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世界金融中心必须使用普通法系吗? -- 夜如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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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英美法系更有利于操纵判决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历年判例也有很多可以利用为已方谋利的,非本国人很难了解。大陆法系再黑,起码法条在那,可动手脚的地方不多。而且,英美法系改大陆法系的话,起码得砸三分之二律师的饭碗,因为大陆法系条款清楚,普通人也有机会学,不那么好糊弄。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希望和英美法系看齐,毕竟收入地位和发展空间大不一样。

      对有钱有势的西方金融大佬来说,选在哪打官司不是很容易选择的吗?英美

      法系比较容易收买法官不说,大陆法系你就算收买了法官,判决也未必如你意,毕竟法官不敢明目张胆违反法律,但英美法系法官随时有上百判例为自己的颠倒黑白辩护,尽管以上判例多半也是黑法官判的。

      关键词(Tags): #英美法系 法律 黑法官通宝推:Ace,
      • 家园 英美法的主要问题

        英美法的主要问题是:与欧陆法系的传统相比,司法官(或者更扩大范围说,所谓“法律人”)不仅仅是执行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说是“专业文官/官僚”),而更倾向于社会意识形态的生产者,为整个社会输出意识形态,类似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教士阶级的地位。所以英美法中,法律人直接参与政治统治,是确定的统治阶级的成员;而欧陆法的“法律人”则更倾向于执行政策的“工具”(官僚),更像是统治阶级的狗。

        至于说到信托法理论优越的话题;根据我的学习研究经历(以及国内继受英美法的学术的现状),个人感觉信托法的法学技术非常原始。凡是在英美法教义学框架下解释不了,或者不融贯的话题,最后都会引向信托。信托法简直成了某种“口袋”法,一如79刑法中的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信托法的问题在于其预设的“所有权”(或者说,对财产的控制)结构是从原始的封建土地分权结构继受下来的,只有一个笼统的所谓“信义义务”在其中描述各方应履行的义务,根本没有规范层面的分析,没办法进行细致的司法官僚控制。这也和英国合同法上没有“诚信原则”(当然这个理由可能有点牵强),无法细致地发展出合同规范义务群的分析方法有关。所以英美法的私法,最后基础问题都导向财产法——而欧陆法系的民商法,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债法(流转法、交易法)。我一直都认为,英美法学中因为混杂了太多的政策学、政治学、意识形态学的内容,是一个不精细的“朴素”资产阶级神学;而中国的实际则因为国家治理层面有稳固的政党组织保障,所以不需要这些劳什子。

        通宝推:审度,本嘉明,
        • 家园 国内很多法律界口中的依法治国,就是你说的那种英美意义上的

          国内很多法律界人士口中的依法治国,就是你说的那种英美意义上的——法律人直接参与政治统治,是确定的统治阶级的成员。他们不满于成为执行政策的“工具”(官僚)。

          法律界人士习了此业,并不代表他们就一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他们的人性、道德和其他人也毫无分别。追求的同样是名、利、权。但他们可以把自己自私的追求,统统美化为“强化法治”。

          与此相似的就是媒体人,把追求自身的利益,美化为追求“第四公权”。

        • 家园 英美法体系里面

          法官似乎具有特殊的地位,有点象中世纪的宗教裁判官。我感觉是英美文明的基础部分,不容质疑和动摇。

          比如英美很少拿法官开玩笑,各种讽刺或者漫画里,各种人都有,几乎就没有法官。美国的那个女法官,年纪太大,开会经常睡着,还不主动退休,美国人竟然似乎也习以为常,并没有什么怨言,在中国估计都要被骂出翔来。有关法官的丑闻,似乎媒体也尽量压制。香港的这次事件,法官的判决也没有多大的反弹,似乎香港人也很能容忍。那么这些法官是几乎不受监督和质疑的?

    • 家园 只不过现在的金融霸主用的是海洋法系

      规则当然由庄家定。

      不知道巴黎和法兰克福关于这方便是不是在金融这方面按美英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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