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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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谈不上不光彩

          这就是德国人伽达默尔从解释学里引出的“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一切历史总是在当代人的理解视域中的历史了,这就是我们理解历史或者文本的基本方式。这种“不太光彩”怕是对西人来讲也同样是家常便饭。回到孔老夫子的学说,后生后学又有谁不是六经注我,难的就是是否根据时代特征,能从孔子的学说传承中形成一种较为系统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思想体系。朱子和阳明就是做到了这一点才留下了自己在思想史上的重要位置。

          观当今之儒学,有把三代理想超越化、神圣化的儒教派;还有把“仁”解释成康德传统的义务伦理学的儒家自由主义;少不了利用宗法传统为社会等级制辩护的;更少不了把孔孟之道视作王霸思想的滥觞的。六经注我不是罪过,而是必须,关键看功力的是能够尽可能一致地组织史料和思想史经典。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关于这几篇的说明

      我当初写《春秋左传注读后》头几篇的时候,由于某种原因,对某些问题觉得不能充分了解,加上想要赶紧发帖,就把这些问题含糊了过去,结果被三笑一眼看穿,惭愧。

      感谢三笑和嘉木的提示,发现有些问题绕不过去,有些问题我理解的不够准确,就又读了一些书,在此对原来的帖子补充与修正如下,这只是我读到现在的一些想法,肯定还有不少没说清楚的地方,难免有不少说错的地方,请各位河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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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工、商

        在《左传》中,“工”常与“商”并称,“工、商”又常与“庶人”并称,可见三者身份地位接近。例如: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桓二年传》(p 0094)(02020804))

        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yǔ)皆有亲暱(nì),以相辅佐也。(《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

        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务材、训农,通商、惠工,敬教、劝学,授方、任能,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闵二年传》(p 0273)(04021001))

        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宣十二年传》(p 0721)(07120201))

        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皁隶不知迁业。(《襄九年传》(p 0966)(09090401))

        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昭二十六年传》(p 1480)(10261101))

        史为书,瞽(gǔ)为诗,工诵箴(zhēn)谏,大夫规诲(huì),士传言,庶人谤(bàng),商旅于市,百工献艺。(《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

        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定八年传》(p 1566)(11080701))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yǔ)免。(《哀二年传》(p 1613)(12020301))

        因此,根据《左传》的记载,当时从事“工(包括“匠”,是“工”的一种,木工)”或“商(包括“贾”,有一种说法是行商坐贾)”的大部分人虽然与“庶人”一样很难成为“君子”,但至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并非我们今日所说的奴隶,而且是像“庶人”一样有他们自己的家族,其家族首领有些可能也属于“君子”。

        ————————————————————

        先说“工”:

        当时从事手工业的人固然有不少我们今日所说的手工业奴隶,这在考古发掘中大概也有证明,但所谓“工”或“匠”之中也会有地位颇高者。例如:

        鲁国有一位匠庆,应该是木工家族的头儿,当时鲁襄公的母亲去世了,而鲁国掌权的季文子(季孙行父)不但没有把她停在祖庙里,甚至连棺材都没准备好。于是匠庆就规劝季文子:“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君长,谁受其咎?”这是说你现在掌权,不为国君的母亲好好办丧事,等国君(指鲁襄公,当时不到八岁)长大了,必定落埋怨。

        然后匠庆又向季文子请示做棺材用哪里的木材,季文子答复他:“你随便哪里找点就行了。”结果匠庆竟用了季文子为自己准备的六棵槚树,季文子也不好阻挡他。

        这里匠庆这位木匠家族的头儿,竟能让当时鲁国掌权的正卿季文子无可奈何,反映出当时的工匠由于有世代相传的专门技艺,为统治者不可或缺,所以他们这类家族的首领其地位并不太低。以下是《春秋经》与《左传》中的相关段落: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襄四年经》(p 0931)(09040003))(087)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襄四年经》(p 0931)(09040005))(087)

        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襄四年传》(p 0934)(09040401))(087)

        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君长,谁受其咎?”(《襄四年传》(p 0934)(09040402))(087)

        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请木,季孙曰:“略。”匠庆用蒲圃之槚,季孙不御。(《襄四年传》(p 0934)(09040403))(087)

        君子曰:“《志》所谓‘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其是之谓乎!”(《襄四年传》(p 0935)(09040404))(087)

        在《左传》中还反映有“工”或“匠”也会参与到宫廷的政治斗争中去,这有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周王室的“百工”:公元前五二〇年(周景王二十五年),周景王死了,他在生前就与王室重臣刘挚(刘子、刘献公)和单旗(单子、单穆公)不对付,而宠爱他的一个儿子王子朝。于是周景王与手下的宠臣宾起商定,想杀掉刘挚和单旗,让王子朝继承自己的王位。结果在动手之前周景王突发“心疾”去世,也是巧,没过几天刘挚也去世了,刘挚没有嫡子(无子),单旗就替刘家立了在自己手下为臣的刘挚庶子刘蚠(fén)(刘子、刘卷、伯蚠、刘狄、刘文公)继承刘挚。二人更共同立周景王的另一个儿子王子猛为王(悼王),王子朝不服,于是就“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也就是说,“百工”参加到了王室的内乱之中。(《昭二十二年传》(p 1435)(10220501))。

        这里“百工”是与“旧官”并提的,而且都可以有“职秩”,可见这里的“百工”应该是指真正的手工业工人的管理者,而且他们应该也出自“百工”的家族,是这些家族的家长,有没有“职秩”都代表“百工”,那些手工业工人则是他们的手下,也是他们的同族子弟。所以在后来,单旗和刘蚠一方还一度“盟百工于平宫”,与这些人达成妥协,不过一旦单旗和刘蚠一方战事不利,“百工”就又倒向了王子朝一方。(《昭二十二年传》(p 1437)(10220503))。

        最后经过四年的拉锯,单旗和刘蚠一方在晋国的支持下,终于打败了王子朝,但这时王子猛早已经死去,接替的是他弟弟周敬王。而王子朝则逃去楚国,拥护他的人还卷走了周王室的典籍,那些“百工”则再没有出现在《左传》中。估计经此一乱,周王室的手工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严重损失,楚国得利,周王室手里相对各家诸侯的王牌又少了一张。

        从以上事件看来,那些“百工”手下的手工业工人应该也参加了王室内斗的战事,“百工叛。己巳,伐单氏之宫……”(《昭二十二年传》(p 1437)(10220503))。关于他们实际参加了战斗,还可以看一下《左传》中的另一个事例:

        另一个事例涉及卫国的“匠”,这些“匠”应该是指木工,也算是当时的手工业工人的一种,与“百工”手下的手工业工人地位相似,而他们曾经两次参与了卫国的宫廷政变。

        第一次是在公元前四七八年(卫庄公二年),当时的卫国国君卫庄公不注意体恤那些“匠”的辛劳,“使匠久”,让那些“匠”工作的时间过长了,于是他的政敌石圃就“因匠氏攻公”,利用这些“匠”进攻卫庄公,卫庄公狼狈逃窜,终于被住在卫国城下的“戎州人”杀掉了。(《哀十七年传》(p 1710)(12170503))。

        这些“匠”第二次参与卫国的宫廷政变是在公元前四七〇年(卫出公复元七年),当时的卫国国君是卫庄公的儿子卫出公,这位卫出公两次当政,上一次是被他爸爸卫庄公赶走的,这次是第二次,所以才会有复元七年的说法。这次他也是不注意体恤那些“匠”的辛劳,“使三匠久”,结果他的一大批政敌“褚师比、公孙弥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因三匠与拳弥以作乱,皆执利兵,无者执斤”,他的命比他老爹强一点,还能流亡到城鉏去。(《哀二十五年传》(p 1725)(12250103))。

        注意这里说的“皆执利兵,无者执斤”,说的就是那些没有兵器的人只好手里拿着斧头(斤)参加战斗,可见这些参加战斗的人必定包括直接参加劳动的手工业工人,所以他们才会拿着劳动工具参战。

        总而言之,由以上两个事例可见,这些工匠们无论在周王室那里还是在卫国公室那里都是一支重要的势力。应该有他们自己的家族,这些家族的首领是可以有官职的,所以他们才会参与到宫廷斗争中去。我觉得当时的手工业工人由于他们以家族为单位掌握专门技术,世代相传,所以占据着独特的社会地位,并非奴隶。至于所谓手工业奴隶,他们应该是在手工业工人手下从事那些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粗笨工作。也就是说,当时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有两种人,他们的身份地位是不大一样的。

        在《成二年传》中还有“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斲、执鍼、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楚人许平。”((p 0807)(08020802)),这里是说鲁国把三百名各专业的手工业工人送给了楚国,但这未必说明三百人就是奴隶。

        这些有专门技艺的工匠,都是要世世传承他们的手艺的,《襄九年传》提到“商工皁隶不知迁业。”((p 0966)(09090401)),《昭二十六年传》提到“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p 1480)(10261101)),都反映了这一点。因此这些工匠必须得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才可能在家庭之内传承他们的技艺,也就不太可能是奴隶。至于被诸侯国送来送去,在《僖二十八年传》中还有周天子送给晋文公“虎贲三百人”((p 0463)(05280312))的记载,这“虎贲三百人”当然不会是奴隶。这“虎贲三百人”与“执斲、执鍼、织纴,皆百人”应该都只是从在一家为“臣”转到在另一家为“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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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商”:

        “商”的地位更加特殊,他们也是世代相传的,有他们独特的文化,尤其是他们可能还大都出自“殷商”的“部族”,这个“商”字估计就是出自“商人(指殷商“部族”之人)”的“商”,而“商人”之所以有这种传统,我觉得可能与殷商王朝当初的统治方式有关。所以这些“商人”应该是聚族而居的。当然由于他们职业本身的特点,同族之人也会分散到各国。

        在《昭十六年传》中子产曾经专门提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p 1379)(10160303)),由此可见,至少郑国的“商人”是以整族的方式与郑国的姬“姓”统治者进行过“盟誓”,谈妥了共处的条件的。而且这些“商人”或“贾人”还很活跃,时不时地介入当时的政治军事活动。下面是《左传》中的两个例子:

        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弦高犒师,弦高是郑国的“商人”,他手下有从者,一次就能拿出十二头牛加四张牛皮送人,而且能够通晓时局,反映了当时的“商人”社会地位应该相当高。至于临机应变,镇定周旋,那都是“商人”本身必备的素质了。(《僖三十三年传》(p 0495)(05330102))。

        再一个例子是晋国的荀罃在晋、楚邲之战中被楚国俘虏,关押期间,就有一位在晋国做买卖、也出自郑国的“贾人”策划把他藏在装衣服的囊中偷运出楚国,虽然还没等这个计划启动,荀罃就被放回了晋国,但荀罃回国以后还是善待这位“贾人”,就像自己真的是被这位“贾人”救回国的。这位“贾人”心中不安,就跑到齐国去做买卖了。(《成三年传》(p 0816)(08031001))。

        当时商业已经很发达,据我见到的有关考古发掘的报道,在晋国和周王室都已经有货币发行,所以“商人”或“贾人”已经有较大的势力。从以上两个事例也可见当时的“商人”或“贾人”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自由地在各诸侯国移居,由于他们的独特地位,才能在政治军事事变中插上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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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商”的地位,在《定八年传》中还有一个例子:

        晋师将盟卫侯于鄟泽,赵简子曰:“群臣谁敢盟卫君者?”涉佗、成何曰:“我能盟之。”卫人请执牛耳。成何曰:“卫,吾温、原也,焉得视诸侯?”将歃,涉佗捘卫侯之手,及捥。卫侯怒,王孙贾趋进,曰:“盟以信礼也,有如卫君,其敢不唯礼是事而受此盟也?”卫侯欲叛晋,而患诸大夫。王孙贾使次于郊。大夫问故。公以晋诟语之,且曰:“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从焉。”大夫曰:“是卫之祸,岂君之过也?”公曰:“又有患焉。谓寡人‘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大夫曰:“苟有益也,公子则往。群臣之子敢不皆负羁绁以从?”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贾曰:“然则如叛之,病而后质焉,何迟之有?”乃叛晋。晋人请改盟,弗许。((p 1566)(11080701))。

        这是在公元前五〇二年(晋定公十年,卫灵公三十三年),晋国的霸权正在衰落,齐国、郑国相约叛晋,卫国国君卫灵公也想叛晋,但他手下的大夫不愿意。

        晋国听说卫灵公有背叛的意图,由赵简子率领大军前来,要求卫灵公出面盟誓,保证不背叛晋国,在举行盟誓仪式时,赵简子竟派出了手下的低级大夫成何前去与卫国国君盟誓。当时本应由身为诸侯的卫灵公先醮血,由成何“执牛耳”协助,而成何却与卫灵公争先,推了卫灵公一把,牛血洒到了卫灵公的手腕上。

        盟会不欢而散,卫灵公极为愤怒,回国以后就谋划彻底背叛晋国,他借口晋国人要求卫国派质子前往晋国,故意夸大事实,扬言说晋国人不仅要求自己派质子,还要求卫国的大夫也派质子,甚至要求卫国的“工商”也派出质子,以此激怒了卫国的所有上层人士,达到了他煽动卫国一致背叛晋国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工商”与那些“大夫”是两个地位大体相当但有区别的集团,反映当时在卫国的“工”与“商”是独立的族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卫国的各家“大夫”分庭抗礼。可以推想,当时的其他各诸侯国之中也应有类似的族群,其地位也差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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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庶人 下、四种“角色”

        下、四种“角色”

        周人一直有农业传统,他们的先祖甚至被后人传为农神,所以他们是以先进农业生产者的身份来统治这后一类“庶人”的。例如,我推测周人发明的籍田礼最初其实是示范,做给新来的“外族”看,应该怎样耕种。也就是所谓“教民稼穑”,所谓“奄有下国,俾民稼穑”(《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所以在他们祭祀祖先的颂歌《周颂》和《鲁颂》中就常常会提到农事,例如:

        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6)《周颂臣工之什臣工》)

        率时农夫,播厥百谷。(《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7))

        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0)《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载芟》)

        畟畟良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2)《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良耜》)

        其镈斯赵,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2)《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良耜》)

        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災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稺菽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

        后来的周人统治者仍然时时不忘农业生产,这在《左传》中也有反映,那些“君子”们的言论中还时常会提到农事,例如:

        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襄二十五年传》(p 1108)(09251402))

        譬(pì)如农夫,是穮(biāo)是蓘(gǔn)。虽有饥馑(jǐn),必有丰年。(《昭元年传》(p 1201)(10010102))

        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蕰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隐六年传》(p 0050)(01060403))

        余一人无日忘之,闵闵焉如农夫之望岁,惧以待时。(《昭三十二年传》(p 1517)(10320301))

        但是《左传》中并没有费心提到具体的管理方式,只在《哀二年传》中有“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的描述((p 1617)(12020304)),这应该是“井田制”废除以后,公孙尨代表土地的所有者范氏向农民收取土地的“税”(类似后世所谓租子),应该与鲁国的“税亩”是一回事,已非春秋中前期的情形。因此我们只好在《诗经》中寻找一些蛛丝马迹,例如:

        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99)《豳风七月》)。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

        以上三段都有相同的句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也是古代诗歌中有些句子会反复使用的例证吧。但我们关注的是“田畯”这个角色,“田畯”这个角色一般都认为是监工,我觉得这类监工应该是由“国”内的统治者们派出的,同时还有指导的职责。就是说“田畯”也是“周人”,很可能也属于前一类“庶人”。

        这里出现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所谓“曾孙”,这说的是周人先祖的“曾孙”,也就是那两类“庶人”的“君”。与“曾孙”有关的例子还有一些,如:

        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疆埸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

        除了“田畯”与“曾孙”之外,《诗经》中还多次提到农业生产的主角——“农夫”(或亦称“农人”),除以上各段外,还有些例子,如: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適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烝我髦士。(《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7)《周颂臣工之什噫嘻》)

        另外还有一种角色是“士女”:“以我齊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这些“士女”与“农夫”或“农夫”的“妇子”不是同一种人,是“曾孙”所要供养(“穀”)的。

        综上所述,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有四种角色:第一种是“农夫”或“农人”以及他们的“妇子”,他们负责劳动。第二种是“田畯”,他们负责监工,监督“农夫”们在“公田”里的劳动,他们是由“国”内的统治者派出的,可能同时也有指导的职责。第三种就是“曾孙”了,他们是田邑的所有者,在农业生产的关键节点也会到场,甚至会在各种仪式中象征性的干两下,例如所谓籍田礼。籍田礼是周人发明的,反映他们最初是靠掌握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而起家的。在当初,这些仪式可能是真的示范,教那些被他们征服的“异族”怎样耕种。第四种则是“曾孙”家的男男女女——“士女”,其中应该包括前一类“庶人”——“民”,他们一般不参加农业生产,是分享农业生产果实的人。

        袁林先生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中有一节《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其中给出了与《诗经》中的描述极为相似的一直遗存到近代的土地制度,我也会另帖贴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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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4

          四 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的形成条件

          根据以上叙述,我们可以大致地对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作出描述:去除各种次要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进入近代以后所发生的变化,生产关系表现为对立的两极,一方面是召片领、召勐、波朗等等以至部分头人,一方面则是村寨整体,前者获得剩余劳动,村寨提供剩余劳动;剥削实现的基本依据是召片领等人对村寨整体的人身控制,因此,劳役剥削成为基本的剥削形态,与此相应,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则表现为村寨对大部分耕地的占有,如前所述,达到西双版纳全区耕地面积的77%;召片领之类直接占有土地仅只有14%,然而这些土地却是被剥削村寨实现剩余劳动的所在;召片领之类除了向村寨索取“负担”而外,一般并不干预村寨内部事务,村寨本身表现为一个自我调节内部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的系统,整体面对社会并与之发生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社会的土地制度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范围只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土地,即“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头人田”之类,一般具有法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形态。这一层次土地制度所涉及的土地,是土司之类剥削村寨这一社会生产关系得以实现的中介,因而表现出鲜明的所有制色彩。社会基本剥削关系的一端终止于村寨,相应,这一层次的土地制度也终止于此。它并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村寨土地则由村寨自行控制、调节,不在这一层次土地制度的管辖之下。第二个层次则是被剥削者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的范围则限于村寨所控制的土地,一般不具有国家法定的形态,而以习惯的形式存在。它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村寨整体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它是各村寨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一是村寨内部对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村寨内部各成员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这两个层次显然不能同等而语。如果我们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土地制度,那么,其基本内容应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层次,即涉及“宣慰田”、“土司田”之类土地的制度,只有当我们的考察深入到被剥削者村寨这一极之内部的时候,第二层次的土地制度才成为我们的主要对象。打一个不很恰当的比方,一国与他国存在着国际性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所有制,该国内部各地区各民族、以至各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也表现为确定的所有制,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国内部的经济关系归入国际关系之内,不能把一国内部的所有制形态归入到国际的所有制关系中去,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那么,近代西双版纳这种生产关系以及土地制度究竟是在怎样的条件下以怎样的方式形成的呢?为了更深入地予以解释,有必要再进行一些讨论。

          从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它是在外来居民对本地居民的不断征服中形成的。它的形成以及存在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外来人对本地人的统治,一是人少地多。

          关于第一个条件,民族调查已经了解清楚,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多层的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据说西双版纳地区定居最早的民族是补角、布朗,其次是爱尼,傣族是最后来的,当时平坝里已经住着布朗族和爱尼族。傣族征服了他们,所以傣族称他们为“卡”(奴隶),他们称傣族的上层为“波朗”,称一般傣族的成年男女为“依波”(我父)或“依咩”(我母)。在布朗族与爱尼族杂居的地方,爱尼族受布朗族管辖,爱尼族称布朗族头人为“波藤”或“召藤”,即山主之意。他们都要向傣族交纳贡赋,但爱尼族要交两份,傣族波朗和布朗族波藤各得一份。而在傣族中,相对来说,傣勐是土著,本地人,召片领、波朗等等则是以后来到此地的统治者,据《泐史》,距今约800年前,叭真“入主勐泐”,建立政权,形成了此后直到解放时西双版纳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基本格局。因此,傣勐说:“先有傣勐,才有田,召片领是后来的。”“若无我们先来开荒,召片领及波朗什么也吃不上。”“宣慰田、波朗田都是因为他们为我们办事,可怜而给他们吃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概况》,转引自赵卫邦《解放前西双版纳的社会结构》,《西南民族研究》第1辑,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关于对傣勐村寨的以村寨为基础的剥削制度的建立,马曜先生研究傣族史后认为,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勐“召勐”(土司)统治的形成,都是在该勐被征服以后,由召片领把自己的宗室亲信直接派到各勐作“召勐”,建立起来的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与此同时,对于山区被征服的哈尼、布朗、基诺等其他民族,仍以各自原有的土地封赐给这些民族的头人,征收一定的贡赋。(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对于一般的农业社会来说,由征服而形成的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往往并不改动被征服者的内部结构。例如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如果他们占领了这座城市(实即一个居民点——引者),他们就征收沉重的实物贡赋,并留下赋税征集人来监督支付,但不改变原来的制度、法律和政府。”(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42页。)西双版纳傣族以及哈尼、布朗、基诺等也是这样,征服者或仅派出统治人员“召勐”之类,或干脆仍利用原有的头人。

          征服是很艰难的事,单纯的武力并不能使一个民族、部落或村寨彻底屈服,在西双版纳傣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实例。在被统治和被剥削的傣勐寨子中,最隆重的仪节是“灵披勐”,即祭祀“勐”神(部落神),各勐主持祭祀的都是“傣勐”老寨的头人,而并非统治者土司之类。在勐海,土司参加这项仪节,但是任由“傣勐”把他禁闭在一间空房里,杀牛祭献“勐”神时,不许土司说话,也不许他动,否则“傣勐”头人可以打他耳光(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6页。)。

          另一个条件便是人少地多。土地的使用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受到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影响与制约,农耕人口与可耕地之间的比例作为人与自然界关系的一种表现,当然不能不对生产关系以至土地制度发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在民族学资料中可以大量看到。例如在许多西南少数民族中,人少地多是普遍现象,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正是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存在,而人少地多和刀耕火种,又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方式采取了极为松散的、在后世人看来简直不可理解的方式,西南少数民族中大量存在的“号地制”(号地制是西南少数民族中常见的村社内部农民占有、使用土地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实行于原始的村社之内,也可以实行于山官、土司统治下的村社之内。一般形态是:村社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村社土地范围内,选择一块或几块土地,标明边界记号,多见的是折断树梢并在树上留某种记号,然后就可使用(有时需报告山官之类),几年后抛荒,土地又重归村社。),就是这种方式的一个典型。在人少地多条件的制约下,若与此同时,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形态,类如我国自宋代以后的形态、或类如西方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形态,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便很难以土地作为基本的或主要的依据,因为生产者可以通过开荒等等方式实现自己与生产资料土地的充分结合,而剥削者对土地的严密控制也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这种条件之下,剥削只能以对人身的控制为基本或主要的依据。如果这种因素再加入历史地存在下来的人们的共同体村社,而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形成又与征服联系在一起,那么西双版纳傣族式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土地所有制便成为必然。

          在西南少数民族中,西双版纳地区应当说是农业生产相对发展的地区,但即使在这里,人少地多的现象仍很突出。西双版纳气候温暖,水稻一年可二三熟,但人们仅种一季,多为晚稻,其主要原因就是地广人稀,拥有丰富的水田。“即使如此,仍有未被利用的大量荒田存在,例如景洪盆地拥有水田11万亩,但每年仅栽种55000亩,仅占水田面积之一半,勐遮盆地拥有181500亩地,其中休耕的荒田荒地为67000余亩,占田地总面积的36.9%。”(宋恩常:《西双版纳自然概况》,《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人少地多不仅对整个地区的生产关系具体形态产生巨大影响,对村寨内部的土地分配方式也发生着巨大影响。例如,“曼卖●傣勐村寨在五十年以前还是人少地多,村民按劳动力多寡自由占用土地,后来人口激增,开始因占用不平均而发生争执,便打乱原有占用土地界限,重新平分了一次。”(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人口的增多,农业人口与可耕地资源之间关系的变动,不仅必然影响到耕作方式,也必然最终影响到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以及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土地制度。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107)《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四 西双版纳傣族生产关系的形成条件》)

        •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3

          三 被剥削者村寨内部的经济关系

          召勐之类进行剥削的直接对象一般情况下终止于村寨,而作为提供剩余劳动最基层单位的村寨,本身内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自调节系统,有一套足以独立自存的组织和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自给自足的内部分工。村寨内,有被村寨成员称为“寨父”、“寨母”,又被召勐之类加封为“叭”、“鲊”、“●”的当权头人,他们有管理居民迁徙、代表村寨接受新成员、管理村寨土地、征收并上缴各种劳役贡赋、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婚姻及调解争端等职权。在他们下面,有管理武装的“昆悍”,有向下传达、向上反映、类似“乡老”的“陶格”,有通讯跑腿的“波板”,有职掌文书的“昆欠”,有管水利的“板门”,有管“社神”的“波摩”,有管佛寺的“波沾”,有男女青年的领头人“乃髦”和“乃少”等等。此外,还有处理日常事务的“贯”、即“村寨议事会”,处理涉及全村寨重大问题的“村寨民众会”。

          村寨内部还有处理公共事务“甘曼”(寨内负担)的一套制度,据解放初期调查,有如下几类。协作:包括开水渠、建堤坝、挖鱼塘、围鱼塘边、围村寨竹篱、修村内外道路等诸项事务,规定视具体情况,或由受益户出工,或全村寨每户出一人,直到作完。互助:新立户和外来户免出一至三年的寨内负担并给予补助,遇建屋或丧葬,全村寨出工出力帮助。宗教:每个村寨成员都必须参加斋僧、赕佛、祭社神、养波摩、修佛寺等宗教活动。

          一些村寨还设有银工、金工、铁工、木工、猎手、屠夫、酒师、商人、理发师、医生、“章哈”(诗人兼歌手)、马医、阴阳家等等,虽然不一定每寨都设全,但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自己村寨的需要。他们都不脱离农业生产,一般可以免除部分负担,但须为召勐之类无偿服各种专业劳役。

          各个村寨占有的土地也是完全确定的,有着严格的地域界限,这不仅是其占有土地的界限,也是承担“负担”的界限,由村寨成员共同把守。由于村寨是由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发展而来,因此各个村寨占有的土地多寡不一,表现出较大的差别。

          村寨内的土地以份地的形式交给寨内农民使用。分配形式形形色色,有的由各户按劳动力多寡自由占用耕地,有的采用打乱原有土地占用状况、重新按户平均分配的办法,但这两种形式都较为少见,大多数村寨经常采用的是在原耕地占用基础上定期抽补调整的办法。村寨内部的土地分配不受外界干预,它并不是以自然的人口数或户数来作为标准,而是按“负担”来分配,凡是可以承担一份“负担”者就可以得到一份份地,如果只能承担半份“负担”,就只能分得半份份地。每一份田地面积多大亦无规定,由村寨自行掌握。这大概是由于召勐之类最初是以户数而非以土地面积确定了一村寨的总“负担”额,村寨是最基本的“负担”单位,以后人口发生了变化,村寨便自行调整,按照能够承担“负担”的农户平均分配“负担”,同时使之得到相应的份地。份地与“负担”密切相关,耕种一份份地,就要相应承担一份“负担”,这份“负担”实际就是村寨总体“负担”按照其中接受份地的农民户数均分的。

          在召勐之类为一极、村寨整体为一极的这种确定的剥削关系之中,村寨的存在以提供确定的剩余劳动为必须条件,因此无论对于村寨整体来说,还是对于其中的每一户农民来说,如何完成“负担”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在各村寨内部,为完成各种“负担”,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黑召”制度。这种制度首先表现为负担户的形成,每一负担户在承担一定负担的同时,便享有了村寨内部包括得到份地在内的各种权利。村寨内村民,15岁至结婚前即为所谓“学负担”时期,分给成年人应得份地的四分之一,承担成年人“负担”的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五十岁方可申请退田,退田要先经过村寨头人同意,然后逐级上报火西叭龙、波朗、叭龙诰直至召勐等各级统治者。在村寨里,“负担”的概念深入人心,解放初,村寨甚至把出民工、选组长、送民族学院学习都视为“负担”,由各“负担户”轮流承担,在其所用工日超过应承担的“负担”额时,村寨内部还以各种方式予以补偿。在这个基础上,各个村寨内部都有一套轮流平分“负担”的具体办法,既能使“负担”顺利完成,又使村民感觉到公平合理。

          因为各种剥削的最终对象是村寨整体,其数量和项目又是相对确定的,村寨户口多少便直接关系到每户所实际承受的“负担”额,所以,村寨内部都力图通过增加实际“负担户”来减少各户“负担”,无力承担一份“负担”者必须两三户合为一个“负担户”,“遇有分家户或外来户,大家都乐意分给他一份,如果没有机动田,还不惜抽补调整,甚至打乱重分”。各村寨还以各种办法吸引外来者成为其“负担户”,合伙凑钱给外来户作安家费,大家出劳力、材料为其盖房子,一定期间内免除或减少其“负担”。例如,勐海曼回宫寨人少地多,全寨置备“安家费”以吸引外来户,路远者给70挑谷子,路近者给50挑或30挑;景洪曼列寨人多地少,就集体租进土地给外来者,租子由全寨人员分摊,曼海寨人多地少,则由集体出钱买进几块土地(活买,定期几年),分给外来户耕种(马曜等:《勐海封建领主经济概况》,《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五)》,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对于因婚姻关系而去外村寨上门者,原村寨有严格限制,若未得头人同意,原村寨“负担”仍由其出,而对于上门者,女方村寨则尽量设法使之能留下来。对于因其他原因脱离村寨者,也要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本村寨对之有强烈的舆论压力,一方面村寨头人则用种种方法予以刁难。傣族民谚说:“多了一户,飘起一点,少了一户,沉下一点。”“增加户口,头人欢喜”(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形象地反映了这种实际情况。

          也因为召勐之类的剥削和统治以村寨为最基本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并不干预村寨内部事务,因此村寨经济活动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它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发生各种经济行为,诸如吸收人口、阻止人口外流、租出或租进土地等。例如,解放前夕,和其他数寨共同代耕召片领在宣慰街附近一块土地“纳永”的曼纽寨子,将应由自己代耕的两份田地租给曼景兰寨子耕种,后者每份田地交租25挑,然后由曼纽寨子补足为80挑再予上交。与此同时,曼列、曼沙、曼令三寨都租曼纽寨子的田种(刀国栋等:《勐景洪的土地情况调查》,《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四)》,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参照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的讨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对前资本主义公社概念内涵所作的论述,内部自成系统、自我调节、整体与外部社会发生关系是公社概念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上述西双版纳被剥削者村寨明显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范畴以内。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104)《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三 被剥削者村寨内部的经济关系》)

        •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2

          二 剥削的实现与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1.主要的剥削形式及其基本类型。

          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剥削基本上采取劳役剥削的形式,它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在剥削者所占有土地上的无偿代耕,一种是为剥削者生活及社会公共事务无偿付出的各种劳役。

          宣慰田和土司田或集中于其城堡周围,如在勐海,多数则分散于某些农民村寨,波朗田、陇达田、头人田则分散于各村寨。虽然解放前夕已有相当一部分改为分成实物剥削,这当然与内地影响有密切关系,但在数十年前,这些土地都是由农民携带自己的耕牛农具无偿代耕,剥削者坐享全部收获物。代耕承担者以村寨为基本单位,被代耕的土地按面积大小和离村寨的远近,分别划给一个或数个村寨负责。例如宣慰街附近有召片领的一块土地“纳永”,由曼纽、曼莫、曼侬坎、曼景兰、曼火勐各寨代耕,其中曼纽寨子代耕二份,其余寨子代耕一份,由曼景兰寨子头人担任“陇达”,收获量按曼莫寨子农民自种土地收获量为标准,每份至少交纳谷子80挑,产量不足80挑则须补足(确定最低限额是由于村寨农民的反抗,曾发生农民将稻秧倒插于该田的事件),若有超产仍须全部上交(刀国栋等:《勐景洪的土地情况调查》,《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四)》,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或以村寨为单位,实行劳动编组,每个村寨承担不同的农业生产任务,某寨犁田、某寨插秧。例如景洪曼景兰附近有召片领的250亩宣慰田,由曼纽、曼喝勐、曼莫龙、曼东老、曼德、曼浓坎等六个傣勐村寨分工代耕,曼景兰滚很召村寨负责围篱笆、管田水(《傣族社会调查材料》之五,第31页,转引自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关于召片领占有的宣慰田及其代耕村寨的分布情况,马曜先生和缪鸾和先生曾绘制出了“勐景洪坝纳●召(宣慰田)分布示意图”(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可作为参考实例,从中可以清楚看到,宣慰田相对集中,很多承担代耕的村寨附近并无宣慰田。每年到农作时节,召片领议事庭即发布命令,通知各代耕村寨,代耕村寨则每一户(负担户)派出一个劳动力,自带农具、耕牛到“宣慰田”之类土地上去耕作,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工,则须雇人代替,否则要受处罚。耕种和收获期间,召片领、召勐等则派“陇达”(意为“下面的眼睛”)到田间督耕,有时召片领、召勐等人在官员和侍从的陪同下亲自到田间视察,还送去酒肉,待耕作完毕后给代耕农民食用,以示“犒劳”(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有一张村寨农民代耕完官田后,共同坐于田间食用被犒劳酒肉的照片,生动反映出代耕农民集体耕作的场面,十分珍贵,可供参考。)。在被代耕的“官田”附近,召片领、召勐之类修建有谷仓,用以收藏“官田”所获全部谷物。波朗田和头人田则分布于各个村寨,绝大部分村寨都有这两类土地,这些土地由其所在村寨农民代耕。

          除了代耕土地而外,村寨农民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其中有各种公共劳役,也有从召片领、召勐到村寨头人的各种家内劳役。承担的内容因村寨类型而有不同。傣勐村寨多承担公共劳役,如修路、造桥、修水渠、修建宫室、服兵役以及“灵披勐”(召片领祭祀部落神活动)中的各种劳役等等。滚很召村寨则承担“召”生活方面的各种劳役,每个村寨都负担有一项或数项劳役,仅据景洪地区统计,各种专业劳役达一百多种,有挑水、烧茶、煮饭、炒菜、摆饭、掌灯、端洗脸水等日常生活劳役,有养马、养象、榨糖、熬盐、织布、纺纱、染布、制作金银陶瓦器皿和金属兵器等生产性劳役,有送信、听差、当脚夫、为召片领巡行拉大旗、摇孔雀尾、放炮、击鼓、吹号等带有公务性质的劳役,甚至还有专门守灵、哭丧、提绣鞋、牵统裙、削大便时所用揩屎棍等各种劳役。

          据1954年调查资料,全西双版纳1948年各等级农民共19145户,该年向剥削者提供包括代耕在内的各种劳役共277000个劳动日,平均每户15个劳动日。据勐遮地区调查统计,傣勐和滚很召每年每户平均为召勐、波朗和村寨头人无偿代耕十天左右,各种家内劳役十天左右。有的多于此数,最高总计可达30天,有的少于此数,低者总计达12天(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农民每年有效劳动日肯定少于自然日数,如果以三分之二计,有效劳动日为240天,再考虑到代耕时间均为农忙关键时间,质量高于一般劳动日,因此,最高30天、最低12天、平均15天的劳役剥削姑且按30%系数加值,平均为19.5天,另外再加上各种实物剥削,剥削率大致可以说在10%左右,与西周所谓“十一之税”类似。

          除各种劳役剥削而外,还有实物贡纳,在各种节日,在“召”有婚丧嫁娶、生日满月、建屋出差、祭祀赕佛、“升和尚”等事项时,农民都要向“召”奉献银钱、米、鸡蛋、蜡条以及土产、水果等各种实物。

          近代以来,西双版纳呈现出劳役剥削向实物剥削过渡的现象,不仅代耕劳役有被实物稻谷代替的现象,家内劳役也有用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稻谷或银币实物来取代者。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西双版纳傣族主要类型的剥削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村寨为基本单位,一是以劳役剥削为主要剥削形式。在这种剥削形态中,剥削的实现以对村寨农民集体的人身控制为首要条件,因为农民村寨都有自己的土地,农民个人可以通过村寨内的定期分地而与生产资料土地实现充分结合,如果召片领、召勐之类仅仅依据其所占有的土地(仅占西双版纳全地区耕地的14%),采用类似于后世租佃制等剥削方式,是根本无法实现其剥削的。这种人身控制关系在社会观念中有较为充分的表现。“在西双版纳,凡是‘召片领’领地以内的‘人民’,都是‘火丁给马兵卡闷松板卡召,烹总喝先信兵瓦兔召纳信’,意即每个人‘头脚落地是召的奴隶,亿万根头发都是召的财产’”。“提供负担是每个人的天职和作为‘人’的条件,所以凡是15岁以下未达负担年龄的少年,被视为没有取得‘人’的条件,他们死后‘也没有灵魂’,不能用棺装殓,村上也不帮助抬埋。”(马曜:《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但是,这种直接的人身控制关系一般情况下却并非是直接对于农民个人的人身控制关系,而呈现出一种多层次的整体控制关系,西双版纳傣族民谚说:“增加户口,头人欢喜,增加寨子,召勐(土司)欢喜”(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就十分清楚地反映出这种关系。召勐之类的剥削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有相对确定的“负担”,其中包括有最低产量要求的代耕“负担”、各种确定的劳役“负担”和实物贡纳“负担”,这些“负担”的分派以村寨为最小单位,其下如何继续分派,召勐之类一般并不进行干预,实际上也无法干预,他们实际上把村寨作为一种管理其中农民、以其所具有的类似后世联保制的机制来保证对其中农民剥削的实现。因此,他们的着眼点最终止于村寨,“增加寨子,召勐欢喜”,增加村寨即增加了土司剥削的基本单位,他们当然高兴。不仅如此,召勐之类还经常将自己的家奴释放出去或再加上外来投靠人口,组成新的滚很召村寨(这很有点像古埃及新王国时期,奴隶被转入村社作为农民是很平常的事,如土特摩斯三世送给阿蒙神庙的奴隶就被转入村社。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页。),解放前近百年时间以内,这类人口及其村寨增长速度都是相当可观的。至于上面分派下来的“负担”在村寨内部又如何进行二次分派,则不属于召片领、召勐与被剥削者村寨之间经济关系以内,这是由村寨通过自己的内部结构与机制自行调节与处理的。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终止于召勐之类与村寨之间,并不包含向下更基层的内容,这种关系集中表现在专门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陇达田”、“头人田”以及各种其他劳役和贡纳上面。当然,最初召片领、召勐之类确定某一村寨总“负担”额时,似乎是以户口为基本依据,因此有所谓“负担户”之说,而并非以土地为依据。村寨内部为了减轻共同负担,最常见的方法是集体隐瞒负担户数目,实际承担平均“负担”的自然户数目往往多于名义上的负担户数目。对于此种现象,召勐之类也颇伤脑筋,想方设法予以解决,设立了所谓“火西”制度,但这种制度在实际施行中仍然无法干预到村寨的内部事务。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100)《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二 剥削的实现与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1

          一 耕地的划分

          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的耕地根据其占有形态,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召片领、召勐之类剥削者控制土地、农民集体占有土地、个体农民占有土地,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类型。下面试分别予以叙述。

          1.剥削者控制的土地。

          剥削者控制土地又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纳●召”、“纳召片领”(宣慰田)和“纳召勐”(土司田),前者为召片领(西双版纳最高统治者)直接占有的土地,后者为各勐召勐(土司)直接占有的土地,均为世袭土地。第二种称为“纳波郎”(波郎田),为召片领和召勐分赐给其属官或家臣波朗在职期间的薪俸田,此种土地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第三种有“纳道昆”(头人田)和“纳陇达”(陇达田),前者为召片领或召勐划分给各农民村寨“头人”作为薪俸的土地,卸职必须交出,后者为领主选派对“宣慰田”、“土司田”及“波郎田”等等之耕作、收获进行监督的“陇达”(直译“下面的眼睛”)之薪俸田,亦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剥削者控制的这些土地少数集中于召片领、召勐等人的城堡周围,如勐海,多数分散于各农民村寨。它们最早都是由农民村寨无偿代耕的,后来有少数发生变化。据西双版纳全区统计,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4%(此处及下述村寨农民和个体农民占有土地比例数据均来自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第五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据马曜提供的数据,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3%,农民占有的份地为86%。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2.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

          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村寨集体占有的土地,称为“纳曼”(寨公田),由村寨成员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第二种称为“纳哈滚”(家族田),是一个村寨中某些家族集体占有的土地,只有该家族成员才可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19%,个别村寨中比例较高,如勐混、勐笼部分地区达到30%~40%。以上两类土地,即村寨农民占有的“寨公田”和“家族田”,总计占西双版纳全区耕地面积的77%。

          3.个体农民占有的土地。

          个体农民直接占有的土地,称为“纳辛”(私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9%。其中一部分土地具有某种程度的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承袭转让,被称为“纳召庄”(召庄田),属于由贵族中分化出来的“自由农民”召庄所有。一部分由“傣勐”、“滚很召”等级的被剥削者所占有,这些土地往往是在沟渠附近、房前屋后以及荒地上开垦出来的零星土地,只能暂时占有。此外还有一些是某些村寨头人开垦出来的私田,他们可以利用其特权,较长时期的占有。后两种“私田”未被纳入“负担”系统,如果离开村寨则不能继续占有,也不允许典当买卖(近代已偶有买卖现象发生,但只能“活卖”,相当于抵押典当,不能卖死),而且依据习惯,往往在数年后被并入“寨公田”,因此,这部分土地严格来说不属私有财产,而是寨公田的一种变化形态而已。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98)《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一 耕地的划分》)

        •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0

          根据上节对“田”字的分析,西周耕地依据其所用以实现的社会关系之不同,在空间上被严格区分开来,一部分耕地专门用于实现剩余劳动,一部分耕地则专门用于实现必要劳动。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西周特有的土地制度。所有制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某种表现,那么,这种土地制度究竟是以何种生产关系作为基础和前提呢?鉴于有关史料仍然十分缺乏,本文试图先从民族学资料中寻找一种类似而且较为系统的土地制度,将其作为研究范例或比较参照对象,对之进行较充分地把握,然后在比较中探索西周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认识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在笔者看来,近代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是最为理想的参照对象和研究范例,经过许多学者的辛勤劳动,人们关于这一对象已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本节资料主要来源为《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至“西双版纳之六”(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1984年版)、《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江应樑《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为避冗赘,非直接引文和个别具体事例,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97)《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庶人 上、两种“庶人”

        “庶人”是春秋时代一个重要的阶层,《左传》中共有5段6处出现“庶人”,其中4段5处是与“工”和“商”并举的,充分说明“庶人”是与“工”和“商”地位接近的。

        《左传》中还有3段3处出现“庶民”,这里“庶”应该是“众”的意思,所以“庶民”应该意为广大的“民”。

        但我觉得“庶人”应该也有两类:一类是“国人”的亲族,在《左传》中常见的要用为战士的“民”就是指此种人;另一类是原来连同田邑(小邑,居住点,非城)一起被赐给“君子”的自己聚族而居的“庶人”,所谓“土田陪敦”(《定四年传》(p 1535)(11040104))或者“土田附庸”(《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他们对于统治“部族”(“国人”所属的“姓”,不一定只有一个)而言,是“异族”。

        前一类“庶人”——“民”是战士。朱凤瀚先生指出:“西周初期受封贵族……各以其家族为军事武装,同族为伍,息息相关,生死与共,在当时实是最富战斗力的军事组织”(《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 朱凤瀚 (p 239)),这一类“庶人”——“民”就是这个“军事组织”的成员。但这种“庶人”与“士”不同,他们只是战士,不是家长兼基层军官,也不太可能继位成为家长、成为军官。

        我感觉,所谓“庶人”说不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庶子”来的,“庶子”又是与“嫡子”相对的,只有“嫡子”才能继承家长之位。而当时的官位都是世袭的,所以“庶人”的称呼就意味着他们在升官方面没有出路。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庶人”不会被赐予田地,当时财产是由家族占有的,他们没有可能成为家长,当时也不允许随便分家(后来商鞅的改革有一条就是鼓励分家),也就没有可能占有田地,也就没有最重要的财产权。

        至于后一种“庶人”,大概就有优先在“公田”劳作,以“公田”的收获奉养包括“士”在内的各种“君子”及其家族的责任。这种“庶人”是附属于田与邑的,可以被转赐。朱凤瀚先生《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专门有一段论证西周初期这种“庶人”是如何形成的,标题是《(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我会另帖帖在下面,同时还会贴出同一小节(《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内的另外三段:《(一)封建之本义》、《(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四)曲阜鲁故城西周墓地所见周人家族与土著家族之等级差别》。

        早期统治者对这种“庶人”实行的是所谓“井田制”,即让他们拥有自己的“私田”,同时在同一邑的田地中,还有一部分是“公田”。《诗经》中有明文:“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说的就是这种“公田”和“私田”。“私田”的收获归这些“庶人”自己所有,“公田” 的收获归那些统治者。这些“庶人”在“公田”中劳动,是有人监督的。

        在《诗经》中收入了一首长篇民歌《七月》,其中描写了当时这种作为“农夫”的“庶人”的生活: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七月流火,八月萑苇。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七月鸣鵙,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

        四月秀葽,五月鸣蜩。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豣于公。

        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六月食鬱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饗,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99)《豳风七月》)

        当年张荫麟先生在《中国史纲》一书中对此有过分析:

        我们在上文叙述奴隶的生活时,保留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奴隶和农业的关系是怎样?换句话说,大多数农民的地位是怎样的?关于这一方面,记载很残缺,现在可得而说的多半是间接的推论。我们可以悬想,周朝开国之初,无数战胜的族长分批地带领子弟来到新殖民地里,把城邑占据了,田土瓜分了。做他们的侯伯大夫,他们于占得的田土当中留出一小部分,直接派人去管理,收入完全归他们自己,这田便是所谓的“公田”;其余大部分的田土,仍旧给原来的农夫耕种,却责他们以粟米、布缕和力役的供奉;他们的佃耕权可以传给子孙,却不能转让或出售给别人。这种田即所谓的“私田”。大部分的公田当是由耕私田的农夫兼尽义务去耕种的。他们“公室毕然后敢治私事”,但也有一部分“公田”是由奴隶去耕种的。所以西周的《大克鼎》铭文里记周王赏田七区,其中有一区注明“以厥臣妾”。但由此亦可见奴隶附田的制度在西周已不很普遍了。耕私田的农夫皆是所谓“庶人”。他们的地位是比奴隶稍微高贵些,但他们的生活殊不见得比奴隶好。粟米和布缕的征收固有定额,但不会很轻;什一之税在东周末年还是可望难及的理想。除正税外,遇着贵人家有婚嫁等喜事,他们还有特别的供应。力役之征更是无限的。平常他们农隙的光阴大部分花在贵人的差使上。若贵人要起宫室、营台榭、修宗庙或筑城郭,随时可以把他们征调到,在鞭子底下做苦工。遇着贵人要打仗,他们得供应军需,并且贡献生命。遇着凶年饥馑,他们更不如奴隶的有依靠,多半是“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

        西周传下来的《七月》一首民歌描写豳(今陕西邠县)地农民的生活很详细。根据这诗,可以作一个农民的起居注如下:正月把农器修理。二月开始耕种,他的妻子送饭到田里给他吃,督耕的田畯(jùn)也笑嘻嘻地来了。同时他的女儿携着竹筐到陌上采桑。八月他开始收获,同时他的女儿忙着缫丝,缫好了,染成黑的、黄的,还有红洒洒的,预备织作公子的衣裳。十月获稻,并酿制明春给贵人上寿的酒。农夫把禾稼聚拢好,便到贵人家里做工,白天去采茅,晚上绞绳。是月酬神聚饮,烹宰羔羊;大家到贵人堂上献酒,欢呼万岁。十一月出猎,寻觅狐狸,为着贵人的皮袍。十二月农夫们会同受军事训练。是月把养肥了的猪献给贵人,又把冰凿下,藏好,预备明年春夏天贵人需用。

        (《中国史纲》 张荫麟 湖南文艺出版社 2011 《第二章 周代的封建社会》 p 034)。

        根据张荫麟先生的分析,这些作为“农夫”的“庶人”只能说是“农奴”,不能说是奴隶。

        在周初的时候,各诸侯国新建,带来了同族之人(或者还有些别族之人,总之与当地土著不是同族的),这些人住在城(国)内,其中的成年男子都是战士,大体上就是前一类“庶人”——“民”,但其中可能还包含一些世代从事“工”或“商”的家族,其家长就组成了“国人”。新来的这些以前一类“庶人”为主体的家族或者会派出一些人指导并监督这些城外被征服的后一类“庶人”耕种。后一类“庶人”至少在早期是不用上战场的。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估计首先在“私家”的采邑那里,后一类“庶人”逐渐进入了军队,两类“庶人”差异变小,后一类“庶人”的地位逐渐提高,也就为这后一类“庶人”从农奴变为农民准备了条件,据说“初税亩”就是废除所谓“井田制”、把后一类“庶人”从集体的农奴变成个体的农民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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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提供一些材料,

          以下资料是来自于 何炳棣:《商周奴隶社会说纠谬》;《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七卷第二期(84/9),PP77-108,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

          两周关键性社会身分的检讨:

          (甲) 周初的殷民

          所有研究武王克商以后殷民身分的学人都同意最重要的史料是《左传》定公四年(506B.C),卫国熟悉掌故的大祝佗追述的周初史实: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旗,……,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

          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郭沫若据此以为“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及怀姓九宗,都是殷之遗民或原属殷人的种族奴隶,现在则转手成为周人的种族奴隶了。

          何炳棣则认为,这三组殷遗民,都依然保持原来宗族组织,都不是“外方人”,由此不可能是奴隶。他认为陈梦家认为“分给鲁、卫的‘殷民六族’和‘殷民七族’都是属于子姓的氏族、宗族和家族(1954:90-91)是精确的认识。何炳棣认为这些按照原来子姓的氏族、宗族、家族三个大小层次集体随着周人调防和武装拓殖者,不可以是已被周人沦为奴隶的人群。

          ……《左传》定公六年(504 B.C):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鲁公和三桓是周人,故盟于周社。亳是殷社,盟于亳社的‘国人’一定是殷民之后,这正是周初分到鲁国的‘殷民六族’决非奴隶的有力说明(何兹全,1985:19-20)。至于周初分到位于殷旧王畿的卫国的殷民,考古发掘证明他们的墓制等等‘仍之保持殷俗,……反映了殷遗民仍保留畋田继居,自成聚落的情形。’分到晋国去的‘怀姓九宗’是经过长期斗争后臣服于商的鬼方族人。鬼方的后代就是春秋战国朝代的昆夷、狁,也就是秦汉时代匈奴的远祖(王国维,1959;马长寿,1962)。《左传》既明说怀姓九个宗族整体迁移,正证明他们不是商人的‘种族奴隶’,更间接加强证明周初被分到鲁卫等国的殷民,和分布在其他地区的原来商殷土著,都不可能是周人‘种族奴隶’。

          (乙) 两周社会阶级身分制度鸟瞰:

          1、《左传》桓公二年(710 B.C)晋大夫师服曾作以下的概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2、《左传》襄公十四年(559B.C),晋大夫师旷:……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皆有新暱,以相辅佐也。……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諌,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

          3、《左传》昭公七年(535 B.C):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以上自《左传》所引三条概述,对了解自西周开国至春秋中晚期这四、五百年间基本社会性质最富参考保监会。先就桓公二年和襄公十四年两段概述来看,最堪注意的是:

          1、 士是代表贵族的最下一层,也是贵族和平民两大阶级集团的划分线。

          2、 贵族中每个等级都有大宗、小宗、嫡庶、正室、侧室、高卑之分,都有他们的亲属组织,全体都属于当时的“宗法”组织。本文不再加以详释。

          3、 所有属于平民这个庞大集体、从事于各种生产及劳役者,也“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甚至一向被认为卑贱的“皁、隶、牧、圉”也“皆有亲暱”。这意味着无论属于平民中任何阶层的人们,虽然也没有贵族成员们的宗法组织,也还至少具有自己的家族。

          我们如应用本文第一节中提出的奴隶的第二和第三共同特征来判断,两周社会中广大的平民一般说来都有从属于家庭甚或较大社会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是社会从属权全部被剥夺的,永久处于“类似死亡”状态的“外方人”。仅此一点已经具有足够的雄辩力:两周社会不是奴隶社会。

          (丙) 庶人

          庶人或庶民无疑是占两周社会总人口最大百分比 主要生产者。庶人所包至广,其上限并不固定。由于大宗、小宗、嫡庶之分和身分承继的不同,各贵族阶层里的庶支、远支几百年中无可避免地逐步下降,最后掉出贵族网格。《左传》昭公三十二年(510 B.C)晋国的史墨对社会长期流动性有极简明的概述:

          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三后”指虞夏商先王,其子孙到春秋晚期早已降为庶人了。再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635 B.C.)及《国语晋语四》都记载着晋文公朝觐时,周襄王赐他王畿内阳樊等处的田。但阳樊的人民不服,晋师围城时,阳樊人责晋不讲周(姬)姓的情谊而专凭武力威胁他们,特别指出他们之间“谁非王之亲姻”?这正说明几百年间“王之亲姻”早已降为从事农耕的庶人了。

          庶人的另一贵族来源是卿大夫氏族之间斗争的失败者。《左传》昭公三年(539 B.C.)晋国的叔向综结了晋国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乐、卻、胥、原、狐、绩、庆、伯降在皁隶。……(叔向之名)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

          庶人最高的阶层是“国人”。何兹全教授有很好的概述:“商周时期,人们聚居的地方称为作邑。《说文》:‘邑,国也。’……周王分封诸侯,新贵带领同族同族周人和分给他们的商族人到新建立国家,一般是周人居住邑中,商人居住野,这就有了国、野之分,也就出现了居住国中的人称为国人,居住在野人的人称作野人。……最初,国人包括贵族,因为贵族也住在国中。但可以理解,国人主要的是贵族以外的周族自由平民。”(何兹全,1991:38-44)

          此处应顺便一提的是“士”“庶”之间不但界限不固定,社会功能上也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出身于“乡人”的鲁国名将名大夫曹刿在长勺(684 B.C.)败齐之役的前夕就已提出较孟子几乎早四百年的社会分工最概括的原则:“君子务治,小人务力”。《国语鲁语上》。“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也是春秋进尽人皆知的通则。(《国语晋语四》)。“士”照理是处于“务治”者。但,《礼记少仪》虽先陈原则“士依于德,游于艺”,但“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但特别提出“农之子常为农,朴野而不匿,其秀才之能为士者则足赖也。”所以士、庶(农占庶民的极大多数)之间是有流动性的。

          综括而言,庶人是“务力”、“食力”、“治于人”者,平时从事农业并服劳役,农隙受训,战时当兵。但由于身分清白,社会成分远较一般想像为复杂,所以不无政治地位,必要时对国家大事还有“谤”、“议”的权利和义务。《尚书洪范》指出国君“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这是根据史实的综述。很明显,两周的庶民的身分不能与西欧中古的“农奴”等同;如果非用近代身分称谓不可,两周的庶民应称为平民,但决不能称为“农奴”。

          (丁) 用为赏赐的庶人和“皁隶牧圉”

          ……西周早期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铭文:……受(授)民受(授)疆土。……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汝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顾颉刚抒已见:人鬲就是“本篇的‘民献’和《洛诰的‘献民’,都是献于宗庙的俘虏。拿今语来说,就是一个民族被征服以后成为征服民族的种族奴隶。这种奴隶的领袖,从《大盂鼎》上看,‘邦司伯’和‘夷司王臣’依然是奴隶主。《大诰》的‘民献有十夫’就是指这一批人(顾颉刚,1964:36)。

          顾说的生要性在于:‘人鬲’,‘民献’,‘献民’在原则上虽系可被周人沦为奴隶以献于宗庙之人,但征于周初史实,他们不但能保持原有贵族或高于平民的身分地位,而且是颇受周王室‘倚重’,利用以统治殷民之人。童书业解释人鬲即民献,‘为人民中有才力之人’,释‘驭’为‘徒御’之御,战士也,应是相当正确的(1980:124)。

          ……有些学人认为周代的庶人是束缚于土地之上,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所以在一定意义之下仍可视为奴隶的。……常识告诉我们,在一个农业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经济里,人力和土地是牢不可分的,所以西周几度封建诸侯和国君赐与大夫采邑之时,土地和人民照例是同时授与的。……近年这方面有一篇很好的综全述要:

          ……(从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出,被 赏赐的臣民品类很复杂,他们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很大的差别。有单称臣、妾、人、驭者;有称尸讯、臣【女、羊(右上)羊(右下)】、臣【隹(右上)少(右下)】、臣【棘(上)人(下)】、尸司者;有称王人、王臣、邦司、人鬲、庶人者。……一些研究者把被赏赐的臣民统统称为奴隶,但其中大多数都是平民,有的还属于下层贵族。封主赏赐给被封者的臣民并不因为被赏赐而失去人身自由,只不过因赏赐而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如《宜侯 》铭人中‘在宜王人十七姓’就是居于宜地的十七个贵族家族。他们原来隶属于周王室,故称‘在宜王人’。……此外,铭文中‘郑七伯’,其他器物中的‘夷司王十又三伯’,‘邦司四伯’等等,也都应属于下层贵族。……他们被赏赐给采邑主后,仍然是氏族之长或下级官吏,社会地位、阶级地位都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只不过原来直接向王室缴纳赋税,被赏赐之后则直接向采邑主纳税。……(吕文郁,1991:24-25)。

          《国语晋语四》:‘皁隶食职’,这个综述也是具有充分史实根据的。姑以‘舆’示例。案:‘舆人’初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632 B.C.),即城濮之战晋称霸之年。晋师必须事先要经过曹境,曹国不许晋师过境。晋军攻城死亡甚众,曹守军又陈尸于城门,‘晋侯患之’。晋文公听见‘舆人’间的讨论,决定采纳他们的策‘谋’,把晋军陈地移入坟墓区。曹人深恐晋军挖掘他们祖先的坟墓,所以很快就把陈尸装入棺木,正在准备把棺木归还的时候,晋军一举攻进城门。可见舆人是护战车的士兵,内中颇不乏善于谋策者。参考《周礼冬官(考工记)上》:‘舆人为车’,可能舆人的职责之一是参与或监督车辆的制造和维修。《左传》昭公四年(538 B.C.)记有每年三月启窟取冰的古俗:‘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无不受冰。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杜预注:‘舆、隶皆贱官。’《左传》襄公三十年(534 B.C.)有两条关于舆人的记事。一是‘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可见舆人在平时也参与筑城等工役,受到国君夫人赐食,他们可能是工头,不是为数众多的工人。另 则是有关郑国舆人最出名的记事:子产使都鄙有章,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舆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既有‘衣冠’,又有‘田畴’,又有‘子弟’,‘子弟’又有机会受教育,舆人的社会及经济地从头再来可以想见。在不明子产新政目的,承受部分经济损失(修田洫必须用去一部分田地)的时候,胆敢露骨地咒讽国家的正卿,明白子产政策的好处之后,又衷心地歌颂他的德惠。‘舆’如何可能是‘奴隶’呢?

          有幸近年一篇充分利用周代文献研究这些卑贱身分的论文,对皁、隶、舆、僚、仆、舌、圉、牧等 个别等次的称谓、职任、身分一一分别详细核对,证明这些都是周王室和列国政府底层的种种色色的职事人员,都是属于平民维修组,都不是奴隶。其中‘隶’的含义甚广,如‘常隶’指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常任大臣,‘隶人’一词是邦国‘公室职事人员的泛称’。只有‘五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以及奚隶等等才是‘因罪没入官府,或是战争中的俘虏,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黄中业,1984:69-75)。

          我看了一些书,好像对于把中国的历史分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有点不符合现实。我个人觉得这个观点很对。中国的历史与欧洲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硬套的话,可能会怪怪的。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谢谢!

            不过对于用《周礼》舆人来解《左传》中的舆人稍有不赞成,虽然二者同名,但其实相异,二书也在不太一样的语言环境中。其实前面已经说了舆人是夹战车的战士,我是赞成的。另外晁福林先生有文章《说周代的“舆”与“舆人”》《追寻中华古代文明的踪迹——李学勤先生学术活动五十年纪念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不知您是否能看到?我在网上没找到。

            • 家园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您是不是说,《考工记》所表现的只是“工”这个阶层。而在《左传》里的“舆”或“舆人”或是与“工”相关的记载,范围要比《考工记》里的工,有所扩大,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上下文作仔细分析。

              我看了陈梦家先生的《西周文中的殷人》,个人觉得解说的非常精到,试与您分享如下:

              …………周书中酒诰很完整的纪录了两组材料:一组是西周追述的殷制,一组是周王当时诰命中对殷遗的称呼。分录于下:

              追述殷制:我闻惟曰在昔殷先哲王……越在外服(1):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2):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3)百姓里居。

              周王诰命,王曰:……予惟曰当劼毖殷献臣(甲):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乙):百宗工

              诰命中两种“献臣”,(甲)和(乙),就是追述殷制中的内外服,(1)和(2)。但(乙)只是(2)中的一部分。此殷制的“外服”,和周王口中的“献臣”(甲),相当于召诰中的“庶殷”: “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厥即命庶殷,庶殷丕作”;“诰告庶殷”。

              第二行的“厥即命庶殷”在今本尚书中作“厥既命殷庶”。我们据金文和石鼓文的重文例,推知其原来应作“厥即命庶殷丕作”,后巨迻写的人把第一个重文“庶殷”误倒为“殷庶”。“庶殷”所指的是侯甸男邦伯,当然不是殷的庶人。

              酒诰所述内服中的“宗工”,在诰命中为“献臣”。其所以特别提出来者,因其下文又曰:“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洏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此“诸臣”即“献臣”。诰文说殷之诸臣只有百宗工犯了酒禁,可以赦免不杀。可见周人重视殷的百宗工。百宗工或宗工,乃是属于王侯的宗庙之工,可能是作器之工,也可能是乐工。他们和见于西周末期金文与“臣妾”并列的“百工”是不同的。

              酒诰所述殷制的“百姓里居”,是指内外服以次的上层人民,即康诰、多方中“殷民“的上层。包括上下诸层的“殷民”,在克殷后的西周统治者口中被称为“殷献民”,见洛诰等。

              从酒诰的两组材料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殷时王以下“外服”“内服”和“百姓”三个阶层,克殷后被西周统治者称为“献臣”“献民”。此外的“臣”与“民”就是“官”与“民”的分别,称之为“献臣”是说征服了的殷官。

              ……以上三个阶层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诸侯(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二) 百官(内服):专称——尹、内史、大史、小臣、工、亚、服;泛称——庶尹、百僚、百辟、多士、诸臣、有正

              (三) 民:百姓、君子、民

              关于(一)无论尚书或金文,其所称的殷诸侯是指殷代的,不是周所封的。卜辞中的“侯”“田”“伯”“方伯”相当于“外服”。

              关于(二)专称的诸名都见于卜辞,而卜辞及晚殷金文中的百官名称还要多。泛称的“庶尹”“诸臣”相当于卜辞的“多尹”“多臣”。

              关于(三),大略相当于卜辞的“多生”与“人”。

              夏殷周以及诸邦君都有“多士”“庶士”。多和庶是一,“多”是殷语,“庶”是周语。

              西周初在周王统治下的殷多士,其原来身分如何,是极费推敲的。我们只以就文献所载,稍作推测如下:

              (1) 多方曰:“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多士曰:“亦惟而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则某些殷多士当时臣服于周。这些殷士据多士的记述已迁居于洛邑,尚有其土田居邑;在迁洛以前,也当有其土田居邑。则这些殷士当非一般的人民。

              (2) 多方第一诰命告“四国多方”与“殷侯尹民”,第二诰命告“有方多士”与“殷多士”,然则“殷侯尹民”与“殷多士”究竟是互相同一的还是互相排除的?多士“用告商王士”,即诰命内的“殷遗多士”,“殷多士”“多士”,也相当于《逸周书世俘篇》“殷俘王士”的“王士”。世俘篇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至“癸丑荐殷俘王士百人”,四月“武王乃废于纣矢恶臣百人”,此王士百人与矢恶臣百人是一是二?若采取同一的说法,则殷多士即殷侯尹民,亦即殷臣。否则的话,多士当另有所指,今取后说。

              (3) 多士似指贵族阶级,《多方》说夏之多士“大不克明保享于民”,可见多士是统治夏民的。殷之多士,在西周初有些被移居于洛邑,有的则服事于王室。《大雅文王》“殷士肤敏,裸将于京,厥作裸将,常服黼冔,王之荩臣,无念尔祖”,是记殷士戴了殷人的冠【士冠礼‘殷冔’】为周王行灌尸之礼。到春秋以后,则沦为民间的相礼者:《檀弓上》记“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殷士也”;《士丧礼》与《既夕礼》曾有十次提到“商祝”,也属于殷士阶级的一种末路。《左传昭公七年》所述十等人中的“王、公、大夫、士”之士,也是一种维修组,乃属于知书识礼者。

              从上所述,“士”在殷代只是一种阶层的人,而不是一个官名。现存的材料也很难具体的说明殷士的内容。此处我们不得不另求一种关于殷民的记载。

              《左传定公四年》卫祝佗追述周初分封之事,“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此所谓“殷民六族”以及分于唐叔的“殷民七族”的殷民,应可视作士的阶级。分鲁公的‘祝宗卜史’与分唐皮的“职官五正“是一类,分鲁卫的殷民则是臣服的殷士以职专于鲁卫者。

              殷民六族中的萧氏据世本,《左传隐元正义,殷本纪索隐引》所述是与殷同姓的姓。萧是六族之一,故萧氏即萧族,其下有宗氏,有分族,有类醜。据《左传襄公十二年》“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礼庙”,可知姓宗、族是自远而近的三层。我们试将此三层次与殷民六族的层次作一比较:

              子姓-萧族

              殷民-萧氏-宗氏-分族

              同姓-周宗-同族

              宗庙-祖庙-礼庙

              姓族-氏族-宗族-家族

              由此可知殷民六族或七族是子姓下的六个七个同姓的氏族,每个氏族下有若干同宗的宗族(宗氏),宗族下有若干同族的家族(分族)。

              萧条徐索等等氏族,就其对共同的子姓族而言,他们是同姓的“氏”,就其本身而言,他们别自为一姓。《殷本纪》曰:“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许多氏姓构成了百姓,他们的子孙称为“百姓里居”。“百姓官居君子”,“仇民百君子”或“庶伯君子”。百姓就是百官。关于此,我们应引述《楚语下观射父》的一段话。

              观射父说“百姓、千品、万官、亿醜、兆民”,韦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韦昭对于百宫与百姓的关系,说的很明白。至于姓、品、官、醜、民的如何区分,则观射父自己所说的是:“民之徹官百,王公子北之质能言能听,徹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司,是为百姓。姓有徹品,十于王,谓之千品,五物之官陪属万,为万官。官有十醜,为亿醜。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所谓百姓是“王公子弟”之能言能听者,百姓之下,一姓徹十品,百姓为千品;一品有十官,千品为万官,(万官司之官是陪臣),一官司有十醜,万官为亿醜;百姓、品、官的最下层是“醜”,这醜和殷民六族的氏、宗氏、分族以下的类“醜”是一样的。《诗出车》:“执讯获醜”,《诗吉日》“从其群醜”,《诗泮水》“屈此群醜”,凡此“醜”者是奴隶、虏。

              从上述的“殷民六族”及对射父所说的“百姓、品、官、醜”的组织,可知所谓“殷民”与“民”并不指一般农耕的平民。“殷民”或“民”常常代表贵族出身的士民,有着自己的奴隶,也当如“殷遗多士”一样有着自己的土田居邑。《周书》中的“殷民,至少包括了这类人。

              我们在卜辞中找不到“民”字,只有“人”和“众”,当是自由民和奴隶。西周的诰命中才常提到“民”,如《洛诰》曰:“诞保文武受民”,大盂鼎曰:“受民受疆土”。但这些“民”字的涵义很广泛,如大盂鼎“匍有四方,畯正厥民”,《洛诰》《康诰》《召诰》的“四方民”,《多士》《多方》的“四国民”,所指的是四国多方各阶层的人。西周初之“民”,与后来所谓“庶民”“黎民”的意义也不相同。在《周书》部分,我们似可分别两事:(1)民与小民或小人的分别;(2)小人与小民的分别。

              《康诰》曰“民情大可风,小人难保”,《无逸》曰“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民与小人是有分别的。

              《周书》中的“小人”“小民”,大约是殷周方言之别。殷语的“小人”相当于“小民”。周公在《无逸》一篇中追述殷王与小人的关系,通篇都称“小人”,惟独提到文王说他“怀保小民”,《楚语上》左史倚相引“周书曰文王至于日中百昃,不皇暇食,惠于小民”。《召诰》一篇周公对成王说的一番话,四次提到“小民”,所用是周语。但这种区分,有时也有混淆之处:《康诰》是周王诰卫康叔之辞,说“小人难保”,因卫是殷地,用了殷语;酒诰也是周王诰康叔之辞,而说“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则完全用了周语,因殷语天作帝,小民作小人。

              在《无逸》一篇中对于“小人”的性质说明了两点:1、是自由的人;2、是从事稼穑的人。《无逸》曰:“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弗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弗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従。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可知小人绝非奴隶。《无逸》曰:“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由此可知小人乃是农夫。《墨子贵义篇》曰:“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农夫对大人而言,是小人。《左传襄公十三年》“君子尚能而讓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大人君子是一等人,农夫小人又是一等人。

              由上所述则知西周人品中的殷民至小包含两个阶层,一是贵族后裔的“百姓里居”,与“百官里居君子”,即君子;二是从事稼穑的农夫,即小人。此两等都是自由民。

              《周书》中对于殷民的称谓,有以下的四种:1、泛称“殷民”如《康诰》曰“应保殷民”,“乃以殷民世享”。2、称为仇民,《召诰》曰“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仇民与友民为对,故当读作(看不清)。3、称为播民或播臣,《康诰》的“百工播民”虽不一定都指殷民,但殷民被迁乃属事实;《大诰》曰:“于伐殷播臣”,指武庚之叛,所伐乃逃亡之殷播臣。4、称为“殷献民”,《洛诰》曰“其大惇典殷献民”,谓在洛邑籍(即查点)殷民,西周金文克盨“典善夫克田人”,格白 “用典格白田”,凡此“典”字均同此义。凡此介于“殷”“民”之间的“播”“献”以及在“民”前的“仇”等字,都是形容字。其中关于“献民”之献最为重要,值得详论。

              西周初期金文记周王赏赐以“鬲”或“人鬲”,见于令簋和大盂鼎。方濬益最先以为“鬲疑献字之省,《大诰》民献有十夫,与此语合”。孙诒让则谓:“鬲当读为厤,《周书世俘篇》谓俘虏为厤也”,郭沫若说:“人鬲当即《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之民献,《尚书大传》作民仪,而黎献字汉碑亦多作仪。”

              以金文 中作为奴隶阶级的“人鬲”与大诰的“民献”比拟,恐怕是不恰当的。所谓“民献有十夫”,据《大诰》上下文来看,指扶翼武王守成文武功业的贤臣,《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大誓》曰“余有乱臣十人”,《论语泰伯篇》“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乱读作治,即指此。“民献”或“民仪”,都是名词;汉碑上的‘黎仪’虽所指是黎民,也是名词。但“殷献臣” “殷献民”之献都是形容词,其意义是有罪的。……

              我们以前分析过《酒诰》对于殷人身分的两组材料,一组是追述殷制,一组是当时的称谓如“献臣”“献民”。关于后者,我们可以再加分别为两种:一种是周以征服者的地位加于被征服的殷民的,称他们为“献臣”“献民”即定了罪的臣民;一种是依旧殷民原来的身分称呼的,如称殷献臣中“侯、甸、男”等乃殷时的“侯、甸、男”,并不是周所命的。同样的,对于在殷原为奴隶的,当然也依旧称他们为奴隶。

              ……

              西周初用作赏锡的“臣”的来源,约有四端:一是被征服的殷献臣而分于鲁卫的,这些献臣带了家室宗氏与奴隶去服役,他们的身分也降为被奴役者。二是外邦入贡为臣,如中方鼎所记“兹(礻鬲)人入吏,易于武王作臣”,大盂鼎的邦司或属于此种。三是百官贡于王室的“徹品”,如《楚语》所记的。大克鼎赏赐两宗人:一是臣妾,一是史、小臣等,前者原是奴隶。后者或属于“徹品”之类。《左传》所记分鲁公以“祝宗卜史”,或亦属此种。四、其他战俘和有罪的臣民,降为奴隶以后当可以随意拿来赏赐。以上四类人,其出身不是奴隶,而他们被锡以后的待遇也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

              我们于此再说一说西周金文中所述“人鬲”的等级。据大盂鼎“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其中当有不少的等级和类别。略据以前所述,更为条说于下:

              一、 讯此与“首”“馘”皆在虏获中提到。

              二、 御、仆、徒金文御作 ,徒或作士。师旂鼎“师旂众仆不从王正于方”,此众仆与师 簋“仆御”之仆当同是副御。令鼎“王御,溓仲仆“,御、仆都是动词。《左传哀公二年》“初卫侯游于郊,子南仆”,贾达注云:“仆,御也”。牧簋“以邦冢君徒御庶人”,伐东国,徒御亦犹仆御,亦即《诗出车》之仆夫。《左传定公四年》记放蔡叔而予之“以车七乘,徒七十人”,《管子乘马篇》“一乘者四马也……自徒三十人奉车两”。徒与白徒即金文徒御之徒,乃是车徒。后世“徒隶”之徒,或从此出。

              三、 鬲,后世“黎”“隶”“虏”等字,或从此出。

              四、 众,仆, 鼎“众”与“臣”是两等,有高下之分。方言三“甬……奴婢戝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又曰“庸谓之倯”,注云“今陇右人名(女兰)为倯”。甬、庸、倯古音同,都是仆佣之佣,音与众同。《淮南子原道篇》“庸民”注云“庸,众也”。关于“仆庸”之庸,详下。

              五、 臣妾,金文的臣妆有二:一是与“百工”并列在城内的臣妾,如伊簋康宫内的臣妾,师 簋事扁西的臣妾;一是附于土田的臣妾,如大克鼎所说。臣妾之名见于西周较晚的金文和《尚书》,后者如《费誓》的“诱臣妾”。男奴或称之为“臣”,或称之为“臣仆”,如《微子》及《诗正月》

              六、 庶人,庶与众互训,所以西周金文的“庶人”与卜辞的“众人”应是相当的。卜辞的“多尹”“多臣”于西周称为“庶尹”“诸臣”,故知“多”“庶”是殷周用语之别。

              上述不同的人等,其高下次第难以确定。在《左传》中有两种“人等”的次序,其一是《楚无宇》所说的十等:王-公-大夫-士-皁-舆-隶-僚-仆-台, 马有圉,牛有牧。《左传昭公七年》

              其二是晋人所说的,共有三条:

              1、 天子、诸候、卿、大夫、宗士---庶人---工商皁隶牧圉 《左传襄公十四年》

              2、 卿、大夫、士---庶人---商工皁隶 《左传襄公九年》

              3、 上大夫、下大夫、士---庶人工商---人臣隶圉 《左传哀公二年》

              楚人所说“王臣公,公臣大夫”是一层臣一层的,自士以下包括圉牧共有八等。晋人所说多出“工商”二等,士以下似乎分为两层:庶人工商是一级,人臣皁隶牧圉是更低一级。《左传襄公九年》说“庶人力于农穑”,此自是东周时代与工商并立的“庶人”,较西周金文中的“庶人”,其地位或已升高,但两个时代的“庶人”都是力田的,则似可以无疑。大盂鼎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从御到庶人的种种等级,一是从御(御车者)到庶人(力田者)的种种类别。若如此的话,则我们可略依《左传》的次序与金文作一对照。

              皁-徒,舆-御,隶-鬲, 仆-仆,庶人、台、庸-庶人,人臣-臣妾,牧-牧

              皁是养马之官,见《史记郑阳传索隐》,其义从养马具之槽枥而生。庶人和台都指农夫,方言三说“儓、(西(上)服(下)),农夫之醜称也”。《孟子万章篇下》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则士与庶人是相接的。但《孟子》的庶人不限于农夫,《万章下》“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这已当战国之时。

              上述左传所述晋楚人口中的人等,可能是整齐了的,而且时代既晚,又有地方性。《楚无宇》十等人中有台,并且又说“是无陪台也”,台当是楚语。方言三“南楚凡骂佣贱谓之田佁”,可证。《孟子万章下》“盖自是台(食鬼)也”,台亦是齐语。方言“齐楚之郊”“齐楚之会郊”,“齐楚之间”,可见齐楚方言有时而同。晋人所述人等没有台。齐楚方言中的“台”,中州和陇右则为“庸”“公”,即殷语之众。

              ……鲁公分封时所得的人共有三种:一是“殷民六族”,二是“土田陪敦”,三是“祝宗卜史”。《左传》叙述的次序如此。殷民六族应视作被遣的殷士,其地位应高于令簋的臣鬲或大盂鼎的邦司、夷司。大克鼎赏赐除田以外共有三等:一是井家某田及其臣妾,二是史、小臣、 、鼓钟,三是井人。这个次序或许是倒的,井人最高;或许是顺的,因二三两等同于《左传》的二三两种。“易女井人奔于量”,大约相当于<井侯簋>的三品臣,或较低于殷民六族,不详论。“史小臣等”相当于《左传》的“祝宗卜史”,和 殷的“楚,走马”(皆小官名)。《左传定公四年》祝佗曰“且夫祝、社稷之常隶也”,可见祝之地位。至于附于某田的“臣妾”则相当于《左传》的“土田陪敦”。即五年琱生簋的“土田仆庸”,《鲁颂閟宫》的“土田附庸”。故“陪敦”即“仆庸”“附庸”。我们以为《左传昭公七年》的“仆臣台”“陪台”,方言三的“田佁”“佁(西(上)服(下))”皆与之相当。陪、附、仆、(西(上)服(下))古皆同间,敦则庸的误字。方言三说骂庸戝为田佁,所以中土西土的庸(佣)即齐楚的台或田佁。根据“仆臣台”的顺序,仆高于台或田佁,金文《鲁颂》“仆庸”的次序仆先于庸,所以庸或佣相当于台或佁。台名之为田佁,和金文《鲁颂》“土田仆庸”相应,台与庸都是附于土田的“臣仆”“臣妾”。既称臣妾,必有家室,他们和西周初期金文中的人鬲自有不同。

              我们重又分析了卫祝佗的一段话,更可相信其中可靠。其中提到分晋唐皮以“怀姓九宗”,据王国维考定为鬼方之姓。鲁卫所分的“殷民”称之为族,晋所分的怀姓称之为宗,两者是有分别的。祝佗又提到成王分封三国时“命以伯禽”“命以康诰”“命以唐诰”“昭之以分物”。此四命书今存《尚书》中有《康诰》一篇而已,可见祝佗本诸亡佚的《尚书》,所述当有所本。至于《国语》的《楚语》,保存古史材料很多,此不详论。所以《逸周书》颇多较晚的材料,但其中若《世俘作雒商誓》等篇却含有若干真实的史料,往往合于金文所述,与同书其它各篇不并论。

              ……用上述方法整理的结果,我们觉得殷代殷人存在着两个阶级:

              一、 统治阶级 王;侯、田、邦伯;百官;多士(上层百姓)

              二、 被统治阶级 自由的小人(下层百姓);奴隶。

              就卜辞而说,卜辞所记的统治阶级的各种称谓与西周所追述的很相一致,暂且不论。关于被统治阶级,即士以下的阶级,在卜辞中约有三等:1、人,2、众人,3、众。以下简略地述其分别。

              卜辞的“人”字有两种用法,一用作单位词如“羌三人”,一用作某种人如“我人”“戈人”。“我人”是殷王国之人,戈人是戈族邦之人。卜辞征伐以前要“共人”,即徵集人夫。卜辞记“戊其丧人”是说戊族邦丧失了“人”。就失去的一方说是“丧人”,就获得的一方说是“俘人”。卜辞云“俘人十又六人”即记被敌国之方俘去了十六人。

              卜辞的“众人”常常受王的命令,或从事于“协田”,或征集出征。卜辞有一次记载“我其丧众人”,“众人”似是属于王或王国所有。众人之“众”为形容词,但卜辞于其它人称之前以“多”为形容词,只有在“人”之前以“众”为形容词。

              卜辞的“众”是独立的名词,如“众一百”是说一百个“众”,而非一百个人。“众”从事农耕与出征,略同于“众人”,但是卜辞有“共人”“共众人”而无“共众”。卜辞有“王众”即属于王的众,也有属于某族邦的众。卜辞中统治“众”的是王以下“小臣”“戍”“亚”和一些族邦之长。众与众人最大的区别是在于:1、“众”常戍边,2、常有“丧众”的记录。

              就最后两点,加上西周金文中“众”与臣仆之“臣”同作赔偿之物而言,“众”应是奴隶。自由的“小人”以下,奴隶的“众”以上,似乎应该是“众人”所处的地位。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谢谢,正在学习,

                但有一点希望您趁能改时尽快改,就是很多“毁”字实应为“簋”,当然不是这个字,是一个与“毁”很像的字,但是打不出来,重要的是在这里显示不出来,就用“簋”吧。再次谢谢。

                • 家园 打这篇文章时,最痛苦的就是认这些异体字啦。有很多字,在网

                  上字典里都没有,一边打一边猜。不过打一遍对于学习有好处~~~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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