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其实这个题目是有点标题党了。
想写一点东西,但是懒,不高兴写。
最近又出了个案子,说是有个家伙发现ATM机上取1000,实际只扣1元,就取了170多次,总共17万多,还找个朋友来共富贵。然后就跑了。那个朋友因为自首了,判的比较轻,这个主犯外逃了一年,抓回来按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标准判了个无期。
说老实话,从个人的感情上讲,这个无期有点重了,但是按照法律的标准,这么判也无可厚非。但是偏偏有些人要跳出来发挥“人性”了--这么说可能也不恰当,但姑且这么说吧。
可以看看下面的链接,原始的我也不知道哪里看
1、http://bbs.cqzg.cn/thread-589951-1-1.html
张若渔:ATM取款案一次伦理意义上的判决
2、http://bbs.cqzg.cn/thread-589949-1-1.html
欧木华:ATM机不应该成为陷阱
3、http://bbs.cqzg.cn/thread-589948-1-1.html
喻德武:请将出错的ATM机正法
4、http://bbs.cqzg.cn/thread-589947-1-1.html
新民网:律师质疑ATM机恶意取款案判无期定罪有误
5、http://bbs.cqzg.cn/thread-589950-1-1.html
廖德凯:ATM取款案应是侵占而非盗窃
6、http://bbs.cqzg.cn/thread-589953-1-1.html
王琳:ATM取款案能否体现宽严相济
(这个其实还可以看看)
真是觉得有些人是够无聊的。
再加上最近其他几个事情:
比如:北京肖×拒签案;警察警告无效击毙小偷案等
实在是感到现在有些人确实是有点“人性过剩”了。
暂时也不具体说什么,如果有讨论的话,到时候再看吧。
不能
首先要把大环境搞清楚:毛时代和非毛的时代的基本区别在于欺负熊人是不是一件比较光彩的事。
毛时代上到政府,下到市井流氓,普遍认为见了熊人压不住火是个比较差劲的事。您要是三代贫农,恨不得几辈子没出过认字的人没吃过饱饭,那您牛B大了,谁也不敢把您匝地。
搁现在么,您要是没钱没势没脾气的三没人员,人们会普遍认为不欺负您一下那基本就是两头对不起天地中间对不起自己。
所以上,对于小蟊贼么,是要从严从重坚决打击滴~~~
这小子,要是搁毛时代里,弄不好就得给专政了。
因为盗窃没有过失犯,所以你必须举证银行具有窃取你帐户资金的主观恶意。
显然银行没有这种主观恶意
就算有你也没法证明
以上
我不懂法,而且对这案子定罪现在争议也很大。就算按盗窃罪定罪,和其他公职人员犯罪相比,这个判决实在太重了。法律的天平倾向哪一个利益集团,不言而喻。
我赞同马丁.路德.金的说法:我们不需要遵守不公平的法律,因为不公平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所以,不要跟我说什么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是人人需要遵守的。
广大群众对这件事表现如此激动,首先就是对现有法律的不公平。因为不少立法、执法人员舔利益集团的屁股,从而造成窃购者斩,窃国者为诸侯的不公平规则成为法规。其次,抗议这次判决,对大多数人来说,也是保护自己。毕竟,同样的诱惑到来的时候,如果不是想到后果,估计能抵挡得住的人不是很多。
还不如从重从快,崩了算了.
楼下大耍也言之有理。
中国的司法一向不独立,从前是屈从于党的意志,也有弊端,现在呢?党的意志被强势利益集团所替代,司法则倒在强势集团的身体之下呻吟着,一边放过贪腐集团,一边却无情打击敢于稍稍触犯强势集团利益的草根和平民阶层。
西方的司法表面上是独立的,本质上同样摆脱不了强势集团的操控。但西方司法比今日中国司法的优点在于 --- 西方司法受到 多个利益相互冲突的强势集团的左右,使得它在整体上不会偏离公义太远、也不会对弱势和平民集团欺压得太狠。而中国的强势集团之间的冲突不明显,司法通常只会受到某一个强势集团的压力,成为其欺压平民集团的工具。
说到底,还是要有一个游戏规则,让强势集团之间展开文明对抗,只有这样,平民集团才有可能不被欺压得太狠。
只是这么大个国家,还要较力多久才能达到相对的动态平衡。
此外,政府应该明白,有时候是要伸出看不见的手来把向强势集团--我指掌握者资源和分配额权利的集团--倾斜的过于厉害的天平稍微扶正一下,也要立法机构画出圈来,要玩的不能出圈。毕竟强势集团的力量太强,要不画出范围,其他基本没得玩。
(97刑法)
贪污贿赂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侵犯财产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估计那小子是撞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这一条上了。盗窃的量刑明显比贪污低一个层次(至少从法律条文上看),好像还谈不上向利益集团倾斜和现有法律的不公平吧。
事情佷明显,是银行的内部人搞的鬼,如果不是某银行从上到下都是犯罪分子,在偷用户的钱的话。
后来在旁边放置了一个验钞机,但是,受害者仍然拿银行没有办法,有监控吧,有验钞机吧,有证据吧,但是银行仍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个人在利益集团前面,简直渺小的象只蚂蚁,站在大象的脚下,而中国的法律,从来是偏向集团而不是个人的,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个人是无能为力。
同样类似的是强制加班,如果员工舍得一身剐,为了几个加班费把公司告倒,能得到什么呢?会失去什么呢?在指责民工或者白领为什么不抗争的时候,不妨想想哪些白痴法律,到底写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