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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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哎哟!挨个投草一个不落啊!

            当今中国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像您这样有良心、有立场的人啊!加油!

          • 家园 印象中,没有采信那个照片证据,

            所以也没法把彭宇第一次开庭承认“被撞”写进去,但估计法官是相信那个笔录照片的,但又没法在判决书中采信那份证据,所以才有了后面那雷人的“推理”。

              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媒体没大错,错在法官,在判决书中的“推理”部分,基本意思就是说心中没鬼的人就不会做那些好事,做好事做到底的人就能确定有问题,这个理论并不符合中国的一贯教育,媒体主要是抓住了这方面做文章。

              但是,近些时候南方一次车祸,助力车与摩托相碰车主受伤昏迷,摩托车主也参与了救助,并且一直送到医院,可谓好事做到了底。但他把责任推到根本无关的停下车来帮忙又中途走掉的一位女士身上,如果不是有现场监控真还很难澄清,这正好“映证”了南京鼓楼区那些位法官的理论,真是世事无常。

            • 家园 笔录照片不予采信没关系

              但是彭宇第一次开庭时没说自己见义勇为而是说自己“被撞”,这属于庭审记录的一部分。这个话是彭宇自己在法庭上讲出来的,他必须对自己讲的话负责任。这个证据一样可以支撑住两人相撞的事实,而不会使事情变成现在这个恶心的样子。

              • 家园 彭宇是被撞后的见义勇为

                被撞和相撞在责任判定上差别极大。被撞和见义勇为并不矛盾,实际上彭宇说的“见义勇为”应该表述为“助人为乐”,这样更精确一些。

                • 家园 法律上“被撞”不是这样理解的

                  如果彭宇能证明徐老太是故意撞他,也就是徐老太有“过错”,那么他这个“被撞”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里,谁也没想要撞谁,因此在法律上它还是“相撞”,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子里,根据主帖里的报道: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从彭宇的角度来说,他可以找媒体来关注这个案子,关注这条他可能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去呼吁,以对法官的裁判施加影响。在规则范围内展开的行动,我都是支持的。

                  但是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在这里讨论“相撞”和“被撞”的责任差异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人们早已经认定“碰撞”是不存在的。没有碰撞只做好事却要赔钱,这才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因为这个案子再也不敢做好事。

                  要不是二审开庭前找到双方事发当日的报警记录,这个“碰撞”是死无对证的。社会上都说彭宇是被诬陷的,从白纸黑字的报警内容来看,是彭宇诬陷了这个社会才对。

                  • 家园 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双方是否都买了保险?

                    双方是否都买了车票?公交车辆出售车票后,其中应该包括乘客付出的保险费,交通事故发生后,乘客或检察院可以通过起诉公交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乘客安全保障而获得伤害保险。

                    这件事情应该由三方构成,单单就当事人双方解决不妥。

                    以后碰到这些问题还是无解,低收入家庭碰到这种事必然破产。

                    • 家园 并不是在车上发生的事

                      车票中所含的保险对此事没用。如果徐老太买了一般意外险倒是会有些用,就不用打官司扯皮了。

                      美国法律似乎没有“无过错责任”一说。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谁受了损失谁自认倒霉,打官司是不成的。我们的民法通则里之所以规定“共同分担”,应该是对你所提的“低收入家庭碰到这种事必然破产”有所考虑。不过这么一来,受损失的一方损失减轻了,但另一方不服气也是肯定的。所以,彭宇案本来应该引起的是关于“共同分担”是否公平的大讨论,说不定还能对法治进步有所助益......

                      • 家园 我觉得你对彭宇案的理解有偏差

                        彭宇案的关键在于王浩的宣判词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把救助行为当做罪证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可谓是诛心之论。

                        事后来看,彭宇案的细节是可以技术讨论的,或许有商榷的余地。但是按照王浩的判决思路,即使没有彭宇案,也会有“张宇案”或“王宇案”。所以社会关心的重点,绝不是关于“共同分担”是否公平的大讨论

                        • 家园 请留意我的原话是

                          所以,彭宇案本来应该引起的是关于“共同分担”是否公平的大讨论,说不定还能对法治进步有所助益......

                          这个“本来应该”,指的是如果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的话,这个案子的可能走向。

                          至于我的理解是不是有偏差,之前回复您的帖子里后半部分已经说得很明白了链接出处,此处不再赘述。

                  • 家园 我们之间的分歧在于对于过错的理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前面的分析,徐老太是有过错的,她侵犯了彭宇的路权,我们姑且借用路权这一术语。这个过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轻微,但并不是说徐老太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所以一审判决本身就有问题。

                    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

                    这一条是彭宇案复杂化的原因之一,我同意你的观点。不过,问题的关键是diamond河友说的:“彭宇案”的关键是:法官不能把救助当罪证!法官的这个判决直接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反响如此强烈的原因。

                    另外,上述推论的所有前提是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为真。而这一前提是否确实为真,估计是无法眼见为实了。

                    • 家园 两个行人之间

                      我不认为存在“路权”优先级的差异。除非南京市早有规定,公车到站时,车门处方圆1米之内不许行人经过。否则,我认为在公车站这种摩肩接踵的地方,行人和行人之间是平等的。归根结底,我觉得这是一个意外。即使按照您的“轻微过错”说法,也不足以在现行法律下让徐老太承担全部责任而彭宇一点都不承担。

                      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讨论,咱们可以先保留各自观点。总之,按照现行法律,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方是故意碰撞,否则不管是哪一方摔倒,这次“碰撞”的后果都应该双方分担,只是一方多点一方少点的问题。站在彭宇的角度,当然要为自己多争取,换成是我,我也不愿意为一个意外赔那么多钱。因此我支持他为自己多争取。但前提是,讲真话。他可以坚称自己“被撞无责”,而不是改口说“没撞无责”。

                      法官到底有没有把救助当罪证?现在查不到一审判决书,只能从楼主帖里看一个大概: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

                      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从这段文字里看,逻辑上没有漏洞,也没有奇特难以理解的地方。有人质疑原告提供的笔录照片,有猫腻的可能性没有?当然有,但无法证实。程序上,笔录照片的内容经过了当事警官的确认,没有可挑错的地方。况且,即使不考虑笔录照片的事,甚至不考虑后来找到的两份报警记录也没问题。只要彭宇曾经承认过发生碰撞,就足够。剩下的只是常见的为如何分担责任而扯皮,压根不会关“见义勇为反被诬告”什么事。

                      尽管如此,但毕竟我们都没有看到判决原文。“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判决书里或许有类似词句,如果有就是错误的,应该批评;但即使有,也并非此案关键,把这个当做关键同样是错误的,同样应该批评。

                      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把“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当作彭宇案判决的关键?为什么我们只知道原告儿子也是警察,不知道彭宇从“被撞”改口称“见义勇为”?为什么港剧里证人发言前要发誓:我所说的均为事实,以及事实之全部?因为这世上总有些人自视过高以把持舆论为乐,以便经常做痛心疾首状问“中国怎么了?”他们不知道总有一天自己也会病、会老、会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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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最近有个类似的事:环球时报写了篇报道,标题是“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腾讯网转载的时候擅自篡改标题为“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虽然后来腾讯官方书面致歉,但这个“允许适度腐败论”已经广为传播,这个影响已经无法挽回了......“彭宇案”也是一样,虽然我们在这个楼里讨论来讨论去,但事已至此,这个名词所代表的负面意义和影响不可能再得到纠正了。我们都放眼向前,“从身边小事做起”吧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你被砍了能否被认定为斗殴?

                        A说B撞了A,B说A撞了B,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能认定为相撞?

                        这是哪国的法律?

                        • 家园 你一没有看明白这个案子的焦点在哪里

                          二自相矛盾,三诅咒和你观点不一样的人。能在这么短的帖子里同时犯三种错误真不容易,在下望尘莫及,就不奉陪了。这是属于您的舞台,请继续自high

                          • 家园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不能把人自证清白的证词

                            当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彭说是老太撞得他,你怎么能得出结论说是双方相撞?

                            要么相信彭的证词,要么不信。但把他的证词作相反方向的解读,还自认为是公正。你的舞台是歪的吧。

                            • 家园 你犯的第四个错误是回帖不看帖

                              本来不想再回这种不知所云的帖子,但你这个帖有极大可能误导潜水者,必须澄清。对于你,我没什么可再说的。整理这些东西贴给路过的人看,三个关键词“相撞”、“被撞”、“发生碰撞”,一个基本立场“讲真话”。以下原话引用:

                              但是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在这里讨论“相撞”和“被撞”的责任差异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人们早已经认定“碰撞”是不存在的。没有碰撞只做好事却要赔钱,这才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因为这个案子再也不敢做好事。

                              (关于究竟是“相撞”还是“被撞”)

                              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讨论,咱们可以先保留各自观点。

                              站在彭宇的角度,当然要为自己多争取,换成是我,我也不愿意为一个意外赔那么多钱。因此我支持他为自己多争取。但前提是,讲真话。他可以坚称自己“被撞无责”,而不是改口说“没撞无责”。

                              即使不考虑笔录照片的事,甚至不考虑后来找到的两份报警记录也没问题。只要彭宇曾经承认过发生碰撞,就足够。剩下的只是常见的为如何分担责任而扯皮,压根不会关“见义勇为反被诬告”什么事。

                              题外话:如果一个人没耐心看长帖,可以不用回帖,如果看完了不懂,可以先动动脑筋。误解原帖的意思并且恶毒攻击对方,对正处于迷茫和焦虑中的社会,没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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