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看图说话,现实 -- 百年
如果要“撞死白撞”的话,那么要同时加上一条:“对于开车违章撞死人的,应该立即枪决。”
貌似购物中心不在内吧,并且采取这类行动的限制在2005年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之后变得愈发严格了,只要搜一下wiki就可以看到:
http://en.wikipedia.org/wiki/Eminent_domain#United_States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affirmed New London’s authority to take non-blighted private property by eminent domain, and then transfer it for a dollar a year to a private developer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increasing municipal revenues. This 5-4 decision received heavy press coverage because the Court sided with the city's argument that this sort of taking and private redevelopment was a public benefit. Kelo inspired a public outcry that eminent domain powers were too broad. As a reaction to Kelo, several states enacted or are considering enacting state legislation that would further define and restrict the state's own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he Supreme Courts of Illinois, Michigan (County of Wayne v. Hathcock(2004)) Ohio (Norwood, Ohio v. Horney(2006), Oklahoma, and South Carolina have recently ruled to disallow such takings under their state constitutions.
The redevelopment in New London, that was the subject of the Kelo decision, proved to be a failure and as of the late fall of 2008 (over three years after the court's decision) the redeveloper has not been able to obtain financing for the project and nothing has been built on the taken land in spite of the expenditure of some $80 million in public funds.
American libertarians argue that eminent domain is unnecessary. Bruce L. Benson notes that utilities, for instance, have a variety of methods at their disposal, such as option contracts and dummy buyers, to obtain the contiguous parcels of land needed to build pipelines, roads, and so forth. These methods are routinely used to acquire land needed for shopping malls and other large developments.[5] Defending the Undefendable argues that the problem of recalcitrant landowners (i.e. "the curmudgeon") who refuse reasonable offers for the sale of their land is solved in the long term by the fact that their failure to accumulate wealth through such trades will give them a relative disadvantage in attempting to accumulate more land. Thus, the vast majority of land will tend to ultimately end up in the control of those who are willing to make profitable exchanges.[6]
[edit] Bush Executive Order
On June 23, 2006 - on the one-year anniversary of the Kelo decision (see above),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issued an executive order stating in Section I tha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ust limit its use of taking private property for "public use" with "just compensation", which is also st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 of benefiting the general public." He limits this use by stating that it may not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advancing the economic interest of private parties to be given ownership or use of the property taken".[7] However, eminent domain is more often exercised by loc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albeit often with funds obtained from the Federal government.
不过打招呼大概免不了,暂时这种现象也不会很快改进,但这是与那个“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铁腕市长不一样的,哪个是违反了现行程序的。虽然现行政府权力很大,但一般还是有程序的,在此次也很可能是走了程序的。
请注意我举的例子在New Jersey,据我所知通过了这种限制eminant domain法律的州不到半数。再说购物中心和这儿的话题无关,Audi店是为了修路而被征用的。我举了购物中心的例子是因为我想说明既然购物中心都能成为实行eminant domain权力的理由,公路就更不在话下。
至于你的第二、三段红字我不知道你想表达什么。他们只说明有反对eminant domain的意见存在,并不改变政府有合法实行eminant domain权力的事实。
至于最后一段红字,第一executive order不是法律,再说实行eminant domain权力最多的不是联邦政府,不知道为什么你不把你抄来的最后一句话也加上红字:eminent domain is more often exercised by loc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albeit often with funds obtained from the Federal government。布什的executive order并没有说联邦政府不能为州政府实行eminant domain权力的行为提供资金,这也不是他能限制的。
比如最前面引用的雨花台区向市政府打的报告,申请强拆令。如果这份报告是真的,那么从打报告(12月2号)到动手(12月9号),就只有一个星期。就算市政府12月2号当天批复同意,区政府12月2号当天通知了AUDI店,audi店最终同意搬家,店里也只有6天时间搬家。且不算如果店里不同意,还要上诉啊什么的法律手续。拆迁方(政府)和被拆迁方(店、普通居民)的程序应当是:先是拆迁办代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谈,谈好了万事大吉,谈不好到法院判,不服的二审为终审,限令时间搬家,到时不搬,再强制。耗时好几个月到一年。
所以,这次强拆audi店,政府对audi店履行的“法律手续”,最多算“知会”,告诉你我要动手了,别谈你有什么权利到法院维护你的财产了。从店里汽车被砸,人员还在上班来看,我估计连这个“知会”都没有。不过,店里谈拆迁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大家都知道要拆,但是按照拆迁法规,有基层法院判决、上诉等过程,没想到政府在需要的时候,“特事特办”,一切都免了。
这个“走了程序”,只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程序,例如,区里从市里申请到强拆令,区政府通知了下属的拆迁办,执法队,等等,政府内部的程序是完备的。但是就政府、audi店的争执双方来看,只有拆迁办代表政府和店里谈判过补偿,这双方没有法律的介入,也就是被拆迁方基本上没地方为自己争利。政府的做法是,谈得成就谈,谈不成就砸,不走法院这条路。不过,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就是给你地方,那理也都在政府方面。只是能多拖延一点时间,早点搬走少被砸几辆车罢了。
下面好像写了,是京沪高铁的路线上,和几千亿的铁路项目比,这个店什么也不是!店主就是个人渣。
“撞死白撞”和“对于开车违章撞死人的,应该立即枪决。” 两者并不具备对等性。
所谓“撞死白撞”指的是对于后果和责任的承担。
而开车违章撞死人,入过要枪决的话,至少还应追究一个主观恶意吧。
2001年1月,地区类别差不多的新模范马路拆迁,此时此地的新二手房已经要四千到四千一/一平米。这是我的亲历,刚好拆到我住的房子边。
新模范马路当时是二类,南京第二贵的地区,中山东路逸仙桥附近应该差不多,(逸仙桥离市中心新街口比新模范马路还近些)三类在那个方向应该到中山门附近了。
当时是有两千八的价格,不过是市政拆迁的价,当时市政拆迁价已经有四五年不动,已经明显地低于当地房价。而且这个价格最后加上其他一些补贴能拿到三千一左右/一平方。最靠近我家的被拆迁楼就拿到了三千一百多,是八十年代盖的楼。
自此以后两三年,南京拆迁补偿改用新办法,就是以评估价,一般都要比当地二手房现实价要高一些,不过评估价出来后当地房价马上上涨,但估计今年涨不了了。
反回来说这个华兴的算法,其他的俺说不大清楚,只看以下
重建展厅费用:重建奥迪展厅主体部分预算为3600万元,包括其他装饰,市政、水电接入、绿化、亮化等共预计6000万元。
这两项是重复计算,给的拆迁费就是用于重建的,难道房子卖了钱还要买家再给你重盖?
这一下就多算了五六千万,还不知道里面有没有花帐。
2000年,我有个朋友在那儿买了房子,地点是在714厂游泳池的对面那一带,实际上是511厂的地盘,但不知何故里面有几栋当时是属于市政府的住宅。卖主是在市政府工作。房子总共80大几平方米,不到90,成交价是23、24万,加契税过户什么的25万。三间,厅很小,卫生间浴缸上方有个很小的窗口正对着楼梯。
我的2000年,逸仙桥地区的房价就是这么出来的。
其实,这些具体的价格并不重要。我可以说我的房子是祖上传下来的,我祖先做过前朝一品,如果异地重建,拆下一砖一瓦都要标号,我得到北京去请有资质的古建筑公司,设计,建造,还要。。。。。。,所以我的老房子价值10个亿。我的观点是,即使一个房主有如此的观点,也是可以的,应当有个地方他可以和别人争属于自己的权利(他认为应当是属于自己的),应当有个独立的第三者对房子的价值作出判断,给予合理的补偿。我坚决反对的是以势压人,我是老大,我说多少就是多少。这样,即使你的价款是合理的,也不是制度的胜利,而是某个人心慈一点而已。而非制度性的东西,不可能有普遍意义。记得看到一个说法,当时纽伦堡还是东京审判之前,苏联认为,这些战犯都是恶贯满盈,不需要费什么事审判,直接枪毙就得了。事实上我们知道,东条英机是死了。但是经过审判,就是他在法律意义上的罪有应得。
作为弱势方,不可能指望每次政府都是心存善念,应为他太强势了,权力是不可能自我制约的。今天他花一个亿完成了1万平米的拆迁,明天项目钱少,只要用相同的手段,他花5000万同样能完成1万平米的拆迁。法院虽说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是经过法律体系的运作,至少弱势方有了自我表述的机会,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自从南京前几年邓府巷拆迁死了人之后,我特地问了些美国的当地人(样本范围10个左右),如果发生这些冲突,怎么办。他们普遍提到的是一个“fair price”。有一个好处是,由于每年交财产税,所以当年房价有个大差不差的估计,政府一般会给一个稍高于财产税标准的拆迁补偿。我问,我如果不满意,如何。下一句回答必定是,上法院,诉政府。我再下一个问题,如果法院坚持以很低的价格补偿(关键就在这儿,在中国,法院是一个行政部门),我还是不服,那怎么办。所有的人都是耸耸肩,说,不会的。给的方子就是五花八门了,有人说上诉,有人说捅到新闻界,似乎还没有出过这种事。
所以,在拆迁问题上,价格谈不拢,很正常。相反的,拆迁令一下,在xx天之内(xx<60),所有的房子全部拆完,反而是不正常的。
拆迁不是它一家,其他都基本顺利的拆了,说明拆迁补偿是基本合理的,否则人多势众,肯定会有更多的钉子户。政府不会只给他一家特别低的补偿(合理价的十分之一)。据我所知,拆迁户坚持到最后的都会得到比别人多一些的补偿,但不可能比别人多得很多,否则就是对先拆的不公平,也会给以后拆迁增加困难。
这就说明即使打官司拖个半年,这个公司还是会被合理的判输。
他这个公司处于高铁南京站的关键处,如果因为他一家拖半年就等于整个高铁拖上近半年。
现在正处于世界经济危机,国家正在加大、加速投入来剌激经济。如果每个大工程都有这么一两家钉子户给拖上半年一年,这会是什么后果?
你可以说从打报告(12月2号)到动手(12月9号),就只有一个星期,但打报告之前的工作时间你就不算了?别人都基本拆光了(我每天上班都要路过高铁工地,都在施工),这不会是一天两天的事。
如果建的是政府大楼、商场,你就是拖个十年八年我也不会反对。但京沪高铁是个民生工程,拖一天就影响一天京沪之间的交通运输,这是每天几万十几万人的问题。我支持政府在给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特事特办,尽快地实施拆迁。
别拿外国说事,美国、欧洲可以等,中国不能等。
房屋是肯定要拆的,也会给一定的(咱就不说合理的吧)补偿,所以拆房肯定不能算损毁财产。
至于所谓砸坏的汽车,那是一家之言,有没有砸,砸了多少,砸的程度都不知道。
我不认同这种“我说了就算,没有什么好商量的”拆迁方式,即使拆迁是为了“民生工程”。12月2号之前当然有协商,但是这个方式仍然是“我说了就算”。
依稀记得原来写过一篇和南京二桥农民拆迁户打交道的文章,查了一下,是两年前写的。这其实不是我的亲身经历,而是我“采访”了一些农村被拆迁户,试图为他们争得点什么。链接在这儿。链接出处
总结一下,二桥立项后,大厂区有一千多户农民要拆迁,为二桥让路。当时南京市政府和拆迁农民签了协议,让一部分农民成为大厂区四大企业(华能、扬子、南钢、南化)的工人,另一部分给钱。农民的情况是这样的,由于人多工作岗位少,抽上签当工人的农民,事先向同一组的其他人付钱买了名额,负了几万的债,买了个当工人的希望。可是二桥工程开始后,抽上签的失地农民当不上工人了,因为当时签字的四家政府机构,没有一家把先前的合同当回事,大家都不管。有一个可能,是那四大企业都不归南京市管,所以南京市也搞不定他们。但是市里不管今后能不能搞定这些大企业,只要庄严承诺了,搞定你们这帮农民,你们签了字了,那好,地我就征了,今后的事,去他妈的P。
失去土地,家园,房产,背了一身的债,寄人篱下,矛盾重重。没人管你,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你活该上了政府的当。他们已经不是农村人了,因为抽签当了工人,所以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小学已经把他们踢出去了。他们也不是城里人,因为没有单位接受,就没有城镇户口,大工厂里便宜的医疗和小学同样也不接受他们。njyd老大,我真的不指望你在这种状况下能精神健康地生活若干年,你只要到他们住的地方去一次,看看他们过的日子,就像我当年一样,深入地和他们谈几次,感觉感觉愤怒和失望之后的麻木,我想,你的想法或许会有所变化。
我当时的主观目的是帮他们找点路子,看怎么和舆论能挂上钩。当时网络还不太普及,孙志刚的前辈们还在不断地被压榨,也有死掉的(但愿孙志刚是最后一个)。不象现在,房产局长在网上抽颗烟就闹到要丢官。我当时在网上写了些东西,联系了一些人,豪情万丈地try了一把。可是大概两个月以后,我才感觉到我实在是太渺小了。我的惭愧稍微表露出一点后,王师傅就没有再问过我,或许他本来就没有抱什么指望。
这算是我的“经历”吗?反正是最近的接触。
大话谁都会讲,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说这话的人,我提议,他把大厂失地农民的孩子要上学的学费先交了(不过我今天这个建议是太迟了)。说这话的是老板吗?我提议,你先录用一个大厂的失地农民。要我说,没有每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就无从体现。二桥也是民生工程,在大厂区范围内,生生害了四百多户农民。他们实际上为二桥失去了一切。还有八卦洲也有拆迁的,江南的栖霞也有拆迁的,他们的故事我也不知道。
当然,我了解的,今天和过去不一样了。这个audi店是大老板,和当年的土农民不在一个档次上。政府也不来那些虚头八脑的,那几个圆疤疤哄哄农民可以,这几个大老板可不吃这一套。政府于是来硬的,老子不跟你走程序,横竖扒了你个毬。
我反对的,正是政府拆迁运作的这种心态:“我说什么,就是什么”。“国家利益”,绝对不可以是侵害“个人利益”的理由。
只要有“我说了就算,没有什么好商量的”拆迁方式作为后续手段, 基本上没有可能有fair price。
我手里有牌我还会吃亏吗?