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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关于本次韩国海警死亡事件的相关评论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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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把协定贴出来

      看看第八条第三款,没有承认除联合执法外的棒子执法权,协定的主旨是各自约束。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0-8-3

      【失效时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韩民国政府代表就二000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签字)          

      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经济专属区的执法,打人是不对的。如果打人造成反抗,死了是活该的----这个是本人的诠释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 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 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3. 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

        4.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 家园 外交部发言:共管区域,棒子无权执法。

      问:关于中国渔船与韩国海警执法艇冲撞一事。你刚才说,中方要求韩方“严惩肇事者”。但有报道称是中国渔船在韩国水域冲撞了韩国海警执法艇。请证实。

        答:我们认为,不管在什么海域,海警冲撞渔船、造成人员伤亡都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事件发生在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两国渔船均可进入该水域作业,两国执法部门分别管理各自渔船,相互通报对方国家渔船违法行为,但无权登临对方国家渔船执法。

      通宝推:北北河,宅羊驼,右手抓饭,hwd99,种植园土,
      • 家园 我赞同你的爱国立场,但你的信息不实,似有误导之嫌

        看了你的贴,开始我也很高兴,以为终于有了官方的可信赖的说法了。结果上网一搜,这根本不是对于这次事件的发言,而是2010年12月21日的发言:2010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

        那次“事件发生在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但无权登临对方国家渔船执法”。可是这一次,好像情况不同吧?至少我还没有找到我国官方对这次事件的如此声明。

        假如,我是说假如,这次我方渔民的打鱼地点不是在“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而是在韩方“特定禁区”(老柒河友贴的图我看了,有些模糊,所以不敢确定。另外,那似乎是网上流传的信息而已,恐怕暂时只能做个参考罢了),那么我国外交部于1年前发表的那份声明完全不能再次适用,不是吗?根据老柒河友提供的东海渔政的网页,我方渔船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所以说,我们必须把捕鱼位置、冲突位置、被捕位置都弄清楚,然后才可以讨论是非的问题。

        你的心情我完全理解,我也同样希望看到我方渔民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如果韩方所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坚决支持政府用一切手段维护合法利益。不过,你的方法有问题,至少应该先把事情弄得准确些才行。

        • 家园 这个说的不对

          东海渔政网页上说的很清楚,东限线以东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特定禁区”和“特定水域”不在此范围内。所以得出“我方渔船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登临检查”的结论是不对的。

          • 家园 我的理解有问题?

            首先,我并未说这次我方渔民的打鱼地点一定不是在“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而是在韩方“特定禁区”。很遗憾,我没有可靠的信息来源,所以只能说如果如何如何则如何如何。我必须说明,我从未做出“我方渔船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登临检查”的结论。

            在上个帖子里我是这样说的:

            假如,我是说假如,这次我方渔民的打鱼地点不是在“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而是在韩方“特定禁区”……根据老柒河友提供的东海渔政的网页,我方渔船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东海渔政的网页里有这样的语句:

            东限线以东水域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

            老柒河友所贴图上标注的打鱼地点在韩方“特定禁区”内,而那个地点虽然完全位于“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以北,却明显位于东限线以东,所以我的理解是,那里由“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

            • 家园 我也认为你的理解有些问题。

              看老七的图,那个“特定禁区”在朝韩分界线附近。如果中国承认那块地区是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就意味着朝鲜的正当合法权利在这个协议中被侵害。则朝鲜一定会抗议的。

              没见过朝鲜的抗议报道,合理推测是:协议认为那个“特定禁区”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地区,不适用本双边协议的任何条款!

              所以,如果事发地点是在老七标示的地方,则韩国海警的执法行为是违反协议在先的!

            • 家园 我觉得是有问题

              我理解东限线是指A1、A2、A3、A4、A5这些点的连线,中方认可的韩国专属经济区是指这些连线的以东区域。即便打鱼地点在韩方“特定禁区”(这也还没有确定),这个所谓的韩方“特定禁区”也只是在中方认可的韩国专属经济区的北边,而不在该专属经济区内。也就是中国认可的韩国专属经济区并不包含这个所谓的韩方“特定禁区”。

              • 家园 我看,东海渔政的网页文字不够严谨,但我的理解没有问题

                试问,“东限线以东水域”究竟是否包括“中韩渔业暂定措施水域”北侧与韩国/朝鲜海岸线较近的部分?我的理解,既然没有其他的修饰语(比如明确指出某纬度以南,等等),凭着一般的概念,就不能排除上述部分。

                当然,各位可以说那个表述不严谨。那也不是我的理解有问题。

                另外,东海渔政的网页上是这样写的:

                三、进入韩国按专属经济区管辖水域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

                (五)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

                (七)禁止到韩国宣布的“特定禁区”和“特定水域”作业。……

                这些文字把对于韩国宣布的“特定禁区”和“特定水域”的规定放在了“进入韩国按专属经济区管辖水域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之下,虽然不够严谨,但可以看出,我方政府至少是默认韩方在其宣布的“特定禁区”和“特定水域”拥有执法权的,对吧?

                • 家园 有问题

                  可以看一下,构成韩国“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的B1、B2、B3点已经在东限线以西了。也就证明这里是把“特定水域”、“特定禁区”和按专属经济区管理的范围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无论“特定水域”还是“特定禁区”都不在中方认可的韩国按专属经济区管理的范围内。

                  • 家园 没问题

                    构成韩国“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的B1、B2、B3点已经在东限线以西了

                    这可以理解为,韩国方面宣称的“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有一部分位于“东限线以东水域”,不是吗?从字面上可以认为,至少“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当中的一部分水域应由“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老柒河友所贴图上标注的打鱼地点正是在那部分水域中。作为外行,我并不能断定我国政府承认韩国方面宣称的“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全部应由“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尽管东海渔政网页上的信息似乎有这样的暗示。因此,我在前边的贴子里说自己的理解是上述打鱼地点由“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

                    我估计,东海渔政网页上含糊的表述,主要是因为朝鲜与韩国对相关水域有争议。但不论争议结果如何,至少可以认为,“特定水域”和“特定禁区”当中的“东限线以东水域”距离朝鲜半岛海岸线那么近,要么由朝鲜“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要么由韩国“实施专属经济区管辖”,这也没什么不合理的。

                    • 家园 按照老七提供的图

                      事情发生的地点恰恰是在B1、B2、B3连线附近,是在东限线的西边。也就是说即使你假设的成立(这个还待讨论呢),还是不对。只能说明韩国海警心太急,动手太早了?

                      • 家园 我一直在说打鱼位置

                        您说的大概是抓捕位置,是吧?

                        只能说明韩国海警心太急,动手太早了?

                        我的看法正好相反,如果那个图属实,就得说棒子太笨,没能在打鱼位置抓捕,而一直追到有争议的水域临接部才得手。

        • 家园 棒子不敢发布精确位置,还有什么疑问吗?心虚呗。

          所谓小青岛西南,可以偏西也可以偏南,偏南的话在那个卖国条约棒方区域之内,偏西的话就是共管区域了。

          如果确凿无误地在棒方区域,棒子会不发布精确位置?

          如果真是渔民杀人了,怎么连凶器都没找到,当场可是有16名棒子特警,目击者不少。

          可见,棒子就是栽赃陷害无疑。

          我引外交部发言,就是说明共管区域棒子是无权执法的,而史老柒说共管区域棒子可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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