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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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没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

国家确实对其处境困难的国民负有救济的义务,这个算是胡扯?

之前你提到的,行人是作为弱势方得到法律的偏向性保护的,其含义在于驾车人对于事故的控制能力和平均财力高于行人,因此这种偏向是为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那么我要问,国家相对于个人来讲,其行为能力和财力远远不在一个数量级,在无法认定责任人,而受害者又确实需要援助的情况下,把责任推给政府难道不是出于同样的出发点吗?毕竟,国家是拿来干嘛的?它存在的意义?

之所以扯到保险公司就是因为当初为76条辩护的时候,大堆法学专家拿欧美的例子证明这个法条如何如何人道主义,如何如何先进,但是欧美那边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先行赔付,而是赔完就完了,续保的时候费率提高而已。只要没闹上法庭,那车主和受害人到底该负担什么样比例的责任是完全不论的。可中国倒好,保险公司还得要责任认定书,荒唐的是,如果驾驶员被认定没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按条款就不能赔,但按照交法驾驶员又得全赔——不用再多费口舌吧,瞎子都能看出整个体系生搬硬套的多么荒谬

至于驾驶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险的问题,受害人的损失一般是由一个公益性质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赔付的,然后按照责任认定,基金可以决定是否向责任人追偿款项——顺便说一句,这个基金在中国也是没影儿的事儿,两会代表喊一喊,底下就挂个牌子,但资金人员全都阙如,赔钱货,不热心~~

呔!你还在过失上打转,真是枉费了我们先进的立法专家苦心宣扬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失责任的伟大努力!

家园 厄...我觉得是我没说清楚

中国确实不允许律师自行侦查,侦查其实最重要的是讯问和强制措施,并且可以看得到证物,国内律师没有这么大权限,不能参与到警察的侦查过程中去

引用马伯里v麦迪逊,这个案子的三权分立得效果是在之后才体现的.最直接的意义,是扩大了法院的可裁决范围,说是扩大到无事不可裁也不算太过.在这个案子之前,法院是很多事情都不可裁的,而且深受行政力量的影响.这个案子,不过是马歇尔为了反抗笼罩在自己头上的行政阴云罢了.

这个案子之后,法院的力量大大加强,陪审团制度就被越来越重视,这么多年来,英国已经丢掉了陪审团制度,还在坚持的大国,也就剩美国了.

随着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纯由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能否做出合理的判断,越来越被人质疑.

但是由于法院宽泛的可裁范围,是不是为了控制它的能量,才保留陪审团来做牵制? 我也不知道,嘿嘿.不过老美有个<<失控陪审团>>的电影(Runaway Jury),大概多少能做个佐证.

引用美国宪法那句话,原意也不是你说的那个,answer在这里,是应诉的意思(老师教的,错了骂他,嘿嘿),所以不是不会被审判,是不能被起诉(同前).这里就要提到它的引申含义(不是我说的,是一篇法学论文,老美的,出处忘了)了,在这里,仅仅提到了刑事审判,对于不需强制设立大陪审团的民事案件,怎么办呢?

这就是引申出来的意义,未经法定程序审判,审判结果无效.

马歇尔既然说,要是有争议,就该由法院来裁决,同时,宪法又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审判,审判结果无效

那么最后争议案件的解决结果就必然是,诉至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判后,由法院宣布结果.

这里,法定程序就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力,辩护权啊,诉权啊,blabla,我就不细说了.要实现这些权力,就必须有一些机构和职业,比如说辩护律师.国家给无力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是不是自此而起,我不知道.但是结果就是有了这样的律师.

你看,律师之后成为了保障基本权力的一个基础构件,不可或缺.这就是为啥我说,律师不是为了给当事人脱罪或是减轻刑罚而设置的,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不合理的审判而设置的.所以,站在辩护席上的律师,他的正义,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力,使其免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是我一直以来觉得,最正式的律师正义的定义,和职业素质的出处...

抱歉没有说清楚...

家园 是这样么?我在你的回帖里看不到啊~

比如你说"但对事实的判断,法律解读是不能背离常理的。"

什么是常理,常识么?

我要说,有一部分法律结论就是和常识不一样,那你怎么判断?

他们是不能天然成为正义的化身,但是他们跟你的观点不一样,按照你下的结论,你会把他们归于"认定自己是正义的化身"那一类里啊...

因为你说"这个事情上有些律师简直是在侮辱自己,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搞不清了",同时又说"我觉得任何案子都有值得代理的地方,但绝不是对合法的事情大加鞭挞,颠倒黑白。"

最后还有一句,"我认为律师更容易成为资本利益的代言人,只有天然的逐利性没有真正的公平追求。"

不禁想说,到底是谁想作社会正义的代言人啊...

家园 咳.当年被人荡惨了的地方多了去了,也不差这一条

我想说的费用不是他提得这个...俺就是想说案件受理费...

我后来google了一下,看到说是100多到300多,不过没找到类似你给的那个表,不敢随便说.

美国搞固定诉讼费(按件收费,不像中国按百分比),降低了诉讼的门槛.这个就被认为是保障穷人诉讼的权力

国家给新律师提供一定的补贴,让他们有能力去做风险代理,又不禁止他们为民事案件提供服务,我认为是同样是保障了穷人诉讼的权力

家园 厄?怎么又扯到无责任人了?明明说的是有责任人嘛..

驾驶员撞人,不由驾驶员负责,由国家负责,这..应该有责任人吧

企业破产清算,不把清算财产首先拿来支付工资,下岗工人由国家负责...这..也应该有责任人吧

欧美保险公司是这么赔么?我可不太清楚,不过欧美可没有这样的法律,说生搬硬套..不太对吧~

后面你说的那个基金会我在英国是没见过...

都说七十六条被废了,干嘛老扯着它不放呢..

家园 三位数的费用根据我的经验更合理

同时法庭又接受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前提是你的收入低于一个标准。这儿再给一个纽约州的例子:New York 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

你说的那些能帮助穷人得到法律帮助,但是和保证免费律师还是不一样。在美国如果你捐钱给慈善机构,政府会减少你要交的所得税,这个做法是要鼓励人们为公益事业做贡献,但不是为了保证慈善机构的募捐收入。同理,国家提供补贴和不禁止提供这些服务能帮助穷人,但这和保证提供免费律师服务还是不一样。再说“诉讼的权力”并不包括律师服务。没有律师你一样能诉讼(不考虑受理费的问题),虽然你胜诉的概率可能会不同。

家园 300美金的诉讼费,跟国内一比也便宜的海了去了

国内有人写了篇论文,提到诉讼费的问题,讲中国平均打一件案子要标的20%左右的费用作为诉讼费,还不能保证执行.而且,是救济原则而不是充分原则,也让人提不起劲头去诉讼.

所以现在商业环境越来越恶劣,大家打官司的热情都很低.有了事情,愿意找黑社会都不愿意去法院.

看看美国,很多地方都不太一样.

其实我觉得国家提供补贴的律师数量大,又不禁止他们提供民事诉讼服务,还是有这方面的考虑的.

简单拿国内国外做个对比,国内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做这样的律师,第一个是补贴太低(2005年我听说是800块/月,上海,听说的,要是有错请提出),第二个是太累,这完全是第一个的恶果,越没人愿意去,去的人要接的案子就越多.还都是些鸡零狗碎的小案子,把时间全用光了.所以现在新律师就得咬牙接着事务所的剥削,没经验没案源没关系,就拿来当大牲口用,用个几年一脚踹掉,也学不到多少东西.律助都快能分一二三级了.

据同学说,美国要好很多,补贴不高但是吃饱饭没问题,逮着一个案子搞大了就是名利双收,人比较多,有较多的空闲.可以在事务所里挂个职求发展.所以爱去的人很多,而且越来越多.

家园 呵呵,你看到与否、如何理解,可不是我的义务哦

法律自然要符合常理,请问哪条法律是不符合的?我们可以探讨一下。我读法律、看法律条文,真没感觉有哪条的出发点是有违客观规律、善良风俗的。

至于什么是常理、常识,难不成要全民公决一下?不然谁都可以宣称对方说的没有获得全社会普遍一致的认可。我觉得没必要断章取义或抬杠,那只会应证我那第一贴。

你的第四、第五段,我实在没有能力理解,能否解释一下?

你的谁想做社会正义的代言人,我真觉得挺有趣,我的意思是谁都不能,不管他是否掌握法律,难不成非得有人爬上这个位置?

家园 亲爱的萧~俺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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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矜持点矜持点,你的花都能换多少通宝啦,你可是小富婆啦!
家园 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
家园 恩,囤积居奇好过年!锦上添花一下!
家园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首先关于律师的职业操守问题。我觉得不该把两个不相干的案子放在一起,转而对(一部分)律师的道德进行评价。一码事归一码事,重庆周律师是打讨薪案子的,专业可能是劳动法,而愿意代理李家案子的专业可能是医疗赔偿。你拿没人愿意替民工代理来批评李案律师是没有道理的。另外你对此事非常关注,大概也看到卫生局的媒体通报。其中说道:“就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在“拒签”事件中是否做到依法执业的问题。卫生部表示,对该问题的认定需要多部门共同认定,最后由法律给予裁决。”既然法律不得不介入,有律师愿意代理李家,这应该是很自然的,又怎能说是挟持社会正义感呢?

其次关于医院治疗,其实我想你也明白:医院行业有其特殊性。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送人医院,不接受治疗就会死亡。即使并未进行手术,但治疗已经开始了。即使仅仅用药也可能是很昂贵的,也可能是有强副作用的。(哈尔滨天价药费单案件,病人未做手术,治疗无效,67日药费500万)。如果以免除医院潜在的法律责任为出发点,是否应该规定所有治疗,只要涉及金钱的,都应有患者或家属同意,否则不予进行呢?显然这是不现实的。

关于相关法律的修改,不知道为什么会引发这么大的反感情绪。法律是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因此必然是个动态的东西。古人尚且知“...先王之法,有要於时也,时不与法俱至。”在这个案子中,相关法律的出发点是家属必然同患者的利益完全一致,这也许曾经非常好的符合社会现实,但不幸的是,由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这在现在已经未必成立。至于是否真的该重新立法,尚可商榷,何以一有人提起便冷嘲热讽呢?

家园 你说的有一部分我同意

比如周律师和代理李家的律师可能专业主攻方向不同。但是,从概率上来说,劳动法和每个人都有关,医疗事故可不是每个人都能摊上。劳动法方向和医疗赔偿方向主攻的律师人数比例,有夸张到十年下来周立太代理7000多件vs一天之内三家律师事务所找李小娥谈代理吗?难道主攻医疗事故赔偿的律所打的就是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主意我orz。既然不能得出仅仅是专业主攻方向不同导致代理情况冷热不均,你批评我“拿没人愿意替民工代理来批评李案律师是没有道理的”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多部门共同认定,我个人理解是在此事件后讨论此法规,如果有必要才进行修改。但是假设修改了,难道你会认为审理中医院会根据修改后的法规被判有责吗?所以多部门讨论和李家起诉医院是两码事。至于挟持社会正义,我虽然不知道自己的原文哪里有这样的表达,不过你的总结很简洁有力,希望不介意我更新到原帖子里面去。

其次,我很羡慕你从来没去医院看过病,真的。你如果去医院看过病开过药,就知道所谓“所有治疗,只要涉及金钱的,都应有患者或家属同意,否则不予进行呢?”这早就推行了多久了。甚至和金钱都没有关系。我发炎,医生要问我有没有禁忌药物(“也可能是有强副作用的”),事实上我还真有,虽然是轻副作用——过敏(555)。我打针,医院要先给我做青霉素皮试。不经过我同意,他不能随便开个磺胺类药物给我,也不能直接丢我两瓶青霉素去吊。不,我就是同意(事实上我真的很想同意,青霉素价廉物美效果好啊,可是以前都能通过皮试的最近都通不过了)他也不能直接丢青霉素。你竟然连这个都不知道,我只能认为你从来没去医院看过病开过药了,好羡慕好羡慕~~

顺带说,哈尔滨那件事的一个背景是病家家里贼有钱有势啊,北京的专家那都是打飞的来会诊的啊。

最后,你误读了我“对相关法律修改的反感情绪”。我不反感修改法律,比如在我回老燕和糯米的帖子里,我都认为目前交法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判定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能更公平、不那么过分地偏向行人,我很支持对它进行修改。但我反感因为修改这件事涉及它的法律。原因很简单,我可不想日后第三次进手术室出来的时候太后哭着告诉我她虽然不同意,医生还是强行顺带给我做了个清脂把我整成赵飞燕了而手术费用也上涨到几十K大洋。我就喜欢杨玉环那类型的不行啊?

至于、家属同患者的利益一致不一致,呵呵,你觉得,是家属同患者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多呢,还是医院同患者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多啊?提醒你回头看看自己的第二条哦。患者意识清醒,决定权交给患者,这是毋庸置疑的;李丽云在半昏迷(?)状态下曾经也对医生的剖腹产询问摇头并指了肖某,肖某又签字说不做后果自负。全中国每年多少新生儿出生,这得多少概率才有这么一JP居然还碰到产妇不能给自己的命做主啊。为此就要判断家属同患者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正在逐步增多,并且已经多过医生同患者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以至于需要修改法律把最终决定权第一交给患者患者不能自决就交给医院——我突然觉得,最早在新浪提出这个建议的人他不是黑心医院的托吧,啊?

家园 有意见好好说

冷嘲热讽,恕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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