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反对厚黑意淫和WTO式的深谋远虑 -- 燕青
我说的重点在于:
在中心议题上,是要说明东海大家有权利质疑,我不能同意类似于WTO那样让政府打麻将即可的言论,更不相信过去或者现在的什么“中国功夫能够糊弄全世界,让别人不知不觉上当”这种天真幼稚的论调(我和美国人打交道多了,根据我个人的经历和观点,至少目前来说,美国人在战略规划上要比中国人高明得太多),外国人中国人都不是傻瓜,唯一有不同的就是各自的文化等基本条件导致相同的输入参数会导致不同的反馈结果。所以,我不相信中国政府官员的麻将救国轮(或者富国论?),我更相信中国老百姓的坚忍和他们继承、发扬、革新和创造的中国文化才是中国连延五千年兴衰不绝的主因。
另外说一句,政府和拥护政府的人不要对这种质疑抱有本能的反感,实际上,如果政府利用好了,这恰恰是对日谈判的一个重要工具(我本身就是一个谈判专家,而且正是从日本丸红出去的,所以在这一点上还是有些发言权的)。
关于论证方法论上,你以我所谓不清楚WTO的条款来论证我的感性结论是错误的,我也不能赞同,因为你的论证方法本质上是以你的武断对我的不科学,我们两者本质上只是半斤对八两。
再说一下,所谓论证,不一定要政府事事自己垄断起来,发动群众参与,天塌不下来,日本的天塌了吗?日本老百姓把政府骂垮台了吗?
在政府完全垄断信息的前提下,大家有各种各样的非议,是非常正当的情况,一味替政府辩护解决不了问题,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
最后还要说一下,你回帖中给与的论述,恐怕更能支撑我的观点,至于说我替你归纳出来的四个假设,恐怕你一个也没有解释,请你仔细思考一下就明白了。
从近年的情况看,无论是纺织品还是皮货皮具,中国商品受到的限制似乎与“社会责任”、“劳工福利”这样的词汇关联较少。其实,这并非因为他们没有打算,而是因为“时候未到”。
在中国为了加入WTO而做出的战略性“妥协”中,存在着三大不平等条款:在2008年以前,可以对中国纺织品服装产品实行特别保障措施;在 2013年之前,可以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该成员同行造成威胁或者造成市场扰乱为借口,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直至2016年底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则为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依据。在这些条款的有效期作废之前,WTO成员国自然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而不用相对难于界定的“社会责任”壁垒。~~~
非常需要民间质疑的力量。
这样才能使执政者(不管是英明领袖还是别的)头脑更加清醒。
也比我强很多啊,主要问题是缺些理性论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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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也罢坏也罢,死也死个明白。
另外说WTO有秘密条款,您似乎行家,讲讲看。
葡萄兄讲的东西,真正是普通老百姓无法知道只能从内幕消息来的有多少?
不知道和无法知道,这个距离差得有点大吧.
看一下我给的链接吧,我觉得在“老百姓能够知道的范围内”,我已经回答了所谓不平等条款的内容的问题。
至于其他更详细的东西(如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全文本或某项具体条款的措辞),抱歉,也许我水平不够,我没能够在网上或者书店、图书馆里面搜索到。如果葡萄要求我回答的“所以然”,属于老百姓随手可以查到,而我却不知道的(因为我已经回答过了,但似乎连您也认为仍然不足够),我得向您承认自己的错误,承认:这种东西和内幕无关。
另外,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结合中国社科院一位学者写的文章,再看不到协议文本的前提下,大概可以有以下论点吧,中国加入WTO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中国法律要与WTO全面接轨。WTO有个著名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它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程序符合WTO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大多数WTO成员的做法,是在本国国内不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将之融入本国国内法制。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已废止、修改了一批不符合WTO规定的法令,并新立了一批法规。在执法方面,加入WTO议定书明文规定,涉外经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都要透明,未经公布,不得实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对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允许上诉,进行“司法复审”。这是牵动全局的程序规范。如何使中国法律与WTO全面接轨,保证法院、法官独立判案,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个严重挑战。
第二个问题: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三个敏感性条款。(1)新增的不歧视规则。议定书增加了一种WTO原没有的受惠新对象:“外国个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新的受惠范围扩大到货物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需的投料(原材料、半成品、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等的供应、采购与价格。这显然是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中保护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利益要求的。(2)对我最有利的条款——第6条state trading。state trading是国家垄断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的state trading是极个别的。议定书第6条容许中国仍保持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项目却相当可观。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也即:中国是以发展中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的;(3)对我最不利的条款:过渡期内外国对我们出口产品的保障机制。在“扰乱市场”的理由下,原GATT规定的保障机制的四个要件或标准,在议定书中实际变成了一条半。即甲国只要证明中国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对本国同业造成实质损害,就可(有选择地)专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可以不作补偿,2—3年内中国无权报复。不仅如此,因甲国限制而出口受阻的中国产品,若转而向乙国、丙国出口,乙、丙等国只要证明有重要的贸易转移,就可采取“保障措施”,予以限制。
前两条现在大家知道得多了。后两条又作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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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昨天晚上我就发觉了,可能我引用的词语和你的部分词汇有所重叠,所以,你觉得是在攻击你。
你的帖子我大部分都看过,我知道你有类似的话,不过,老实的讲,大部分的问题我们两个的看法都是一致的。这回发的帖子也不是针对你的言论,我只是因为看了某个帖子中的回复,不得不发一顿牢骚出来。
发帖的缘由在这里:
真正反驳的内容在这里:
只希望是另一个WTO 加东 2008-06-19 20:19:45
当时看到加入WTO的那些“不平等条约”,心也在滴血。事后证明竟然是我们用“中国功夫”把全世界耍了。
黑岛兄不妨从另外的角度来看:现在中国没什么迫在眉睫的危机吧?换句话说,老胡没什么迫切的必要来卖国吧?那么,这件事很可能不像初看起来那么令人堵心。
呵呵,不过,你能将你所知道的情况向大家解说一番也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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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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