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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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支持!盗窃是不告而取,这个是"告"而取

在那个特定时间,那机器就代表了银行方,它愿意给,就等于银行愿意给.因此只能是不当得利.

至于携款逃逸,这个是主要罪错,相当于债务人规避责任的行为,应比照恶意拖欠贷款的行为处置.

家园 你把盗窃罪理解得简单了;

照你这个逻辑,楚留香每次偷人东西提前通知,那就不叫偷了。

家园 是不是盗窃罪还很难说吧

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

差别很大啊

一个是民事一个是刑事

不当得利大家比较好认可

可控方把此事提高到刑事法庭

可就要看如何司法解释了

家园 楚留香若每次都不进入别人住宅而告后拿别人给的东西

自然就可同此例.

在这个案例中,顾客和银行的责任界面,就在这个机器的人机界面上.当然就是告了之后取.

家园 你还是想简单了

我国司法实践里讲的“秘密窃取”不仅是“不告而取”,不但要看客观上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时是否觉察,更要看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

比如,一个小偷在实施偷窃的时候被摄像头全程拍摄,而且被监控室的保安当即发现,但改变不了其行为属于“盗窃”的性质;

再比如,一个小偷潜入你家偷窃,你发现了,但由于害怕而装睡,小偷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被发现,继续其加害行为,仍然是“盗窃”;

再者,现在一些小偷非常猖獗,在马路上,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下对行人进行偷窃,其行为几近公开,除了被偷者,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害时未察觉,且加害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察觉,其行为仍然是“盗窃”。

由上可见,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公开”并不构成是否“秘密窃取”的必然理由,加害人的“主观”认识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更为重要。

回到本案,两个当事主体是:许霆-银行

许霆是[SIZE=3]反复[/SIZE](请注意“反复”二字)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对银行实施侵害。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结果,并非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不存在什么“ATM机‘愿意给’”的问题,更不存在“银行愿意给”,除非你能论证ATM机具备了人类的思维和自我纠正能力。

请注意,“故障造成的结果”并不等同于“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我将假设以下情况--

你驾车搭载你的朋友,由于汽车突发故障(比如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你的朋友死亡,如果根据“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范式,是否可以推导出“你(故意)谋杀你的朋友”?

以上只是假设,不要将之同本案混淆,作以上假设的目的是论证“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范式之不成立。

家园 关键是银行是通过服务而获利的企业

银行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而赚钱,其服务界面在提款机的人机界面处.提款机的错误是银行的错误,不是顾客的.提款机同意支付并记错账,等于银行确认了该顾客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并按顾客要求付款.

至于您说的开车载朋友造成其死亡,算谋杀才是跟这个案件算盗窃同样的逻辑.

可以举个比什么车祸死人远为贴切的例子.比如你在一家信托店(当铺)质押了一个乒乓球,当铺给了你当票和1元现金.你若拿当票和2元(假设)去赎你的乒乓球,当铺没收你的票,却给了你一件皮大衣.你一高兴,就再次去拿同一当票和2元赎球,当铺再次没收你的票并给你一件高价值物品..........你一共去了跟广州这个案件相同的次数,拿了许多高价值东西.后来当铺老板发现帐目错误,并带警察找你.你逃逸了,最终被抓获.你被判盗窃当铺XX财产,你会认为定罪量刑很准确吧?即便被枪毙也不会申诉吧?

家园 你看,你的问题就在于仍然执拗于那个思维范式,即

“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

提款机的错误确实是银行的错误,但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即“一方的错误”=“另一方可以“主动”从中获利”。

这首先就是违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

你仍然把ATM机当作了具备人类思维,具备人类基本的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能力的“人”。

一个不可能回避的事实是--ATM机就是一台机器。

由于机器故障所导致的结果,不是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

而且,真的是“银行确认了该顾客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并按顾客要求付款.”吗?

显然不是。

从目前可以了解的案情来看,是许霆输入数字“1”,而ATM机由于故障,吐出了1000元钱。

许霆提出的“要求”是1,而ATM机吐出的是1000。

首先,这就肯定不是“按顾客要求付款”;

其次,这显然是ATM机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动作”,而导致这个错误动作的原因是--故障。

许霆发现了这个故障,并且利用这个故障170余次提款操作。使17万元钱款从银行ATM机的钱箱(表明这笔钱款之前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下)转移到了许霆手里,许霆获得了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所有权)。

请注意,在这一系列钱款的所有权(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银行是不知道的;而许霆则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来获取的(就是说,不是什么“银行愿意给许霆钱”,而是许霆利用了设备的故障,违背银行的意愿,主动获取了这笔钱)。

以上两点,非常关键。

综合起来表述,就是--

许霆在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在违背银行真实意愿,且未被银行当场觉察的情况下,以积极的行为,多次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钱款,并将之据为己有,进而潜逃。

以上当然构成“秘密窃取”,进而构成“盗窃”。

至于许霆“用自己的卡取自己的钱”,不过是一个掩盖其行为实质的表象而已。

家园 再将此案演绎荒诞一点

我们不妨将此案再演绎得荒诞一点。假设那顾客面对的不是提款机,而是一个由人接待的柜台。不知何故,那些银行员工集体犯错误,共170次算错账,付给了那许某同样数量的现金。后面过程不变。

那你说这个许某仍然是盗窃罪?

况且你回帖前面引用的是民法和合同法,后面没用刑法怎么就给人家定罪了?

家园 问题就在于

许霆面对的是机器,而不是人。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则显然要受到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法律,不但民事行为无效,还受到相关法律追究)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家园 机器是银行的,代表银行

你引用的民法条文,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机器不是人,但是属于法人,代表法人.

从许一方讲,可以认为多次重复取款成功代表银行特别给他颁发了奖金,没有从银行"抢"或者"窃"的过程.

机器出错,是不是代表法人出错?有过错方应该受惩罚,这案件中怎么没有反映?银行方应该首先向许顾客道歉,表示己方错误可能导致对方误解,要求将错付现金追回.然后在对方拒还逃逸后按逃债或拖延还贷起诉.

家园 呵呵,你这是演艺,而不是推理,更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给许霆发“奖金”属于无稽之谈。

至于银行的过错该如何认定的问题,银行当然有过错,但要搞清楚银行所应承担责任的指向。

银行的疏忽,设备的故障,并不是许霆非法占有的理由。银行也完全没有义务向许霆道歉。在许霆和银行之间,银行是受害人,而许霆是加害人,难道有受害人向加害人道歉的道理吗?

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于--如果由于许霆的盗窃,导致银行其他储户的损失,银行应当道歉并赔偿。

家园 还有,你所谓“机器代表银行”的观点很成问题

或者说,我认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所谓“代表”,在法律上应当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而“委托-代理”的双方,显然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而ATM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显然都不是。

所以,不存在ATM机代表银行的问题,ATM机只是一台机器,一台银行放置的设备。仅此而已。

家园 银行的过错是"给"错了

银行的疏忽,设备的故障,(造成"给"错了的后果,)并不是许霆非法占有的理由。这推理是成立的,否则那许某就没有归还错付现金的义务了.

我们举的几个例子,都是说,银行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无论是人操作还是机器执行,多给顾客现金的结果都是可能的,银行应该预见到自己机器和人犯错误的可能.给多了,给错了,设法追回就是.你给错了却说是对方偷窃,根本不成立.

在错付现金的现场,在那个时刻,就应该代表银行方面明确表示了付给对方现金的意愿表达.一方面银行方面愿意给,另一方面顾客愿意得,银行没有任何警告表示,顾客确实通过合法手段企图并且实际地获得了本非其应有的财物.至于后来发现己方表达错误,设法追回导致许某逃逸,才是许从不当获利转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过错.

先定义许某盗窃,再说银行意志表达,这个逻辑连某所说的"奖金"演义都不如.

家园 银行是“给”错了,但是由于许霆的主动行为造成的

连你都只能在“给”字上打个引号,可见所谓的“给”并非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

还是请你不要绕过一个基本事实--ATM机只是一台机器,他没有人类的思维,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它也没有对故障的自我修复能力。

如果你要论证“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请先论证ATM机具备人类思维。

这个事实是一切讨论的前提,否则就只能是“演义”。

家园 银行要对自己机器的故障承担责任

机器错给,或者人操作时出现同样的错误,都是可能的.

顾客利用机器或者人的错误通过银行的终端超额取得现金,并且利用机器的缺陷多次重复,仍然不能定义为盗窃.因为每次提款操作都是顾客享受银行提供的服务的过程,钱给多,是服务提供量的错误,不是顾客盗窃的过程.顾客的错误是多拿了之后不归还.

同样的案例,有常见的私人借款的借条在还款后不归还造成争端的情况.此时是按谁有证据支持谁的原则处理.

那个许某案例,银行若没有ATM对许某的取款过程录象,连追索被多取现金的权利都没有.凭借录象证据,可以追讨错付的现金,却没有权利对顾客多享受了169次服务认定为盗窃,警方其实也一样无权认定的.

至于让某给认定ATM具备人类思维能力,属于无稽之谈.若谁果真能证明现在的机器有人类思维能力,那就等于许某不必还钱了.让银行找ATM机器要好了.

PS:许某的取款行为,每次插卡时,银行的机器都承认了其凭证的有效性,等于银行认帐了.非常滑稽的是,总有人抱怨ATM机无故吃卡,倒没有警察局来抓银行的员工说他们抢夺顾客财物,也没有法院让银行赔偿顾客索卡的时间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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