                  日本人对华有领土野心,我相信除了汪兆铭那样的“抗日亡国论”者,其他持各种思潮的人都是抗日的。满遗除外。

                                                                  朝鲜战争是必然要打的,虽然就中国的立场来说并不愿打。可麦克阿瑟独断专行,如果他真的过了鸭绿江,这怎么办?搞不好会重演一次甲午战争,再来一次“三国干涉还辽”。

                                                                  后来么,“苏修亡我之心不死”。毛子可是一直想把中国绑在他的阵营上的。“长波电台”,“联合舰队”是为了美苏冷战服务的。所以中苏必然分裂。

                                                                  • 家园 汪兆铭那样的“抗日亡国论”者

                                                                    孙大炮就是被苏俄挑唆的闹腾的。本来他个孙大炮就职中国没根基。被袁世凯替换是必然的-强龙都压不住地头蛇。何况孙大炮就是个大嘴巴。中国人的自强的欲望和共产主义结合,便是二十世纪中国的乱象的主流。

                                                                    其实没有一个政治家是铁杆的汉奸。王兆明不过是看错的形势,以前他打的是政治抗日牌,嘴巴上比蒋中正要积极的多了。只不过他本人没有多大的势力,军队都是黄埔的人,听的是蒋中正的。

                                                                    个人之看法,中苏的分裂没有必然性。中国的领导人,毛一代也不过是摸着石头过河,中苏关系闹成那样,中国的责任不少。中国领导人比较淳朴,对社会和人性的看法有限,治国水平太低,闹出很多笑话(文革,大跃进)。唯一的成就就是跌撞着皮青脸肿地将这个大国撑过来了。而苏联的这个庞然大物,却散架了。

                                                                • 家园 呵呵,中国是第一位的民族主义

                                                                  也是要称王称霸的命啊

                                                    • 家园 俄罗斯的继续衰落实在是大大的好事

                                                      有网友担心美国的压力,可俄罗斯会帮我们缓解什么压力啊,还是继续让它衰落让我们把欧亚大陆的资源收入囊中的好。下面这个很有意思,你看看

                                                      再读《1945年中苏加盟条约》

                                                      抛物线

                                                      发表于 2009-10-06 13:50:43 凤凰锐评

                                                      《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1 9 4 5 年

                                                      签字人:王世杰(民国政外长府),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 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 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 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 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 苏联同意在50年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 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 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1949年,新政与苏俄签订《中苏友好同盟协议》,“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并发表社论祝贺外蒙独立,1950年2月《人民日报》还刊载了胡华的文章,题目是“我们为什么要承认外蒙独立?”郭沫若也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四周年纪念日”,北京新华广播电台发表了“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外蒙古立?”的文章。露骨地为外蒙脱离祖国而辩解。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即支持外蒙古独立。早在1939年12月,毛泽东所著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的第一章即明确提出,“正北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33]。后中共也支持国民政府和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9年1月,毛泽东曾非正式地试图通过米高扬向苏联提出要求,希望外蒙古回归中国,但遭到拒绝[34]。由于苏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援助者,而外蒙古也已经在事实上脱离中国的统治近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后不久,1949年10月16日即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当时共产党的政策是支持外蒙古独立。[35]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表示: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条约。但中苏后来发表公告称:“1945年8月14日中苏签订的条约约定均已失去效力,但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已因1945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36]1950年中国政府毛泽东主席出访苏联,为争取苏联外交支持,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承认蒙古独立,保证了苏联归还旅顺军港、大连行政权和中国长春铁路的管理权等苏联根据《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获得的在中国东北的一切利益。1950年7月3日,毛泽东接受蒙古人民共和国首任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呈递的国书,中蒙两国正式成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1950年代,中国向蒙古输送了工人帮助其建设。

                                                      蒙古国徽(1992年及以后)1953年斯大林去世赫鲁晓夫上台后,苏联归还了旅大军港和东北铁路的管理权,但拒绝讨论外蒙古问题。蒙古人民共和国于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换地图,划定边界。1960年代中苏决裂初期,蒙古人民共和国试图保持中立。后来倒向苏联一边,把大约7000名中国的援建人员驱逐回国。

                                                      据铁血论坛文章,后来邓小平曾对美国总统乔治·赫伯特·沃克·布什说过,“雅尔塔协议把外蒙古从中国分割出去,……陷我们于极其不利的战略位置。”[37]邓又在1989年5月16日对戈尔巴乔夫说:“六十年代,在整个中苏、中蒙边界上苏联加强军事设施,导弹不断增加,相当于苏联全部导弹的三分之一,军队不断增加,包括派军队到蒙古,总数达到了一百万人。……真正的实质问题是不平等,中国人感到受屈辱。”[38]

                                                      1980年代中期,中蒙关系缓和。1990年,一个蒙古代表团28年来第一次正式访问中国。1994年两国签订《中蒙友好互助条约》,表示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家园 外蒙问题的根子在前清,个人认为本朝和国府的责任不大。

                                                        外蒙自民国元年就分裂了。根源在前清。个人认为,北洋政府时期是解决外蒙绝佳机会。可惜,虽然毛子国乱,可中国更乱。后来人吗,只能是尽人事,听天命了。

                                                        • 家园 一码是一码

                                                          蒙古彻底融入中国,才是满清的功劳。

                                                          在这个前提下,即使后来蒙古分裂了,算是满清犯了错误,但是总体而言,满清没啥对不起中国的。

                                                          • 家园 这个不错,没有满清,中国的地盘更小

                                                            中国有现在的规模,也算可以啦。晚清的确比较窝囊,但是那其实还是中国国民性决定的。1840年以后的遭遇,是以前文化理念发展不上路的结果。中国家庭的结构方式,中国国民的生活方式决定的。看看中国妇女的小脚,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家庭文化已经落入了不可药酒的堕落之中了!

                                                      • 家园 中苏条约

                                                        http://www.hudong.com/wiki/%E4%B8%AD%E8%8B%8F%E5%8F%8B%E5%A5%BD%E5%90%8C%E7%9B%9F%E5%8D%8F%E8%AE%AE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 - 协议内容

                                                        1945年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某些争议问题的一个文件。根据美﹑英﹑苏三国于1945年2月达成的《雅尔塔协定》,同年6~8月,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举行谈判,于8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 “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同时,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另外,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为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中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文: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於旅顺口之协定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 - 友谊第一

                                                        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1.《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2.《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3.《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着,并对两国建立永久的颠扑不破的友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最终于一年后废止。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账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恩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报》刊印

                                                        http://tieba.baidu.com/f?kz=173496040http://post.baidu.com/f?kz=17349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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