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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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自动到期

                    按照目前我在西河看到的说法,华为每4年一期合同,那么第二次合同到期(8年)的时候华为有可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自动到期的权力,这时可以支付N+1/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支付N,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续签。

                    华为实际做法是此时解除合同&支付N+1+重签合同,这种做法是明确和我上面贴的劳动法+广东省补丁冲突,为非法的无效行为。

                    李某在华为待了12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标准,法理上来说没有合同自动到期的可能。

                      • 家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有雇员主动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避无效。

                        实际操作的时候,如果前后合同一致或差别不大的话,雇员可以说不知道这条法律/雇主单方面强制要求等,还得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

                        如果新合同相对旧合同有明显实质性提升(加薪/升职等),可以认为是两份合同,加上雇员主动要求继续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才可以规避这一条。

                        劳资关系中,雇员是弱势方,如果在这里含糊的话,雇员是没有得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

                        即使劳动法原文已经明确的情况下,07年劳动法发布后,华为等公司第一时间给出的对策就是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全面实施,在当时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最终08年广东省发布这样的补丁,明确了企业买断工龄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 家园 但是按照百度的书法,用人单位是可以签两次固定合同的

                  恕我孤陋,以前一直不甚了解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出于好奇昨晚百度了一番才有所了解。按照百度的说法,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此后劳动者如果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要签,貌似不能拒绝。这个符合李洪元和华为的情况。然后百度有个判例支持。但是在那个判例中,2N赔偿是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开始日期计算的。那么如果大家都正常操作的话是不是这样:

                  1. 第一个8年合同到期,因为双方都有意继续劳务关系,所以再签第二个固定期限为期4年的合同,但是没有N+1。

                  2. 然后第二个4年合同到期,李想要继续在华为工作,于是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华为必须同意。然而也没有N+1。

                  3. 接下来华为不想要李了,于是单方面终止合同,给2N赔偿。可这个2N按照百度的判例是从新合同开始之日算起。如果华为在依法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当天就马上终止合同的话,那么2N里面的这个N就只有最多一个月啊(很可能只有半个月)。岂不是对李赔偿更少?

                  还是说,我理解有误,毕竟晚上脑瓜比较迷糊。

                  ===== EDIT =======

                  呃,看到了你前面贴的广东省2008年的指导意见。那要这么说2N的N就是12了。

                  另外就是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通过,可是2012/12/28又修订了一次,2013/07/01执行。那是不是又覆盖了广东省2008年的指导意见呢?

                  • 家园 劳动合同

                    1.签两次合同和十年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充分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就可以了。

                    备注:你签了两次一年的合同,第三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不需要十年。

                    2.10年的意义在与,如果签了8+4年的两个合同,满10年的时候除非员工主动提出重新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原合同期限失效,自动进入无固定期限合同。

                    3.百度的那个案例我不大清楚,实际算补偿的时候期限从第一份合同开始时候算,不是从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的时间算。

                    4.李某在8年的时候拿的那个N+1怎么在实际离职算补偿是否需要扣除我也不清楚。

                    5.2013年新劳动法修改条款不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部分,广东省的补丁应该依然有效(当时弄这个补丁就是因为2007年华为为了规避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合同,搞了大规模买断工龄的活动)。

                    • 家园 嗯嗯,鲜花献上。

                      多谢说明。第一点和第二点我跟你理解的一样的。

                      百度那个案例是2013年湖北武汉的一个案例,不在广东。

                      这样一来,按照广东的指导意见,华为是得补偿24个月工资。而且是按照2012年平均工资计算,不少钱呢。按说劳动仲裁可解。

                      可现在这事儿大大超出了劳资纠纷的范畴,闹大了呢。啧啧

                      • 家园 补偿标准

                        按劳动法标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各种奖金)。但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收入的3倍。即3*7480=22440元。

                        之前这帖子有在华为的朋友说李某那个职级年终就有20万+,所以就直接按22440/月算吧。

                        李某拿补偿的上限应该是22440*24=538560元。2018/1/31离职,要2017的年终奖也有道理。

                        但现在我一头雾水的是李某到底拿了多少钱,怎么算的?

                        目前网上只有判决书上写协商补发331576.73属于完全可信信息。但这笔钱如果是n-1的话账对不上。如果李某超出劳动法范畴的敲竹杠,华为完全可以让水军出来洗地。

                        似乎这笔钱之外还有一笔走公账的补偿。在把不知道发没发的2017年年终奖搅和在里面。

                        整个事情参与谈判的何某不知道在那,华为都是敌对势力里应外合在搞老子,李某肯定挑对自己有利的实话说。有太多信息被没有披露出来。

                        三个老鸟斗法,我这种吃瓜群众不要被卖了还帮忙数钱就好。

                        引文:据了解,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涉及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深圳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待遇计算按照7480元/月的标准计算。

                        • 家园 老兄算的不错

                          看了微博几个人算的,李某拿补偿的上限应该是22440*24=538560元,然后因为李之前离职的时候已经拿过一次8年的离职补偿了(那个时候的n+1,n=12),大概十几万,这53万要减去以前拿过的赔偿,再扣除税,数就差不多了。

                        • 家园 嗯,我也看到那个3倍的说法了

                          但是理解上有点模糊。劳动法说是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当时想多了。就觉得行业差距可能导致收入差距巨大,如果按照深圳市平均的话华为这种工资巨高的单位员工会不会吃亏。这个三倍要不要考虑行业平均啥的……

                          然后我也不知道华为的年终奖是不是跟绩效挂钩。有的单位所谓年终奖就是个全勤奖乖乖干活就能拿,有的单位要跟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那说法就很多了。

                          数字方面,华为既然那么特立独行,或许不严格按照劳动法给钱也没准。毕竟单位有钱么。高工资让人卖命,高补偿减少麻烦,这两个思路也算一脉相承。李洪元这事算是例外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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