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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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许云鹤案终审判决,证实其确实是撞过人

      这小子不愧在媒体干过,这一套玩的很娴熟,不过谎言无论如何抵不过事实,十万不是个小数目,但他应该也赔得起,给他个教训也是不错的外链出处

      说别的没用,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比较出色的做到了这一点,一审的缺陷在于平时和稀泥心态作祟,在案件定性上不准确。

      向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的天津一中院致敬,我为他们骄傲!!!

    • 家园 对于这类事情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这案子目前看一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似有可议之处,但对责任的分配基本是合理的,二审的争议也许会在那十万元伤残赔偿的分配上改判,但整体责任认定不会大改。因为从一审公开的证据来看,双方都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又都不充分,所以判决的结果在责任认定上必然是和稀泥。这是现行法律制度决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对于许来说,如果真如他所说见义勇为,那么即使再判他少赔他也会觉得冤枉,而对于老太太来说,如果真的是被撞了,那么一审判决的赔偿额对于他们是底线,再少人家也不干。

      别提事实,因为事实的真相根本是说不清的,而且也有可能永远不会搞清楚了,但为了倡导见义勇为,必须把这事的责任找人承担起来,就法官来说,他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双方之间分配,所以怎么分配都会有人不满。所以这事情也不能太苛责法官。

      媒体们不是高喊呼唤道德重建吗,我建议,由南方系媒体带头,成立一个基金,将来凡是这种事,不管法院怎么判,只要媒体们认为谁无辜,就由该基金替他承担责任,以保障他的权益并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这样,各得其所求仁得仁岂不皆大欢喜社会和谐。

      说实话,这楼里某些平日立场偏左的人的表现,让人寒心啊

      • 家园 基金不靠谱

        如果有这样的基金,不出几天就会用完了。

        常规解决办法是:社会医疗保障,伤残,老年生活保障,车辆事故社会保险。

        小问题中反映的是社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具有普遍性,法院是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的。

        这就是彭宇案的社会背景,总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会出现。

        对于有些人的立场,您也不用心寒,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有关系的,咱们GDP上去了,其实路还很长。

      • 家园 稀泥不是这么和的

        我一直认为南京彭羽案的判决问题不在让彭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而是那一句“从常理推断”,天津这个案子问题也不是让车主赔偿本身,而是在没有确定车主行为和人身伤害后果的联系前就草草论断就算没有接触也算交通事故上。这两个表述都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对碰瓷敲诈起到了极大的鼓励作用。

        民法判决中是有很多地方要和稀泥,但法官水平不够,就会出现本案摆平了,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家园 实话说,这案子我认为撞到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而从目前表现的证据以及车主在二审中翻供的情况看。与车主完全无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至于车主为什么反常的一审连律师都不请,我的观点是小孩们的逻辑有时候很费解,就像药家鑫为什么要扎张妙八刀一样费解。

          所以我相信一审法官也是基于这种判断,即构成事故,但无法确定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判断,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能奢望有太高的水平,所以论证方面只能说是差强人意。

          但与事实,虽不中亦不远矣

          • 家园 基层法官如果判断撞倒的可能性非常大判决书就不是这么写了

            也用不着在那里提出惊吓说来认定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 家园 对结果没影响

              说实话,还不如就推断成他撞得呢。按照法官的推断,不管他撞没撞,这10万多的伤残赔偿他都跑不了,因为他没上交强险。如果上了交强险,哪怕他不负责任或者负更少的责任,对方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交强险有无责任赔偿一说)。这部分对于他属于过错责任。所以要他承担。

              你去看看胫骨平台骨折是个神马样的伤,那是隔着膝关节的半月板韧带什么的把骨头弄断了,那根本就不是个平地摔跤能摔出来的伤。

              如果再找权威点的医学专家,就几乎可以把老太太被撞这个事实认定下来了。这样这个许云鹤想翻案也困难,现在搞成这样二审法院也难办。

              还有,这个许云鹤一开始所发的文章,除了到底撞没撞到这个事现在还算待定以外,其他的事什么学雷锋,什么没工作基本都可以认定是他瞎编,他不但有工作,而且还是在天津电视台工作,当时正是去外出采访的路上,他二审法庭上对事实的描述也和一审不一样。这种情况下,不知道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选择相信他,难道真的因为他长得帅?

              这小P孩,在媒体干了几天,好毛病没学,说瞎话煽动群众的本事倒是学了八九不离十 这里有几个和王老太情况类似的车祸受害者,看看人家怎么说的

              最后我再强调,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

              • 家园 发觉你的思维有偏颇

                1、原告是在诉讼期过后才起诉的,这点你视而不见,偏偏把被告不请律师的行为作恶意解读。

                2、法官对是否撞了的判决(“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与检测结果(无法确定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存在明显差异你也视而不见。

                3、以惊吓作为交通事故的理由明显牵强。交通法规定行人与车辆发生事故的,车辆负主要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者。这点虽然违反公平原则,但大家也可接受。但如果说到惊吓就让车辆负主要责任,请问有什么依据?惊吓对人和车来说,明显是车受惊吓后可能受到的损害大,在该类事件中,弱者应该是车才对。

                即使要说受到车的惊吓,那也是有先例的,有很多案例告车主鸣笛造成其他人或者物受到损害,请问法院是用交通法判的吗?这明显应该是民法的范畴。

                • 家园 交通伤害的诉讼有效期

                  交通伤害的诉讼有效期是从伤好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

                  • 家园 看看案例吧

                    外链出处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其次,以“治疗终结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应该使用的是这条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 家园 我经过研究双方已经公开的证据,已经得到了自己的结论

                  就是撞了。推理过程从略。请自行上网搜索,现场照片和判决书都能找得到。另请去搜索胫骨平台骨折是个什么性质。

                  基于这个事实,我就看结果公平不公平,中间法官操作法律水平不在我关心之列。

                  我能容忍法官的水平问题。

                  我对不请律师做了神马恶意解读?不过是嘲笑一下他贪小便宜吃大亏罢了。我说的难道不是事实?

                  如果你能推理出就是没撞,那就不用说了。没有共识,就没有继续交流下去的必要了

                  • 家园 关于可能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的原因

                    病因:胫骨平台骨折可由间接暴力或直接暴力引起。高处坠落伤时,足先着地,再向侧方倒下,力的传导由足沿胫骨向上,坠落的加速度使体重的力向下传导.共同作用于膝部,由于侧方倒地产生的扭转力,导致胫骨内侧或外侧平台塌陷骨折。当暴力直接打击膝内侧或外测时,使膝关节发生外翻或内翻,导致外侧或内侧平台骨折或韧带损伤。

                    被车撞和自己跌伤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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