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中世纪关于通奸的处罚 -- woyan
首先要说,教会并不支持通奸,但教会对性方面的限制明文规定只针对夫妻之间,根据法未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英美法系,自然通奸和嫖妓时的具体行动就成了百无禁忌。当通奸成为当时骑士阶层的时尚时,教会也没有办法。
在中世纪,贵族阶层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采取同情敌决斗或私下复仇的方式来解决,决少通过法院或公之与众的方式,贵族的脸面还是很重要的。
比如说大文豪普希金之死,就是因为老婆和别人私通,普希金不甘于戴绿帽子,和情敌相约决斗,没想到情敌是行伍出身,枪杆子玩的水平和普希金的笔杆子有一拼,普希金抢先开枪没有打中,却被人家一枪致命。
当然也有不敢惹情敌拿自己老婆出气的。,如英国安如伯爵菲克尔内罗一怒之下将妻子伊丽莎白烧死,不过老婆娘家也不是一般人,自然不能让伯爵坏了规矩,于是伯爵烧死老婆后也被下了大狱。但在贵族阶层,却没有妻子报复丈夫的事例。
对通奸者的私下复仇与决斗仅仅是贵族阶层的特权,对于普通老百姓,自然有世俗法庭来管理,但处罚标准却有极强的地域性。
法国南部的大多数城镇规定,通奸男女必需在士兵的押解下,赤身裸体跑过街道,女的在前面,男的在后面,女的腰间系一绳子,绳子的另一端系在男人下面的宝贝上,于是就成女的在前面拉着男的跑,男的绝对不敢跟不上,不然肯定会有强烈的刺激,跑完后双方会被赶出城堡,财产则归领主所有。
法国北部和英国南部则是没收财产,剪掉女方的头发,然后在乐队引导下穿街走巷从家里一直走到监狱,关押一到三个月。二战结束时,在法国北部,许多曾和德国军人结婚或私通的法国妇女就受到了剪掉头发游街示众的处罚。
西班牙则是处罚最轻的,只是没收通奸妇女一半财产并剥夺其对其丈夫财产的继承权。
有意思的是受罚的只是女方,如果女方没钱,就罚女方父亲。
通奸处罚并不一视同仁,对男人更为宽大。妇女只要同丈夫以外男人发生性关系就是通奸,而已婚男人只同已婚妇女发生关系才是,对老处女和寡妇只是私通。还曾有一段时间,男人同非基督教妇女发生则视为对异教徒的伤害和羞辱,不仅得到准许,而且还会受到鼓励。
不对,圣经旧约部分明确说明不允许通奸,同性恋的(十诫之一,见《利未记》18章)。中世纪应该是法不责众。
《圣经》中对“行淫”的记载和与之相应的惩罚很多。摘录如下:
出埃及记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利未记 18: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利未记 19:20 婢女许配了丈夫,还没有被赎得释放,人若与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罚,却不把他们治死,因为婢女还没有得自由。
利未记 20: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利未记 20:11 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未记 21:9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民数记 5:20 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
申命记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
申命记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申命记 22: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申命记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申命记 27:20 与继母行淫的,必受咒诅。因为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百姓都要说,阿们。
申命记 27:23 与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
箴言 6:32 与妇人行淫的,便是无知,行这事的,必丧掉生命。
不过在《新约》里,耶稣的处理方法完全不同。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
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
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稣却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于是又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
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她说,主阿,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估计这是那些通奸的家伙的理论依据吧。
通奸在西方古代法律里一直都是罪行。具体到婚姻法,事实上英美法系中至今还有“受害/有罪一方”的说法。即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通奸导致婚姻破裂,则夫妻中的受害者有权要求更多的财产和权利。
据一位北京牧师(在布道时)讲,约翰福音这段不是不主张体罚,而是无罪的人才可以代表上帝体罚别人的罪。这也引发西方社会的一条规矩,不许私刑。对于犯罪的人只有政府代表人民去惩罚;而私人,由于除了主耶稣以外,大家都有罪(在新约里,有淫秽想法也属于是犯淫秽的罪)没有权利私自惩罚别人。
有些东西不存在了
您说的是对的。约翰福音这段的确是说“无罪的人才可以代表神体罚别人的罪”。正文已改。
可能现在许多人(包括教徒)也有意无意的有您的那种误解。我也是听了那个牧师的讲道才明白。新约旧约对犯罪的认识有不少细微差别,往往需要多次读或别人告诉才能体会出来。
中国古代也是反对私刑的,这是政府控制权力,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普希金无论如何也不能划到中世纪去。
下面这段表述(根据法未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英美法系云云)-----应该是说,在中世纪的英国,通奸不归common law管,而是归教会法管。
其他,就不展开了。
在中世纪,贵族阶层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采取同情敌决斗或私下复仇的方式来解决,决少通过法院或公之与众的方式,贵族的脸面还是很重要的。
比如说大文豪普希金之死,就是因为老婆和别人私通,普希金不甘于戴绿帽子,和情敌相约决斗,没想到情敌是行伍出身,枪杆子玩的水平和普希金的笔杆子有一拼,普希金抢先开枪没有打中,却被人家一枪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