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幼童化的中国剩女? -- ftbird

共:💬189 🌺862 🌵16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3
下页 末页
      • 家园 这个我真有点好奇

        比如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有私生子。立遗嘱先不论,男方先去世了,那么女方作为配偶,法定继承男方全部财产。女方再去世后,这个私生子可能继承到财产?即使男方立遗嘱,婚后为共同财产,女方不答应的话能否立遗嘱给私生子遗产?

        • 家园 国内财产法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一方去世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分割开后留下的才是遗产。妻子(丈夫)不能够继承对方全部遗产,要跟对方父母、子女(婚生、非婚生)平分。

          具体到生活中,丈夫有很多转移财产手法,比如馈赠财产给自己的父母等等,再由父母留给私生子(常常是婚外生的男孩)。曾经听过的一个八卦,男方车祸意外死亡后,小三挺着大肚子为胎儿要求财产,法院也依法受理。反正男方死了,现实里小三肯定会上门来为私生子要财产,不会耐心等待妻子去世的。

          除了保护出轨方的婚姻法,国内还有一项法律,就是丈夫可以故意打死妻子不用偿命。北京的董姗姗被丈夫活活打死后,她丈夫只判了六年半。还不是一次家暴致死,是多次家暴多次报警无果,最后一次被活活打死了。这充分说明国内女性结婚后命就贱了,因为九成以上家暴受害者是女性。

          • 家园 因为你的最后一段,我特意去找这个案子的新闻报道,看下来后

            自己的判断是: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适用法律有问题,应依照故意伤害判而法院判定为虐待罪,换句话说,有可以把她丈夫判死刑的罪名但法院选择了更轻的罪名,摘一段话吧。

             “法院在定性上存在认识误区:凡属家庭成员之间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定虐待罪。”洪道德告诉记者,法律并没有在虐待罪中明确说明,虐待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种不明确也加重了法律适用误区。但立法本意显然并非如此,倘若真是如此,“就意味着法律纵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杀害,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避难所了。”

            有模糊的地方,司法机关就轻不就重,是不是有徇私枉法的嫌疑我不能下结论,但我找到一句话值得注意

            董姗姗看到开着宝马车、做生意的王光宇,高大威猛,就一眼认定这是一个今后能保护自己一生的那个男人。

            一个家底殷实的人,在生死关头有没有去用钱买命并成功的可能?我觉得这是合理猜测。

            因此我认为这件事能得出的结论是,婚姻内致死是有法律模糊的空间,如何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如何想。

            这和你说的“国内还有一项法律,就是丈夫可以故意打死妻子不用偿命。”是不一致的。

            • 家园 我是被央视的今日说法节目普及家暴适用虐待罪最高7年

              这一法律知识的,那期节目讲家庭暴力,用了董珊珊的案例。

              我说的比较偏激,但这就是我看完那期节目后的感想,家暴适用虐待罪最高七年,客观上使得故意杀妻的凶手依法逃避了应有的惩罚。记得节目刚出来那阵,很多的专家教授跳出来引经据典证明法官判刑的合法性。

              你的回帖里使用了"自己的判断是:"、"我觉得这是合理猜测。",这仅仅表达了你个人的观点和推测,而事实是法官依法轻判了杀妻凶手。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一纸判书有力。一个判例对将来的法律实践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

              其实家庭成员适用虐待罪不仅帮助了杀妻者,也帮助了很多以家长名义虐死儿童的人。

              • 家园 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把我的想法再说清楚一些。

                同你一样,我也认为这个案子判的不公,但和你认为是“中国有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打死妻不用偿命的原因”这个观点不同,我认为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法律,而是适用罪名解释中有模糊空间,法院就轻不就重,于情于理都值得怀疑其是否徇私枉法,是人为的原因,而非单纯有哪个法条有个“规定丈夫打死妻不用偿命”的问题。

                • 家园 对案件看法我们都一致,你强调法官量刑的主观因素,

                  我侧重的是不当法条的存在这一客观因素,事实上提供了施暴者逃避应有惩罚以及法官徇私的合法途径。

                  你引用的一段话:

                  董姗姗看到开着宝马车、做生意的王光宇,高大威猛,就一眼认定这是一个今后能保护自己一生的那个男人。

                  是一段对死者知音体式的推测和描述,并据此作出了法官徇私的推测,

                  我很怀疑其可靠性。在电视报道中,董姗姗和丈夫王光宇都是北京人,王光宇从小被收养,有自卑心态。

                  • 家园 下面是我目前能找到的自认为是最准确评论此案的材料

                    外链出处

                    核心结论我摘录一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有误,本案被告人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多次在询问笔录中多次供述自己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却没有受到一审判决的重视。

                    。。。。。

                    其他的我不抄录了,看了更多的细节,无法抑制内心的愤怒。

                    带情绪的话不想多说什么,我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因人为原因而出现的错案,是主因,法条的客观因素只是被利用的工具,这不是你我二人各有偏重,见仁见智的问题。就算法律在这点上没问题,只要人为原因存在,还是能找到其他借口和理由,以前以为只有律师在干这个,检察院也可以这么干。

                    不过我觉得可以排除王家花钱买命的可能,一个拉黑车的不大可能有这么大能量。

                    但检察院为什么以轻罪名起诉,肯定有原因,只是我只能瞎猜,没有证据。

          • 家园 国内哪有丈夫可以打死妻子不偿命的法律啊?

            不要信口雌黄!

          • 家园 馈赠这个东西

            在西方除非配偶之间,馈赠给他人,即使是馈赠给子女和父母,也要按照交易交税。这个规定我非常赞成。国内如果真有这种事情,

            具体到生活中,丈夫有很多转移财产手法,比如馈赠财产给自己的父母等等,再由父母留给私生子(常常是婚外生的男孩)。

            还不赶快把相应制度建立起来,税能收两回。

      • 家园 确实,

        看看现在的网站,sohu,新浪,ifeng等, 不需读内容,光看标题。就能看出,女性在国内得不到尊重,随意侮辱女性,拿女性的隐私卖钱。

      • 家园 以现在婚姻法是鼓励女性自己靠自己的

        我个人认为是对女性的独立有推动作用的,但同时对家庭的责任却又有不好的方面。

        在爱坛里,看到有这样说的,欧美家庭的现在就是我们家庭模式的未来,如果以现在的婚姻法来衡量我感觉挺难的。

        让女性完全抛弃个人的发展去从事家庭的发展,这对于女性是不公平的,可是家庭的责任总需要有个人牺牲自己,去照顾老人和孩子,我自己都感觉压力很大,又要工作,又要照顾老人,还有孩子的教育,女性身上担负的东西又多,而法律对于她们的保障又不够,我感觉挺痛苦的一种局面。

        我们七零后还好,往往有兄弟姐妹,而八零后,九零后,独生子女的,一旦小家四个老人中有一个病倒,这生活就会成为一段漫长又黑暗的日子,毕竟不差钱的家庭并不占多数。

        • 家园 女性的解放和自立,自强不在于要让她们都出去工作

          鼓励女性走出家门,在历史上有其进步的意义和必要,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超越这一点了。

          女性的解放更应该在于争取选择的自由,和争取对家务劳动的社会承认和尊重.

          无论是选择在家为家庭作贡献,还是出门工作,都有不被歧视的权利,和实在的受法律保护的经济保障。 中国的法律,对后者做得太少,实际上有损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对后代的培养, 也有损于女性的权利。

          没有工作和来自工作的经济收入,不等于不自立,不自强, 打理家务,照顾家人,老人,教养孩子,同样是一种劳动,而且是繁重的,需要高超技巧的,重要的劳动,是对社会的贡献。 这个事情,家庭主妇不做,也不会消失,一样要社会消耗劳动力,要家庭付出相当的金钱去完成它,而且从无论从社会效果和对自己的效果上来说,都不见得有自己人做得好。

          所以不觉得强迫所有女性都出去工作,乃至需要牺牲对家庭的照顾,对孩子的教养,是一个好的趋势。

          所以,女性的解放更多地应该在于争取对家务劳动的社会承认和尊重

          这种尊重不应该只是口头的,而应该是体现在经济上的。

          在很多西方国家,这是有法律给于的经济上的保障,比如法律对婚姻的保护非常强,非常倾向对于家庭中承担家务多,而没有出去挣钱的一方。 这同样是一种“自强,自立”,重点是要社会在舆论上承认, 在法律上保护。

          你可以说这种“自强,自立”不保险,依赖男方,可你出去工作,一样依赖法律的保护,依赖法律保障公司公平地对待你,按时按劳付酬。

          另一个就是对家务劳动本身的尊重,这也体现在家务服务的价格上,在美国,商业上家务服务的价格,不是一般地贵,所以自己愿意承担这种工作的女人多,心甘情愿希望自己的妻子不要出去工作的男人也多,乃至男人愿意承担这个角色的也不少。

          当然,话又说回来,女性的解放同样也在于有选择的自由, 出外工作有在职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和自由。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关于家庭的发展,我和你的想法相反

              过去的传统就是把所有的家庭劳动都全部放在女性身上,甚至我婆婆与在无意识中也会表现出来,这是她们那一代自幼所受的教育,而与我们这一代并不相同。

              子女,公婆并不是女人一个人的责任,也应该让男性在发展自我的工作之余,能够参预到家庭的发展中来,我感觉这才是良性的发展,这一点无论对女子的心胸还是父母瓣身心健康,都是有益的。

              就象我们传统中的阴阳太极一样,需要阴,也需要阳,所以作为年轻的一代,男女双方都在保持自我的同时,也共同参预家庭的维护,这才是健康的一个方向。

              我个人认为,我只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其他所有人的父母都不具有这个义务,而对于公婆,是基于对老公的关受,和子女的疼爱(毕竟那是我宝宝的爷爷奶奶)而衍生的间接义务,所以同样来讲男性对于岳父母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态度。

              而且男女共同搭配的家庭发展,才会组成更健康的文化,也有益于我们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发展,我们解放后的先人所付出的努力,想来也是希望我们的文化,我们的国家,有着生机与新生的吧。

            • 家园 你的说法和我的不矛盾

              我并没有说家务劳动就应该,或者更多应该是女性的责任,而是社会应该尊重家务劳动,这样选择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和男性都不会被歧视,也会有更多的男性愿意来从事家务劳动,甚至从优化家庭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会有更多的男性选择成为家庭主男。

              所以我强调选择的自由,不论女性还是男性,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分担,或者女方/男方更多的承担家务劳动,都不应该遭到歧视,都应该受到法律在经济上的保障。

              当然上文中为了反对某些歧视家务劳动的说法,强调另外一面比较多些而已。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3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