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当时青岛几个星级大酒店都有地下赌场,买卖兴隆,路人皆知。公安部督办,压到山东省公安厅就再也下不去了。后来公安部没办法,搞了个暗访,偷拍了赌场内情,然后拿着录像带再逼着青岛市公安局干活。结果到底走漏了消息,冲进赌场去的时候烟灰缸里还有烟头,果盘还剩在桌子上。最后这个还上了中央电视台。
事后多久我就不记得了,反正青岛市公安局长双规了。他还兼职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么,怨不得原来山东省公安厅对公安部的指令阳奉阴违的。
最后这老家伙够狠,异地双规,严密监控的情况下自杀了,好像是跳楼吧,兄弟实在佩服的紧。这里面大概就是几十年的专业素质起的作用了吧。
事实证明,地方上的腐败总要牵扯司法系统,而这其中以公安系统为甚。我想这也许是不动用公安系统参与双规的原因之一吧。
行政监察法就是法律,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但现在行政监察法20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也就是说,“指定”,就是双规,是可以的。只是不能“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关键在于,什么是此处所说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刑法上讲,什么是非法拘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限制人身自由,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落实到具体案例就是看是否捆住脚,因为只有脚被捆住才叫失去行动的自由,就算手被捆住,都还可以到处跑的是吧,那就不算非法拘禁,可能是故意伤害。
正反观点可都有的说啊。呵呵。。。
监狱里服刑的犯人一般也没捆住脚哎~
一般双规,也就是两个工作人员,到你跟前跟你说,某某,我们是纪委工作人员,根据什么什么请你到某某地方协助我们调查。。。然后到地方以后,一个领导出面。某某现在请你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交待你的问题!又没有人拿枪拿刀指着你,被双规的人一般都是一定级别的干部,都知道规矩,一般也不跑,老实的很,说不说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看过我们部队纪委内部材料和规定(不过在部队纪委的权威没那么大,有个基层干部甚至问说:我们部队怎么没有纪委呀,部队纪委书记一般是副政委兼任),对双规是有一定程序的,并不像说的那样,主要是心理战,还有一条,双规不得动用武警和公安,就是有公安人员参与,也是以党内身份参与,毕竞双规时候还是同志关系嘛。
可这样的行为为什么在“最民主”的美国,也被认为是逃兵先抓了在判个几年,而不是认为“人身自由任何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武警系统除了消防、边防、警卫是省公安厅直接领导以外,别的全是武警总部直管,如果出任务的话可以说地方是先和驻地武警上级领导机关商量并报省总队批准用方可执行,超过一定数量还得报武警总部!
地方执行双规任务,遇到有女对象的话,一般是内部解决,也就是找几个机关女同志陪一下,但遇到级别较高,像黑龙江姓韩的那个似的,一般怕出意外(要知道级别越高,自杀概率越大,他们不跑,因为跑的话就不打自招了,自杀的话一方面表明是冤枉的,家庭等方面可以保全。另一方面就算不死,伤了的话下面也没法问了),但是调上级纪委女同志,由于女性自身的特殊性(要照顾家庭,办案都是长期的,总不能不要家吧,男同志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并且出于保密的原因,总不能经常换,一个最好的选择就是请示上级机关,请武警女陪护,不但陪护,由于女性毛病较多,并且不能和对待男对象一样,还起到一个照顾和软化其心理防线的作用(比如和女性对象谈孩子,谈孩子的将来等等,,这种手段是很有用的)。
党委呈请检察机关立案
和老板检举自己的部门经理财务问题性质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