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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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举报

                        个人看法:

                        其它几个HR如果被举报在我看来是活该,理应收到处罚;李某是拿有华为公章的离职协议上的钱,如果被关几天还能说误会,但顶格关押251就无法接受了。这个涉及到劳资矛盾,是个人就不会希望自己在有合法手续拿补偿离职的情况下被送进去,华为犯了众怒。

                        你回复里的:几年前李某在离职再入职的时候拿过一次N+1,然后这次18年不续签协议拿了一次公司账号的N+1,这个N是从上次拿到N+1之后算的。

                        这一部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具体违反的点我在这座楼其它贴回复过,这里就不回复了。李某离职的时候要求拿2N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应该认为是敲诈勒索。

                        2018/1/31离职,要2017年的全额年终奖也是合法的。

                        如果你的说法是事实,我的资料有误的话那就有两个迷点:

                        1.私下的30万已经包括年终奖25万的话,李某又起诉的操作实在太骚气。

                        2.协议补偿N+1=5*补偿=8万,N-1=3*补偿=5万+25万=30万。这样计算的话补偿应该是1.6万左右/年。对此我只能说华为简直是在是把劳动法当放屁。

                        这种计算方法下,假定李某第一次拿买断工龄的N+1时候也是1.6万/年的补偿,李某拿了第一个9*1.6万+8万+5万=27.4万的离职补偿。这个1.6可能是李某的月收入。

                        实际计算方法年补偿的时候需要把年终奖25万分摊到每月,但上限不超过上年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深圳市2017年是8348元/年,8348*3=25044元,李某离职即使给一般情况的N+1也该是(12+1)*25044=325572元,少给了5万的样子,如果给2N的话是2*12*25044=601056。

                        • 举报
                          家园 现有公开的信息,30万转账备注是“离职补偿金”

                          华为法务的做法过了

          • 家园 补充一下

            补充一下,满8年的那次离职再入职,期间华为会给第一次N+1.

              • 家园 老哥说的是

                老哥说的对,但是你不知道的是华为离职的人里面绝大多数都是自己主动离职的!!!像李某一样公司主动不续签是极少数。其实在国内自己主动离职还有N+1的只有这一家,等于是白捡的!所以从大范围来说员工赚大了

                  • 家园 的确如此

                    目前国内互联网公司,由于我同学比较多,普遍存在公开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比如大家都在说的末尾淘汰,无报酬加班,暴力裁员等等等。在这样的一个稀烂的市场里面,华为做的是最棒的,但是现在大家都对着华为喷。国内科技行业,我工作了好几年了,我的理解就是所谓的劳动法,就是理想情况下的100分,但是市场上面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普遍都是30分的那种,极个别企业比如华为能做到80分。

          • 家园 买断工龄

            合情合理,但违反劳动法。

            员工翻脸想搞事的话,已经支付的9(8+1)个月工资就肉包子打狗了。

            就比如这次的事情,李某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比依照华为法多拿了20(9+11)个月工资。

              • 家园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法原文: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想规避的话就得举证当时李某人主动提出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已经打上了相关的补丁,华为刚好在广东,而且华为就是这么干的。

                个人怀疑这恐怕也是华为死不认怂的原因,在这个点上,华为法一直和劳动法+地方法规冲突,这次怂了,后人有学有样,以后华为法这条就废掉了。

                • 家园 这也有模糊的

                  hw的做法是自动到期,而不是强迫辞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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