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阿拉伯诗人传奇·蒙昧时代》(三)生与死的问题 -- 江城孤舟
如果有人继续进行“已被消灭了”的血亲复仇,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我刚才引用《古兰经》的文字里不是说了吗?“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
根据《哲拉莱尼古兰经注》,此处的“痛苦的刑罚”指得就是来世的报应。
对一个虔诚的穆斯林来说,世间的刑罚难道能胜过火狱的烈焰吗?
伊斯兰教禁止的就是禁止的,哪怕没有像盗窃、通奸那样明文写出来世俗的处罚方式,那也不能认为它默认此行为的合法性,毕竟宗教不同于世俗法律,有个他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审判者呢。请问,伊斯兰教明文规定了作战不力、临阵畏缩的信徒应该被处以什么世俗刑罚了吗?是否就意味着伊斯兰教对此行为没有抑止力?
伊斯兰教讲究“两世吉庆”,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作恶,那么不但后世要遭受“痛苦的刑罚”,而且今世也要受到处罚!对犯罪者进行处罚,属于广义的Jihad,是善行!为此伊斯兰教建立了一个包罗万象、无所不管的教法体系,这是它与基督教和佛教最大的不同之处。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如果什么事情在教法里没有规定处罚,那么它就是被许可的。
在圣战中作战不力、临阵畏缩该处以什么世俗刑罚,这个你自己去查。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伊斯兰教法之“完备”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甚至在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时代(公元8世纪)就规定了乘坐飞行器进入麦加应该如何报关,以及违反该如何处罚。很神奇吧?
我现在资料极其有限,但是我再问你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伊斯兰教是禁酒的,但喝发酵后的椰枣醴和葡萄醴,是合法的还是违禁的呢?如果被认为违禁,那又会有什么处罚呢?您若要向我说明一个教法处罚为何,请给出具体的引文。有原文更好。
关于对血亲复仇的刑事处罚,不好意思,资料很有限,我一时没有找到教法学的详细解释,但可以给一个判例来说明问题。
第三任正统哈里发欧麦尔是死于一个波斯奴隶刺杀的,这大家都知道。而他的儿子欧贝杜拉为了复仇,杀死了曾与那个奴隶交谈过的波斯人霍木赞及其奴隶。但霍木赞已经信仰伊斯兰教,因此阿里提议,应当将欧贝杜拉处以死刑,因为他“没有正当的理由就杀害了信士”,最后看在欧贝杜拉是前任哈里发之子的情况下,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最终判处欧贝杜拉交纳血金来偿还血债。为此人们中还出现了反对情绪,诗人伊本·黎比德甚至作诗讽刺奥斯曼的这种行为。
请问,这与您说的,“阿拉伯人则根本没有这个概念”是否相符?
另外还请问,像蒙昧时代那样持续数十年的血亲复仇战争,在伊斯兰教出现后,是否还继续存在呢?“伊斯兰教兴起后,血亲复仇逐渐被同态复仇、赎罪、赔礼的方式代替。”这是金宜久等中国伊斯兰研究学者的论断,我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出阿拉伯人不接受赔礼这种结论的。
“发酵后的椰枣醴和葡萄醴”含有酒精吗?如果是,那么就算饮酒。下面全文摘引《伟嘎耶教法经》(乃格什板底道堂传本)第十章《立法章》第四节《饮酒的法度》:
口已无酒气,无饮用致醉的表现,理智消失后沉醉已消失者,或自己承认一次致醉或两个男子作证,并认定他是自愿饮酒一次,或致醉者,清醒后同样惩治罚。
若醉时承认酒气,表现消失后,证人才来作证,就不惩罚。无证据又不承认的,认了又反口的,都不惩罚。遵照大贤殴麦尔和阿巴斯的主张:若你们发现酒气,应鞭打饮酒者。否则不执行惩罚。
大伊玛目主张饮用非法的程度是:多半语言混乱。二学生说:一般混乱。
饮酒者叛教的判断,要由他的妻子,若她不说他叛教,不肯定叛教。打鞭子与行奸一样。第二次发现则加一倍,第三次再加一倍,再发现再加打,直到打死为止,是圣人的判决。
我希望你能看清我的发言:我说的“阿拉伯人根本没有”的概念,指的是中国人的“一人做事一人当”概念。这个概念对阿拉伯人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如你给出的那个例子,在欧麦尔的儿子阿卜杜拉看来,曾与杀害他父亲的凶手交谈过的波斯人霍木赞及其奴隶也是其合法的复仇对象。而他后来之所以受到惩罚,关键原因在于霍木赞已经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他杀死霍木赞属于“杀死信士”,而穆斯林未经法庭判决是不能杀死的。你不妨想想,如果霍木赞不是穆斯林,那会怎样呢?
浸泡在水里3天左右的葡萄干、椰枣发酵后,已含有酒精,却不足以醉人。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和十二伊玛目派是禁这种饮料的,但哈乃斐派就不禁止,只禁止饮烈性酒。阿拔斯王朝第三任哈里发麦赫迪,生平不饮酒类,却喝这种饮料,将其视为合法。
另,沙斐仪、罕百里和易斯马仪派,认为呕吐、酒味不散等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若你们发现酒气,应鞭打饮酒者。否则不执行惩罚”这算是哈乃斐派的处理意见,而马立克派与其近似,认为闻到酒味即可治罪。
但在伊斯兰教内部,我举的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血亲复仇的概念已经不适用于阿拉伯穆斯林,乃至于其他穆斯林。当时人们对奥斯曼的判决的质疑,是认为他的判决过轻了,还有阿里的意见,都是证明阿拉伯人已经有了对无干的人复仇是不正确的这个概念。
纵观你在河里发的几个与阿拉伯人和伊斯兰教有关的帖子,可以看出一个贯穿始终的观点,即:“在伊斯兰教诞生后,阿拉伯半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伊斯兰教的教导下,阿拉伯人脱离了蒙昧,走向了文明。那么我们就有权力来深入探究一下,他们的文明到底是什么样的。
以及之前阿拉伯人自己经历的蒙昧时代,伊斯兰教当然使得阿拉伯人变得文明多了,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比起中世纪的欧洲、德川幕府时的日本,阿拉伯人对异教徒至少算是相对客气的,以缴税来保证异教徒的人身安全和信仰自由,也给予异教徒在政府任职的权利。
观察历史就要以客观公正的眼光,今日阿拉伯人的文明的确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落后了,退步了,乃至有些腐朽了。可是不能否认在公元7世纪的时候,伊斯兰教的出现,是代表了历史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的。就拿其教义禁止血亲复仇一事来说,它使得之前蒙昧时代阿拉伯人内部延续数十年的部落战争不再出现,开始将阿拉伯人从部族框架转变到宗教主导的民族国家框架下,这难道不是走向了文明?
我在这里发的诸多文章,基本还没有跳出古代历史的框架,你非要把它牵扯到现代的阿拉伯社会上去,说句不好听的,那叫缘木求鱼。伊斯兰教发展过程中内部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在以前和以后都不会无视,但过于强调这一面,不是客观看待历史的态度。
看看你自己发过的文字吧:
再看一段:
在《古兰经》中有许多宣扬知识,赞颂求知的功德,推崇学者,确定其崇高地位的章节。
还有:
这是在介绍古代历史吗?很遗憾,我没有看出来。我估计不少网友也没有看出来。你说话的用词和语气,都与那些成天在天涯宣教的穆斯林如出一辙。因此我们只能理解为:你是在宣教。
在对一个人作出定性之前,应该把他的所有文章从头到尾都好好看一遍。
比如说《简述古代阿拉伯世界的妇女地位变化》,其中对于伊斯兰教对妇女态度的相对进步,我已经提到,而对于其在妇女态度上的落后之处,我也没有忽略。
在生命权方面,对放弃复仇的“血金”,男女是有别的。“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 在教法中即被解释为女子血金为男子之半。
如婚姻方面,伊斯兰教虽然设定了四妻的最高上限,然而女奴并不在认可的正室范围内,不受限制,故阿拉伯贵族争相蓄养女奴。
你觉得这是在宣教?
而你贴出的这一段:
在《古兰经》中有许多宣扬知识,赞颂求知的功德,推崇学者,确定其崇高地位的章节。
我已经注明是“编译”,对阿拉伯人所写的文字,照实翻译,我有何辜?而且就是为了避免“宣教”嫌疑,阿拉伯原作者本来没有怎么提及伊斯兰教后期的僵化态度的,是我自己从别的著作中选择后,再加上了这段文字: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就算在伊斯兰教内部,穆斯林的求知精神、求真精神也逐渐丧失。……而且,即使在文化盛世时,也出现了如“古兰经受造说”及其导致的一系列政治干预学术讨论的事件,对穆斯林的宽容精神是一个极大的摧残。
顺便再告诉你一句,我是无神论者。这点我在面对阿拉伯人宣教的时候都不讳言,直接和他们谈起的。不知“宣教”一说从何而来?
正因为现在很多人对阿拉伯人和伊斯兰教带着偏见,以至于到了极端的地步,所以多说些关于阿拉伯与伊斯兰文化的好话,不是没有必要的。毕竟从历史情感和国家外交政策上,阿拉伯人都是我们中国人的朋友。比如说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何错之有?又怎么不是古代历史的范畴?
凡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去观察事物与问题,进步的不容否认,落后的需要批判。在历史上伊斯兰教曾经发挥过进步的作用,但我可从来没说过目前的伊斯兰教在现代社会还是进步的力量。别说现代,到中世纪晚期,其思想和体制就已经僵化停滞了。我以后写到阿拔斯时期的诗人艾布·阿赖·麦阿里时,就会指出这一点。出于对阿拉伯人的同情心理,我还得说一句:“阿拉伯世界如果不能大力改革的话,那就更完蛋了!”
第一,这句话说明,你的确不是在客观的叙述历史,而是在有意识的为阿拉伯与伊斯兰文化“说好话”。你的这个举意已经严重损害了你的文章的价值,希望你能注意。
第二,我经常看到有人说“现在很多人对阿拉伯人和伊斯兰教带着偏见”,却极少有人能明确的告诉我们,我们到底有什么偏见。也许你能告诉我们。
很遗憾,我不能认同你的这个看法。你不会不知道伊斯兰教把人划分为三个等级:穆斯林、有经人、卡菲尔。按照这个标准,绝大部分中国人都属于第三等级“卡菲尔”(顺便说一句,伊斯兰教从来不承认无神论的存在,他们把无神论列为偶像崇拜的一种)。关于卡菲尔,《古兰经》中有明训:不可帮助他们,不可与他们相亲相爱,更不可将他们视为心腹。
你在混淆视听。“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这是一句很能误导人的话。事实情况是:伊斯兰教并不认为犹太人和基督徒是“异教徒”,因为伊斯兰教自认为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延续。犹太教和基督徒只是没有“与时俱进”的承认穆罕默德的地位而已。要探讨阿拉伯帝国内真正的“异教徒”的命运,你最好拿阿拉伯半岛的传统多神教和佛教信徒来做例子。你能不能告诉大家,阿拉伯半岛上的佛教徒都到哪里去了?
既然《古兰经》里说了“对于宗教,绝无强迫”“我不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崇拜我所崇拜的,我不会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会崇拜我所崇拜的。你们有你们的报应,我也有我的报应”,这些文字被目前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作为应与异教徒和平相处的依据。而且阿拉伯国家作为第三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发展关系是我国的一贯外交政策。那么,我们当以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一文明和宗教。你如果能亲自与阿拉伯民众交往,就会发现,他们中绝大多数在宗教问题上根本没有那么极端和夸张,当听到我说自己是无神论者后,有叙利亚人说“我也相信,宗教无非是教人向善的一种手段而已”的,有伊拉克人说“我们理解你的信仰,信什么都是个人的自由”的。事实证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可以友好相处。与历史上基督教对异教徒的大肆肃清相比,现代的部分犹太教和印度教徒仍然摧毁其他宗教的寺庙相比,阿拉伯穆斯林的行为,并没有那么极端,部分已经沦为恐怖主义分子的则除外。
请你自己看看这个文化百家栏目里,前后有多少关于佛教的文章,那么,虔诚的佛教徒难道对无神论者就很宽容么?我自己,连同九霄兄在内,可就曾被这里的某位仁兄骂作“一阐提”的!
况且,伊斯兰教是我国的合法宗教信仰之一,伊斯兰传入我国的历史已经有近1400年,人数在我国达到数千万人,出于民族团结的考虑,无论是对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过度渲染伊斯兰教不宽容的那一面,对中华民族的稳定和发展都是不利的。
另外,你要知道,如萨比教(拜星教)这样的异教徒,在伊斯兰时代也是可以通过缴纳人头税的方式存在并保持信仰的。穆斯林不交纳人头税这一点,本身就是使很多人放弃原有信仰,转投伊斯兰麾下的重要原因。恕我孤陋寡闻,从未听说过阿拉伯半岛上还有过佛教徒。不过,甚至连部分偶像与原始拜物教崇拜者,在伊斯兰时代都没有完全绝迹,我这里就有个例子,伊历232年,在埃及发动叛乱的异教徒部落与哈里发穆台瓦及勒签订条约,达成和平,叛军首领阿里巴巴仍然维持其万物有灵的信仰,甚至随身带了块常膜拜的“灵石”到萨马拉去参见哈里发,虽然被穆斯林议论纷纷,但他仍被哈里发赦免,并委以维护从埃及到麦加的朝觐通路的重任。
如果说,你认为我的文章价值会因为为阿拉伯以及伊斯兰教多说几句好话而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就随他去吧。想看的就看,不想看的就算了,这是论坛,百家争鸣,不作强求。但是,至少朋友们会看见,我是力争将正反两面都说到了的,而你却好像一直只盯着白纸上的黑点不放,这似乎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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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伟嘎耶教法经》的记载:“对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和叛教者,不接受其人丁税,只接受奉教或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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