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简评】对三鹿董事长被刑拘的简要分析 -- 气气
说正题前先絮叨两句。在下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并且现在的工作和法律的关系也不大。只不过曾经侥幸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业余兴趣而已。或许在法律专业人士眼里是所不屑的“法律爱好者”吧,对法律的了解也比较浅薄。所以,如果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拍砖指教。
新浪网报道,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根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拘。外链出处
一、法条罗列:
1、《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3、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犯罪要件的解释
全文见外链出处
这里只想引用的是:
a.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
b.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二、简要评论,和大家一起商榷。
如果公安机关刑拘田某所涉嫌的罪名,最后被法院认定,那么至少可以推论两点:
1)三鹿集团是“故意”添加三聚氰胺这种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是”明知“奶站或奶农在原料中添加了,但是却依然将其进行了销售,而不是像此前三鹿集团自身澄清的那样,在8月份之前一直对添加三聚氰胺都不知情。因为,如果不是故意或者明知,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
2)对田某可能的定罪量刑:
a.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估计田某的罪名如果成立,至少是五年起刑,搞不好是十年起刑了。
最多就是销售额的两倍。应该是销售的有毒商品的销售额的两倍吧?
我记得几年前看过一个电视节目,一个做假酱油的,害了不少人,但是由于销售金额很小,查处之后竟然没受到什么惩罚。怎么现在这方面的法律还是这样子?
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恐怕愿意冒险的人还会不少。
但田文华的有期徒刑一定是免不了了.
定罪量刑很有可能是这个
估计差不多得十五年或者无期
[FLY]问题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民愤官愤极大[/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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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根据字面理解,不需要有“故意”的动机,只要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可定罪吧?
理解的不一定对,请教了
11个批次,全部检出,而且含量稳定。这不像是奶源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婴幼儿长期食用后产生结石。
一个推论是,在行业里面有些奶源被加入这是大家故知的潜规则,而三鹿将这个潜规则由奶源发挥到了生产。
除非政府明知而纵容。。或者接报后反应迟缓造成影响面或者影响程度扩大/加剧。。。
而且得有证据证明,咱们心里腹诽的不算。。。而且还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程度。。。
三聚氰胺本身就不是用于食品工业的添加剂。。。估计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里面不检查这个。。。
化工产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化学分子结构式)千千万,如果每种都要检查是否有添加,那么估计检查上几年都检查不完。。。
只能说国人的“聪明”用的实在是太不是地方了。。。
具体可以参见外链出处
对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说的很清楚了。。
刑法中除了特别指明过失犯罪要定罪的,一般都是指故意犯(主观上有这么做的主观意愿,并且客观上也这么做了,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
这样就构成了间接故意。不过要说这个倒霉的董事长是否知道原料有问题,并默认这种行为,我看证据收集上会有相当大的难度。
当地电视台前几天还播过田文华给公安局送锦旗感谢他们抓获不法奶霸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