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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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楼主笔耕不辍,支持一下,收藏慢慢看。

长期看文章,觉得自己对欧洲日本国家的崛起过程还行,但反而对美国了解的不够,感谢楼主提供那么多美国的观察视角!

家园 谢谢。我也是学习。不料对时下的案子也能看出了点门道,

前边案子的评论,有书指导。这个案是自己评,而且,案子还没判下来呢。

看来有耕耘就有收获。又有读者喜欢,甚感欣慰。

家园 (23)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

一、 故事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1935)

话说1931年胡弗总统提名韩富雷位联邦商委主任,任期7年。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任,下令韩富雷辞职,以便罗斯福总统安排自己的大臣。韩富雷拒绝辞职。总统于是在1933年10月罢免了韩的主任职位。韩富雷认为总统无权罢免他的职务,他在政府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继续主持联邦商委的工作。1934年韩富雷逝世。他的遗嘱执行人罗氏到人民法庭状告政府,要求政府补发韩富雷的工资。人民法庭把案子移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总统无权不经过国会同意就撤消韩富雷的职务。

二、 理由

司法评论说,联邦商委法案规定,如果商委主任工作没有效率、或疏忽值守、或有不当行为,总统才有权撤消其职务。这个对总统罢免权的限制有没有效?如果有效,这个限制是否符合宪法?结论是肯定的,即对总统的罢免权的限制是必要的,而且是符合宪法的。

在《梅厄斯状告美国》一案中,总统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但是,联邦商委不是行政机构,联邦商委规范商务,兼有立法和司法的职能。所以,联邦商委主任的任免,总统不能专断。

三、 讨论

在《亚克斯状告美国》一案中,国会通过《战时价格控制法》,而白宫根据此法成立了“价格管理办公室”。这个“价格管理办公室”也是行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司法评论认为是权力的委托,是国会的权力委托给了白宫。与此案不同的地方,应该是《战时价格控制法》对价格控制的原则和方法有明确界定,则委托权限清晰。同样是规范商业,联邦商委的权力的界定就比较困难,商委是国会设立的机构,不是委托给白宫的权力机构。笔者觉得美国联邦商委与中国的发改委类似,而中国把发改委放到国务院属下,这于本案中把联邦商委放在国会之下不同。

此案细化了三权的分割。美国宪法第一章将规范商务的权力给于国会,人权跟着事权走,对商委主任的任免,国会有决定权。但实际上,这个职位的任免事项,都是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

同样的原则,美国最高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其后总统就没有权力罢免了,所以最高法官都是终身职务。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5&invol=602

关键词(Tags): #人事任免#三权分立
家园 这个东西通常翻译成:国情咨文

每年由总督宣读国情咨文是各届政府的惯例,并不是因为哈珀是少数党政府的缘故。

家园 谢谢指点。
家园 (24)维纳状告美国

一、 故事 Wiener v. United States (1958)

1948年,战后美国作为战胜国,得到战争赔款。国会通过法案成立了《战争赔偿委员会》,将这笔战争赔款分给因为战争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1950年,杜鲁门总统任命维纳位赔委主任。1953年,艾森豪维尔总统要求维纳辞职,遭到维纳拒绝。艾森豪维尔遂罢免了维纳的主任职务,并将新主任候选人名单送到参议院待国会认可。可是,国会还没来到及处理主任候选名单,《战争赔款委员会》就解散了。1954年7月1日,维纳到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政府补发他被罢免后到委员会解散之间这段时间的工资。人民法院判维纳败诉。维纳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维纳胜诉。

二、 理由

这与《梅厄斯状告美国》和《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两案一样,就是总统是否可以罢免无过失错误的官员。而总统是否有这个权力的判断,就在于这个官员所负责的机构是否属行政机构。

战争赔偿,是法院裁决,属司法权力。因此,《战争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是司法性质,不是行政机构。所以,总统无权任意罢免维纳的职务。

三、 讨论

此案与《梅厄斯状告美国》和《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两案一道,界定了三权分立下总统任免权力所受到的限制。《梅厄斯状告美国》中邮局是纯行政机构,《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一案中商委是立法机构,而此案中赔委是司法机构。人权与事权对称,非行政机构官员的罢免权不专属总统。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7&invol=349

关键词(Tags): #三权分立#人事任免#总统权力
家园 当时总统怎么就把他免了?
家园 好!早就该加精!

雄文例花!

家园 我想应该是财政手段,所以三个案子都是为工资补发而起诉

国会可以不该预算,总统可以不发工资。都是国家机构(agen),分不清属三权中那支管,反正发工资是行政事务。

家园 judicial review中文一般翻译成“司法审查”

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的国会立法显示“民主”,而专业的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则显示“法治”。

而且这个和英美法系的case law传统有关:联邦最高法院理论上没有权力废除国会的法律,它所做的只是“如果与宪法相悖,则在本案中不适用”;根据case law的原则,下面的法院以后在审类似案子的时候也都得不适用,这也就相当于法律被废了;但是如果国会需要,它可以修改宪法,打破这个case law——这也体现了分权制衡的要求(三权分立只是形式,分权制衡才是内容)。

当然,美国也有反对司法审查的声音,反对的理由主要还是法院民主性欠缺的问题;同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候手伸得过长,过于积极得插手本应由政治——即由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这被称为judicial activism,与judicial passivism相对),也是司法审查受到批评的原因。

但是,如果司法不拥有这个权力,那么这个权力给谁好呢?给国会是不妥的,因为这无疑于让国会自己评价自己的立法,它会说半句坏话么?给行政机关也不妥,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经够大的了——算来算去,这个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还是给法院这个“既无钱(钱由国会管)又无剑(剑由行政机关管)”的部门比较妥当;除非再设一个独立的机关,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但还是司法机关)或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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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

所有的联邦法院都可以解释宪法,但联邦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而且它的解释对所有的联邦法院都有拘束力。

一个对司法审查民主性不足的辩护理由是:所有的立法都必须遵循某种“高级法(higher law)”,“高级法”的原则不是民主投票能够否定的;而宪法正是“高级法”的体现——当然这个辩护理由已经古老得不太有市场了,因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常常前后不一,这说明要么最高法院自己也不是总按照“高级法”行事、要么所谓的“高级法”根本就没什么实质内容。

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发展出了一个理由:补充民主程序的不足。这个就是著名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mpany”中的Footnote 4。

其实,从higher law到Footnote4,都体现了“民主不是万能的,司法(法治)可以弥补民主的缺陷”的观念。

另外,judicial passivism保证法院不至于把手伸得太长,以至于侵犯了民主。所以当最高法院比较active的时候,它在这方面所遭受的批评也会比较多;而一个judicial passivism的法院,出于弥补民主缺陷和分权制衡(这个在前一个回帖的提及)的目的,确实是宪法解释权的比较理想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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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谢专业人士指点

以前没学过法律,翻译和国内不接轨,见笑了。

宪法修正程序复杂费时

唵啊吽:(7)可乐门状告米勒(童工合法)一案中有叙述修宪过程。

但实际上,对宪法内涵的充实和发展更容易的还是司法评论(我将错就错啦呵)。

家园 (25)美国状告柯蒂斯-赖特出口公司

一、 故事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936)

1934年5月28日,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授权总统禁止出口军火给玻利维亚和巴拉圭两个国家。同一天,罗斯福总统就宣布禁止销售武器给这两个国家。赖特公司被起诉图谋出口15挺机关枪到玻利维亚。赖特公司在法庭辩护中说国会授权总统禁止军火出口是无效的,纽约区法庭因此判赖特公司无罪。政府随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区法院的判决,裁决总统令有效。

二、 理由

此案是奠定总统外交权力的重要案件。司法评论把总统的外交权力追溯到宪法之前。美国在1776年7月4日独立,而宪法是在1788年6月25日正式通过的。在宪法通过之前,1783年华盛顿总统就与英国签订了和平条约。在国际事务中,总统代表了国家,而且是唯一代表。总统统率三军,有权宣战、签订条约。

总统在外交事务上的权力根据之一,就是总统处理外交事务有信息优势。使领馆、间谍机构等使得总统比国会有更多的信息,而且许多信息是秘密的,华盛顿总统就拒绝过国会关于披露外交机密事宜的要求。

宪法第二章规定总统和外国签订条约要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但是,司法评论说,国会决不能干涉总统签约过程的谈判。外交权力是总统的,总统可以把这个权力与国会分享,但总统有更多的裁决余量。那此案为例,国会通过的军售决议,总统可以视实际情况决定实施还是不实施,何时开始实施,何时终止,这都是总统的权力。所以,赖特公司说国会授权总统禁止军售无效是没有法理基础的。

三、 讨论

赖特,就是那位第一个将飞机商业化生产出来的赖特兄弟。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图:赖特兄弟第一次成功的飞机飞行)

在外交问题上,总统一人代表国家,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现代主权理论是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能五十个州分别行使主权。所以,华盛顿总统签订国际条约就代表了所有的州,否则美国不成其为主权国家。国会也不能越俎代庖。

美国建立的政府制度,关键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政府侵害,所以国内事务中总统权力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国际事务中,总统权力就基本没有什么限制了。美国人总是问,我们的制度这么好,为什么世界上还有这么多人恨美国呢?殊不知美国制度是对美国人好,对其它国家的人就未必了。美国制度保护美国公民的权益,但没有机制保护其它国家人的权益。美国总统的对外政策有很多随意性,而且这种随意性没有什么制约。例如,伊拉克公民有没有权力公投决定美国是否应该撤军呢?

通过此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今天国会对布什的伊拉克政策无可奈何,外交权力和军事权力都是总统的,在外交事务上,国会只能其与总统协商,提供咨询,最后决策权还在布什一人的。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99&invol=304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Curtiss-Wright_Export_Corp.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710&postID=6661

关键词(Tags): #外交权力#总统权力
家园 修改宪法是国会的最后大招,当然要多耗MP

如果国会能动不动就修改宪法,那么它和法院之间的均衡性就被打破了(在理论上,国会甚至可以修宪明确否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废掉法院的武功)。

而且宪法如果经常被修改,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宪法尊严也就无从谈起;比如某国开一次党代会就修改一次宪法的情况。

宪法解释在保持宪法稳定性和灵活性两方面都比较好,所以是理想的宪法变迁方法;至于宪法解释权以司法审查的形式落到法院手里,某个角度说也是分权制衡的需要。

家园 这官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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