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就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的一点商榷意见 -- 气气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能单纯通过买卖价差决定,还是要分别判定买和卖时的动机。
有没有那位河友能给个令人信服的论证呢?
或者说任何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四个。
可以google“重婚罪 四个构成要件”找找。。其中两个是客观方面的,两个是主观方面的。
只不过一个人主观方面是怎么想的,是通过客观证据和常人的逻辑来推断的,而不是本人怎么说就怎么是的。
要不也不会同一个致死行为,可以有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绑架罪。。。等一堆的罪名可以套。到底套哪个,就得看法院通过客观证据认定这个人主观意愿上是怎么想的。
,特意去看了忘情的贴子,感觉有点冲动,整个感觉就是“他必然不承认了,想想道理就是如此,惩罚他没错的”。如果警察真这么想事情,我倒要害怕了。
难道看到的有专业水准的帖子。
刑事上,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当然,民事上就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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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买入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就是“为了加价倒卖以牟利”,且买入后确实加价(加价5元以上是吗?)卖出了才算倒票。也就是说在买入.卖出这两个行为环节上:买入时着重看你的动机;卖出时着重看你是否取得了利润。
至于你对营利的定义,Mmm。。。我从没听过有盈利和营利之分,也许是新出的学理解释?
没学过法理。。
不过在刑法里面,通篇都没出现“盈利”的字眼,只用“营利”和“牟利”这两个词。。例如“以营利为目的”云云。。
不好意思。。法律只是我的业余爱好。。不是我的主业。。。
是指“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或者换句话说,盈利营利无区别
我想说的是
“以营利为目的”不代表客观上“盈利”了。
同时,同时,客观上有利润,也不代表是“以营利为目的”。。
至于“盈利”和“营利”在语言学上的区别,可以参照词典
在法律方面的区别,我不是很了解,不过刚才上中国期刊网搜索了一下,貌似也还是有好几篇文章在论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呵呵。。
其次,对此两词有定义,至此,才提得到有区别.
如果再严格说,如果法条没有差异化的处理方法(比照定金和订金),那么即使有此两词,也不能叫做有区别,只能说明在立法时遣词用句不严谨.
另外,在我国民法实务里,关于主观方面有分主管说与客观说,前者比照刑法,出自大陆法系,目前影响还很大,但日渐萎缩,在侵权法和保险赔偿里还多见,其他部分就不那么常见了.
客观说则愈演愈烈,来自普通法系,新修订的法律不同程度都体现了此学说.
从你的说法来说,不能说错,但是扯到语言学,就有些,怎么说呢~呵呵
多谢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